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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马光影,艺塑流年:娱乐体育行业观察与展望 | 年鉴2025-2026

   日期:2026-03-17 15:13: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跃马光影,艺塑流年:娱乐体育行业观察与展望 | 年鉴2025-2026

一、前言:勾勒存量竞争时代的产业经纬

2025年,文娱体育行业的合规不再是一个轻描淡写的法律需求,而是变成了必须跑通的业务流程。从算法责任的重新划界到直播税收的穿透式监管,过去那些靠模糊地带生存的商业模式正在失效。在这个阶段,法律不再是企业在出事后的补救方案,而是决定一个项目、一家公司能否在存量市场里活下去的底层资产。

这一年,算法治理从伦理倡导迈向技术强制,人工智能的权属溯源与模型参数确权成为实务博弈的焦点【1】【2】。内容产业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了从低水平扩张向体系化治理的转型,百亿级产值的微短剧与爆发式增长的演艺市场,共同推高了行业合规的实务标准【3】【4】。体育法治则依托专业仲裁与刑事规制的双重补强,解决了争议解决机制长期存在的主体性困境【5】【6】。与此同时,全球法治环境的剧烈变动,要求出海企业必须在应对长臂管辖中构建更具韧性的跨境合规架构【7】

面对2025年如此庞杂且高速迭代的法治生态,基于此,本篇年鉴尝试打破线性叙事,通过跨办公室、跨业务板块的深度协同,整合了来自全国各地专业律师的实证观察,对行业中最具穿透力的微观命题进行了临床式解剖,构成了中国娱乐体育产业法治图景中最真实的神经末梢。

每一个专题是律师对该细分领域法律确定性的敏锐预判。我们期望为读者呈现的,既是一部记录产业变迁的行业年鉴,也是一份能够辅助未来商业决策的实务白皮书。

二、视听与游戏行业

从行政监管向实质合规的维度演进

2025年,中国视听产业法治呈现跨境拓展与对内深化态势。外部维度上,以《哪吒之魔童闹海》为代表的头部内容实现全球突围,版权保护成为维护文化出口利益的核心屏障;内部维度上,游戏与短视频合规正从行政监管向家庭责任共担及平台注意义务升级转型。

跨境发行领域,2025年中国电影海外票房突破十亿元,发行覆盖四十六个国家和地区【8】。《哪吒》在北美创下发行纪录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版权侵权挑战。版权局利用数字水印及刑事侦查手段,通过金华“1·22”案等精准打击,将法律保障体系从合同层面延伸至包含行政预警、技术溯源与刑事打击在内的立体化维度【9】

游戏合规治理则转向监护责任下沉的深水区。虽防沉迷成效显现,但身份冒用仍是规制难点,四成家长曾协助未成年人绕过监管【10】。为此,头部企业探索功能性合规输出,通过游戏临时开关等技术手段推动合规义务向技术赋能与监护责任协同模式演进【11】。同时,司法机关强化了对“盲盒经济”等商业模式的穿透式定性,依法严厉打击涉赌违法行为【12】

行政保护方面,“剑网2025”专项行动聚焦短视频侵权治理【13】。司法实践亦予以强力回应,广东、重庆高院在《德云斗笑社》与《长相思》等案件中开出高额判罚【14】。此类裁判明确了平台在具备算法推荐能力时,须承担高于传统“通知—删除”规则的注意义务,实质上否定了“算法中立”的免责抗辩,要求平台建立主动过滤机制以阻断侵权链条。

在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动态博弈中,“过滤拦截”作为一种技术防范措施,其法律定性直接决定了平台责任的边界。同时,作为数字艺术集成载体的游戏产业,也正经历着从玩法规则保护向商业秘密系统化保护的维度升级。以下,我们将通过两个微观实务视角进行深度透视。

前哨

观察

“过滤拦截”措施在网络平台“维权战争”中的发展与未来

1.背景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崛起,长视频平台遭遇营收的拦路虎:视频搬运。长视频平台刚端上一盆热菜,短视频平台里的大量用户便分而食之,在自己的账号同步上传切片视频。只要用户有耐心,拼拼凑凑便能达到观看作品全集的效果。

为遏制这种侵权现象,保住影视剧的“热播期”“商业黄金期”,长视频平台首要任务是对侵权视频进行“清扫”。我国互联网对平台通采“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其中的“必要措施”多被解释为删除、下架,即侵权平台在接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才对被通知到的侵权链接负有删除的义务,而该种义务应采取的时限,尚无硬性规定。这种处理规则高度依赖于权利人主动排查和通知,给权利人增加了极大负担,难以应对侵权“春风吹又生”的爆发期,无法立即降低权利人损失,且获得了极大流量利益的侵权平台得以“置身事外”。

鉴于此,以长视频平台为主的权利人对“必要措施”寻求了一种更新的、符合维权需要的解释,权利人将此形象地称为“过滤、拦截”(这一表述常被法院要求解释具体技术原理,权利人诉请逐渐回归“采取必要措施,以侵权视频无法被发现”的表述)。即无论权利人是否通知,平台均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侵权视频无法发布和传播的效果(犹如过滤杂质或拦截病毒),这种诉求能以行为保全或诉讼的形式提出,一旦被裁定支持即可快速抑制侵权视频的发布和传播,平台的具体履行成果还可以成为判赔依据。而被诉方常以平台仅提供中立技术服务、该措施超出法定要求、该措施不具备技术可行性、该措施实质等同于对平台所有视频进行普遍性审查、平台间存在推介合作关系等理由作出抗辩。

攻防之间,“过滤、拦截”措施已历经多场战争,而对此的解释和应用仍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

2.得之东隅

2021年,A权利人以诉前行为保全的形式,诉请B视频平台就案涉作品采取过滤拦截措施,法院裁定支持,该案例入选最高法知识产权五十大经典案例(分类:行为保全)。自此,过滤拦截诉请受到全国多个法院支持,虽也有部分案例被驳回,但已适用于多个短视频平台,我所即代理某头部网络视频平台,对另一视频平台在全国范围首次提出该诉请并获支持。随着时间递进,该诉请发挥了重大作用,比如,2024年某作品视频平台播出次日,权利人即监测到某视频平台存在大量侵权视频,遂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不到一个月法院即受理并下达行为保全裁定,“黄金期保卫战”告捷【15】

