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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索赔的 “抄袭” 纠纷,
源于2份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5年初,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乙公司的《B市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重抄袭甲公司的《A市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
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一百余万元及维权开支n万元,并适用n倍惩罚性赔偿。
为支持其主张,甲公司提交了《侵权作品全文对比》,核心依据有二:
乙公司报告的整体布局、章节设置、编制体例与甲公司报告高度一致,分析思路及方案存在明显抄袭痕迹。
两份报告文字相似度高达 80%,部分段落完全重合。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往往占据 “举证便利” 的优势。而代理被告方 “死磕” ,不仅难度更高,更需要精准击破原告的权利基础——这也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挑战。
当你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成功打掉原告的权利基础时,所带来的专业成就感无可替代,这也是我喜欢在知产案件中代理被告方的原因之一。
核心抗辩与诉讼策略:
如何打掉原告的权利基础?
接受乙公司委托后,通过与乙公司的充分沟通和调研,笔者认为甲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A 市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身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作品”。
(一)三层论证,否定原告报告的独创性。
章节体例无独创性。
在章节设置方面,甲公司的目录结构与某机关单位于2022年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结构基本一致,不具有独创性。
报告内容无独创性。
在报告内容方面,甲公司的报告也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
将甲公司报告拆解后发现,其内容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与乙公司在先完成的相关报告内容相同或基本一致;
第二部分:与其他在先作品(包括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的项目工程方案、实施方案等基础资料)及共有领域信息相同或基本一致。
第三部分:剩余少量背景描述、技术方案通用表述及财务通用图表。
在剔除上述非原创内容后,甲公司报告的独特表达空间已极为有限,完全未达到文字作品所需的 “最低限度创造性” 标准,本质上仅是对现有资料的简单节选、罗列与重组。
编制方式无独创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需遵循行业特定规范,甲公司在通用框架下对资料进行机械整合,未体现任何个性化创作思路,也未付出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不符合著作权法对 “作品” 的核心要求。
(二)双重比对,辅助呈现案件事实。
为让审理法官清晰理解抗辩逻辑,笔者在诉讼中采取了 “双重比对” 的举证方式:
提交《甲公司报告来源比对表》,逐一列明其章节、内容与官方框架、公有领域资料、在先作品的重合之处;
提交《乙公司报告作品来源说明》,明确其内容的合法来源(含自有研究成果、公开合规资料等);
采用彩色标注方式制作对比文件:对完全相同、基本相同与不同部分使用不同颜色的字体加以区分,以便向法官更好地呈现甲公司报告不具有独创性的事实。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抗辩意见,认定甲公司主张权利的报告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期内,甲公司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思考:技术类报告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到底在哪里?
可行性研究报告这类技术性报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研究报告 著作权”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时未发现与本案相似的案件,但多数与技术类报告相关的判决都支持了原告的权利主张。
笔者认为,技术类的报告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还是在于该报告是否形成了独创性表达。
若报告仅遵循行业通用体例,对现有资料进行简单摘抄、罗列、重组,未体现任何个性化创作或创造性智力劳动,则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若报告虽以公有领域资料为基础,但在资料收集、汇总、分析、论证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如形成独特的分析框架、创新的解决方案、个性化的论证逻辑等),体现了作者的独立智力投入,则可能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笔者注意到,不少企业会将自行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虽然本案不涉及该问题,但在此也想提醒相关企业注意:
我国著作权登记实行 “自愿登记 + 形式审查” 制度,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不审查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
作品登记证书仅能证明 “该报告在特定时间由申请人完成”,不能直接作为 “作品具有独创性” 的法定依据。
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仍需结合案件事实,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个案判断。
结语
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文件,作为企业经营中的常见成果,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容易被忽视。希望本案能为相关企业提供了重要启示:
对于报告编制方而言,若想获得著作权保护,需在报告中融入真正的创造性智力劳动,避免简单照搬通用框架或现有资料;
同时切勿仅凭 “内容相似” 就主张侵权,更需判断自身报告的 “独创性”—— 这才是著作权维权的核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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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禹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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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士,10 年+科技与法律复合从业经验。曾创办软件公司,后在苏州头部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
现深耕不正当竞争与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擅长以技术思维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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