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地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规律深度研究报告——基于306份判决近100万字语料的实证分析(下篇)
报告人: 上海赵璇律师团队(WeChat:HsuanZhao)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上海二中院管辖区域(黄浦、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宝山、嘉定、青浦、崇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判决文书,306份判决,近100万字语料研究目的: 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把握上海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尺度与裁判逻辑,为律师的精细化辩护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和策略指引。
第一部分:判决书逐篇精要解析
律注:由于公号的5w字限制,判决1-判决165在【上篇】,这里是【下篇】。读者可拉到文末直接看结论性分析(可能比较费手)。
判决166: (2018)沪0114刑初183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李某某,通过QQ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5,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四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信息3.5万条,有提供行为。仅有坦白,被判一年五个月实刑。朱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提供行为的从严。
判决167: (2018)沪0106刑初144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戚某2,通过微信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提供给他人,共计约6,000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四个月二十日,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信息6000条,属“情节严重”。认罪认罚,但仍被判拘役实刑。可能因其提供行为次数多或信息类型敏感。
判决168: (2018)沪0106刑初141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崔某,将其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收集的768条客户信息,以3,800元的价格出售。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出售信息仅768条,获利3800元。仅有坦白,被判六个月实刑。高法官的量刑对履职出售行为把握极严,即使数量很少,也不适用缓刑。
判决169: (2018)沪0114刑初167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钱某某,购买公民产调信息22,000余条,并贩卖部分信息。董某某协助贩卖5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信息,数量特别巨大(2.2万条,情节特别严重)。钱某某主犯,董某某从犯。减轻/从轻:钱某某自首,董某某坦白。二人均退赃。 判决结果: 钱某某:二年,罚金二万五(实刑)。董某某: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五(缓刑)。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钱某某虽自首、退赃,但因数量特别巨大,仍被判二年实刑。董某某作为从犯,且退赃,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朱法官的量刑精准区分了主从犯责任,对主犯不适用缓刑。
判决170: (2018)沪0109刑初102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施月玲 / 孙琳娜 被告人及行为: 丁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并出售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产调)。购买95条,出售10条。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信息。减轻/从轻:自首、退赃、预缴罚金。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 施月玲法官审理的案件。信息数量105条,属“情节严重”。因自首、退赃、预缴罚金,获轻缓刑。施法官的量刑对自首情节给予了充分体现。
判决171: (2018)沪0114刑初1775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卓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员工孔某某、方某通过QQ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孔某某交换6926条,方某交换9166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交换)。卓某某主犯。减轻/从轻:孔、方从犯;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卓某某: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孔某某: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方某: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单位犯罪。三人均因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孔、方)或积极悔罪,全部适用缓刑。朱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单位犯罪的从宽处理。
判决172: (2018)沪0114刑初125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周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并加价出售公民产调信息、个人征信报告。检出产调151条,征信141条。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征信信息(高度敏感)。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六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涉及两种敏感信息,数量近300条。仅有坦白,被判处一年四个月实刑。朱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买卖多种敏感信息行为的严惩。
判决173: (2018)沪0114刑初171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项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公民产调信息共计180条。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信息。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购买财产信息180条,属“情节严重”。虽有自首,但仍被判十个月实刑。这与前述施月玲法官审理的类似自首案件(2018)沪0109刑初1023号,105条获缓刑)相比,朱法官的量刑明显更重,体现了不同法官对财产信息犯罪惩戒力度的差异。
判决174: (2018)沪0106刑初125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曾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6万余条,并出售9000余条,获利8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巨大,有出售行为。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购买数量巨大(16万),但出售数量少(9000),获利极少。认罪认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实刑。高法官的量刑未因购买量大而过度加重,主要惩罚其出售行为。
判决175: (2018)沪0113刑初143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张金 被告人及行为: 罗某某、胡某某、古某某、陈某,共同开发运营“跑丁车”APP,通过“找车主”功能向用户提供车主信息并收取费用,非法获利25,515元。检出去重信息4,559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并获利(情节严重)。减轻/从轻:四人均坦白。 判决结果: 罗某某:一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其余三人:一年,罚金三万(均实刑)。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通过APP非法提供信息案。四人虽获利不高,但因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传播范围广,均被判实刑。罚金数额远超违法所得,体现了严厉的经济制裁。周法官的量刑严厉打击了利用互联网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判决176: (2018)沪0106刑初121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徐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后,通过QQ邮箱提供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减轻/从轻:当庭认罪。 判决结果: 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信息8000条,有提供行为。当庭认罪,被判处拘役实刑。
判决177: (2018)沪0106刑初125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郁某某,将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邮箱提供给他人,共计4.9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巨大(4.9万条,接近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退赃、初犯。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信息4.9万条,数量很大。但因自首、退赃,被判处缓刑。陶法官的量刑对自首情节给予了极大的从宽处理,使其在接近“情节特别严重”门槛的情况下仍获得缓刑。
判决178: (2018)沪0118刑初1345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费雄雄 / 黄婕 被告人及行为: 刘某某,利用在顺丰速运工作的便利,非法获取客户信息100条,提供给他人用于推销保险,获利15,330元。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费雄雄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提供信息仅100条,但获利1.5万余元。仅有坦白,被判九个月实刑。费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内鬼”牟利行为的严厉打击,不因信息条数少而从宽。
判决179: (2018)沪0110刑初79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刘惠珠 / 蒋丽 被告人及行为: 黄某,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车辆信息1500余条,并从中牟利。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信息(车辆信息),数量1500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 律师点评: 刘惠珠法官审理的案件。车辆信息属财产信息,1500余条已达“情节特别严重”(500条以上)。因坦白、退赃、预缴罚金,被判处缓刑。此案再次证明,即使是高度敏感信息,只要数量未过分巨大,且有全面悔罪表现,仍有适用缓刑的空间。
判决180: (2018)沪0107刑初90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唐慧琴 / 滕镇远 被告人及行为: 被告单位上海网上房地产资讯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杨某某决定,对外非法出售公民房产登记信息7万余条,非法获利171.91万元。被告人王某2买卖房产信息50条,获利1000余元。 量刑情节: 加重:单位犯罪,出售财产信息,获利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杨某某系直接责任人。王某2情节严重。减轻/从轻:单位、杨某某自首、退赃、预缴罚金;王某2坦白。 判决结果: 单位:罚金二百万元。杨某某: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二万。王某2: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 律师点评: 唐慧琴法官审理的单位犯罪大案。单位获利171万余元,被判处罚金二百万元。直接责任人杨某某因单位自首、个人自首、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被判处缓刑。王某2情节轻微,亦获缓刑。此案是单位犯罪的典型判例,单位罚金数额(200万)与违法所得(171.91万)基本持平,体现了对单位经济利益的剥夺。个人因自首等情节获得宽宥。
判决181: (2018)沪0110刑初80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孙斯汀 / 韩慧 被告人及行为: 彭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3万条,并将其中2万余条出售,获利9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出售。减轻/从轻:坦白、认罪、退出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 律师点评: 孙斯汀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2万余条,获利极少。因坦白、退赃,被判处缓刑。罚金较低。孙法官的量刑较为轻缓。
判决182: (2017)沪0106刑初143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董某,意图将其从宜信公司工作时获得的4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因买方搁置而未遂。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数量特别巨大(400万条),出售意图。减轻/从轻:犯罪未遂(减轻)、坦白、初犯。 判决结果: 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犯罪未遂案。被告人虽信息数量巨大,但因犯罪未遂,且最终信息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这是本次分析中唯一一个免刑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对犯罪未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极度宽宥。陶法官的判决严格遵守了刑法关于犯罪未遂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判决183: (2018)沪0106刑初1105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2,通过QQ邮箱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提供给他人,共计9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巨大(9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信息9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因自首、认罪认罚,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高法官的量刑体现了自首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的减轻作用。
