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带式称重给煤机  减速机型号  链式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减速机  履带 

Web3领域帮信罪研究报告:隐秘边界与风险图谱

   日期:2026-04-02 19:16: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Web3领域帮信罪研究报告:隐秘边界与风险图谱
2023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下称“帮信罪”)的起诉人数全国排名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这一数据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3月工作报告,折射出该罪名过去五年间的急速扩张。Web3领域的特殊之处在于,OTC交易、技术开发、项目推广三条业务线,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几乎天然契合:资金流转规模大、匿名程度高、跨境结构复杂,叠加之下,从业者在疏忽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踏入刑事红线的概率,远高于其他行业从业者。
本报告基于2024至2026年司法案例、“两高一部”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梳理Web3从业者触碰帮信罪的典型场景、法律边界及司法动态。2025年7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下称“2025年《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是本报告分析的核心参照依据。

一、帮信罪的法律框架与构成要件

(一)刑法条文与规范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设立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填补了针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事规制空白。其独立成罪的逻辑在于:帮助行为的规模化、专业化已使其脱离传统共犯评价框架,单独处理更能实现精准打击。侵害客体为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而非他人财产权利,这一定性对罪名竞合时的分析框架有直接影响。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三个核心要素: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三者缺一,均不构成本罪。

(二)“明知”的认定标准

“明知”的认定是整个定罪体系的核心,也是辩护工作最主要的着力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1日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下称“2019年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调查;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025年《意见》在上述基础上补充了若干推定情形:提供批量插卡设备、虚拟拨号软件或改号工具等特定犯罪工具;因异常交易被银行或电信运营商暂停服务后仍继续提供账户或服务;事先准备反侦查话术应对警方询问等。其中“账户被暂停后仍继续操作”这一情形,在OTC交易场景中出现频率最高,一旦被认定,几乎没有反驳空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2月在《检察日报》发表的理论文章《立足故意要件定位 明晰帮信罪“主观明知”》明确指出,“明知”的认定须达到“盖然性认识”标准——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须有较高概率的认识,仅有可能性认识不足以构成犯罪故意。2019年解释规定的七种推定情形属于“可以认定”而非“应当认定”,仍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频次和手段、获利方式、是否曾受处罚等因素综合判断。这一“盖然性”标准,是辩护工作中撕开口子的关键。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2019年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相关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信行为;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5年《意见》对涉“两卡”案件的入罪标准作出重要调整:银行账户方面,出售或出租本人账户三个以上,且单个账户流入资金达三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电话卡方面,不再区分他人卡与本人卡,统一以收购、出售、出租二十张以上为入罪门槛。
辩护实务中,资金数额的计算边界是重要争议点。依法应当仅计算与已查实上游犯罪直接关联的资金,不应将账户全部往来流水悉数纳入,这是争取降档量刑的核心辩点之一。

二、Web3领域帮信罪三大高发场景

(一)OTC场外交易:刑事风险高发的业务线

OTC场外交易是Web3领域帮信罪案件数量最多、打击力度最强的行为场景,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均集中于此。
案例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黄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黄某纠集姚某等共10人,在境外虚拟货币平台注册多个"商行",以合股分红、低买高卖USDT方式牟利。涉案人员通过微信接收被害人资金后购入USDT,并存入上游犯罪分子指定账户。为规避平台风控,团伙成员伪造虚假交易截图、快递单号等解封被冻结的微信账号,或更换新账号继续操作。2023年8月28日,十名被告人在福建省福州市、莆田市被抓获。经查,该团伙累计帮助支付结算涉信息网络犯罪资金逾500万元。
法院以帮信罪判决:主犯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姚某等九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申某某等十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以来,被告人申某某纠集李某、陈某等人在合肥租赁房屋,设立USDT交易工作室,通过Telegram组建非法场外交易群。涉案人员明知所交易虚拟货币来源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通称“黑钱”),仍以高汇率承接并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渠道转移资金。涉及永昌县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90余万元,涉案人员非法获利88万余元。
法院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以帮信罪对十名被告人定罪处罚,刑期从十个月至一年不等,追缴违法所得88万余元,没收作案工具电脑10台。
OTC交易的七条刑事高风险行为:结合2025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以下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帮信罪的典型情形:明知对方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USDT兑换;短时间内多账户、多平台交叉操作,频次异常且无合理解释;使用非实名账户或虚假身份进行OTC交易,刻意规避KYC要求;为涉诈、涉赌平台提供USDT支付通道;在聊天记录或广告中暗示或明示“可处理黑钱”;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如异常高价收购USDT);账户被冻结或经警方警示后仍继续交易或更换新账号操作。最后一项在2025年《意见》中被明确列入“推定明知”情形,一经认定,辩护空间极为有限。

