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段华律师涉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这两天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法院再次审理。根据法院的通知,本次开庭日期本来是从2026年3月17日直至4月3日。但仅仅开庭两天之后,法院便宣布休庭,下次庭审的时间会提前三天另行通知。
这是该案被桂林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恭城法院组织的第二次开庭审理。目前来看,该案起码还要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
在上一次的庭审过程中,段华律师及他的两位辩护人姚文乾律师、李帅欣律师向法庭持续质疑:1.法庭未依法向他们送达起诉书,请法庭立即向他们送达起诉书;2.辩方还要就其他程序事项表达意见,请法庭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在他们数日的坚持之后,恭城县法院终于宣布休庭,并召开了庭前会议。
从这两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该法院在顺利主持庭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未设置足够多的旁听席位、未增设视频旁听室、未通知被害人出庭,等等。在艰难进行的庭审程序中,其实也已将该案最大的、最重要的实体问题凸显出来了—段华律师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难以成立。
实体问题的公正解决,有赖于程序事项的依法进行。法定程序一旦失守,实体公正大概难保。这是最令段华律师及其家人们揪心的。
2026年3月17日上午,众多赶来旁听此案的人,在恭城县法院办公楼的大厅里排起了长长的队,等待领取旁听证。其中有段华律师的亲戚朋友,也有来自北京、山东、上海、浙江、海南等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学者,还有当地律协、政协等部门派来的人。可法庭内只设置了32个旁听席位,从第33号开始就没有旁听证了。一些没有旁听证的朋友,只能逗留在那里。
他们向该院的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我们可以在法庭内站立旁听、你们可以在法庭内增设简易凳子、你们可以安排视频旁听室……但这些意见均未被采纳。有十几位律师同行坐在那个大厅的排椅上,不禁感叹: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不该如此这般。
有一位律师去卫生间途中,看到审理此案的1号法庭有一扇门是开着的,就站在那里旁听。此举瞬间吸引了其他人的注意,纷纷也来到该法庭门口,站在走廊里旁听。当时,段华律师正在向法庭提出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意见,讲述法庭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程序的理由。他的发言条理清晰、底气十足,颇有感染力。
有一位站在门口旁听的朋友,轻轻地将该法庭的另一扇也推开了,使外面的朋友瞬间都能看到法庭内的概况。其间,也有法警来回走动,对此都没有干预,法庭的审理也一直在正常进行,各方共同营造出一幅颇为和谐的诉讼场景。
段华律师的部分亲友们于心不忍,有几位将自己的旁听证让了出来,让不远千里赶来旁听庭审的律师同行得以进入法庭内坐下旁听。
哪知,当天下午,风云突变。先是法庭的两扇门被关上了一扇,另一扇门那里又站上了两名身材魁梧的法警。法警面向法庭,将几位段华律师的亲友堵在身后。其中一位卑微地站在那里哀叹:“为什么我们站在法庭外的走道里远远地旁听一下,都不行?”
再后来,法庭的两扇门直接都被关上了,彻底剥夺了他们站在门口旁听案件的机会。这个细节不禁令人生疑,这场庭审的背后,肯定是有专人在干预,并且是不怀好意地干预。
2026年3月18日上午,姚文乾律师率先发言:昨天我向法庭提出的一些改进旁听措施的意见,审判长昨天答应了,今天却并未落实。现在有五位旁听者在法庭门外,请法庭增设五个旁听席位。之后,合议庭经过长时间的休庭,终于增设了五个旁听席位。
但是,该法院依然没有安排视频旁听室的意思。如此来看,法院工作人员所称的“其他法庭都被占用着,所以无法安排视频旁听室”的谎言,随着一天又一天庭审程序的进行,也被戳破了。后期再有更多的旁听者,仍然面临无法进入法庭的风险。
为什么这起案件引起如此之大的关注?
段华,出生于1966年,籍贯湖南省安仁县,一直居住在广西桂林市。
段华自1995年5月开始执业律师,至今已30余年,目前的执业机构是广西齐星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他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的工作,担任桂林市律师协会的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段华律师案的发生,源自其代理的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他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先是调查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后代理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又因两名被执行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他先后代理参与了两个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程序。也就是说,与该起执行案件有关的所有诉讼程序工作,他都参与并完成了代理工作。
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是:段华律师在代理该案初期,只是与委托方达成了口头代理协议;在代理案件的后期,他未将自己获悉的一条诉讼信息(即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告知委托方,属于对委托方“隐瞒了案件执行可以顺利进行的情况”,然后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委托方的该笔债权,并从执行法院领取了执行款项。
起诉书指控的行贿事实是:他向办理上述执行案件的法官刘某行贿3万元。
2024年8月1日,段华律师被恭城县法院以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他不服,提起上诉。李显峰律师、李进律师担任了其二审辩护人。桂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段华和他的辩护人一直都在作无罪辩护。
他们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中,控方显然忽视了一个重要情节,即段华律师在代理该案初期,执行法院便已经根据充分的证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的强制执行措施,已经发生了“案件执行可以顺利进行的情况”,并且委托方知道该项最重要的诉讼信息。民事执行案件,主要是“封住”被执行人的财产。那条在法院已经“封住”被执行财产之后出现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是多么重要的诉讼信息,不是诉讼代理人必须向委托方披露的诉讼信息。并且,代理律师没有必须向委托方披露该条信息的合同义务,本案中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委托方对于案件的全部诉讼信息是明知的,本案中不存在“产生错误认识”。对委托方而言,这是一笔十多年的坏账、呆账,且已经销账,后来能够获得一笔转让款,本案中委托方不仅不存在“财产损失”,反而是获得了一笔意外的收入;而段华律师通过自己实际投入的代理工作,以风险代理合同、债权转让合同为手段获得了收益,本案中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他们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行贿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在该案调查阶段,段华律师遭受到调查人员的欺骗,作出了行贿3万元的虚假笔录。而受贿人刘某的笔录中,讲述了收受段华律师20万元的贿赂款,该笔录也是不真实的。仅从证据的真实性角度分析,两份笔录的内容是矛盾的,本来都是孤证。对此,既不应该认定段华向刘某行贿了3万元,也不应该认定段华律师向刘某行贿了20万元。绝对不能因为20万元大于3万元,就盲目地认定段华律师向刘某行贿了3万元。
第一,合议庭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
