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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询问呢?是不是只要保险公司进行了询问,投保人回答了,法院就支持保险公司的询问呢?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涉重疾险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4)》中一则案例,以供参考。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人的明确询问,在对询问内容进行解释时,应采用严格的文义解释,保险公司主张对询问问题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9 日,蔡某投保重疾保险,保险金额为35万元。投保人需在电子投保单填写健康信息告知,其中询问内容包括:“19.您是否曾经患有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女性适用:乳房、卵巢、子宫疾病或其他妇产科疾病?”蔡某均勾选“否”。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2.4.1.1轻症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022年9月,蔡某被诊断为子宫颈原位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范围。另查,蔡某2021年9月体检报告显示HPV18阳性高危型HPV感染。TCT检测提示:无上皮内病变或恶性病变。
保险公司认为蔡某于2021年9月检查出HPV18阳性高危型HPV感染,属于“子宫疾病或其他妇产科疾病”,蔡某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故不同意理赔。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对保险人的询问,应当严格按照文义解释确定投保人询问的涵义,保险人对询问内容进行扩大理解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投保单健康询问第19项:“您是否曾经患有或被告知患有乳房卵巢子宫疾病或其他妇产科疾病”,并未明确询问是否感染HPV病毒。感染HPV病毒只是引发疾病的一种可能性,感染病毒不等同于患有妇产科疾病,且蔡某2021年体检报告亦显示TCT结果正常,根据上述体检报告,尚不足以得出蔡某已经患有妇产科疾病的结论,故某保险公司主张蔡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相较于投保人,保险人在医学专业知识、信息的获取与处理能力上具有明显优势,为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该模式下,义务人仅就保险人询问的内容承担告知义务,故对于哪些内容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应当妥善设置询问问题,进行明确询问。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核保时,对询问问题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进而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违《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如经合理精算,相关疾病或异常情况对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确有影响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健康询问内容,进行语义明确的询问,避免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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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治平,合伙人律师,2011年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河南颂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101201110586879,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红专路名门国际中心23层2309室,邮箱:11809142@qq.com,电话和微信均是1383729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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