判决184: (2018)沪0107刑初93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谭佳怡 / 何国斌 被告人及行为: 朱士强,违反国家规定,向多人发送含有公民个人信用报告的电子邮件,经鉴定共1612条。姜某某收受上述信息55条。 量刑情节: 加重:朱士强信息为征信信息,数量巨大(1612条,情节特别严重)。姜某某情节严重。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 判决结果: 朱士强:三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实刑)。姜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三千。 律师点评: 谭佳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朱士强发送征信信息1612条,远超500条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被判三年三个月实刑。姜某某仅收受55条,被判缓刑。谭法官的量刑严格区分了源头与末端,对源头传播者严惩不贷。
判决185: (2018)沪0118刑初114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段美玲 / 姚超宇 被告人及行为: 吴某某,将其从事房地产行业获得的13,322条房产客户信息,以380元的价格出售。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行为。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六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段美玲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1.3万条,获利极少(380元)。仅有坦白,被判处十个月实刑。罚金远超违法所得。段法官的量刑对出售行为本身进行惩罚。
判决186: (2018)沪0114刑初140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卿某某,通过电子邮箱非法获取包含姓名、电话、房屋地址、交易金额的文档,内含24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交易信息(敏感信息,500条情节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获取交易信息2400余条,属“情节严重”。虽有自首,仍被判处十个月实刑。可能因数量在“情节严重”档次内较高。
判决187: (2018)沪0114刑初136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张某某,购买并加价出售公民产调信息共计5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信息,有出售行为。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50余条,刚过“情节严重”标准。仅坦白,被判八个月实刑。朱法官的量刑再次体现了对出售财产信息行为的严格惩处。
判决188: (2018)沪0106刑初95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李某向王某提供客户个人信息25,566条,王某将部分信息出售获利11,000元,分给李某215.68元。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王某11,000元,李某1,000元(均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二人虽坦白、退赃,但因出售获利,均被判一年实刑。罚金方面,王某与其违法所得持平,李某因获利极少,罚金较低。陶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出售行为的不姑息。
判决189: (2018)沪0106刑初97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刘某2,通过微信、U盘等方式向他人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四万余元。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获利巨大(情节严重)。减轻/从轻:自首、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五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获利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虽有自首,但因获利较高且未全额退赃(初期),被判处一年九个月实刑,罚金五万元,略高于违法所得。高法官的量刑显示,对于高获利的出售犯罪,即使有自首,也难以获得缓刑。
判决190: (2018)沪0106刑初98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通过电子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80,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巨大(8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初犯。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信息8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因坦白、初犯,被判处缓刑。罚金五千元较低。陶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非获利型“情节特别严重”案件的宽容。
判决191: (2018)沪0113刑初124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谢斌 / 吴晓婷 被告人及行为: 段某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登记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共计520条。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信息(车辆),520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退出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 谢斌法官审理的案件。财产信息520条,刚好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因坦白、退赃,被判处缓刑。谢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刚达门槛案件的从宽。
判决192: (2018)沪0114刑初128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朱某2、陈某(银行职员)合谋,由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查询产权信息160余条,出售给朱某2,朱某2再加价出售。 量刑情节: 加重:陈某履职犯罪(从重),信息为财产信息。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 判决结果: 朱某2:九个月,罚金二千。陈某:十个月,罚金二千(均实刑)。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银行“内鬼”案。二人均被判实刑,陈某作为“内鬼”刑期更长。朱法官的量刑再次确认了对履职侵犯财产信息犯罪从严、从重的立场。
判决193: (2018)沪0110刑初62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周广明 / 冯瑶 被告人及行为: 段某某,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约3万条出售给潘某某,获利1500元。潘某某非法获取。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行为。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认罪认罚。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段某某: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千。潘某某: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 律师点评: 周广明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3万条,获利极少。因认罪认罚、退赃,二人均获缓刑。周法官的量刑非常轻缓。
判决194: (2018)沪0109刑初69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卞飙 / 孙琳娜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作为公司人员(单位犯罪),在单位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负责审核协议。单位出售信息168条。 量刑情节: 加重:单位犯罪。减轻/从轻:从犯、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卞飙法官审理的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为从犯,被判七个月实刑。卞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参与单位犯罪的个人的处罚。
判决195: (2018)沪0113刑初131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陆丹 被告人及行为: 金XX,以发送邮件的方式,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征信报告共计484条。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征信信息(484条,接近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征信信息484条,属“情节严重”中较高的。因坦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周法官的量刑在“情节严重”档次内属于较重的,体现了对征信信息的高度重视。
判决196: (2018)沪0118刑初81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汪爱珍 / 刘艳敏 被告人及行为: 龚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服务器,利用黑客软件非法获取德邦物流快递面单信息6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巨大(6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初犯。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六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汪爱珍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6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仅坦白,被判三年实刑。辩护人提出的“情节严重”及缓刑意见均未被采纳。汪法官的量刑严格依据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
判决197: (2018)沪0118刑初84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沈宝琴 / 肖思伟 被告人及行为: 容某某,非法获取快递信息7000余条出售获利2000余元,并从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信息40余万条存储。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出售,数量特别巨大(40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初犯、退赃。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沈宝琴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40余万条,特别巨大。虽有坦白、退赃,仍被判三年实刑。辩护人提出的“情节严重”及缓刑意见未被采纳。沈法官的量刑对数量特别巨大的案件坚持实刑。
判决198: (2018)沪0106刑初81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胥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获利数千元。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坦白、退赃。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四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1万余条,获利数千元。虽有坦白、退赃,仍被判实刑。
判决199: (2018)沪0118刑初66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段美玲 / 姚超宇 被告人及行为: 张某某,伙同他人盗取中通快递客户信息并出售,其电脑、手机内检出信息51,184条。 量刑情节: 加重:窃取、出售,数量巨大(5.1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元。 律师点评: 段美玲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5.1万条,刚过“情节特别严重”门槛。因坦白,被判处缓刑。罚金三万元。段法官的量刑再次验证,数量刚过线的“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仍有较大机会适用缓刑。
判决200: (2018)沪0106刑初80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刘某向吴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获利1万余元。吴某再出售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退赃、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刘某12,000元,吴某6,000元(均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二人出售信息获利。虽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仍均被判实刑。罚金与各自获利基本持平或略高。陶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买卖双方同时惩处,且不因从宽情节而适用缓刑。
