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秘的“吉布兹”
(二)吉布兹原则
组织原则:“自由选择”。自由加入,但要遵守规定,有的人排了几年队,要经过严格考试以后才由全体成员(成年人)投票通过,才可接纳。但自由出入,如夫妇两人可以只一人加入,孩子到18岁成年时可选择加入或离开;所有人加入后都有权自动退出。 管理原则:“管理就是服务”。民主选举,每3年选举吉布兹秘书,不是当官,真正是服务与奉献,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没有任何特殊权力和待遇,也要承担一份劳动,付出得更多。最高领导任期两年。 分工原则:“各尽其能”。可选择干自己所长并想干的工作,还可以被培训。如被证明实在不能胜任的时候,则可以经讨论被调换。 财务原则:“贫富均等”。成员可以在吉布兹内或外工作。在吉布兹内工作只配给必要生活用品,然后把劳动所得存入银行,如有需要,如添置衣物、看病就医和子女上学时记帐支取,当退出时统一结算。贫富差距小于10%。园区中有人在外任大学教授和银行职员,他们可以从自己在外所得工资中扣除衣食住行费用,余款按在吉布兹内工作的人处理。西方不少执政的社会党如瑞典在执政后实行了对高收入高税率的原则,最高可达80%。 奖罚原则:“自己管理自己”。有严重犯罪由兼职的安全员——“警察”处理,但这个园区成立50年来内部连偷窃都没有发生过。年轻人有时酗酒,就由园区决定处罚,最严重 的是在布告栏中公示,已是奇耻大辱,几乎没人敢犯了。成员之间都谦让互助、和睦相处,邻里冲突一般是小孩打架,则由秘书协调。我在瑞典时有的监狱只有“纵酒犯”。 “自由支配时间的原则”:有充分的自由活动时间和空间,自主学习和娱乐,还可外出旅游,由于工作效率高,一年只有大半年在干活。互联网发展后,有些国家实行“居家办公”,多因效率降低而失败。 “互相帮助的原则”:平常的邻里互助自不用说,最大的互助是劳动所得积累公共所有,对于弱者,家庭有重病人或小孩在国外留学,可以给予不封顶的资助,基本做到各求所需。 “自觉奉献的原则”:以上的基础就是一切讲自觉、自愿和自律,如秘书自觉不以权谋私,成员特别支款时自觉压到最低,在外工作向吉布兹交款时自觉做到最高。 “思想道德原则”。洋“学雷锋”运动就是这一原则的实践。 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吉布兹的外部环境靠法律保证,以色列法律专门有关于吉布兹的条款,是吉布兹能生存的必要条件。目前这些条款正在修改,据说将更有利于吉布兹的生存与发展。
(三)见所未见,闻所未闻
(四)我国的人民公社的问题在哪里?
自1913年试点至1950年大办,以色列的公社经过了37年的准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一套规章制度;而我国的人民公社不过经过一年多试点就一哄而起,“一轰而散”的结果并不意外。 以色列公社的加入是真正自愿的,有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因此能全心全意、舍己为公、坚持始终;而人民公社则大多数成员是不得已而为之,人员素质差距也很大,随大流的居多。 以色列公社的始办时有全球犹太人捐助的巨额资金支持,而且办在生产发展水平较高的以色列;而办人民公社的中国大部分地区处在一穷二白的状态,全部公有制只有在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公社”今天在以色列也只占人口的3%,而当时人民公社在当年一穷二白的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全面开花,显然不适合大部分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