值得说明的是,类似案例中的权利作品基本为热剧(也包含部分长尾剧),且权利人往往都有专业完善的取证机制,可以向法院提交动辄几千条侵权链接的投诉记录以及大量被诉平台的前端展示(以证明侵权态势的严峻),以论证过滤、拦截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而最终能否采取过滤、拦截措施则依赖具体案情,判断平台对侵权是否“明知、应知”,法院主要考量因素包括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投诉数量、侵权严峻程度及持续时间。

正如北知法院评述,此类行为保全“显效快、时间短、力度大的行为保全措施,正是有效的救济方式,其对于权利人的意义甚至不亚于最终的胜诉判决”,有利于权利人瞬时保护权益,督促各大短视频平台主动采取侵权防范、治理措施。我们认为突出点有三:

第一,从法条适用上看,《民法典》第1195条确立的是“通知-删除”规则下的“避风港原则”,中立平台只要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即可免责。然而如今,“避风港原则”不再是平台坚不可摧的港湾,即使平台抗辩自己已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法院仍可能适用《民法典》第1197条,结合案情认定平台是否对侵权已明知、应知,并要求平台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就包括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赔偿损失;

第二,从法条解释上看,法条规定的“有效措施”的内涵边界被拓宽,不再拘束于“删除”这种单一的、事后的方式;

第三,从社会共识上看,侵权视频在外观上多为用户自主上传,但行为保全措施却针对于平台本身,其实蕴含着平台不得再以“中立技术服务”逃遁侵权治理责任的深意。

3.失之桑榆

过滤拦截措施在既已在短视频平台取得进展,权利人也试图使该措施适用于网盘服务领域,但北知的一个判决却使战局更加复杂。

该案被诉侵权平台为某网络云盘平台,一审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诉讼中,一审法院做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该云盘平台立即屏蔽、断开网盘平台相关侵权链接,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分享侵权链接,一审判决亦支持相应诉请。主要理由为:

(1)根据权利人取证链接来看,侵权视频完整覆盖了涉案影视剧的VIP剧集内容,证明了涉案影视剧的热播程度及侵权之严重。因此,被诉网络云盘平台对其平台内存在的侵权现象应处于明知或应知的状态,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

(2)网盘服务商对于其平台内存在的侵权链接,不仅应“屏蔽与断开”,更应当主动地“过滤与拦截”,以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和理由与上文基本一致,该判决若生效,网盘服务商也需要对自己平台被分享的内容(大多以链接形式分享)启动较为严格的侵权治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对权利人利好。然而,一审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北京知产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的判项,并改判降低判赔数额,其裁判说理更是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冲击。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平台承担删除或其他有效措施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提供合格通知。对于“删除”义务,提供侵权链接名称和具体链接便足以定位侵权所在,属于“合格通知”;但若要求该平台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比如过滤拦截、处置重复侵权用户),“合格通知”就得有关键词、MD5值或重复侵权用户信息,以及作品样本、识别要素、侵权判断标准等有助于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该案中,权利人发送的通知仅在第一阶段属于合格通知,但不足以作为要求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其他措施的“合格通知”,故而该案网盘服务平台仅需要对已合格通知的链接进行删除,不需承担其他责任。该案入选AIPPI中国分会2025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总结而言,二审判决在网盘平台严守了“避风港原则”,对权利人的发送侵权通知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要求。依照其说理逻辑,权利人有两个维权路径:

第一种,自行承担侵权内容识别的技术成本,并向平台阐明该技术;第二种,不断检测侵权内容的存在,并向平台主动提供侵权链接、督促其删除,以此循环往复。

无论是哪一条路径,都将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成本负担(无论是技术上的成本,还是制订侵权标准的成本)。相较于典型的长短视频侵权案例,二审判决有一个特殊点:基本没有评述平台是否对侵权“明知或应知”,亦即直接排除了《民法典》第1197条的适用。这种排除,可能是因为在法官心中,网盘服务平台毕竟不同于视频平台,认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很难对侵权态势有直观的感知。

无论原因如何,权利人担心的是,如果这种裁判逻辑延伸到视频平台领域,过去好不容易走出的过滤拦截之路可能受到更大的阻碍。

4.攻守之势异也

过滤拦截这一措施,牵涉较多的法理论证和大量的举证义务,但一旦成功申请也具有可观的威力。手上的武器是矛是盾,取决于持有者的立场。一个有趣的变化是,随着短视频平台投资短剧、长视频平台跟入短视频业务,短视频平台也尝到了翻身做权利人的滋味,出于维权或反制,过去总是被诉的短视频平台,也正式向法院提出了“过滤、拦截”诉请。这一举措,是否会在2026年给“网络平台的侵权治理”带来新的涌动?《民法典》第1197条是否会被正式解读为第1195条避风港规则的突破,并统一适用情境和认定标准?其他主体(比如被侵权的个体)是否也会试着利用这把武器,为网络平台的责任边界及承担形式带来新的讨论?我们将这些问题的答案,留给2026。

前哨

观察

游戏:玩法保护路径的转向与核心资产合规升级

1.换皮游戏玩法规则保护路径转变:反法成主力

过去数年间,针对换皮游戏玩法规则保护,著作权法在“玩法规则的具体表达”发挥着主力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性、兜底性的竞争秩序救济手段予以补充。2025年,换皮游戏的玩法规则保护路径正发生显著的司法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非诚信竞争行为为核心,逐渐成为换皮游戏玩法规则保护的主力。

《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案【16】,二审法院认定兵种、数值等玩法机制属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最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判令千万级赔偿【17】。《率土之滨》诉《千军计》【18】二审案则明确SLG游戏画面难成类电作品,却以被告全面抄袭超合理借鉴限度,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赔400万元。其诉《三国志·战略版》二审【19】案,纠正一审认定游戏规则属于其他智力成果的观点,确立“以体系审查的方式进行比对”的方法,裁定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就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进行审理,目前原一审法院仍在审理中。

未来数年,换皮游戏玩法规则的保护路径将更成熟,裁判标准进一步细化。对客户而言,需调整合规策略:研发时用“体系化比对”排查相似性,聚焦表达层面打造独创性;维权时结合两部法律主张权利;合同中明确玩法规则借鉴与授权边界。同时警惕隐蔽性换皮纠纷,建立动态合规机制,以创新替代模仿规避风险。