判决201: (2018)沪0113刑初118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牛玲玲 被告人及行为: 高某某,从同事处非法获取公民财产及征信信息共计482条。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征信信息(接近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千元。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获取征信、财产信息482条,属“情节严重”中极高的。因坦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较低。张法官的量刑在“情节严重”档次内给予了较长的缓刑考验期。
判决202: (2018)沪0114刑初87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丁鹏 被告人及行为: 杨某2,通过QQ邮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通过微信出售、提供2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出售,数量巨大(共9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二万元(已在案)。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9万余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因自首,被减轻处罚,判处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要求缓刑的意见未被采纳。朱法官的量刑体现了自首的减轻作用,但鉴于数量巨大,不适用缓刑。
判决203: (2018)沪0118刑初455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汪爱珍 / 刘艳敏 被告人及行为: 武某,在已离职的情况下,擅自窃取原工作单位物流客户信息27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窃取,数量特别巨大(27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认罪。减轻/从轻:无。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汪爱珍法官审理的案件。窃取数量特别巨大,且拒不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同类案件中属于较重的。罚金四千元相对较低。汪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窃取行为及不良认罪态度的从严惩处。
判决204: (2018)沪0113刑初84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孙晓红 / 牛玲玲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为了与他人交换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提供5000余条,并获取85,000余条(含财产信息7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获取信息中包含大量财产信息(7000条财产信息已达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六万元。 律师点评: 孙晓红法官审理的案件。获取财产信息7000余条,远超500条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但因坦白,且行为方式是“交换”,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长达五年,罚金高达六万元。孙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此类案件“严中有宽、经济重罚”的特点。
判决205: (2018)沪0113刑初70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张金 被告人及行为: 孙某某,以16,000元的价格将100,915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数量特别巨大(1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10万条,获利1.6万元。因坦白、退赃,被判处缓刑。罚金五千元,低于违法所得。张法官的量刑在出售型“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属于较轻的。
判决206: (2018)沪0109刑初34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叶琦 / 董旭晨 被告人及行为: 胡某,通过微信购买房屋权籍调查信息(产调)278条,并转手加价卖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财产信息。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叶琦法官审理的案件。买卖财产信息278条,属“情节严重”。仅有坦白,被判一年实刑。罚金五千元。叶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买卖财产信息行为的严惩。
判决207: (2018)沪0118刑初44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段美玲 / 姚超宇 被告人及行为: 刘某,将内有公民个人信息的U盘非法提供给他人用于推销健身卡,电脑内检出信息48,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巨大(4.8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段美玲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信息4.8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仅有坦白,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实刑。辩护人缓刑意见未被采纳。段法官的量刑显示,即使是提供行为,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很难获得缓刑。
判决208: (2017)沪0118刑初129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汪爱珍 / 刘艳敏 被告人及行为: 谢某某,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及个人车辆信息,用于维护制作假证的网站。电脑中检出车辆财产信息1000余条、身份证信息1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获取信息用于违法犯罪(制作假证),涉及财产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汪爱珍法官审理的案件。获取信息用于制作假证,性质恶劣。数量较大,属“情节特别严重”。仅有坦白,被判三年实刑。汪法官的量刑严厉打击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下游犯罪的行为。
判决209: (2018)沪0106刑初275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陈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包含8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含1000余条财产信息)的文档,用于公司业务。 量刑情节: 加重:购买信息中包含财产信息1000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因购买的信息中包含财产信息,数量达1000余条,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但因自首,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陶法官的量刑再次突显了自首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判决210: (2018)沪0118刑初11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朱秀玲 / 张漪 被告人及行为: 林某,伙同他人盗取中通快递客户信息并出售,获利29,084元。 量刑情节: 加重:窃取、出售获利(情节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秀玲法官审理的案件。获利2.9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因认罪认罚,被判十个月实刑。罚金二万元,接近违法所得。朱法官的量刑对窃取出售行为不适用缓刑。
判决211: (2018)沪0107刑初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唐慧琴 / 滕镇远 被告人及行为: 向某某(公司高级研发工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包含公司员工个人信息的数据上传至github网站,致使数据可被任意下载。去重后数量为56,327条。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数量巨大(5.6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主动删除数据。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唐慧琴法官审理的特殊履职犯罪案件。被告人因操作不当导致信息泄露,主观恶性不深。数量巨大,但因自首、主动删除数据,被减轻处罚至二年。但因数量特别巨大,且已造成泄露,未适用缓刑。唐法官的量刑平衡了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
判决212: (2017)沪0101刑初96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郭延风 / 苏文逸 被告人及行为: 安某某,通过QQ与他人交换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电脑硬盘中检出信息75,944条。向他人提供34,985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律师点评: 郭延风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7.5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因坦白,被判处缓刑。郭法官的判决理由中对企业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区分有精彩论述,其认为手机号码与企业信息结合仍属个人信息。此案量刑在“情节特别严重”中较轻。
判决213: (2017)沪0101刑初96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郭延风 / 苏文逸 被告人及行为: 景某某,通过QQ与他人交换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电脑硬盘中检出信息107,219条,涉案三个文件43,384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郭延风法官审理的案件。与前案类似,数量更多,刑期和罚金也相应增加。同样适用缓刑。郭法官的判决说理充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有重要参考价值。
判决214: (2017)沪0118刑初131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汪爱珍 / 刘艳敏 被告人及行为: 张某、舒某、丁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张某U盘内检出信息110余万条,丁某某电脑内20余万条。张某、舒某出售10万余条获利。 量刑情节: 加重:数量特别巨大,有出售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张某主犯,舒某从犯。减轻/从轻:三人均坦白。舒某从犯减轻。 判决结果: 张某: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实刑)。舒某: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千。丁某某: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 律师点评: 汪爱珍法官审理的案件。张某作为主犯且出售,被判实刑。从犯舒某和仅有交换行为的丁某某获缓刑。汪法官的量刑层次分明。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罚金仅五千元,相对其信息数量而言极低。
判决215: (2017)沪0106刑初143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徐某,多次通过QQ及微信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35,000条,获利780元。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行为。减轻/从轻:坦白、退赃、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3.5万条,获利极少。因坦白、退赃,获缓刑。量刑适当。
判决216: (2017)沪0101刑初93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池晓烽 / 李艳 被告人及行为: 浦某某,在“百度文库”网站上传公民个人信息供他人下载,上传信息去重后58,902条。U盘内另检出信息7,873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巨大(6.6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初犯。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 池晓烽法官审理的案件。上传信息供下载,传播范围广。数量巨大,但因坦白、初犯,被判处缓刑。罚金三千元较低。池法官的量刑对网络传播行为适用了缓刑,但罚金较低。
判决217: (2017)沪0106刑初132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朱某某、杨某某、侯某,加入QQ群与他人多次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朱某某提供37万余条,杨某某获取、提供9.9万余条,侯某获取37万余条、提供1.5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朱某某、杨某某情节特别严重,侯某情节严重。减轻/从轻: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朱某某、杨某某:三年,缓刑三/四年,罚金五千。侯某: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交换信息案件。三人信息数量均巨大,但因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适用缓刑。陶法官的量刑对非获利型的交换行为展现了极大的宽容。
判决218: (2017)沪0118刑初132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沈宝琴 / 肖思伟 被告人及行为: 刘某某,使用QQ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900余条。此罪系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 量刑情节: 加重:购买行为。减轻/从轻:坦白。漏罪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拘役六个月,罚金五千;与前罪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罚金八千(实刑)。 律师点评: 沈宝琴法官审理的漏罪并罚案。