(二)技术开发:容易被从业者低估的刑事风险

在帮信罪的司法实践中,技术开发人员的法律风险长期被低估,近年来已成为追诉常态。2025年《意见》明确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搭建维护人员,以及混币器、匿名钱包技术开发人员纳入重点关注范畴——一旦所开发系统被认定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即可构成“明知”情形下的技术支持。
典型案例:杭州某科技公司后端开发人员涉帮信罪不起诉案(化名“杨某案”)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后端开发工作,为公司开发虚拟货币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同年9月,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辩护意见认为,杨某仅为底层技术人员,不知晓平台数据可被篡改或公司涉嫌诈骗的核心运营模式;其行为属于技术辅助,未参与核心诈骗功能开发,不接触资金流转环节;即便行为涉嫌违法,亦应认定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以不符合诈骗罪共犯认定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认定其行为涉嫌帮信罪,但综合考量其系从犯、积极退赃、悔罪表现明显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技术中立”不是刑事责任的免责屏障。法院判断的核心在于技术人员是否对所开发系统的用途具有盖然性认识,而非技术本身的性质。离职后原公司暴雷、前员工被跨省追诉的案例已不鲜见,技术人员切勿以“我只是写代码”自我安慰。
高刑事风险的Web3开发行为包括:为资金盘、传销项目开发智能合约;开发多层返佣系统(拉人头计酬超过三级);为赌博平台开发支付接口或提供后台维护;开发混币服务、匿名转账工具;为OTC撮合系统、匿名钱包系统提供技术支撑。

(三)推广引流:专业化黑灰产的重点打击对象

典型案例: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工作室,有组织地为涉案QQ群提供账号解封、虚假注册等技术服务。涉案团伙解封的79个QQ账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68名被害人损失逾1350万元。法院以帮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法发布此案时特别指出,对形成专业化黑灰产链条、以组织化职业化方式实施的帮信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5年12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大行业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明确将虚拟货币推广活动列为全链条打击重点。币圈KOL面临的刑事风险覆盖多个罪名: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推广、引流、兑换服务并获利的,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15年有期徒刑);在社交平台发布虚拟货币交易教程或项目推广信息的,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知推广的平台或项目涉嫌诈骗、非法集资仍提供广告推广帮助的,构成帮信罪;推广承诺高收益的“空气币”或“RWA代币”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至集资诈骗罪;推广以“拉人头、层级返利”为核心模式的虚拟货币项目的,可能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三、帮信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一)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下称“掩隐罪”)的界分,是涉虚拟货币案件中最常见的定性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在《检察日报》发表的理论文章《把握“三个关键”准确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提出了三维界分标准,对辩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主观认知维度。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属概括性认识,不要求明知具体犯罪类型;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转移的对象系犯罪所得,须对资金来自于犯罪有明确或高度盖然性的认识,主观认知程度要求更高。
行为与上游犯罪的时间关系维度。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之中,直接服务于上游犯罪的完成;掩隐罪的掩饰、隐瞒行为独立于上游犯罪,属于上游犯罪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因此,同样是“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用于上游诈骗支付结算过程的,一般认定为帮信罪;在诈骗既遂后将资金转移、隐匿的,则一般认定为掩隐罪。这一时间节点的判断,是两罪界分的关键。
罪责刑相适应维度。掩隐罪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帮信罪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差距显著。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按想象竞合处理,择一重罪处罚。辩护层面应积极论证定帮信罪的合理性,以获取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

(二)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与诈骗实行者形成了共同实施诈骗的意思联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诈骗罪帮助犯论处的,宜限于行为人与诈骗实行者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的界分标准:仅有概括明知(知道资金来源不干净)而无具体诈骗明知的,一般定帮信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诈骗团伙存在稳定配合、明知是诈骗资金仍长期提供帮助的,认定诈骗罪共犯。两罪的量刑落差极为悬殊——帮信罪最高三年,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定性争议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刑事命运,是辩护工作中必须全力争取的阵地。

(三)罪数竞合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帮信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适用从一重罪原则,不数罪并罚。辩护层面,在数罪认定风险较大的案件中,应当积极论证适用处罚最轻的定性,将定罪焦点引导向帮信罪而非更重的罪名。

四、2024—2026年监管执法动态

(一)国内主要规范性文件与执法态势

2025年7月|“两高一部”《意见》出台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该《意见》系统整合了涉“两卡”帮信犯罪的司法规则,在三个维度作出重要调整:新增若干推定明知情形;调整涉两卡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共犯的界分规则。
2025年11月|多部委虚拟货币专项整治会议
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十三部门参会。会议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特别指出稳定币因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监管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将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2025年12月|七大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大行业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明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RWA)具有高风险属性,重申金融机构及互联网平台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将KOL推广行为列为全链条打击重点。
2026年2月|银发〔2026〕42号文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该通知废止2021年银发〔2021〕237号文,首次明确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纳入监管范畴,禁止境外机构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二)国际监管趋势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2025年6月发布《虚拟资产领域打击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更新报告》,指出全球在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反洗钱标准实施方面仍存在重大执法缺口:在已通过“旅行规则”立法的73%司法管辖区中,约59%的辖区尚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执法行动。“旅行规则”的核心要求是VASP在开展虚拟资产交易时须即时、安全地获取、持有和交换汇款人与收款人的身份信息。
报告还披露,2025年发生了迄今单笔规模最大的虚拟资产盗窃案——ByBit交易所遭黑客攻击,被盗资产约14.6亿美元,资金追回率极低。这一事件进一步推动各国加速强化对VASP的监管要求。对于境内Web3从业者而言,无论是直接境内操作还是借道境外平台,均面临持续收紧的合规压力。