2.游戏套号:刑责谦抑, 民行从严

2025年游戏版号法律纠纷集中爆发,套号运营、无号上线、版号租售成高频违规场景,其中《某道修仙》【20】一案,成为司法“民严刑宽”导向的典型标杆,倒逼行业摒弃“先上线再合规”的粗放模式。

版号发放量创七年新高,但合规红线愈发清晰。2025年入库案例,《某道修仙》案极具代表性:深圳某公司实控人余某为让自研游戏快速上线,花费82万余元购买四款闲置版号套用运营,游戏充值流水达4.84亿元。一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上诉后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撤回起诉,余某最终未被定罪。这一结果明确刑事谦抑性原则:即便涉案金额巨大,若游戏内容合规、无犯罪前科且可通过行政处罚规制,司法会审慎介入刑事追责,但绝非纵容违规。

民事与行政惩戒从未松懈:民事上,版号租售、套用合同一律无效,违规所得需追缴,无号运营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玩家;行政端,套号、无号运营将面临没收所得、高额罚款、产品下架等后果。

当前版号合规是游戏运营核心前提,《某道修仙》案警示行业,绕开审批、租售套用版号将面临双重风险。行业已进入“源头合规”时代,未来唯有筑牢合规根基,建立健全合规台账、严格核实授权链条、完善合同兜底条款,才能从根本上防控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经营行稳致远。

3.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2025 迎来系统化升级

2025 年,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实现法治化、系统化双重升级,司法与行业协同构建起更为严密的保护网络,行业保护模式从被动维权向主动防护、全链条治理进阶。

行业治理层面,标准化保护框架正式落地。2025 年 10 月,上海市发布全国首个《网络游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21】,将游戏商业秘密明确划分为涉密技术信息(源代码、设计文档等)与涉密经营信息(未公开角色、买量策略等),并建立密级划分与动态调整机制,为企业实操提供系统化指引。头部企业米哈游同步开展专项维权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搬运牟利、技术解包侵权两类典型案件,推动形成刑事追责与民事诉中禁令并举的多元维权模式。

立法司法层面,规则与裁判指引持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新增 “非法获取数据” 条款【22】,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数据,为打击窃取游戏测试包、配置表等行为提供新法律依据。2025 年 7 月,全国首例 “游戏策划配置表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案【23】(商道高手案)二审落槌,法院否定其著作权属性,但认可数据组合的商业秘密价值,判赔 340 万元,为破解 “换皮抄袭” 难题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救济路径。

这一系列举措也为游戏行业未来发展指明方向:企业需主动对标行业规范与司法标准,将商业秘密保护融入研发、测试、运营全流程,强化涉密信息分级管控与技术防护;同时善用多元维权手段,筑牢自身创新壁垒。

三、流量竞争的制度性重构

今年,直播与内容电商治理转向深层秩序重塑。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施行,法律明确规制流量劫持、数据造假及恶意干扰等行为,促进行业从无序扩张向规则博弈转型【24】。同步落地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则将监管细化至算法推荐与隐性引流层面,明确了流量获取的合规红线【25】

司法实践中,监管已深入“算法引流”与“视觉混淆”领域【26】。最高法典型案例确认,利用算法推荐机制发布竞品标识短视频进行前置引流,并制造初始兴趣混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未发生实际误购,此类挪用竞争优势的行为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遏制了直播间“切片引流”等搭便车模式。

商业秘密保护在文娱领域亦实现系统化确权。浙江高院在全国首例游戏策划配置表案件中判定,数值体系及权重参数等属于核心经营秘密,而非公有领域规则【27】。该判决纠正了“玩法规则不构成权利”的认知偏差,并与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形成合力,确立了“数值体验”作为非公知商业价值的法律地位,完善了企业资产合规体系【28】

在商誉维护方面,司法机关针对黑公关与恶意举报强化规制。最高法明确,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违法线索易诱导公众产生拟制有罪印象,构成名誉侵权【29】。此外,司法裁判厘清了舆论监督与商业诋毁的边界,认定脱离事实、以博取流量为目的的持续性侮辱不具合法性,防止商业竞争异化为非理性的舆论审判【30】。  

这种全链路监管的深化,不仅重塑了直播电商的底层规则,也对企业在存量市场环境下的品牌声誉管理提出了更高维度的合规要求。

前哨

观察

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进入“深水区”

当前,商业诋毁行为已演变为高度组织化的“黑灰产”。以烟台公安打掉的炒作新能源汽车负面信息的团伙为例,其作案手段涵盖了从串联炒作、歪曲解读到批量“洗稿”传播的完整链条【31】。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小米、华为、理想等企业的品牌声誉,更利用短视频算法将个别偶发问题放大,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2025年,司法机关对“网络水军”的治理模式由“事后行政处罚”向“行为禁令与公益索赔”相结合的立体化治理转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誉权纠纷时,发出了当地首份诉中禁令,责令被告在72小时内撤回并屏蔽雇佣水军发布的贬损信息,并设定每日10万元的逾期罚款,通过提高违规成本限制侵权信息的扩散【32】。与此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认定,组织水军进行“转评赞、删帖、种草”等行为构成传播虚假信息及损害公共利益,判处100万元公益赔偿金并责令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33】

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版)》正式施行,通过三个关键维度的优化,回应了数字市场的监管盲点。首先,在行为类型上,新法明确新增了“指使他人”实施诋毁的规定。这一修订直击“网络水军”幕后推手,确保了雇佣第三方机构实施恶意营销的经营者无法隐身。其次,规制对象从狭义的“竞争对手”扩大为“其他经营者”,适应了数字经济下跨领域、多维度的竞争态势。最后,处罚力度也明显提升,一般侵权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上调至100万元,情节严重的上限更是提升至500万元。

可以见得,我国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进入了“深水区”。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黑嘴”团伙覆灭,到公益诉讼的巨额判赔,司法机关正通过“行为禁令”与“高额赔偿”相结合的立体化治理模式,维护着数字时代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前哨