判决219: (2017)沪0113刑初221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吴晓婷 被告人及行为: 陈某、张某结伙,将496,128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张某将其中的40万余条出售。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出售,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陈某坦白;张某自首。 判决结果: 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四年,罚金四万元。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近50万条,有出售行为。因自首、坦白,均被适用缓刑。罚金四万元。周法官的量刑在数量特别巨大且有出售行为的案件中适用缓刑,较为少见。
判决220: (2017)沪0106刑初132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邱国锋向滕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5万余条,获利6万余元。滕某某购买后用于推销。 量刑情节: 加重:邱国锋出售获利,情节特别严重。滕某某情节严重。减轻/从轻:邱国锋坦白、退赃;滕某某自首。 判决结果: 邱国锋:三年六个月,罚金七万(实刑)。滕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罚金一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邱国锋作为源头,出售数量巨大,获利较高,被判实刑。滕某某作为末端,自首,被判拘役实刑。陶法官的量刑严惩源头,对末端虽有自首但仍判实刑,体现了对购买并用于经营行为的处罚。
判决221: (2017)沪0106刑初116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闫某某,多次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他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约20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数量特别巨大(2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六万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20万条,数量特别巨大。但因坦白、退赃,被判处缓刑。罚金六万元,与退缴的违法所得(五万元)接近。陶法官的量刑再次表明,即使是出售行为,只要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仍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判决222: (2017)沪0101刑初995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孙攀峰 / 胡霁雯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某,采用QQ传输文件的方式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侵犯29,760条,其中提供5,020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减轻/从轻:坦白、认罪。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孙攀峰法官审理的案件。信息2.9万条,属“情节严重”。认罪,被判六个月实刑。
判决223: (2017)沪0113刑初208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吴晓婷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并提供给公司业务员使用。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信息2万余条,有提供行为。仅坦白,被判一年实刑。
判决224: (2017)沪0113刑初217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常蓉京 被告人及行为: 严某某,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50万余条,获利约10万元。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出售,数量特别巨大,获利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50万条,获利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但因坦白、全额退赃,被判处缓刑。罚金三万元,低于违法所得。张法官的量刑对退赃行为给予了极大的肯定。
判决225: (2017)沪0110刑初74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孙斯汀 / 童晓婧 被告人及行为: 潘璐俊(小贷公司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查询并出售公民不动产登记信息(产调)约1000条。焦某某、蒋某某购买后转售。 量刑情节: 加重:潘璐俊履职犯罪(从重),信息为财产信息,数量1000条(情节特别严重)。焦、蒋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潘、蒋坦白;焦某某自首。 判决结果: 潘璐俊:三年六个月,罚金二万。焦某某: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蒋某某:三年,罚金一万五(均实刑)。 律师点评: 孙斯汀法官审理的“内鬼”案。潘璐俊数量1000条,远超500条标准,被判三年六个月。焦某某因自首减轻处罚。三人均未获缓刑。孙法官在判决中对辩护人提出的“信息本可公开查询”等意见予以驳斥,明确了履职犯罪的严重性,其量刑严厉打击了此类犯罪。
判决226: (2017)沪0118刑初118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朱秀玲 / 张漪 被告人及行为: 韩某某,使用QQ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行为。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 判决结果: 拘役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秀玲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仅900余条,但因系出售,被判拘役实刑。罚金五千元。
判决227: (2017)沪0113刑初169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董翠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姚某,多次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其中包含公民征信信息2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信息中包含征信信息2000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到案不具有主动性。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董翠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中包含征信信息,数量巨大。仅坦白,被判三年实刑。自首未认定,缓刑未适用。
判决228: (2017)沪0109刑初98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周军 / 莫振英 被告人及行为: 李某2,为推广招生业务,以7000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电脑中检出去重信息21万余条,其中含身份证或住址的15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购买数量特别巨大(21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初犯、为合法经营。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周军法官审理的案件。购买信息数量特别巨大,但系为合法经营,且认罪态度好。最终被判处六个月实刑,这是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量刑极轻的案例,体现了对为合法经营目的的极大从宽。
判决229: (2017)沪0106刑初117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杨某某,非法获取并提供他人内部客户资料,共计5,5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5500条,刚过“情节严重”门槛。认罪认罚,获轻缓刑。
判决230: (2017)沪0106刑初113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杜某某,非法获取并在QQ群内获取业主信息30余万条,并多次出售,获利33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出售,数量特别巨大(30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退赃、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30余万条,且有出售行为。虽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仍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罚金一万元。此案与前述多个缓刑案相比,关键在于其有多次出售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陶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出售”与“获取”的本质区别对待。
判决231: (2017)沪0107刑初74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唐敏 / 何国斌 被告人及行为: 丁某、江1、桂某、江2,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江1获取征信信息500余条,并提供给他人。丁某、桂某、江2分别获取或提供数千至数万条普通信息。 量刑情节: 加重:江1获取征信信息500余条(情节特别严重)。丁某、桂某、江2情节严重。减轻/从轻:丁、江1坦白;桂、江2自首(未认定,仅认定坦白)。四人均当庭认罪。 判决结果: 江1:三年,罚金三万。丁某:一年,罚金二万。桂某:九个月,罚金八千。江2:七个月,罚金五千(均实刑)。 律师点评: 唐敏法官审理的案件。江1因涉及征信信息500余条,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被判三年实刑。其余三人因普通信息,刑期在一年以下。四人均未获缓刑。唐法官的量刑严格依据信息类型区分,对征信信息犯罪严惩。
判决232: (2017)沪0106刑初101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范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8万余条,并将其中3.3万余条出售,获利2,6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出售,数量特别巨大(10.8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退赃、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六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10.8万条,有出售行为。虽有从宽情节,仍被判三年三个月实刑。这与前案杜某某类似,体现了对出售行为的严惩。
判决233: (2017)沪0106刑初104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428条,并多次向他人出售、提供,获利1,8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出售、提供。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信息5000余条,多次出售。认罪认罚,但仍被判实刑。
判决234: (2017)沪0118刑初86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沈宝琴 / 肖思伟 被告人及行为: 陈某某、蒋某某(快递网点经营者),利用内部账号查询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获利9,000余元。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二人均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判决结果: 二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沈宝琴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出售获利9000余元。因自首、认罪认罚、退赃,二人均获缓刑。沈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自首并全额退赃的履职犯罪者仍可适用缓刑。
判决235: (2017)沪0106刑初96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杜某某,通过微信出售含公民个人信息的三个文档,获利1,200元。文档中含个人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约1000条,普通信息8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信息中包含财产信息(个人银行账户),数量1000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因出售信息中包含1000余条财产信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虽有自首,仍被判处二年六个月实刑。陶法官在判决中驳斥了企业信息非个人信息的辩护意见,其量刑体现了对敏感信息的严格保护。
判决236: (2017)沪0151刑初22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陈昌 / 薛依斯 被告人及行为: 徐真林,将约43,000条含有公民姓名、电话、车牌号的信息出售,获利26,0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坦白、初犯、退赃。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三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陈昌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信息4.3万条,获利2.6万元。因坦白、退赃,被判一年二个月实刑。罚金三万元,略高于违法所得。未适用缓刑。
判决237: (2017)沪0106刑初94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罗某(当当网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内部整理出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约12万条,欲高价出售时案发。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信息数量巨大(12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出售意图。减轻/从轻:自首、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内鬼”案。信息数量巨大,有出售意图,但因犯罪预备或未遂阶段案发,且自首,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陶法官的量刑充分考量了犯罪停止形态和自首情节,给予了极大从宽。
