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业发展亟需学术研究赋能:中国文博产业战略发展学术研究报告之三——政策法律制度与管理体制
引 言
2022年1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团队发布了《中国文博产业发展白皮书》,首次从法律视角系统分析了中国文博产业的现状、挑战和发展路径。该白皮书对文博产业的战略定位、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和改革方向进行了开创性的阐释,在文博界和法律界产生了重要影响。现白皮书发布至今已逾四年。在这四年间,中国文博产业经历了深刻变化。基于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带领团队对原白皮书进行全面的学术升级,从六大部分扩展为九个维度,采用学术研究的规范范式,融合2022-2026年的最新发展态势,构建更加完整、系统、深入的理论分析框架,为中国文博产业的战略发展提供学术支撑和决策参考。本报告共分为十个部分,本公众号将分十期,向广大收藏爱好者发布,欢迎批评指正。第三部分:政策法律制度与管理体制
中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经历了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2015年和2017年的多次修正,以及2024年的全面修订。2024年修订版(新《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新《文物保护法》的主要进步包括:(1)明确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2)加强了文物安全责任体系;(3)拓展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空间;(4)增设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补偿制度;(5)提高了文物犯罪的法律惩处力度。然而,新法的实施也暴露出一系列深层次的制度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当前文博产业发展的法制困境。新法实施以来,以下关键配套制度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法律效果的发挥:新法虽然规定了文物认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框架,但具体的文物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这导致大量民间文物的法律地位处于“灰色地带”——既不被正式认定为文物,也不能完全作为一般商品足有交易。文物认定规则的缺失,是制约民间收藏发展和文博市场建设的最大制度障碍之一。尽管中央政策多次提出“鼓励和规范民间收藏”,但在法律层面,支持民间收藏的具体规则始终未能出台。民间收藏者面临的实际困难包括:收藏品的来源合法性证明困难、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不足、保险服务的缺失、继承和赠与的税务问题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民间文物处于“合法持有、非法流通”的矛盾状态。新法在“利用”方面虽然释放了积极信号,但如何将“让文物活起来”的政策导向转化为可操作的产业政策,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文博产业涉及的税收优惠、用地保障、融资支持、人才引进等关键政策要素,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缺少明确规定。大量在旧《文物保护法》体系下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文件,在新法实施后应当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但这一工作进展缓慢。新旧法规的并行和冲突,给基层文物行政部门和市场主体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增加了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中国文物管理体制的核心特征是“国家所有为主、政府管理为主、行政审批为主”的三重主导模式。这一体制在保障文物安全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结构性问题:文物管理涉及文化旅游、住建、自然资源、宗教、教育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不清晰,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和政策碎片化。中央的开放政策与地方的保守执行之间存在显著落差。基层文物行政部门普遍存在“不敢作为”的心态,审批效率低、服务意识弱,成为文博产业发展的“最后一公里”障碍。文物经营、展览、修缮、出境等活动涉及大量行政审批,流程复杂、周期漫长、标准不统一,严重制约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文博产业的活力。在中央层面配套法规滞后的背景下,部分省市通过地方立法进行了积极的创新探索。例如,福建省2023年出台了《福建省民间收藏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地方层面为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持有和流通提供了制度依据;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博物馆条例》,明确了民营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的政策扶持资格;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将文博产业纳入文化产业的重点扶持范围,给予税收优惠和用地保障。这些地方立法创新虽然层级不高、覆盖面有限,但为全国性的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建议国家文物局会同相关部门,系统总结地方创新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地方做法上升为全国性的制度安排。同时,鼓励更多有条件的省市在文物认定、民间收藏、文博市场等领域开展制度创新的“小切口”立法试点。比较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文博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获得以下启示:英国对文物艺术品的市场流通持相对开放态度,私人收藏和交易受到法律保护,拍卖市场高度发达。政府的角色主要体现在出口管制和博物馆公共服务方面。英国模式对中国的启示是:市场化并不必然导致文物流失,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和追溯机制。法国实行严格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国家对重要文物拥有有限购买权。但同时,法国对文物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也持开放态度,拥有全球最完善的拍卖法律体系之一。法国模式的启示是:国家保护与市场开放可以并行不悖。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分配给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所有者和国民,形成了多方共治的保护体系。日本模式对中国的启示是: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文物保护的重要保障。韩国从1990年代开始实施“文化立国”战略,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韩国文化内容振兴院(KOCCA)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促进机构之一,通过资金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养和国际推广等方式,将韩国文化产业打造为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韩国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方面也走在亚洲前列,其“韩流”文化输出战略为中国文博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益参照。意大利拥有全球最多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59处),其文化遗产管理体系具有高度的一体化特征。意大利文化部(现为文化遗产与活动部)统一管辖博物馆、考古遗址、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避免了多头管理的弊端。意大利的“文化区”(Distretto Culturale)模式,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了文博资源的可持续可发利用,值得中国借鉴。
(钱卫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博政策法律研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