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后再按比例分给我司,请问我司取得的该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9-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法人企业分得投资分红,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或许也会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免税政策,其认为免税的主要理由在于: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直接作为投资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视为投资人直接投资所得。
这一点本身并无异议,“财税〔2008〕159 号”文件已经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由其合伙人作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如果不能将其作免税处理,将征两道企业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