这是辩护人李帅欣律师已经当庭向法庭说明的一个问题,只是限于时间关系,未展开讲述。导致上次庭审休庭、改为庭前会议的原因,就是合议庭未依法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起诉书。那么,在上次休庭后,合议庭就应当依法履行该送达职责,这是普通人的正常理解。
但是,这个合议庭并未如此处理。目前,他们仅向被告人段华律师送达了一份起诉书复印件,未向两位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这如何解释?大概是因为担任该案审判长的聂华宇副院长,以前是该院的民庭庭长,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了民事诉讼的规则,以为法院只要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就无须再向辩护律师进行送达。这当然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资格的规则。
第二,合议庭依法传唤被害人。
本次庭审中,段华律师和他的两名辩护人分别向法庭说明了这个问题,他们首先向法庭说明了被害人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法庭应当传唤被害人参加庭审的法律依据,然后又分别从各自的角度,有所侧重地进一步说明:
段华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事实中,有十几项具体的事实情节是不清楚的,如果被害人不到庭,必将导致法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姚文乾律师认为,本案卷宗中出现了大量由被害人(单位)盖章出具的文书、材料,代表了被害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直接指向诈骗事实不能成立的。在被害人(单位)不出庭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这些文书、材料的效力。法庭也应当通知被害人出庭,来说明这些文书、材料的效力;
李帅欣律师认为,本案前期的诉讼程序中就已经发生了错误认定本案被害人的情形,发生了忽视甚至侵害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情形。因为前期的办案人员将证人作为被害人了,他们向证人送达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而未向所谓的被害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
这个问题也是导致本次庭审休庭的直接原因。当审判长让公诉人就被害人参加庭审的问题发表意见时,遭到段华律师的坚决反对。他认为:法庭不应该让公诉人就这个话题发表意见,这是法庭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法庭应当传唤被害人出庭,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否出庭,关乎本案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比如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如果被害人不出庭,那么也就导致被害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样的诉讼程序是严重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后续的二审法院还是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
段华律师动情地呼吁:“我已经在看守所四年了……我必须强烈要求合议庭依法审判,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法庭审理不是一场秀,不是走过场。如果这样的话,你们直接给我出一份判决书,我拿着判决书直接回看守所、去监狱就是了。”
第三,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得有一个明确定论。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决定的程序,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参加过原审程序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委会委员,如果在本案的重审中担任审判长,就是对本案进行再次审理、重复审判,是明显违反回避制度的。
现今合议庭的审判长聂华宇,是恭城县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他在本案的原审程序中,大概率是参加了审委会讨论、决定(审理)程序的。所以,恭城县法院应当公开原审程序中参加过审委会的委员名单,以确定聂华宇是否位列其中,以确定其是否应当在本案的重审程序中回避。
第四,恭城县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终究得有个明确的说法。
影响恭城县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因素很多,在此只列举其中之一。本案原审判决是由恭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在本案重审程序中,也会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那么,该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将会对本案进行再次审理、重复审判。基于先入为主、趋利避害的客观因素,他们讨论、决定本案的结果,仍然跟原审判决一致,会再次判决段华律师有罪。
这样的诉讼程序,就是空转,就是走过场,就是一场秀。因此,广西高级法院、广西检察院、桂林市中级法院、桂林市检察院有责任、有义务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一个正式的决定、明确的处理意见。
段华律师执业已经30多年了,在案发前一直担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在桂林区域内是一名很懂刑事业务、很懂律师业务的资深律师了。如今,他却面临这场关乎他执业命运和家族命运的刑事追诉。并且,这起案件还对整个律师行业构成极大的风险,关乎整个律师行业的利益。
涉案事实,是一场普通的民事案件执行代理业务。段华律师跟委托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代理律师应当向委托方披露哪些诉讼信息的条款,因此,作为执行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他并没有必须向委托方告知全部诉讼信息的合同义务。所以,在本案中也就不存在他对委托方隐匿了诉讼信息的前提条件、事实基础。
这起执行案件中最重要的诉讼信息,是执行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了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其他的诉讼信息原则上都不是很重要的。而委托方对该条最重要的诉讼信息是明知的。所以,本案中也就不存在委托方被隐匿了重要的诉讼信息,不存在委托方被欺骗了、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进而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事实。
时代的一粒尘土,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大山。这起案件,已经让段华律师蒙受了4年的牢狱之灾,他的家人和亲友们也饱受牵连。他曾经是一位比较成功的资深律师,如今坐在被告人席位上的他,已是头发花白,前途未卜。但是,他的志气尚在,斗志昂扬。
本案对律师行业的冲击在于,在本案前期的诉讼程序中,办案人员为律师设定了一个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向委托方告知全部诉讼信息的义务。这显然是对律师业务的一个蛮横干预。每一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可能因未向委托方披露诉讼信息而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遭受刑事追诉乃至被判诈骗罪的严重后果。因此,段华律师案值得全国所有律师同行的关注。
我们的法治建设前景,需要一场又一场高质量的庭审来支撑,需要一起又一起公正的审判来积累。守土有责啊,公、检、法。
共同关注吧,你、我、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