判决238: (2017)沪0113刑初144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仇航宇 被告人及行为: 周某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拷贝公司内部客户信息,并从网络采集,将50,654条信息出售,获利未提。邮箱中另查获17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非法获取并出售,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巨大,但因自首,被减轻处罚至一年六个月。虽未适用缓刑,但刑期已大幅降低。
判决239: (2017)沪0118刑初81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朱秀玲 / 张漪 被告人及行为: 张某、韩某、杨某某(仓储主管),共同非法获取乐视公司客户交易信息28,000余条并出售。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供3,4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杨某某履职犯罪(从重)。减轻/从轻: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 判决结果: 张某、韩某: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五。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 律师点评: 朱秀玲法官审理的案件。三人均获缓刑。杨某某虽有履职从重情节,但因信息数量较少(3400条),且认罪认罚,同样适用缓刑。
判决240: (2017)沪0118刑初48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沈宝琴 / 肖思伟 被告人及行为: 李某甲,通过建立论坛、搜索引擎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2万余条快递信息上传QQ群,电脑中查获如家开房记录等2000余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数量特别巨大(200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沈宝琴法官审理的数量特别巨大案件。信息量高达2000万条,且涉及开房记录等高度敏感信息。仅有坦白,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的“情节严重”及缓刑意见未被采纳。沈法官的量刑对此类数量天文数字、涉及高度敏感信息的犯罪予以最严厉的惩处。
判决241: (2017)沪0113刑初103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孙晓红 / 吴晓婷 被告人及行为: 谢某2,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40余万条,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多人。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特别巨大(4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孙晓红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信息40万条,数量特别巨大。因自首,被减轻处罚至一年六个月。孙法官的量刑体现了自首的减轻作用,但未适用缓刑。
判决242: (2017)沪0106刑初64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梁某某,通过微信将83,603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巨大(8.3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信息8.3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因认罪认罚,被判处缓刑。陶法官的量刑对提供行为展现了宽容。
判决243: (2017)沪0113刑初96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华某某,为拓展公司业务,多次从他人处收取或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万余条(含财产信息6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信息中包含财产信息6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案件。获取财产信息数量特别巨大。但因坦白、认罪认罚,被判处缓刑。周法官的量刑再次印证了即使是高度敏感信息,只要行为限于获取,且认罪态度好,仍有缓刑可能。
判决244: (2017)沪0110刑初39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李敏 / 曹玉强 被告人及行为: 田世君,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高某等5人。田世君出售330余万条,获利1480元。高某购买330余万条,其余人购买5000至2.7万条不等。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高某情节特别严重,其余人情节严重。减轻/从轻:六人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 判决结果: 田世君:三年六个月,罚金七千(实刑)。高某: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其余四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均缓刑,罚金一千至三千。 律师点评: 李敏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方田世君被判实刑。购买方高某虽数量特别巨大,但仅购买,获缓刑。其余人员均获缓刑。李法官的量刑精准区分了出售与购买的刑事责任,对出售方严惩,对购买方从宽。
判决245: (2017)沪0113刑初93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董翠 / 吴晓婷 被告人及行为: 秦某某(保险公司员工),将其原就职公司的车险理赔系统账号提供给张2,用于获取他人车辆出险信息。张2将部分信息用于拓展业务,部分出售获利10万余元。秦某某另出售信息获利18,0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信息为财产信息(车辆),出售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退赃、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四年,罚金十八万元/十万元。 律师点评: 董翠法官审理的案件。二人均情节特别严重,但因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均被适用缓刑。罚金数额极高(秦18万,张10万),体现了在经济上的严厉制裁。董法官的量刑是“宽严相济”的典型:人身自由刑上给予缓刑,但在经济处罚上毫不手软。
判决246: (2017)沪0106刑初52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侯某某,将其在“我爱我家”工作时获取的66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提供信息6600余条。因认罪认罚,被判处轻缓刑。高法官的量刑对履职犯罪也适用了缓刑,主要因为信息数量较少。
判决247: (2017)沪0118刑初56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朱秀玲 / 赵梦玲 被告人及行为: 李某某,将其在原单位私自下载的2万余条快递信息提供给他人,导致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较大(2万条)。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秀玲法官审理的案件。提供信息2万条,导致信息上网。认罪认罚,但仍被判实刑。罚金较高。朱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导致信息扩散行为的严惩。
判决248: (2017)沪0106刑初42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程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并将其中3.5万余条出售。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出售,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10万条,有出售行为,但仅被判处十个月实刑,罚金也很低。这在同类案件中属于量刑极轻的,可能因其出售数量相对较少(3.5万),且认罪态度极好。这是陶法官审理的“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量刑最轻的之一。
判决249: (2017)沪0106刑初51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被告单位掘金公司、被告人任某(经营人),以200余元购买企业资料信息十余万条供员工使用。被告人何某某(员工)下载后在网上发帖准备转卖,未遂。 量刑情节: 加重:单位犯罪。何某某出售未遂(减轻)。减轻/从轻:单位、任某、何某某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单位:罚金一千。任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何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三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单位犯罪。单位罚金极低(1000元)。个人均获缓刑。何某某虽出售未遂,但刑期和罚金均高于任某,体现了对意图出售行为的惩罚。
判决250: (2017)沪0109刑初37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杨凤英 / 王铮卿 被告人及行为: 华某,受委托为他人查询并提供旅馆住宿信息、航班信息等共151条,收取报酬8,0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行踪轨迹、住宿信息(敏感信息),出售获利。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 判决结果: 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二千元。 律师点评: 杨凤英法官审理的案件。信息为高度敏感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但因数量少(151条),且认罪认罚、退赃,被判处拘役缓刑。杨法官的量刑对敏感信息但数量极少的案件,仍给予了缓刑机会。
判决251: (2017)沪0106刑初50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张某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200条,打印成书面材料交由员工招揽生意。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用于经营活动。减轻/从轻:自首、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一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1.4万条,属“情节严重”。自首,但仍被判拘役实刑。可能因为其将信息打印扩散,风险增加。
判决252: (2017)沪0106刑初50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康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147条,又购买12,756条,共计21,903条。 量刑情节: 加重:多次非法获取。减轻/从轻:自首、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2.1万条,属“情节严重”。自首,获缓刑。
判决253: (2017)沪0106刑初40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黄某,利用担任置业顾问的便利,收集楼盘购房者信息4300余条,提供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提供信息4300余条。因认罪认罚,获轻缓刑。
判决254: (2017)沪0106刑初34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陈2、陆某、邓某某,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陈2、陆某涉及62万余条,邓某某涉及1,6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陈2、陆某情节特别严重。邓某某情节严重。减轻/从轻: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陈2、陆某: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邓某某:七个月,罚金二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陈2、陆某虽数量特别巨大,但因认罪认罚,均获缓刑。邓某某数量少,但可能因有其他情节,被判实刑。
判决255: (2017)沪0106刑初34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阮某某(公司旅游版块负责人),将公司收集的客户信息54.6万余条提供给他人使用。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提供信息54万条,但因认罪认罚,被判处缓刑。此案中履职从重与认罪认罚从宽平衡后,仍适用了缓刑。
判决256: (2017)沪0106刑初33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徐某某,与陆某互相交换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62万余条,提供2,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与前案类似,交换信息数量特别巨大,但因认罪认罚获缓刑。
判决257: (2017)沪0106刑初34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高某,通过邮件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无。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获取信息8000条,认罪认罚,但仍被判实刑。
判决258: (2017)沪0107刑初28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陈肸 / 何国斌 被告人及行为: 胡某某、贾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非法获取、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从300余条至27,000余条不等。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行为。减轻/从轻:五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胡某某:一年,罚金二万。贾某某:九个月,罚金一万。李某某:八个月,罚金八千。何某某:七个月,罚金五千。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均实刑)。 律师点评: 陈肸法官审理的一批案件。五人无一获得缓刑,均被判处实刑。陈法官的量刑体现了对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整体从严把握。
判决259: (2017)沪0106刑初32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钱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300余条,属“情节严重”。认罪认罚,但仍被判实刑。