观察

直播电商:从流量驱动转向质价并举的治理进阶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为解决“抽查式”监管存在的监管覆盖面不足、数据穿透困难、执法尺度失衡三大问题,国务院发布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下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相关配套公告,标志着互联网平台税收监管正式从“抽查式”升级为“系统化穿透式监管”。该规定明确了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内容、流程、免报情形及相关法律责任,推动监管手段从“人工抽查”转向“数据穿透”,通过要求平台强制报送经营者身份、收入数据、交易流水等涉税信息,实现“源头控管+动态监控”。

平台经济具有强流动性、高虚拟化的特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平台内交易信息,为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逃税行为提供了空间。为弥补平台经济的监管短板,并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规定》于2025年6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有效破解了税收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了监管透明化的目标。针对“抽查式”监管的固有短板,《规定》通过要求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在交易平台与税务部门之间架起“数据桥梁”,使税务机关能有效进行数据比对,精准识别虚报、漏报等风险,标志着互联网平台税收监管已迈入系统化穿透式监管新阶段。同时,《规定》打破了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形成的信息壁垒,进一步促进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更合理地流动。

可以预见的是,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将迈向常态化与精准化发展。《规定》的实施,大幅挤压了依靠偷逃税获取不当成本优势的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保护了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回归到质量、服务和创新本身。作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领域的关键制度供给,《规定》通过构建透明、公平的税收治理框架,有力推动平台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2.《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随着平台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网络消费深度融入日常生活,“货不对板”、线上服务标准不一、直播带货选品把关不严、消费维权流程繁琐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质量痛点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与信任,更制约了行业的长远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一,《指导意见》强化了平台在质量管理中的核心主体作用,鼓励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系统性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求平台严把入驻审核与产品上架关,将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作为实施准入退出、流量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针对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指导意见》通过确立以质量为核心的选品机制、加强从业人员质量管理培训、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等举措,既保障了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活力,又明确划定质量安全底线,推动新业态发展从“流量导向”向“质量导向”转型。

第三,《指导意见》直击消费者关切,通过质量安全赋码、严打假冒伪劣保障“买得真”;通过完善服务标准、设立老年人人工热线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建立投诉快速处置通道、推行“先行和解”“一键举证”等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

平台经济从“量大”到“质优”转变的趋势已不可逆转,《指导意见》打通了“供给—经营—监管—消费”全链条质量管控闭环,进一步深化了政府监管、平台主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将有助于平台经济从重量到重质的健康转型。

3.《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2025年12月20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行为规则》”),该规则将于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行为规则》共分为七章,涵盖总则、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监督机制和附则,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的规范,并将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纳入禁止清单,划清了平台价格竞争的“红线”和“底线”。

平台经济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作用显著,而平台领域的价格行为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始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价格行为已有一般性规定,但针对平台经济场景下如何有效落实,缺乏细化的、可操作的监管要求。实践中,隐藏费用、复杂优惠计算、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屡有发生,破坏了市场信任基础;部分平台滥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参与“价格战”,或通过技术手段实施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行为,扭曲了资源配置信号,挤压了中小经营者的生存空间。

原有回应式、个案化的监管模式,已难以应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系统性价格问题,而《行为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重塑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权责关系,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行为规则》首次系统性地将算法定价、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新型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视野,明确禁止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对其自主定价权进行不合理限制;同时要求平台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甚至履行算法备案手续。这促使平台企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转变。

其次,《行为规则》明确禁止平台通过搜索降权、限制流量等手段干涉商家定价,强调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有效缓解了商家被迫卷入“价格战”的行业困境,使其能将更多资源投向产品品质提升、服务升级与品牌建设,推动市场竞争从“卷价格”走向“拼能力”。

再次,《行为规则》直面解决消费者的价格痛点。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规则》明确平台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时基于其消费偏好和支付能力设置不同价格。针对虚假促销、“先涨后降”等问题,要求平台真实标明折价基准,清晰展示促销规则。对于免密支付、自动续费等服务,规定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行为规则》的出台,体现出监管的与时俱进,也标志着平台价格监管将以技术手段为支撑,构建科学化监管体系,包括对算法定价进行监测和评估等。但是《行为规则》的落地仍面临相当挑战,包括如何精准区分合理的动态定价与歧视性定价等。未来,期待监管部门在算法透明度、质量与价格关联性评估等方面,出台更细化的配套标准和操作指引,以实现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的平衡。

四、垂直领域治理与文化主权

体育与文化艺术法治,由框架搭建转向效能深化。体育仲裁实质化运行,文化遗产保护随《文物保护法》修订进入合规重塑期,垂直领域的制度供给有效回应了产业升级需求与跨境博弈挑战。

体育法治实务中,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CSAC)职能向职业体育商业逻辑延伸。除兴奋剂案件外,CSAC通过“二十四小时特别程序”即时解决冬运会运动员资格纠纷【34】;并针对职业俱乐部解散引发的劳资连锁反应,在转会窗口期内完成裁决,保障了从业者执业权利。这标志着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已具备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的专业能力,正由行政导向向专业仲裁模式演进。

文艺领域法治聚焦流转规范。随2025年三月《文物保护法》修订施行,文物市场合规基准发生位移【35】。监管层推行博物馆馆藏资源“三权分置”改革,在明确权属下探索价值转化;艺术品市场虽受益于税收优化降低回流成本【36】,但法律对拍卖标的来源合法性的审查要求提升,倒逼机构建立严密的尽职调查体系。

跨境与主权层面,法律博弈与规则对接深度融合。国家版权局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实施,提升表演者国际保护水平【37】。面对贸易壁垒,市场主体熟练运用ATA单证册等机制规避风险,展现合规韧性【38】。流失文物追索亦纳入法治外交议程,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构建了外交与司法衔接的返还机制【39】,强化了全球治理中的制度话语权。

前哨

观察

来源溯源视角下文物国际追索困境与拍卖行责任界定

在全球化艺术品交易市场中,非法流失的文物及艺术品的国际追索始终伴随着复杂的法律博弈。当前,国际层面以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为核心,构成了文物国际追索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各国法律体系差异、公约追溯力限制等问题,仍持续阻碍着追索工作的推进。从欧美实践来看,美国、英国作为文物流入国,虽已加入1970年公约,却存在选择性执行的倾向;欧盟多数国家虽推动区域内文物追索协同机制建设,在跨区域追索场景中,仍面临法律衔接不畅的难题。来源溯源作为文物追索与责任界定的核心前提,其重要性在各类案例中愈发凸显。

