企业捏造他人缠访闹访的核实报告在报告中捏造他人在原企业及居住地有缠访闹访的经历并接受受访单位的物质安抚以达到封口目的,并将该报告向公安递交,公安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方将该报告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企业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的法律常识解读
一、企业行为已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1,企业在核实报告中虚构员工存在“缠访闹访”经历;
并称其接受物质安抚以“封口”;将该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及法院;
这些行为已具备“捏造事实”和“向国家机关告发”的客观要件。企业主观上明知内容不实仍故意编造,且意图通过公安介入使他人被追究“敲诈勒索”等责任,则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依法认定,不能由企业单方定性,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有严格法律标准,必须满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威胁、要挟手段;迫使对方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行为。
企业仅以“缠访闹访”“接受安抚”为由,无充分证据证明他人存在威胁、胁迫或索要财物的行为,便将其定性为“敲诈勒索”,属于越权指控,
三、企业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责任
行为 法律后果 依据
1,捏造他人信访记录并向公安报案 构成诬告陷害或虚假举报,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2,在行政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 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妨害诉讼行为,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 《行政诉讼法》第59条。
3,损害他人名誉 他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024条。
4,法律上“缠访闹访”的认定依据、不构成缠访闹访的情形。
1,信访诉求尚未依法解决,且通过正规渠道逐级反映;
他人多次上访是否构成缠访闹访,需结合行为性质、诉求合理性、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次数”简单认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单纯的多次上访并不必然违法。公民依法享有信访权利,即使多次反映问题,只要方式合法、诉求合理、未扰乱公共秩序,仍属于正常维权范畴。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违法”而非“次数”本身。(每次去企业都在服务台有登记录等及反映诉求记录)。
五,他人通过缠访闹访接受受访单位物质安抚以达到封口目的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以下违法行为:
一、主要法律定性
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及多地信访通告,以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迫使单位给予财物(即“物质安抚”)以达成“封口”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如他人无上述行为,则企业属诬告陷害行为。
六,企业无权直接认定他人存在“缠访闹访”“接受物质安抚以达到封口目的”等行为,也不能擅自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实报告。
认定是否构成“缠访闹访”或“以访敛财”等行为,属于司法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如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民法院。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不具备此类认定权 政府。
企业若自行出具所谓“核实报告”,其中若包含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内容,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如名誉权侵害)甚至刑事犯罪(如诬告陷害罪) 。
若企业捏造事实并在报告中称他人“缠访闹访”“收受物质安抚”等,且该报告被用于向公安举报或公开传播,可能构成诽谤、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若企业捏造他人缠访闹访,接受物质安抚以达封口目的的行为并出具核实报告,他人可以向以下途经维权
1,收集证据:保留所有与企业沟通记录、所谓“核实报告”原件、证人证言、信访原始材料等。
2,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企业涉嫌诬告陷害或诽谤,要求立案侦查。
3,向上级机关或纪委监委举报,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4,提起民事诉讼: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要求企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申请检察监督:若已进入行政等程序,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要求纠正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