五、辩护策略与风险防范

(一)核心辩护要点

主观不明知的辩护

帮信罪辩护的核心在于挑战“明知”的认定。2019年解释规定的七种推定情形属于“可以认定”而非“必然认定”,均有反证空间。
认知程度的辩护:最高检理论文章明确,仅有可能性认识不构成犯罪故意,辩护应着力举证行为人对资金违法来源仅有模糊怀疑,而非高概率认知,让“盖然性”标准成为有利于当事人的切入口。
推定明知基础事实的辩护:交易价格明显异常须有具体比较基准,不能以价格略高于市场价径直认定;频繁交易须结合行业惯例判断合理性;客观行为不能直接替代主观认定,二者之间的推定链条存在断点的,应当逐一拆解。
行为合规性的辩护:若有书面合同约定、完整的KYC记录、平台风控审核留存记录等合规措施,可作为主观不明知的有力佐证,合规建设在事后辩护中同样能发挥作用。

情节不严重的辩护

即使客观帮助行为已经实施,仍可从“情节”维度寻求从宽处理。根据2025年《意见》,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短且获利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情节轻微等,均是可以争取从宽乃至不作犯罪处理的空间。
涉及资金数额的案件,应对计算基础提出异议:依法仅应计算与已查实上游犯罪直接关联的资金,账户全部往来流水不能一概纳入,这是争取降档量刑的实质性辩点。

罪名界分的辩护

帮信罪与掩隐罪界分时,应强调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阶段而非既遂后,强调主观认知属于概括性违法犯罪认知而非针对具体犯罪所得,力争定帮信罪而非掩隐罪。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界分时,应举证不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配合关系,仅有概括性明知,力争定帮信罪而非诈骗共犯。两组辩护方向均以争取最轻定性为导向,量刑差距决定了每一步论证都值得全力以赴。

(二)Web3从业者合规建议

OTC交易者:严格履行KYC义务,对每笔交易的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对高溢价、快结算等不合常理的需求保持警惕;保留完整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KYC材料);账户被冻结后切勿继续交易或更换新账号操作,此举将直接触发2025年《意见》新增的推定明知情形,事后几乎无法推翻。
技术开发者:在项目接入前进行合规尽调,核查是否涉及面向公众募资、多级返利、赌博等高风险特征;签署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禁止用途,保留沟通记录;离职时注意风险隔离,留存与原公司的法律边界证明材料;系统是否被用于犯罪才是定罪核心,技术中立的侥幸心理没有任何保护作用。
推广引流者:立即停止一切虚拟货币推广、引流、资金代收代付等业务;仅做区块链技术科普,不涉及投资引导或收益承诺;如已涉及违规,应主动向执法机关说明情况、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

(三)涉案后的应对要点

进入刑事调查程序后,第一时间核验执法人员身份及证件,了解被拘留或传唤的依据;传唤不等于定罪,24小时内可依法要求告知家属并咨询律师。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24至48小时内是辩护介入的关键窗口。此时律师的介入对后续案件走向——能否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具有重要影响。应委托熟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专业刑事律师,而非等到被正式逮捕或提起公诉后才考虑。
核对笔录内容后再签字,对诱导性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记录不准确的内容依法提出更正。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等情节,在2025年《意见》中均有明确规定可作为从宽处理依据,应当积极落实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六、结语

在Web3领域,帮信罪案件的高发态势并非监管政策的临时性收紧,而是数字金融与刑事司法长期博弈格局下的结构性产物。OTC通道、技术接入、推广引流,三条业务线同时与支付结算、技术支持、广告帮助三类帮信行为高度重合,加之行业的匿名性与跨境性,使得传统的“我不知道”辩解在现实中愈发难以成立。
2025年《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帮信罪的认定标准趋于精细化,打击链条进一步向上游延伸。“没有参与诈骗”不构成免责理由,“只是做技术”同样不构成安全护盾。对Web3从业者而言,合规建设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程序,而是将法律风险控制嵌入业务全流程的实质性防线——这是在这个行业中规避刑事风险的核心路径,亦是本报告所有分析的落脚点。
作者简介:
王喆,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师
电话:150 1373 1587
邮箱:wangzhesddx@gmail.com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