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认定标准过于严苛
“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坦白从宽”政策创立的初衷是通过减少处罚“交换”当事人口供,鼓励当事人认罪悔罪,同时节约司法成本。以数字作不太严谨的比喻,假设判决认定的事实为100%,那么考虑到各种因素,当事人主动供述到80%以上,便足以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即可认定为如实供述,享受坦白、自首等从宽情节。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如实供述的认定过严,以笔者的观察,要求达到95%甚至98%,追求认罪事实与判决事实“严丝合缝”。这样的实践做法不符合客观规律,违背立法目的。
过高认定标准违背立法本意
首先,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样的严苛标准忽视了人存在“记忆偏差和认知偏差”。当事人在供述时,因时间久远、情绪紧张、法律认知等因素,对案件细节的记忆可能存在错漏,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可能出现错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或将无罪行为错误交代为犯罪,这些都是正常现象。过高的认定标准挤压了当事人自我辩解的空间,反倒不利于办案机关查明事实。
其次,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阶段存在“人为定指标”、“贪大求全”的现象,所谓“贪大”就是人为提高涉案金额,所为“求全”就是刻意追求相关事实的证供一致。如果受贿人交代记忆范围内的涉案金额,与办案机关推定的数额始终存在较大差距,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受贿人必须按办案机关的思路基本认可全部事实,才给认定“如实供述”,违背了客观规律,背离了司法公正。
结语
司法机关应适度降低认定“如实供述”的门槛。只要当事人将记忆范围内的犯罪事实真心陈述,即便与最终审判认定事实存在一定差异,也应认定如实供述。这既发挥了自首、坦白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领域的应有作用,也使司法审判有空间过滤监委办案中存在人为扩大化的问题,让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在这类案件中有足够的运用空间,使有关从宽的规定落实到个案中,树立法律的信誉,以鉴后人。
作为律师,我当然会孜孜不倦地向司法机关传递这些理念。

刘慧斌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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