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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问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九年时间里,“问答”频道已收集了18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载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应有不少于40%合同金额的货物来自中小企业”,且设为实质性要求,合规吗?
答:不合规。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只能通过3种法定措施来执行,即: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提问所述情形不属于上述法定预留措施。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问:一个农田灌溉项目,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泵房建设,大约30万元;另一部分是配套设备,含施肥罐、过滤器、滴灌管道等,金额约200万元。200万的设备属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吗?
答:针对200万元的配套设备采购属性认定问题,应依据其是否“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来判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泵房是构筑物,属于建设工程;配套设备如滴灌管道、过滤器、施肥罐等,虽服务于灌溉系统,但通常可独立安装、更换或迁移,并非必须依附于泵房结构才能发挥功能。因此,这些设备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而应归类为独立的政府采购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问:设备采购后需要到厂家进行培训,“差旅费和住宿费由供应商承担”算不算额外增加内容(合同中没有明确),有没有违规?答:设备采购后赴厂家培训的差旅费和住宿费,若合同未明确约定由供应商承担,则不得强制其支付,否则构成违规。该费用本质上属于采购人公务支出,应由采购人预算列支,不得通过模糊条款或事后要求转嫁给供应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问:物业服务项目评审因素中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方案,评委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对比各投标文件方案,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各所属档次并形成书面材料,由评委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一档1~5分、二档6~10分、三档11~15分)。合规吗?答:不合规。首先,违反评审因素量化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应将维修养护和管理方案的具体要求细化为可量化的评审指标,不能仅通过集体讨论主观确定档次。其次,违反专家独立评审原则。该评审方式要求评委先集体讨论确定档次,再在档次内打分,违反了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独立打分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问:《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填报上一年度数据,如果某项目于2026年2月10招标,供应商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还末出来,此时《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填写2024年数据还是2025年数据?
答:提问所述情形,供应商可以采取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填写2024年的数据,第二种是根据自己的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预估,用预估的数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但不管哪一种,都要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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