1.国际合作文物追索

2025年发生的长沙子弹库帛书海外追索返还案【40】,是国际间通过伦理溯源与合作实现文物返还的典型良性案例。2025年5月,美国史密森学会国立亚洲艺术博物馆(以下简称“史密森学会”)通过外交渠道,向我国返还了1946年非法流失的长沙子弹库帛书《五行令》《攻守占》两卷。经核查,该帛书于1942年出土于长沙楚墓,非法流入美国后,1966年被美国私人收藏家购入,历经多次流转最终入藏史密森学会。

早于2002年,我国便曾向美国提出返还该帛书的诉求,但美方以文物流入时间早于美国加入1970年公约、其他国际公约亦不适用为由拒绝。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2022年,史密森学会发布《史密森共享管理权与伦理返还价值和原则声明》,明确提出在适当情况下可对藏品进行伦理返还,并将考量藏品最初的获取方式与历史背景。国家文物局敏锐捕捉到这一契机,立即启动针对该馆所藏子弹库帛书的来源溯源研究、历史调查及追索返还工作。

在溯源追责环节,我国向史密森学会提交了完整证据链,通过详实的历史文献及报告,清晰佐证了涉案文物的出土地点、非法出境路径及流散过程。此外,2024年6月20日,中国青岛举办“殖民背景下流失文物保护与返还国际会议”,会议发布的《青岛建议书》明确要求,文物当前持有者应对具有殖民背景或通过不正当、不道德手段获取的馆藏开展来源溯源研究,并加强与来源国的合作。此后,芝加哥大学查尔斯·亚当斯教授正式向国家文物局移交了子弹库帛书第二卷、第三卷的实物证据,为案件推进提供了关键支撑。该案虽为中美合作追索树立了典范,但仍反映出大量非法流失文物仍在国际间流转,而拍卖行作为交易核心环节,其角色定位与责任承担逐渐成为争议焦点。

2.国内拍卖行来源核查的合规警示

文物来源溯源不仅针对非法流失文物,对于流入市场的各类艺术品,其来源合法性核查同样重要。2025年,北京某拍卖行春拍预展中,一幅估价高昂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引发行业热议。经查,该画作原系1959年庞莱臣家族捐赠给南京博物院的馆藏文物,后被南京博物院认定为“伪作”并处置,最终流入拍卖市场【41】

根据2025年修订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条规定,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拍卖前必须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时需对拍品来源的合法性履行充分核查义务;若未经审核即拍卖或未履行核查义务,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书的处罚。此外,《拍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亦明确要求,拍卖企业有权且应当查明拍卖标的来源,并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瑕疵。

该案结果现已水落石出。虽然整件案件是因为南京博物院在过去一段时间管理混乱、制度缺失以及对受赠物品管理制度规范不严格而最终导致作品流入到市场中,但已为国内的行业从业人员敲响合规警钟。该案的浮现,是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推进与拍卖行行业规范升级双重作用的结果,同时折射出历史遗留问题与当下监管强化的碰撞。一方面,我国文物拍卖行业曾长期存在监管不透明、乱象丛生的问题,导致来源不明、真伪存疑的拍品频繁流通;另一方面,国有馆藏文物处置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凸显,早年部分博物馆在藏品管理中存在的疏漏,形成了历史问题的“延迟爆发”。这也意味着,合规将成为文化艺术领域从业人员未来的核心关注点,而拍卖规则是否会借此优化、拍品来源核查义务是否会进一步收紧,值得行业持续关注。

3.国际拍卖行来源链核查的法律借鉴

在国际拍卖市场中,拍品来源溯源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应对所有权、真实性相关诉讼的首要抗辩依据。2025年年中,伦敦爆发了一起围绕巴勃罗·毕加索画作《摇椅上的女人(杰奎琳)》的国际法律纠纷:以收藏家萨桑·甘德哈里为首的风险投资家买家,向知名拍卖行佳士得提起诉讼,主张佳士得隐瞒了该艺术品的来源链(所有权历史),构成误导性交易。经查,该画作的前藏家系一名已定罪的毒贩,而佳士得在销售过程中未向买家披露该关键信息。

从法律层面看,欧盟2020年生效的《第五项反洗钱指令》明确规定,包括拍卖行在内的艺术品市场中介机构,对于金额超过1万欧元的艺术品交易,必须履行买卖双方客户身份核实(KYC)义务,该规定已被英国转化为国内法。同时,根据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POCA)及相关法规,艺术品市场中介机构不得为涉及非法资金的交易提供便利;实践中,若拍卖行怀疑交易资金与犯罪活动相关,必须向国家犯罪调查局(NCA)提交可疑活动报告,且可冻结交易或终止合作。

除法定要求外,艺术品行业还存在自愿遵守的行业标准与指南。英国艺术品市场联合会(BAMF)、全球国际古董与艺术品联合会(CINOA)等国际组织及交易商协会,均建议在来源链核查中保持透明度与审慎态度;佳士得、苏富比等头部拍卖行也均设立了专门的来源链研究部门及合规专员。尽管拍卖行与买家签订的合同通常会设定部分免责条款(如对作品真伪承担一定保证责任,但对所有权历史仅保证“尽己所知”),但该案仍充分说明,若尽职调查存在疏漏,拍卖行将面临严重的声誉损失与法律风险。事实上,对于存在“污点来源链”的作品,大型博物馆、拍卖行及收藏家通常会主动规避,不仅因关乎自身声誉,更因这类“污点丑闻”会直接贬损艺术品的收藏价值【42】

近年来,欧美各国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持续收紧。结合2026年即将到来的立法变动,来源溯源的法律必要性将进一步凸显:美国《大屠杀时期艺术索赔法》(HEAR ACT)为该时期艺术品索赔设立了“实际发现”诉讼时效标准;欧盟2025年年中生效的新进口法规,要求对年代久远的文化物品提供严格的合法出口证明,这无疑大幅提升了来源溯源在国际艺术品交易中的核心地位。

