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告|科技金融生态视角下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机制
科技金融有助于科技和金融二者的深度融合,对实现我国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梳理现有文献,指出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在科技金融生态中的重要作用;然后从生态视角提出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的意义,分析了当前二者的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动机制的建议。金融体系作为国民经济的循环中枢和核心战略要素,在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深度融合方面发挥着关键支撑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等重大部署,充分彰显科技金融工作的战略重要性。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科技金融政策也日益完善,为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机制的优化提供了新的契机。
已有研究对科技金融的理论内涵做了详细阐释,科技金融主要通过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多方市场主体协同努力,满足科技型企业在研发、生产、市场开拓等各阶段的资金需求(赵昌文等,2009;汪泉和史先诚,2013等)。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一个从创业投资服务初创期企业的早期融资需求,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接力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再到银行信贷、保险等金融环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张晓晶,2024)。鉴于科技金融的最大目标是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而创新的本质是一种经济活动(周路明和沈春蕾,2019),创新并非简单地等同于科研,而是产生新知识和技术两者的过程(曾国屏,2014)。本文认为科技金融表现出生态系统特征,并成为创新生态系统的子系统。一方面,科技金融以金融机构为主要载体,连接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所等其他机构,围绕促进资金、人才、知识等要素流动,与科技金融政策为主的生态环境共同构成科技金融生态。另一方面,科技金融生态以服务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与发展等为目标,服务于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与完善,因而成为创新生态系统的子系统,成为“科技金融生态”。科技金融生态中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具有筹集长期资金、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等功能,可以通过提供信贷、投行、咨询等一揽子金融服务,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多维度的支持以助力其成长,连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林毅夫等,2009;范从来等,2012)。此外,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枢纽,能够连接政府、投资机构、科技企业等多方资源,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生态网络(陆岷峰等,2015)。在科技金融政策驱动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搭建服务网络、创新组合式融资工具等途径,优化资金配置方向,为不同成长阶段的技术驱动型企业提供差异化支撑,在科技金融生态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科技金融生态中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探讨科技创业金融供给体系时,风险投资机构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有学者提出科技金融的本质是风险投资(李杨,2023)。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专业的投资分析和风险评估,筛选出技术具备突破性特征、团队执行力强和市场前景广阔的创新项目,为后者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战略规划等支持,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支持体系。风险投资机构不仅承担科技创新的高风险,还通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源链接能力,帮助企业克服成长过程中的研发、产业化、商业化等难题,成为科技金融生态系统中关键主体。综上,目前少有文献从生态的视角,将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视作科技金融生态中的两大关键载体,探讨二者如何通过业务合作产生紧密链接,进一步完善创新生态系统。因此,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实践出发,锚定构建科技金融生态的目标,提出加强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的有效路径。2016年原银监会、科技部及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指导意见》”)以来,通过递进式改革逐步构建起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框架。在此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协作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已具有一定基础。商业银行因属性、定位及资源禀赋的差异,在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时,形成了差异化的联动机制。政策性银行方面,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能最大限度协调资源服务企业。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资金规模大,通过发行专项债、联合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出资等方式筹集低成本长期资金,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硬科技项目;二是风险容忍度较高,政策性银行适用差异化监管规则,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而言更具备长期资金属性;三是可实现跨境联动,依托政策性信用,联合境外风险投资机构为境内外合作的科技项目提供“股权+贷款+担保”组合融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方面,五大国有银行依托庞大客户基数与综合业务牌照,构建“投贷联动+产业资本+场景金融”的业务链条,其特点包括:一是分层联动机制,总行层面参与出资共建国家级产业基金,分行层面联合地方国有风险投资机构开发区域特色产品;二是混合增信贷款,商业银行在给予投资项目跟投贷款的同时要求风险投资机构对贷款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股权质押;三是参与设立基金,积极响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相关通知,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陆续设立面向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成为壮大耐心资本的重要补充。