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惠企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农贸联对《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中适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政策、西部大开发税费优惠政策、广西“桂惠贷”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解读,帮助市场理解政策、用足政策。
同时为进一步了解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政策需求,解决市场的实际政策性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更贴合实际需求政策,开展本次政策需求调研。感谢大家的配合与支持!
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享受主体】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正在升级改造等有大量购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的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10%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享受主体】
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
【优惠内容】
1. 取消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不合理收费。
2. 确定本市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是否落实。
3. 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转供电加价行为。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①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②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2.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争取国有银行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享受主体】
减免商户租金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优惠内容】
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争取国有银行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享受主体】
减免商户租金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优惠内容】
可主动争取补贴或其他支持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
【享受主体】
1.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2.市场可帮助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商户争取此政策。
【优惠内容】
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享受主体】
属于大型企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优惠内容】
1. 失业保险返还50%,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 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政策依据】
根据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
【享受主体】
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所有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优惠内容】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2.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3.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4.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
【优惠内容】
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有关部门争取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农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云南省、重庆市以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农产品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农产品、食品、药品冷链物流,食品、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流通设施建设;农产品拍卖服务;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产业参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
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统筹全区各级财政资金,每年安排40亿元,对辖内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且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2或3个百分点利差比例进行补贴
【产品及享受主体】
普惠性产品
1.经营贷。享受主体为服务业企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统计口径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含私人控股企业、港澳台商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房地产业企业。
2.首次贷。享受主体为首次获得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3.信用贷。享受主体为获得信用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名单制产品
1.三企入桂贷。重点支持“三企入桂”等招商引进的重点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提供。
2.科创贷。重点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科技厅、大数据发展局等提供。
3.通道贷。重点支持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珠江—西江经济带等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企业、航运企业、外贸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等提供。
4.三农贷。重点支持粮食、蔗糖、水果、蔬菜、渔业、茶叶、桑蚕等优势特色产业企业,支持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企业,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入驻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带动农户增收的龙头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提供。
5.贸易贷。重点支持通过进出口押汇、信用证、出口保单融资等贸易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外贸企业,支持符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划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提供。
【优惠内容】
1. “桂惠贷”产品均采用间接补贴方式予以贴息,由金融机构按降低2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其中“信用贷”产品贴息仅限广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
2. 每户企业可就多个“桂惠贷”产品申请贴息贷款,同一家企业当年申请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3笔,单笔贷款不可重复享受多项贴息产品和政策。
3. “三企入桂贷”和“通道贷”每年每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产品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申请多项产品叠加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 政策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5年。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2号)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业产业链综合开发和利用技术;农产品加工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分级、包装和品牌管理技术;农业产业链标准化管理技术;大宗粮油绿色储运、鲜活农产品保鲜及物流配送、农林产品及特种资源增值加工、农林副产品资源化利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清洁生态型加工技术与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快速检测、全程质量控制等技术。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排版 | 高德龙 审校 | 陈卓
投稿邮箱 | gaodelong@cawa.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