综上,文物及艺术品的国际追索与拍卖行责任界定,本质上是文化权益保护、市场交易效率与法律合规要求三者的平衡。随着全球监管力度的强化,拍卖行的责任边界应进一步拓展,核心在于加强对艺术品来源溯源的实质性核查。欧美通过法律约束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涵盖客户身份核实、来源链分级核查、可疑交易报告的协同合规体系,这为我国艺术品市场规范提供了重要借鉴。未来,应在推动国际追索规则协同统一、强化拍卖行全流程合规义务、完善馆藏文物流转档案管理、保护文化遗产完整性的基础上,维系全球艺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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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发生的培训协议纠纷案,成为重塑我国未成年足球球员培训规则的重要拐点

2025年5月,一名足球青训队员的母亲于社交媒体发布视频,曝光其已与相关俱乐部解除青训协议,并向中国足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以下简称“纠纷解决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截至稿件发布前,相关视频已从网络删除。 

2025年9月5日,中国足协在微博上发布纠纷解决委员会已中止审理该案件的情况介绍。“纠纷解决委员会按照规定受理了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培训协议纠纷案件。申请人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于2025年5月19日解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就本案相关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大连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其他诉讼请求略。纠纷解决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本案中申请的纠纷解决请求与被申请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合同的纠纷,且申请人的纠纷解决请求与被申请人民事诉讼请求均是针对本案争议培训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问题。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三)仲裁裁决的作出必须以相关事项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事项尚无处理结果的”的规定。综上,合议庭依据《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中止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大连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培训协议纠纷一案。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合议庭提出申请,恢复本案审理。”

另据相关媒体报道,相关俱乐部已在大连市金州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虽然该纠纷的最终判决及裁定未予以公开披露,但该纠纷集中暴露了当前我国足球青训体系中存在的长期绑定未成年球员青训合同、高额违约金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制度冲突,因其社会影响力,该纠纷也促使我国未成年足球球员培训规则进入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2026年1月14日,中国足球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球员保护设专章(第八章)予以明确,并就未成年球员的培训协议、培训费用、培训补偿、补偿机制给予明确规定。

如果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通过,对于各青训俱乐部而言,亟须对现有未成年青训球员的培训协议重新予以盘点和评估,避免存在以“培训协议”为名规避劳动、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风险。

2025年发生的培训协议纠纷,表明此前青训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所采用的长期绑定培训合同并附加高额违约金的培训模式,正面临系统性的合规风险与司法风险重构。 

五、算法规制与权利重构

2025年,AIGC法律治理逻辑从“技术中立”转向对“算法过错”与“数字人格”的实质规制。在立法论证阶段,司法判例率先明晰了服务提供者在输出端的注意义务与输入端的权益基准。

算法责任界定上,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确立了差异化过错责任原则【43】:将AIGC定性为“服务”,要求平台对有害信息承担实质审核义务;而对于“内容幻觉”,若平台采取了RAG等技术缓解措施,则认定其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此外,法院认定经艺术加工的虚拟人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为数字偶像确权及打击仿冒提供了实务依据【44】

数字人格领域,司法确认人格权延伸至“数字孪生”空间。针对“AI陪伴者”纠纷,法院认定平台通过算法主动干预虚拟设定属于实质参与侵权,须承担直接责任而非适用避风港原则【45】。在声音权益与“换脸”案件中,司法裁判确立了以“人格识别性”为核心的保护标准,并精确区分了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边界【46】

随着技术深度模拟人类创作与情感,法治逻辑正从声音数字化到算法版权分发进行重构,技术伦理已介入权利的二级分配。以下通过“AI歌手声音权”与“音乐版权规则重塑”两个专题,透视数字资产保护的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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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冲突与规则重塑

2025年,全球音乐产业在技术飞跃、模式转变与创作者版权意识觉醒的多重作用下,进入了版权冲突的集中爆发期以及规则重塑的关键阶段。这一年涌现的典型事件,并非孤立的法律纷争,而是产业深层结构性矛盾的外在体现。这些事件共同勾勒出一条从“野蛮生长”迈向“规则治理”的清晰轨迹,对音乐创作者、平台、资本方以及整个产业生态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年度核心事件与法律风险聚焦

邓紫棋重录专辑事件——音乐人版权意识的觉醒与资本方合约的冲突

2025年6月12日,邓紫棋于微博发文表示:“我终于重录旧作了!”其重录专辑《I AM GLORIA》已在全网正式上线。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于6月18日声明指控该专辑中部分歌曲侵害其录音制品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平台下架;邓紫棋同日回应称重录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法定许可条款,已支付报酬并通过CASH协会管理公播权,拒绝下架并要求结算拖欠版税。在此前,Taylor Swift、苏打绿等创作型歌手都有过相似境遇,为何他们重录旧作易引发版权争议呢?其核心在于艺人与资本方合约纠纷下的版权争议。在2025年之前,音乐行业普遍存在由资本方通过长期合约垄断音乐人作品版权的模式,为后续纠纷埋下伏笔。

此事件是数字音乐时代“创作者经济”理念与传统“版权买断”商业模式之间积压矛盾的必然爆发。就其中的版权争议而言,揭示了词曲版权与录音版权分离的法律规则及实务影响。《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为音乐人重录旧作提供了突破口,在蜂鸟音乐未在作品首次录制时声明禁止使用的前提下,邓紫棋便可越过著作权人许可,在支付相应报酬后重录旧作,这强调的是录音版权。而蜂鸟音乐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反映的是在数字音乐时代,资本方作为著作权人引发的词曲版权问题。

像邓紫棋这样的头部音乐人,对其早期作品丧失控制权的典型困境,其背后反映的是一个音乐人或艺人的签约困境。对音乐人而言,版权意识的觉醒是必然,在签署合约时应将“版权归属”“收益分配”等条款置于谈判核心。对资本方而言,“版权买断”的传统模式主要基于其地位和资源优势,但如今流媒体时代和数字音乐时代的双重作用下,音乐作品与音乐人更加深入地绑定,合约解除和人才流失同样为其带来流量收益骤减和资产贬值的风险。因此,资本方也需重新审视与音乐人的合作模式,从单纯的版权控制转向更注重长期价值共享的合作关系。