股份制银行方面,以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为代表,以灵活机制与产品创新能力见长,其特点包括:一是创新结构化金融工具,包括创设认股权选择贷款(贷款利息与未来行权收益挂钩)、可转债等;二是数据驱动联动合作,利用信用数据与风险投资机构共建科创企业成长评分模型,优先对评分达标企业给予贷款,同时匹配提供增值服务。其他类型机构方面,互联网银行如微众银行,依托大数据与AI技术覆盖范围更广的早期科技企业,通过企业工商、税务、供应链数据构建风控模型,为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类金融机构如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投保贷联动”模式,依托自身担保业务积累的客户渠道和项目源,通过选取优质项目进行投资,同时匹配一定额度的担保银行贷款和短期资金贷款,提供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根据股权投资实施主体不同,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可划分为商业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机制、商业银行集团外部投贷联动机制。商业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机制。一是股权直投子公司模式。商业银行可依托其母行下属的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参与科技企业投资,同时由母行提供配套贷款。股权直投子公司模式在解决风险隔离、风险不对称等问题方面具有优势,通过子公司独立法人主体承担股权投资风险,避免风险向母行传导;母子机构共享客户尽职调查和贷后或投后管理数据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管理成本。二是资产管理子公司模式。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此外,国有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牌开展股权投资,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陆续成立6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私募股权一级市场募资提供了重要的资金补充,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助力打造更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商业银行集团外部投贷联动机制。一是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模式。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战略联盟,形成“跟贷+跟投”机制。风险投资机构负责项目筛选与领投,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进度分阶段匹配贷款,并通过“认股权协议”获取未来行权收益。商业银行为合作风险投资机构的已投企业或拟投企业提供贷款、票据结算及现金支付等多种服务,并约定贷款可按比例转为企业股权,即认股权。当达到认股权协议约定条件时,银行可行权将贷款转股权并出售,以股权转让溢价获利。二是产业发展基金模式。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与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形成资金放大效应;一方面各方实行风险分担,即政府产业基金为发生风险的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商业银行适度降低授信门槛,扩大授信范围;另一方面,该模式具有明显的产业导向,聚焦特定产业链,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于上游研发类企业,商业银行配套为中下游企业提供贷款。(一)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的政策体系仍待完善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的政策措施,但在政策协同、政策实施等方面仍面临一定的问题。首先,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同性。当前的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鼓励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扶持等方面,但在政策执行和监管层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协调机制,这导致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不确定性和风险。例如,欧阳卿(2018)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机构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限制了商业银行“直投直贷”的内部投贷联动模式的开展。其次,政策扶持力度有待加强。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科创型企业和风险投资行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扶持,但在资金规模、税收优惠、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限制了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联动过程中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例如,受经济增长动能不足的影响,国内部分地方政府可给予科创企业的基金规模或者奖励补贴金额存在不同程度的缩水或者降低预算。最后,政策环境对风险投资行业的退出机制也存在制约。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尚不完善,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相对有限,这影响了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积极性和长期发展规划,也限制了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联动过程中的合作深度和广度。
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体系上存在显著差异,是影响双方有效联动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传统主体,其风险偏好相对较低,安全性是首要考量的因素。商业银行在审批贷款时,非常重视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现金流、抵质押物以及信用记录等,以确保贷款能够按时收回。而风险投资机构则风险偏好相对较高,其投资于股权,非常注重企业价值所具备的高成长性,盈利性是首要考量因素。这种风险偏好上的差异导致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的风险评估标准。此外,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管理手段上也存在差别。商业银行拥有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对贷款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而风险投资机构则更多依赖于投资团队的专业判断和市场经验来进行风险管理。这种风险管理手段上的差异使得双方在风险控制和应对方面难以形成有效协同。例如,商业银行或因担心科创型企业的高风险而不敢轻易放贷,而风险投资机构则可能因看好企业的成长前景而愿意承担更高的风险,这种风险偏好的不一致可能导致项目难以落地或进展缓慢。因此,如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平衡双方的风险偏好成为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面临的重要挑战。