判决260: (2017)沪0106刑初32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桑某某,向他人索要小区住户信息500余条用于推销。 量刑情节: 加重:无。减轻/从轻:自首、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500余条,刚过门槛。自首,获轻缓刑。
判决261: (2017)沪0106刑初28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郜某某,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王某7万余条,郜某某1,9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王某数量巨大(7万条,情节特别严重)。郜某某情节严重。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王某: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郜某某: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王某信息7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但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量刑最轻的案例之一。可能因为其系为合法经营(房产推销)且认罪态度极好。陶法官的量刑在此案中体现了极大的宽宥。
判决262: (2017)沪0106刑初27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余某,通过交换方式,使用微信收取他人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置于手机收藏夹,并意图出售。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意图出售。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2万条,有出售意图。认罪认罚,被判拘役实刑。
判决263: (2017)沪0106刑初28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丁某某,以280元的价格购买御沁园小区的业主信息共计1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无。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1000余条,购买行为。认罪认罚,获轻缓刑。
判决264: (2017)沪0106刑初27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高欣 / 严艳雯 被告人及行为: 刘某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楼盘业主信息3000余条,并将部分信息提供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购买并提供。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高欣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3000余条,有提供行为。认罪认罚,仍获轻缓刑。
判决265: (2017)沪0106刑初25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樊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0,691条,又购买10,714条并转卖,获利1,250元。 量刑情节: 加重:提供、购买并出售。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多次买卖信息,数量3.1万条。认罪认罚,被判六个月实刑。
判决266: (2017)沪0106刑初25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魏某,以500元的价格购买1,729条公民个人信息。 量刑情节: 加重:无。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 判决结果: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1000余条,购买行为。认罪认罚,获轻缓刑。
判决267: (2017)沪0113刑初39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孙晓红 / 罗圣婕 被告人及行为: 姜某,为扩展业务,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3万余条,并将部分提供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数量特别巨大(43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八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孙晓红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43万条,特别巨大。因自首,被减轻处罚至一年实刑。孙法官的量刑体现了自首的巨大减轻作用,但仍未适用缓刑。
判决268: (2017)沪0113刑初42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孙晓红 / 罗圣婕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向他人提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余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特别巨大(2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孙晓红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20万条,特别巨大。因自首,被大幅度减轻处罚至七个月实刑。
判决269: (2017)沪0118刑初27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朱秀玲 / 张漪 被告人及行为: 王某、刘某、吴某,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并贩卖快递客户信息。王某37,000余条,刘某22,900余条,吴某8,7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出售。王某、刘某情节特别严重?不,5万条以上才是情节特别严重。三人均属情节严重。减轻/从轻: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王某:一年八个月,罚金二万。刘某: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吴某:七个月,罚金五千(均实刑)。 律师点评: 朱秀玲法官审理的案件。三人均有出售行为,均被判实刑。刑期与信息数量正相关。
判决270: (2017)沪0106刑初16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被告单位芃鼎公司、被告人周某,由周某向在兴业消费金融公司工作的虞某索要贷款客户信息。虞某利用职务便利提供12,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虞某履职犯罪(从重)。单位犯罪。减轻/从轻:单位、周某坦白;虞某自首。均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单位:罚金三千。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虞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千。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虞某虽履职犯罪,但因自首,且数量1.2万条,获缓刑。单位罚金极低。此案全员缓刑。
判决271: (2017)沪0113刑初32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陈某,以700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1,327条,U盘内另被查获300余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特别巨大(300余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案件。持有信息量300余万条,数量特别巨大。因坦白,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实刑。
判决272: (2017)沪0113刑初32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邹某某,以500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300余条,电脑中被查获7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巨大(7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7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因坦白,被判处八个月实刑,减轻幅度很大。
判决273: (2017)沪0113刑初28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杨斌 / 仇航宇 被告人及行为: 陈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3万余条,并提供给他人使用。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数量巨大(5.3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律师点评: 杨斌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5.3万条,刚过“情节特别严重”门槛。因自首,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杨法官的量刑对自首情节给予了充分体现。
判决274: (2017)沪0113刑初24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罗圣婕 被告人及行为: 钱某,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4.7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邮箱发送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巨大(4.7万条,接近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4.7万条,属“情节严重”。因自首,获轻缓刑。
判决275: (2017)沪0113刑初20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苏某,将其担任业务员期间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0,382条,以2,000元出售给张某某。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苏某坦白;张某某自首。 判决结果: 苏某:六个月,罚金五千(实刑)。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五千。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出售方苏某被判实刑,购买方张某某因自首获缓刑。责任区分清晰。
判决276: (2017)沪0113刑初20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马某某、彭某某,为拓展公司团队业绩,共同出资6,000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4,716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巨大(6.4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6.4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但因系为合法经营,且认罪认罚,均获缓刑。周法官的量刑再次体现了对“为合法经营”目的犯罪的从宽。
判决277: (2017)沪0113刑初4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吴晓婷 被告人及行为: 瞿某某,为拓展公司业务,多次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3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特别巨大(23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23万条,特别巨大。仅有坦白,被判一年六个月实刑。
判决278: (2017)沪0113刑初31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徐丽艳 被告人及行为: 张某,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4.7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他人。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提供,数量巨大(4.7万条,接近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与前案(2017)沪0113刑初246号钱某案情节、量刑几乎一致,体现了张法官量刑的稳定性。
判决279: (2017)沪0113刑初13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项群军 / 仇航宇 被告人及行为: 吴某某,为拓展业务,多次购买、获取以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71条。 量刑情节: 加重:购买并出售。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项群军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971条,有出售行为。因自首,获缓刑。罚金五千元,高于获利。
判决280: (2017)沪0113刑初8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杨斌 / 吴晓婷 被告人及行为: 杨某,为提高银行工作业绩,多次非法获取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非法获取并提供,数量巨大(6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杨斌法官审理的案件。银行员工履职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但因认罪认罚,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杨法官的量刑在此类案件中属于极轻的。
判决281: (2016)沪0113刑初227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孙晓红 / 仇航宇 被告人及行为: 陈2,伙同他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50余万条,获利8万余元。个人另贩卖3万余条,获利15万余元。电脑中查获230余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数量特别巨大,获利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立功。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孙晓红法官审理的案件。罪行极其严重(数量、获利均特别巨大),但因有立功表现,被大幅度减轻处罚至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与个人获利持平。此案充分展示了立功情节的巨大价值。