全球三大唱片公司诉AI音乐平台案——生成式AI音乐对原创作品的冲击

2024至2025年,Suno、Udio等AI音乐生成平台的能力呈指数级增长,其模型训练依赖于对海量现有音乐作品的摄取与学习,可模仿歌手音色、风格生成与原作品高度相似的音乐。以环球、华纳、索尼为代表的版权方向Suno、Udio发起大规模诉讼,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版权侵权,且生成式AI音乐与原创作品形成竞争,挤压了合法音乐的生存空间。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合理使用”原则在AI训练场景下的适用边界,以及如何界定AI衍生物的“使用”和“市场替代性”。

截至目前,环球音乐与Udio已于2025年10月30日达成和解,双方将合作开发基于授权的新一代AI音乐平台;华纳音乐与Udio于2025年11月19日达成授权合作协议;华纳音乐与Suno于2025年11月25日达成和解,联合开发新一代授权AI音乐平台。索尼音乐对Udio、Suno的诉讼、环球音乐对Suno的诉讼仍在进行中。这几份和解协议大同小异,几乎均提及了艺人自主选择机制(Opt-in)、版权合规与利益分配的问题。对于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持有者而言,这所涉及的不只是单纯的版权收益问题,更是在生成式AI音乐对市场造成强烈冲击的背景下,版权的资产转化以及合规业态的构建。该系列诉讼的动因远超个案维权,其结果对AI音乐产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在线盗版责任案——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边界的再界定

随着音乐流媒体成为绝对主流,在盗版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平台的责任范围成为新焦点。2025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受理Cox的调卷令申请并同意审理【47】。此前,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认定Cox同时构成了“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和“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并支付高达10亿美元的天价赔偿额。Cox上诉后,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关于“替代责任”的判决,并撤销了天价赔偿额。此后Cox与索尼双方均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调卷令申请,该案判决将对全球互联网平台产生范式级影响,也为互联网平台提前敲响警钟。

谈及平台责任,就不得不提及“避风港”原则,该原则要求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采取必要举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平台的“明知”“应知”状态以及平台监管责任,存在一定分歧。

尤其在数字环境下,平台的中立技术地位与其主动的内容监管和获利行为之间,责任红线应划定在何处?面对共同侵权的法律风险,平台或将逐渐从“被动响应”的模式转向“主动监管”的商业模式。

2. 法律视角下的趋势研判与合规前瞻

综合以上事件,未来一至三年内,音乐版权领域的法律与合规生态将呈现以下明确趋势,并为相关方提出迫切的行动要求:

合约范式革命:从版权买断到价值共享。音乐人的版权意识逐渐觉醒,将推动着艺人合约、版权合作协议签署过程中对版权归属、收益分配等问题的规范【48】。除了上述提及的音乐人与资本方之间的“邓紫棋重录专辑事件”,音乐人与音乐人之间的合作纠纷也不在少数,例如2025年同样引发热议的汪苏泷与张碧晨《年轮》原唱之争【49】,亦在强调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使的合规问题。

AI规则博弈:从司法诉讼到协同发展。面对AI生成物对原创音乐作品发起的猛烈冲击,抵制新技术并非维权的终极目标,实现音乐创作者版权保护与新技术发展的平衡,将是法律需要应对的关键问题。通过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实现音乐人的版权资产转化,更有利于合规业态的构建。

平台责任升级:从被动响应到主动监管。从司法实践来看,平台责任加重已是全球监管共识。平台应当构建版权合规体系,尤其要从技术层面强化版权合规审查;著作权人则需熟知各平台的投诉规则,固定侵权证据链条,更专业地开展维权工作。

2025年发生的一系列音乐版权冲突事件表明,音乐版权争议正朝着更加多元化、系统化的方向演变。对于音乐产业的所有参与者而言,被动应对所面临的风险已逼近临界值。主动适应变化,以前瞻性的合规策略重新构建合同、管理和商业模式,是将法律风险转化为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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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歌手“翻唱”中的声音权与训练数据侵权风险预测

2025年,AI生成技术在声纹模拟与音频合成领域的应用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酷狗音乐打造的AI歌手“大头针”横空出世,凭借极具辨识度的烟嗓声线和稳定的高音表现,在两个月内疯狂吸粉超10万,其翻唱的几百首经典流行歌曲音视频在网易云、抖音、视频号等平台刷屏,全网播放量突破5亿。

AI歌手“翻唱”音乐作品作为新兴业态,快速渗透到音乐制品出版发行与音视频平台行业,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业生态,同时也催生了数字音乐制品规模化发展的新机遇。根据Market.us的《AI in Music Market Size, Share, Trend》报告,全球AI音乐市场规模预计将从2024年的52亿美元增至2034年的约604.4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达到27.8%,远超传统音乐产业的增速【50】,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潜力。其中,AI歌手相关业务(翻唱、原创演唱、音色定制等)占据AI音乐市场的60%以上,成为核心增长引擎。

2026年初,随着MiniMax的Music 2.5等AI音乐生成国产大模型在音乐制品行业的广泛应用,真人歌手姓名权、声音权等人格权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等版权争议将在未来三年内集中爆发。

1.“声纹模拟声音权侵权第一案”引发业界对AI音乐制作大模型训练数据中声音权益的关注

配音师殷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魔音工坊”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用户可通过该APP使用“魔小璇”的声音进行配音、翻唱等操作,APP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通过会员付费、单次付费等方式实现商业变现。殷某以侵害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提供声音素材的影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50万元。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1】,认为被告仅使用了原告一人的声音开发案涉文本转语音产品,生成的AI声音与原告声音具有高度一致性,达到了一般公众可清晰识别的程度,能够将案涉AI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原告的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没有获得原告合法授权,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害,故作出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等判项。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了“录音制品授权≠声音授权”的基本规则,即: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自然人的声音权是两种独立权利,前者授权不等于后者许可。故本案对未经授权的AI使用声纹争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数字音乐制品开发者和音视频平台应提前在内容开发阶段进行系统性合规审查

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服务商“确保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这意味着AI音乐训练数据的使用和制品传播都应受到严格约束。2026年1月,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内容引发的侵权之诉宣判,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从行业影响来看,此类纠纷将倒逼音视频平台规范AI音乐制作大模型的服务提供与使用行为,管控用户对AI音乐制品或音视频作品的上传与传播所带来的侵权风险。真人歌手开始关注其声纹数据被盗用引发的声音权维权,音乐词曲作者关注其音乐作品被AI歌手“翻唱”引发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声音权作为训练数据授权中的一个问题,将成为音乐制作项目立项和合作谈判的重要内容。同时,平台逐渐在AI音乐模型服务的提供、AIMV的分发、推荐和商业变现中关注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能适用技术中立和避风港规则等问题。