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人才结构上的差异是影响双方有效联动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的人才队伍主要以经济学、金融学背景为主,具备丰富的信贷业务经验、财务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在面对科创型企业时,商业银行人员缺乏所服务行业的专业学科背景,难以准确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发展前景。加之,科创型企业大多财务不规范,使其原有管理经验难以发挥作用。风险投资机构的人才队伍则更加注重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在与科创型企业沟通时可以迅速建立行业认知和达成共识。风险投资机构通常按照行业划分投资业务团队,人员多拥有相关行业学科背景,能够深入了解企业的技术特点、市场潜力以及竞争格局。这种人才结构上的差异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在筛选和投资科创型企业时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由此也带来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沟通障碍和认知偏差。商业银行可能因缺乏对所投资行业的深入了解而难以与风险投资机构形成有效沟通,风险投资机构也可能因商业银行对科创型企业的审慎态度而导致合作受阻。因此,如何加强双方的人才交流和培训、提升商业银行对科创型企业的认知能力和服务水平成为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面临的重要课题。(四)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的激励机制尚不完善激励机制是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联动过程中的重要支撑和保障。然而,当前双方在联动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合作效率和协同效应的发挥。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主要侧重于传统的信贷业务考核和风险管理指标,缺乏对投贷联动等新兴业务的激励和支持。2016年《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投贷联动要做到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如此才可以使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建立正向循环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实践表明,受到法律或者政策原因,商业银行提供债权类融资时大多选择了认股权的模式,虽然拿到了期权但并没有将股权转化为现金价值。而投资收益的变现又受到资本市场政策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资本市场政策变动导致上市退出路径受阻。究其原因,其一在于该模式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认股权的行权决策常因信息不对称而趋于保守,决策者为规避审计风险,倾向于对所有企业行使权利,从而导致部分资质欠佳的企业被纳入投资范围。其二则体现为道德风险。由于商业银行获取认股权的成本较低,通常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企业在行权阶段可能质疑其获取股权的合理性与对价,甚至否认认股权的有效性,忽视了银行在承担高风险情况下所提供的信贷支持。与此同时,风险投资机构的激励机制亦存在缺陷。尽管其考核以投资回报为核心,但在与商业银行合作时,仍面临如何平衡短期收益与长期战略、如何有效激励团队深度参与投贷联动项目等问题。(一)现有法律体系和政策方面需要给予投贷联动更多支持建议在法律层面建立分层准入机制,在保持主业务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通过设立专业服务平台,开展组合式资金支持业务。同时,应构建配套的监管工具箱,重点完善动态风险评估机制与弹性资金储备规则,针对不同创新项目的阶段特征和风险属性,设计差异化的风险缓释方案。例如建立风险等级动态模型,将项目成长周期、技术研发进程和成熟度、经营发展情况等维度纳入评估体系,形成与创新活动不确定性相匹配的缓冲储备机制,从而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增强金融供给的适配性。此外,应构建更适应创新业务特性的绩效评估体系,建议在保持业务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风险包容机制,推动考核方式从传统单点考核模式转向对服务团队在项目全流程中的综合贡献进行周期性评估。(二)建立适应投贷联动发展的人才队伍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议商业银行将人才建设置于战略高度,系统构建适应科创金融需求的复合型专业队伍。一方面要强化内部培养机制,提升团队综合能力。建议制定投贷联动业务专项培训计划,邀请科技领域专家与投资机构专业人士参与教学,帮助员工把握科技前沿动态与风险管控要点。建立科学轮岗制度,遴选潜力人才跨岗锻炼,通过在信贷、投资及科技金融等岗位流动,培育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骨干。另一方面,积极从外部引进具有丰富科技金融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具有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工作经验的人才和具有理工科背景的科技型人才,不断培养打造具有科技创新投资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提升团队整体专业水平。建议构建与科创企业成长阶段相匹配的梯度信贷产品体系。在种子期和初创期,针对企业订单差异性大、交付周期短等特点,重点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性和团队实力,可提供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为主的产品;在成长期,结合企业的订单情况、市场份额等因素,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可考虑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同时,完善认股权产品保障措施,更好实现投资收益。商业银行在提供信贷支持时,应提供必要保障措施防范道德风险、提高风险容忍度,赋予其在未来一定条件下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获得股权收益权的选择权,有效锁定企业未来投资价值,如此不仅满足企业当期资金需求,又使商业银行在固定利息之外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增值收益,实现投资收益弥补甚至覆盖贷款风险损失。建议商业银行加快构建多层次、跨领域的科创金融协同机制,全面提升对早期科技创新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与覆盖水平。在产学研协同方面,建议通过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联合开展项目筛选与评估,系统挖掘具有市场化潜力的科研项目,为处于概念期和种子期的科技企业提供源头支持。在平台与资本协同方面,建议积极对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资源,并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深度合作关系,支持商业银行主动嵌入区域科技创新生态。通过信息共享、项目共荐等机制,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拓展项目来源,完善企业评估。鼓励银行为科创企业提供涵盖融资规划、财务顾问等一站式服务,形成“金融+平台+投资”的服务闭环,显著提升银投联动的精准度与服务效能。作者:李金昊,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雅婷,资本市场学院;邢洋,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
摘自:《商业经济研究》
声明:本报告为参与专家研究成果,所含观点、结论仅为相关专家个人或团队的意见,报告旨在提供信息和学术参考,不代表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的官方立场、政策或投资建议。内容来源:人大深圳金融高等研究院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