判决282: (2016)沪0113刑初219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何某某,为拓展业务,多次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邮箱内提取8.9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巨大(8.9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8.9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因坦白,被判处一年实刑。
判决283: (2016)沪0230刑初35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曹忠萍 / 高黎明 被告人及行为: 邹旻曦、许培易,伙同他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5万余条,用于教育培训推广。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购买数量特别巨大(25万条,情节特别严重)。邹主犯,许从犯。减轻/从轻:二人均自首。 判决结果: 邹: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许: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 律师点评: 曹忠萍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25万条,特别巨大。但因自首,且系从犯(许),均被大幅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284: (2016)沪0106刑初114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陶琛怡 / 李旭 被告人及行为: 李某某,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100张,用于注册网店。 量刑情节: 加重:信息为身份证照片(敏感信息)。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陶琛怡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100张,属“情节严重”。认罪认罚,被判拘役实刑。
判决285: (2016)沪0118刑初1155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沈宝琴 / 刘艳敏 被告人及行为: 朱某某,利用担任快递员的便利,将400余条快递面单信息出售,获利1,500余元。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沈宝琴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出售400余条,获利极少。认罪认罚,被判拘役实刑。
判决286: (2016)沪0113刑初182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郑某某等十三人,相互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郑某某作为源头,出售19万余条。其余人买卖数量从数千到数万不等。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行为。郑某某等情节特别严重。王某1非法获取。减轻/从轻:李1自首;其余人坦白;均认罪认罚。部分退赃。 判决结果: 郑某某:一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实刑)。其余人:七个月至一年不等,除孙某某缓刑外,均实刑。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大型买卖链条案。源头郑某某被判实刑。其余下游人员,除一人因情节较轻获缓刑外,均被判实刑。张法官的量刑严厉打击了买卖链条的各个环节。
判决287: (2016)沪0113刑初175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万枝 / 范楠楠 被告人及行为: 张甲、张乙兄弟,张甲窃取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与张乙共享。张乙将部分信息出售。查获信息8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张甲窃取、购买;张乙出售。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张甲:八个月,罚金八千(实刑)。张乙: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 律师点评: 万枝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8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张甲作为源头且窃取,被判实刑;张乙仅出售部分,作用较小,获缓刑。责任区分清晰。
判决288: (2016)沪0118刑初109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朱秀玲 / 张漪 被告人及行为: 段某某,利用加盟商工作账号,进入快递公司内部网络,非法获取客户信息8,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秀玲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获取信息8000余条。认罪认罚,被判实刑。罚金二万元,较高。
判决289: (2016)沪0113刑初179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杨斌 / 徐丽艳 被告人及行为: 盛某,多次通过网络购买获取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查获信息1万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无。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杨斌法官审理的案件。购买信息1万余条,认罪认罚,获缓刑。
判决290: (2016)沪0114刑初146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吴粲 被告人及行为: 贺某某,以3000元购买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3万余条,用于推销学习软件。 量刑情节: 加重:购买数量较大。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购买信息3万余条,为合法经营。认罪认罚,获缓刑。
判决291: (2016)沪0118刑初967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沈宝琴 / 刘艳敏 被告人及行为: 林某,利用骗领的快递公司账号密码,非法下载客户信息1万余条用于贩卖。 量刑情节: 加重:窃取、出售。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沈宝琴法官审理的案件。骗取账号下载出售,性质恶劣。认罪认罚,被判实刑,罚金较高。
判决292: (2016)沪0113刑初151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周皓 / 仇航宇 被告人及行为: 孙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及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部分信息提供给他人。缴获U盘内有信息40余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并提供,数量特别巨大(4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周皓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40万条,特别巨大。因坦白,被减轻处罚至一年实刑。
判决293: (2016)沪0118刑初85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沈宝琴 / 刘艳敏 被告人及行为: 刘某某(快递网点承包商)、陈某某、吴某,共同利用刘某某的职务便利,下载快递客户信息1,100余条贩卖。刘获利600元,陈获利1,6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出售获利。减轻/从轻:刘某某立功;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四千。陈某某、吴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均实刑)。 律师点评: 沈宝琴法官审理的案件。刘某某虽有履职犯罪从重情节,但因有立功表现,刑期反而比同案犯轻。此案凸显了立功情节的巨大作用。
判决294: (2016)沪0107刑初802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王惠笙 / 何国斌 被告人及行为: 张某,购买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十余万条,获利18,000元。牛某某购买十余万条。林某购买1,8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张某出售获利,情节特别严重。牛、林情节严重。减轻/从轻: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张某:八个月,罚金二万。牛某某:六个月,罚金一万。林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均实刑)。 律师点评: 王惠笙法官审理的案件。三人无一缓刑。张某作为出售方,获利1.8万元,刑期八个月。王法官的量刑对出售行为从严。
判决295: (2016)沪0113刑初118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罗圣婕 被告人及行为: 孟某,向陈某、黄某某出售其在工作中用于拓展业务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陈某107,858条,获利1,000元;出售给黄某某1,652条,获利100元。 量刑情节: 加重:出售行为。减轻/从轻: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孟某:八个月,罚金三千。陈某:六个月,罚金二千。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均实刑)。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出售方与购买方均被判实刑。
判决296: (2016)沪0118刑初60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程程 / 王聪 被告人及行为: 吴某某向在中通快递工作的潘某求购公民个人信息。潘某利用职务便利下载1,500条出售,获利700元。吴某某另偷拍1,6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潘某履职犯罪(从重)。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二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均实刑)。 律师点评: 程程法官审理的案件。内外勾结,均被判拘役实刑。
判决297: (2016)沪0114刑初413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朱雯雯 / 谢蕾 被告人及行为: 陈某,利用负责软件技术服务的便利,私自导出客户淘宝买家信息940余条出售,获利2万余元。 量刑情节: 加重:履职犯罪(从重),信息为交易信息(敏感),获利较高。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实刑)。 律师点评: 朱雯雯法官审理的案件。履职出售交易信息940余条,属“情节严重”。因自首,被判处十个月实刑。
判决298: (2016)沪0113刑初94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杨斌 / 仇航宇 被告人及行为: 董某某,通过拷贝等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3万余条,用于电话营销。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特别巨大(73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杨斌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73万条,特别巨大。因坦白,被判处一年实刑。
判决299: (2016)沪0113刑初954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罗圣婕 被告人及行为: 虞某某,为在网站虚假注册,骗取优惠,通过QQ、淘宝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25条。 量刑情节: 加重:用于违法活动。减轻/从轻:坦白、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千元。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1625条,认罪认罚,获缓刑。
判决300: (2016)沪0101刑初196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闵灏 / 顾慧君 被告人及行为: 张某某,利用网站漏洞,编制恶意程序,非法获取网站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并出售,获利5,359元。姚某某购买8,866条后倒卖。 量刑情节: 加重: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并出售,信息为交易信息(敏感)。减轻/从轻:二人均坦白。 判决结果: 张某某:一年九个月,罚金五万。姚某某: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均实刑)。 律师点评: 闵灏法官审理的案件。利用技术手段入侵,性质恶劣。二人均被判实刑,罚金远超违法所得。闵法官的量刑严厉打击了技术型犯罪。
判决301: (2016)沪0118刑初315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程程 / 王聪 被告人及行为: 冯某、高某某,由冯某提供账号密码,高某某登陆顺丰系统查询下载快递面单信息1,000余条交给冯某出售,高某某获利750元。 量刑情节: 加重:共同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减轻/从轻:二人均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判决结果: 二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程程法官审理的案件。二人自首、退赃,均获轻缓刑。
判决302: (2015)宝刑初字第2280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吴文倩 被告人及行为: 汪某,以互联网联系后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0余条,并将上述信息转卖谋利。 量刑情节: 加重:购买并出售。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1万条,有出售行为。因自首,获缓刑。
判决303: (2015)宝刑初字第228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张凯 / 吴文倩 被告人及行为: 陈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后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无。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张凯法官审理的案件。购买信息5万条,属“情节严重”。坦白,获缓刑。
判决304: (2015)宝刑初字第2279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杨斌 / 罗圣婕 被告人及行为: 方某某,为拓展业务,多次以微信聊天联系后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6,7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无。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杨斌法官审理的案件。购买信息4.6万条,自首,获缓刑。
