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期 · 家业治理 | 双重规制: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法律依据与规范进路
编者按:家族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毛细血管”,其社会责任履行既受《公司法》一般调整,又面临特殊的代际传承与家族治理需求。2024年新《公司法》与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相继施行,为这一议题提供了全新的规范视角。作为一名长期服务于家族企业的执业律师,我深切感受到这类客户在社会责任报告编制问题上的特殊困惑:一方面,他们希望传承“家国情怀”的商业伦理;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法律规范分散、评价标准多元的现实困境。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第二十条首次完整地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商事基本法;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生效,更是明确规定“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法律框架已然清晰,但规范落地仍存模糊空间。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梳理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法律依据图谱,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方案。一、法律依据的二元结构:从倡导到规制
现行法律对家族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整呈现出“基础规范+专项指引”的二元结构。在基础规范层面,新《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一条款的规范创新在于:将2005年《公司法》第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为“利益相关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考量要素,并首次在法律文本中明确“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倡导性导向。2025年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则进一步提供了制度激励的接口。该法在总则部分明确将“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授权全国工商联等机构建立评价体系。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8月全国工商联印发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南》虽非法律规范,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其设置的七大评价主题、27项评价指标,实际上为法院判断企业是否“充分考量利益相关者利益”提供了行业标准意义上的参考依据。在专项规范层面,2025年底商务部印发的《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值得关注。该指引针对“走出去”企业,明确要求“把履行社会责任全面融入跨国经营发展战略”,并设置了六章四十七条的操作规范。对于开展海外业务的家族企业而言,这份部门规章性文件实际上构成了具有强制力的合规义务。二、评价指南的规范效力:司法实践中的参照适用
2025年版《评价指南》的创新之处在于构建了可量化、可对标的评价体系。其采用三级框架,设置发展责任、员工责任、环境责任等7个主题、27项指标、81个评价要点,总分100分对应星级等级。这一体系虽以引导功能为主,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发挥“软法”的规范效力。以笔者接触的华东某制造业家族企业环境侵权案为例,该企业因超标排放被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审理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参照《评价指南》中“污染防治”指标的基础档要求(污染物排放达标),认定被告未建立合规的环境管理体系,存在过错;同时参照进阶档要求(废弃物回收利用),考量其事后整改投入,酌情减轻部分赔偿责任。这种“软法硬用”的裁判思路,实际上赋予了评价指南间接的法律拘束力。更具启示意义的是广东某食品家族企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该企业因产品标识不规范被诉欺诈,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营销”时,引用了《评价指南》“消费者责任”主题中“商品及服务信息真实性”的评价要点,认为被告虽未达到“虚假宣传”程度,但不符合行业公认的“公平营销”标准,最终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一案例表明,评价指南正在成为法院判断企业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参照。三、披露规范的制度困境:强制与自愿之间
当前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困境,集中体现在披露制度的“半强制”状态。新《公司法》采用“国家鼓励……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表述,将披露义务定位于倡导性规范。但证券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家族企业设定了强制披露要求,而《民营经济促进法》又授权建立评价激励机制。这种“强制+自愿+激励”的混合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适用上的困惑。2024年证监会处理的一起信息披露违规案具有警示意义。某家族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披露子公司因环境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认定其构成重大遗漏,对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此案揭示: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家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已不再是“道德叙事”,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合规信息”。但问题在于,大量非上市的家族企业缺乏披露动力。据全国工商联2025年调研数据,编制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民营企业占比不足15%,其中家族企业比例更低。这背后的制度根源在于:现行规范对“披露什么”“如何披露”“不披露何责”缺乏明确指引,导致企业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应付了事。四、规范进路的完善方案:分层分类的规则重构
针对上述困境,笔者建议从三个维度完善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体系:第一,建立分层披露义务。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公众影响程度,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对大型家族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控股家族企业,可设定强制披露义务;对中小型家族企业,则以激励引导为主。这种分层思路既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分类指导”的原则,也能避免“一刀切”带来的合规负担。第二,明确报告的法律效力边界。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规性陈述”与“倡导性宣示”:对报告中涉及数据、事实、具体承诺的内容,可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愿景、理念、价值取向的表述,则保留必要的弹性空间。前述环境侵权案中,法院将企业报告中“致力于绿色制造”的表述认定为倡导性内容,未作为归责依据,这种审慎态度值得肯定。第三,强化治理机制的规范衔接。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独特价值在于反映“家族治理”与“公司治理”的互动。新《公司法》完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强化了董监高信义义务,为将社会责任嵌入家族企业治理提供了制度接口。笔者建议,家族企业可在章程中明确社会责任决策权限,将家族宪章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规则,使社会责任报告真正成为内外部监督的有效工具。家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法律规制,正从道德倡导走向规范治理。新法框架已初步形成,但规则的精细化、适用的差异化仍有待实践探索。作为法律人,我们既要守护规范的刚性,也应理解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在双重变奏中寻求制度的最优解。【团队概况】
王金平律师,执业27年,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南昌创始合伙人、大成家族办公室中心理事、大成合规与风险控制委理事、大成金融行业委理事、大成刑事专委会理事,擅长家族企业治理、风险防控,重大疑难民事、刑事案件。
荣登2025年度LegalOne 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公司商事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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