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  减速机型号  履带  带式称重给煤机  链式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员工三次拒签公司送达的改进工作通知单、工作过失处理单、免职通知,公司能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3-08-22 13:40:3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6    评论:0    
裁判要点

仅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边某存在《责令改进工作通知单》描述的失职、渎职行为,边某拒绝在相关通知上签字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边某拒绝在公司送达的通知上签字,且经催告后仍拒绝签字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为防范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的缔约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不平等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前述约定,显然系属用人单位通过约定排除劳动者权利,因此,该约定应属无效。边某拒绝在相关通知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视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三,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边某存在恐吓同事之行为。因此,L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依法向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边某于2021年2月23日入职L公司,双方订立了有效期自入职当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条约定:“1、甲方(指L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指边某)从事总裁办总经理工作,具体岗位按岗位职责说明书执行(岗位职责说明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二)。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可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甲方根据乙方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且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进行的岗位及薪资的调整。乙方岗位和工作职责调整后,录用条件(如在试用期内)以及岗位职责相应调整……”L公司向边某支付工资至2021年10月25日,支付绩效奖金至2021年8月25日,边某出勤至2021年11月24日。L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边某即日解除劳动合同。

L公司主张边某作为重要部门负责人,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总裁办公室在集团管理与业务发展中的重要指导作用,多项工作不管不问,导致工作督办不到位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影响集团管理工作进展,同时极大程度的浪费集团各项资源,其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边某下发责令改正通知单,但边某拒绝签署通知单,于2021年11月19日向边某下发免职通知并要求其待岗学习,边某再次拒绝签署通知并不履行待岗学习的要求,边某2021年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9日在未履行公司请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构成旷工,合计旷工天数为3.6天,边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与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L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员工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承诺书》《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视频、《责令改进工作通知单》《工作过失处理单》《关于免去边某同志总裁办总经理职务决定的通知》等予以证明,其中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3、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形,均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2)乙方违反甲方考勤制度,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一个月累计六次,或者旷工合计达三天的……(8)乙方拒绝在甲方送达的通知上签字,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拒绝签字的……”《新员工管理制度培训记录单》内容为:“经培训,本人已清楚知晓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内容,保证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落款处载有“边某”字样签字:;《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二)请假必须报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原则上2天(含)内需提前1天报请,超过2天的假期需提前3天报请。(三)请假需履行审批手续……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事前书面请假者,员工本人应口头申请,由最终审批权限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在事中或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第十四条规定:“(一)以下情形视为旷工: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2.请假但未获批准的……4.以虚假、非充分理由请假的……(二)薪酬管理……2.月旷工达三次或当年累计≧3天,按违纪处理,予以辞退。当月工资待遇为零……(三)行政管理……月旷工达三次或当年累计旷工≥3天,向该员工发出《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辞退。”视频显示会议中L公司相关人员对边某提出批评意见,边某亦对其工作问题进行了总结。《责令改进工作通知单》显示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内容包括情况说明(工作过失内容)及处理意见等。《工作过失处理单》及《关于免去边某同志总裁办总经理职务决定的通知》显示日期均为2021年11月19日,处理意见均包括免去边某总裁办总经理职务,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学习期间薪资按待岗学习标准发放等。边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主张L公司下发过相关通知,但其本人不认可相关通知内容,所以拒绝签字,L公司关于其工作的评价严重失实,其提交的证据中有绩效评分,均为80分上下,行政人力市场的人员不断离职,其已承担了额外工作任务,虽在工作中存在不足但不等同于失职、渎职。