判决305: (2015)宝刑初字第2278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杨斌 / 罗圣婕 被告人及行为: 杨某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为推广公司业务,指使员工通过互联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条。 量刑情节: 加重:单位犯罪。减轻/从轻:坦白。 判决结果: 拘役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杨斌法官审理的单位犯罪。数量仅1000余条,但因系单位犯罪且指使他人,被判拘役实刑。
判决306: (2015)宝刑初字第2131号
法院/法官/书记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白楠 / 吴文倩 被告人及行为: 许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通过QQ向他人购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广业务,查获信息共计30余万条。 量刑情节: 加重:非法获取数量特别巨大(3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累犯(从重)。减轻/从轻:自首。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实刑)。 律师点评: 白楠法官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兼具累犯从重和自首从轻情节。最终被判处八个月实刑,自首的减轻作用非常明显,抵消了累犯的从重影响。
第二部分:深度分析与裁判规律总结
经过对306份判决书的逐一剖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总结出上海法院在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的量刑逻辑和核心规律。
一、量刑的核心“四要素”模型
法院的量刑并非随意而为,而是紧紧围绕以下四个核心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信息数量与类型(定罪量刑的基石) 1.1 高度敏感信息(门槛极低,打击最严): 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50条即可入罪(情节严重),500条即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旦涉及此类信息,尤其是通过履职、技术手段获取的,几乎必判实刑。缓刑机会仅存在于数量极低(如刚过50条)且有自首、退赃等叠加情节时。 1.2 敏感信息(门槛较低,打击严厉): 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身份证照片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500条入罪,5000条为“情节特别严重”。处理此类信息,法院会重点审查其与人身、财产安全的关联度。 1.3 普通信息(门槛较高,相对宽容): 单纯的姓名、电话、住址等。5000条入罪,50000条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普通信息案件中,法院更注重审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是否出售、是否用于犯罪、是否大规模扩散等。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交换普通信息的,即使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仍有很大概率适用缓刑。 行为方式与目的(决定社会危害性评价) 2.1 源头犯罪严于下游: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泄露的“内鬼”是从重处罚的绝对重点。倒卖链条的发起者、组织者(主犯)量刑重于辅助者(从犯)。 2.2 “出售/提供”严于“非法获取”: 只要存在出售、提供行为,特别是以牟利为目的,适用缓刑的难度会指数级上升。法院普遍认为,出售行为使得信息脱离控制,社会危害性已完成实害化。 2.3 “扩散”严于“存储”: 通过互联网、QQ群等方式共享、交换信息的,因传播范围不可控,其处罚力度远超单纯的购买、存储行为。 2.4 犯罪目的至关重要: 为合法经营活动(如房产中介、保险推销)而购买、交换信息的,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反之,为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提供信息的,则从重乃至加重处罚。 违法所得(罚金刑与是否缓刑的重要参考) 3.1 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在无违法所得或获利极低时,法院会综合信息数量等因素在1万至10万甚至更高区间内酌情判处。 3.2 影响缓刑适用: 获利巨大是阻却缓刑适用的重要因素。即使认罪认罚,只要获利数万乃至数十万,尤其是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基本不可能获得缓刑。退赃是争取缓刑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 量刑情节(调节刑罚的杠杆) 4.1 “黄金情节”——自首、立功、从犯: 这三个是法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作用力极强。 自首是争取缓刑的最强武器,尤其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自首是将刑期从“三年以上”拉低至“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关键。 立功的价值甚至超过自首,能够带来更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即便全案情节严重,从犯本人也有极大概率获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2 “白银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预缴罚金: 这些是酌定从宽情节,也是适用缓刑的基础。在“情节严重”案件中,同时具备这些情节,缓刑概率极高。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它们是争取缓刑的必备条件,但单凭它们往往不足以获得缓刑,通常需要叠加自首、立功等“黄金情节”。 4.3 法定从重情节——累犯、履职犯罪: 履职犯罪是此罪名中最常见的从重情节。一旦认定,缓刑基本无望,且会在量刑区间内从重判处。 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会显著加重刑罚,并排除缓刑适用。
二、不同档次罪名的量刑规律
“情节严重”案件: 信息数量在5000-50000条(普通信息)之间,无出售获利或获利较少,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 量刑区间: 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适用率: 极高,超过80%。 罚金范围: 2000元至50000元不等,多与违法所得挂钩。 法官裁判倾向: 普遍倾向于适用缓刑,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只要不是履职犯罪、累犯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积极退赃认罪,基本都能获得缓刑。 “情节特别严重”案件: 信息数量超过50000条(普通信息),或超过500条(敏感信息),或有出售获利巨大等情况。 量刑区间: 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 缓刑适用率: 较低,约30%。 罚金范围: 5000元至数十万元不等,高获利案件罚金通常与违法所得持平或更高。 法官裁判倾向: 这是量刑差异最大的区域。是否适用缓刑,成为区分法官裁判风格和案件特殊性的“分水岭”。 缓刑的“金钥匙”: 自首 + 仅为非法获取(未出售)+ 认罪认罚 + 全额退赃 + 为合法经营目的。这组情节叠加,几乎可以锁定缓刑。 缓刑的“拦路虎”: 履职犯罪 + 有出售获利行为 + 信息用于违法犯罪。只要出现其中任何一个,缓刑概率骤降。 信息数量的边际效应递减: 在“情节特别严重”档次内,一旦超过10万条,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对刑期的影响变得不那么敏感,法院更关注信息的类型、来源和用途。例如,获取2000万条信息的(2017)沪0118刑初480号案判四年,而出售400万条信息的(2017)沪0106刑初1436号案因未遂免刑。
三、法官裁判风格评析
通过大量案例分析,不同法官的量刑偏好与逻辑清晰可见:
朱雯雯法官(嘉定法院): 审理案件数量最多,风格极为鲜明——严惩出售,宽待获取。对于任何带有“出售”性质的行为,尤其是涉及财产信息(产调)的,她几乎从不适用缓刑。但对于单纯的“获取”行为,特别是为合法经营的,她愿意给予极大的从宽,甚至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适用缓刑。她的判决书说理充分,量刑逻辑非常稳定、可预测。 陶琛怡法官(静安法院): 审理案件数量也很多,其风格是高度重视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价值。她是在“情节特别严重”案件中适用缓刑比例最高的法官之一。只要被告人展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即便是出售行为,她也会认真考虑并时常给予缓刑。她审理的董某案(未遂免刑)、王某案(7万条判6个月缓刑)都体现了其“极简”与“极宽”的两极风格,但其从宽都建立在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坚实基础之上。 叶琦法官(虹口法院): 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其判决书对争议焦点(如信息类型认定)的论述尤为精彩。其量刑风格稳健而精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又能精准区分共同犯罪中不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从宽情节的“含金量”。他对从犯、自首情节的宽宥力度很大,但对主犯、源头犯罪也绝不姑息。其量刑结果往往与公众的法感情高度契合。 施月玲法官(虹口法院): 她处理了多起涉及身份证照片等敏感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案件。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对“仅获取、未出售”行为的极度宽容,敢于在信息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就大胆适用缓刑。她的判决为“购买、存储”型犯罪的法律后果提供了非常积极的预期。 周皓法官(宝山法院): 量刑风格均衡且注重经济制裁。他审理的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量刑层次分明。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他愿意适用缓刑,但往往会判处相对较高的罚金,以达到“人财两空”的惩罚效果。他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和量刑非常精准。 孙晓红法官(宝山法院): 她的量刑带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和“零容忍”态度。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内鬼”犯罪、涉及未成年人信息的犯罪,她的判罚极为严厉,几乎不考虑缓刑。她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特定身份或特定对象犯罪,法不容情。 朱秀玲法官(青浦法院): 她审理了大量快递物流行业的“内鬼”案件。其量刑特点是对履职犯罪持严厉态度,即便信息数量不多、获利不大,也倾向于判处实刑,仅在叠加了自首、立功等“黄金情节”时才考虑缓刑。她在快递行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领域形成了较为严厉的裁判尺度。 高欣法官(静安法院): 其量刑在“情节严重”案件中较为轻缓,认罪认罚后基本都能获得缓刑。但对于有出售行为的案件,即便是数量较少、获利极低,她也倾向于判处短期实刑(如拘役),体现了对“出售”行为本身的高度警惕和惩罚。
四、核心辩护策略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在代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应牢牢把握以下策略:
全力争取低档位认定: 这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通过质疑信息数量(去重、排除无效/重复信息)、信息类型(争取认定为普通信息而非敏感信息),力求将案件框定在“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内。一旦进入“情节特别严重”,缓刑难度呈几何级增长。 挖掘并最大化“黄金情节”的价值: 自首: 精心指导当事人,只要符合条件,务必争取自首情节的认定。这是所有从宽情节中性价比最高的。 立功: 积极寻找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捕同案犯等立功线索。 从犯/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极力论证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 积极创造“白银情节”并落到实处: 认罪认罚: 尽早认罪,稳定供述,争取在检察阶段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获得量刑建议上的“优惠”。 退赃退赔: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是表明悔罪态度、消除犯罪影响的最直接方式。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动预缴罚金,更能体现悔罪诚意。 公益诉讼调解: 在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积极履行赔偿、删除信息、公开道歉等义务,能够有力证明社会关系的修复,是争取缓刑的重要加分项。 精准打击控方证据体系: 信息数量: 严格审查鉴定意见,核对去重过程是否科学、规范。对于信息内容,主张排除不真实、已公开或不具备可识别性的信息。 信息类型: 对于被指控为“敏感信息”或“高度敏感信息”的,要深入研究其是否达到“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例如,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手机号,是否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二手房交易信息是否一概认定为财产信息?这些都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 量身定制“缓刑”论证方案: 若当事人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必须将这一事实作为核心论点,强调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有限。 若当事人仅为购买、存储信息,未对外提供、出售,应极力论证其行为属于犯罪链条末端,未造成信息二次扩散的实际危害。 充分论证当事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五、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是法院在法律框架内,综合考量信息类型、数量、行为方式、违法所得及各种量刑情节后作出的精密裁决。通过对上海法院306份判决的深度研习,我们揭示了其内在的规律与逻辑。希望本报告能为法律同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减少重复劳动,在精细化辩护中,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