因此,未来三年内,数字音乐制品领域的声音权和版权治理路径将越来越明晰。数字音乐制品开发者和音视频平台在内容开发阶段进行系统性合规审查,完善音乐作品、录音制品以及声纹等训练数据的授权链条,规范对真人歌手声纹的使用行为,并对AI歌手“翻唱”形成的数字音乐制品的传播进行侵权风险防控,这些都将成为数字音乐制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焦点问题。

六、结语

在确定性中锚定产业未来

站在2026年的当下回看,法律合规不再是资产负债表上的防御支出,而是企业估值与商业信用的核心标准;随着ESG评价体系在文化领域垂直扎根,资本与监管的视线已穿透财务表象,直抵算法背后的伦理边界与数据跨境的安全底色。唯有建立起合规驱动型的治理架构,方能将制度压力转化为融资与准入的战略红利,在秩序的重建中锚定生长的坐标。

《人工智能法》即将落地,内容出海的远征也已从单纯的产品输出演进为法治适配的博弈,中国企业必须在跨国规则的摩擦中,构建起抵御长臂管辖的法治护城河。在技术浪潮翻涌的未来,法治不是制约创新的锁链,而应是产业穿越周期的定海神针。对于从业者而言,将法治的确定性深度植入商业逻辑的土壤,在算法编织的迷雾中守护创新的尊严,方能让中国文娱体育产业在时代的激流中,行稳致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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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贸促会重庆委员会:《2025年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年度观察:监管重构与合规范式转型》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25〕2号)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短剧迎来新变化》

【4】光明日报,《2025年全国演出市场简报发布》

【5】李硕、郑轶、任筱霞:《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两年来体育仲裁更专业 解决纠纷更高效》,《人民日报》。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解读:全国首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案的法理分析》。

【7】任俣:《2025年游戏法年度十大影响力事件丨触乐》,虎嗅网。

【8】国家电影局:《2025年全国电影票房518.32亿元》

【9】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版权局发布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件》。

【10】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伽马数据:《2025中国游戏产业未成年人保护进展报告》。

【11】《游戏工委报告:7成超时未成年玩家用家长信息规避防沉迷》,《证券时报》

【12】游戏葡萄:《五个关键词,复盘2025年游戏圈的法律战事》

【13】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5”专项行动》。

【14】新华网:《某平台分别被两家高院判赔6000万、2910万》。

【15】(2024)沪0115民初52101号裁定。

 【16】(2023)粤民终4326号判决书。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如何保护游戏玩法规则?示范判决正本清源》。

【18】中国知识产权报:《“全面模仿”网易知名游戏,被判赔400万元》。

【19】(2023)粤73民终1238号裁定书。

【20】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5-18-1-237-001。

【21】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游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23】知产宝:综合|浙江高院:全国首例!游戏策划配置表商业秘密案生效判决。

【24】知产力:《年终复盘 | 2025年十大知识产权新闻》。

【25】《给律师生成虚假犯罪记录,AI侵犯名誉案一审开庭》,《21世纪经济报道》。

【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5年9月8日)。

【27】《2025年游戏法年度十大影响力事件》,虎嗅网。

【28】 知产力:《年终复盘 | 2025年十大知识产权新闻》。

【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30】游戏葡萄:《五个关键词,复盘2025年游戏圈的法律战事》。

【31】《斩断“键盘伤企”黑手!烟台公安破获新型网络水军案》

【32】《重庆首例商业诋毁纠纷诉中行为保全禁令案——重庆某消费金融公司与某小贷公司诉中行为保全案

【33】《杨某鹏等操纵“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

【34】《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两年来体育仲裁更专业 解决纠纷更高效》,《人民日报》。

【35】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2025年工作要点》。

【36】中国收藏网:《2025:艺术品收藏风口,政策引领下的黄金时代》。

【37】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38】画廊协会:《面对新关税政策时代:艺术收藏的因应之道》。

【39】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2025年工作要点》。

【40】《中国如何通过来源链溯源实现首次文物返还?》。

【41】南京博物馆:《情况说明》。

【42】《因毕加索〈摇椅上的女人〉及其犯罪关联来源链引发的佳士得诉讼案》。

【43】《给律师生成虚假犯罪记录,AI侵犯名誉案一审开庭》,《21世纪经济报道》。

【44】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案例发布 | 广电报发布2025年标志性版权司法案例汇总》

【45】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46】北京互联网法院:《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47】Cox Communications, Inc. v.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48】浩天律师事务所:《浩天解读 | 音乐人签订经纪合同的风险解析与防范策略》。

【49】《年轮》原唱之争,密密麻麻是谁的自尊,《澎湃新闻》。

【50】“音乐先声”微信公众号:《谁动了格莱美的蛋糕?MiniMax掀起AI音乐商业化浪潮》。

【51】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书。

    主笔人      

刘盈子

浩天全国娱乐体育行业委员会 牵头合伙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liuyingzi@hylandslaw.com

周汉

浩天全国娱乐体育行业委员会 牵头合伙人

浩天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牵头合伙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zhouhan@hylandslaw.com

魏早沛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tpwei@hylandslaw.com

何为

浩天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组 牵头合伙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hewei2@hylandslaw.com

兰鹏

浩天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版权组 牵头合伙人

北京浩天(重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lanpeng@hylandslaw.com

舒利

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 主任

南昌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江西省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 委员

shuli@hylandslaw.com

陈晓秀

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海口浩天产知专委主任、浩天国际投资并购委员会 会员、浩天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会员

chenxiaoxiu@hylandslaw.com

张明旻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zhangmingmin@hylandslaw.com

闫可欣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yankexin@hylandslaw.com

万亚楠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顾问

wanyanan@hylandslaw.com

陈立思

北京浩天(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浩天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委员

chenlisi@hylandslaw.com

林妍

北京浩天(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linyan@hylandslaw.com

徐依兰

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xuyilan@hylandslaw.com

谭知雨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tanzhiyu@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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