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罚款3万!举报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涉事被处罚
2026年2月13日,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滨城市监处罚〔2026〕77号)。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案情简介】
山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1.未开展实际采样伪造数据:在为山东振泰集团有限公司(报告编号RH20250724174)检测时,DA011锅炉废气排放口P2点位第二次采样未实际开展,采样人员在离开后于路途中录入虚假数据。2.未到现场采样伪造记录:在为潍坊杜得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报告编号RH20250627206)进行噪声检测时,采样人员夜间作业存在懒情心理,未到厂区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随意拍摄照片,导致昼间和夜间噪声检测经纬度不一致。1.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及附件(报告截图、地图定位截图等),证明案件来源及初步违法线索;2.对山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第3、7项违法事实,以及对其他问题的辩解;3.报告编号RH20250724174、RH20250627206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明当事人出具报告及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4.山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白某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5.山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刘某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案件负责人刘某身份资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