L公司作出的《责令改进工作通知单》载明:“……工作过失内容:边某同志作为集团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1.边某同志作为集团重要部门负责人,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总裁办公室在集团管理与业务发展中的重要指导作用,多项工作不管不问,导致工作督办不到位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影响集团管理工作进展,同时极大程度的浪费集团各项资源;2.总裁办公室在集团运营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边某同志作为总裁办负责人,未能充分了解集团运营管理的思路与理念,并第一时间做出行动。其未能有预见性的工作,导致工作方向有偏差,同时多项工作未能落实到人,形而上学式工作,不作为不担当;3.边某同志在集团文化建设过程中,未能准确地、清晰地建立目标与方向。对于集团部署的文化建设工作,只注重形式,未能通过有效的活动内容正确引导员工、积极高效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浪费集团多项资源,同时极大地延误了项目进度;4.边某同志在代管行政部工作中,未能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代而未管。行政部工作细致琐碎,但其在集团运营过程中起到极重要的后勤保障作用,边某同志在代管过程中仅有形式上的询问,呈报已有工作内容,却未做到及时跟进进度以调整工作内容,未做到适时提出合理建议以供领导参考。边某同志在代管行政部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工作渎职;5.边某同志在工作请示与呈报中存在严重失职与过失。在重要工作安排与活动中,未能第一时间向集团请示,待批示后做进一步安排,而是先行动后请示,出现严重的工作流程混乱错误,这对集团管理工作造成了极严重的后果;6.边某同志在日常工作安排与工作时间中,欠缺敬业精神。在多次集团领导找其部署重要工作与对外接待工作中,未能联系到其本人,造成多项工作部署有延误、对外接待形象受影响等极其严重的情况……”L公司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边某先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集团于2021年11月18日向你下达《责令改进工作通知单》,并进行诚勉谈话,希望你能快速调整、全身心投入、提升工作质量与产出,有担当有作为。但是你拒不签署该通知单,且对公司提出的善意改进意见拒不认可和接受,没有展现出一个核心团队管理人员应有的格局、胸襟和负责任的态度。在经多次劝诫无效的情况下,公司于11月19日下午正式下发《关于免去边某同志总裁办总经理职务决定的通知》,要求你待岗学习集团业务内容与管理制度。但你再次拒绝签署该通知,且不予配合公司的待岗学习要求。2021年11月22日,人力资源部与你进行沟通,希望你能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反思学习。但你仍然坚持己见,并重申自己对公司的通知内容不接受、不认可。在未履行请假程序的情况下,你擅自离开公司构成旷工。11月23日,你虽然到公司上班,但上班期间拒不按照要求进行反思学习,拒不提交检讨,同时携带《心经》等与工作无关书籍,并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试图连接公司内网下载资料,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数据安全和公司的办公秩序。鉴于此,11月24日上午,人力资源部与你再次进行沟通谈话,敦促你严格遵守公司纪律、认真学习、深刻反省,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但你仍然拒不接受、不认可、不签字、不配合。谈话结束后,在未履行请假程序的情况下,你再次擅自离开公司构成旷工。11月25日上午,你以所谓安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来公司,申明遵医嘱因‘焦虑、抑郁’需病休7天,之后离开。因你在公司与人力资源部的多次较长时间沟通,表达流畅、思路清晰,且你在2021年11月22日仍能去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精神状态显然与你自己所述的抑郁状态、焦虑状态相悖,故公司认为你提交虚假病假未予批准。在未履行请假程序的情况下,你再次构成旷工。为了再给你一个机会,公司决定派人陪同你进行复诊。11月29日你到公司后,步履稳健、表达清晰,并且能言辞精准地恐吓准备陪同你复查的公司同事,毫无抑郁焦虑状态。有鉴于此,公司认为你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集团现正式通知你,从即日起,正式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边某则主张其不认可《责令改进工作通知单》中对其所作的评价,其工作中并不存在所谓严重失职、渎职,所以其拒绝签字;其虽然带了一本《心经》,但是并没有在工作时间阅读此书;当时公司不给其配备工作电脑,所以其自己带了一台电脑来工作,并且没有连接公司的内网,不可能影响公司的数据安全。

边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提出要求L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仲裁请求。该委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329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边某的仲裁请求。边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L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金46000元以及绩效工资、加班费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L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000元,L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三分钟说法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