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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市场调查,潮玩仿冒案定音,泡泡玛特胜诉!

   日期:2026-02-27 16:27: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法院依职权市场调查,潮玩仿冒案定音,泡泡玛特胜诉!

法院依职权市场调查,

潮玩仿冒案定音,

泡泡玛特胜诉!

01

基本案情

01

诉讼主体情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是“SKULLPANDA 夜之城”系列中“执法者”“夜之守护”“心灵捕者”“冥想者”“热血少女”五款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是“朋克岛”系列盲盒的生产销售者。

02

基本事实 

北京泡泡玛特公司旗下 “SKULLPANDA 夜之城” 系列盲盒自2022年上市销售后,凭借独特的风格与造型设计及广泛宣传,相关商品装潢获得极高的市场热度。

(图片仅供理解案情使用)

被告深圳某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生产销售“朋克岛”系列盲盒,其中“侠客”“机械兵”等六款商品在整体造型、头身比例等特征上与泡泡玛特“夜之城”系列的五款商品高度相似。

泡泡玛特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

针对本案,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来到展会进行公众评议活动,以随机抽取潮玩商品消费者或经营者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市场调查。经统计,69份问卷中共有42份受访者认为被诉侵权盲盒属于涉案盲盒商品或者认为与泡泡玛特公司存在特定关联。

02

双方主张

01

泡泡玛特公司主张:

某某科技公司的“朋克岛”系列盲盒商品与其“夜之城”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夜之城”系列盲盒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品在整体与主要部分方面非常相似,二者构成近似装潢;某某科技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被诉后仍选择申请与泡泡玛特公司相同的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相关平台账号、店铺首页、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00万元。

02

某某科技公司主张:

一审法院在已经判决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超出泡泡玛特公司起诉范围,且违反侵权认定逻辑,泡泡玛特公司的涉案五款商品装潢并非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某某科技公司的“朋克岛”系列六款商品的装潢与泡泡玛特公司“夜之城”系列的五款商品的装潢不同且不会造成混淆。

03

争议焦点

一、 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 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04

法院推理

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判断原则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泡泡玛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早于被诉侵权作品的发布时间,某某科技公司具有接触的可能。

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关键是两者相似的部分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及相似部分是否属于泡泡玛特公司独创性的表达,美术作品的表达在于线条、色彩等美术元素的具体运用而构成的造型。经比对,泡泡玛特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的相似之处主要在于:风格均为赛博朋克风,坐姿均为双腿岔开、双手放在双腿中间,头身比例均为头大身小、比例接近1:1。造型的风格属于思想范畴,双腿岔开、双手放在双腿中间的坐姿以及头大身小的设计并非泡泡玛特公司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两者在线条、色彩等美术元素方面的具体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01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不必然导致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系不同法律关系,保护的为不同法益。在侵权认定层面,其中一种指控不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指控不成立,应当分别审查和评价。

02

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双方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为前提。本案中,泡泡玛特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为同业竞争者,符合这一前提要件。

03

涉案“夜之城”系列盲盒属于

商品装潢

“夜之城”系列五款盲盒的外观不属于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故不属于商品包装,但属于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上附加的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属于商品装潢

04

涉案“夜之城”系列商品装潢

具有“一定影响”

根据泡泡马特公司提交的财报、新闻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夜之城”系列盲盒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范围广,渠道多,数量大,金额高;该系列盲盒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热度高,宣传范围广且在各大热门排行榜上均榜上有名。以上事实显示“夜之城”系列盲盒商品知名度和美誉度高。涉案五款“夜之城”系列盲盒商品的装潢在设计元素的选择、组合与搭配上体现了其独特安排,经过泡泡玛特公司大量、广泛使用和宣传后,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夜之城”系列五款盲盒商品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05

某某科技公司实施了仿冒他人

装潢的行为

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仿冒行为,关键要看被诉“朋克岛”六款玩偶的装潢与“夜之城”五款玩偶的装潢是否相近似,并达到会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效果。参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法,本案中判断二者装潢是否近似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对二者装潢的整体和主要部分均进行比对,对该五款玩偶装潢的保护范围的认定应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1)相关公众的范围

首先,虽然涉案“夜之城”系列盲盒在线上销售,但技术上能够为一般大众消费者接触到不代表一般大众消费者通常均会对该类商品予以实际接触或关注,应避免过于泛化相关公众的范围。

其次,涉案商品属于满足相关消费者精神需求的产品,不属于一般大众消费者都会接触的生活必需品或消费品。

最后,对相关公众范围的分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状态为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涉案商品的相关群体已经扩大至一般大众消费者。

此外,经营者实际参与到商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也需要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

综上,本案的相关公众是指与涉案装潢所标识的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商品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2)关于被诉侵权装潢与涉案装潢的比对

法院将被诉“朋克岛”系列六款玩偶与涉案“夜之城”五款玩偶的装潢从整体形状、装饰特征、姿势特征等方面逐一分组进行比对,通过对相同点与区别点的分析,法院认为:其一,头身比、脸型等基本身体特征是人偶商品的主要识别部分;其二,标志性装饰、姿势、颜色等体现人偶商品特色的特征是主要识别部分,容易为相关公众所感知。其三,其他非标志性特点的姿势特征和发型、妆容等装饰特征一般对人偶商品的识别不具有显著影响。其四,艺术风格与涉案装潢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间接性,也应予以考量。

具体到本案,6组对比中基本身体特征、标志性特征等主要识别特征均相同或高度近似,仅在细节处存在细微差别,部分差别亦属于相同风格元素的替换。根据涉案商品的消费习惯、涉案装潢风格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装潢在整体、部分主要特征和风格上与涉案装潢相近似,二者在次要特征上的区别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来源上的联想,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装潢容易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3)关于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分析

本案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商标使用、许诺销售商品时的全款展示图、被诉商品销售单价、隐藏款比例均与泡泡玛特公司的涉案商品相同,此种行为增加了相关公众的识别难度,进一步增加了二者的混淆可能性。

(4)关于“公众评议”活动的认定

首先,本次市场调查由法院组织,全程公证记录,组织者立场中立、调查程序合法规范,调查内容围绕案件展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其次,调查对象均为随机抽取的展会现场消费者或经营者,通常情况下属于潮玩商品领域内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属于本案相关公众。

再次,调查问卷未向调查对象披露任何调查目的或案件信息,避免了潜在引导,符合客观、中立的原则;该提问附图仅展示了被诉侵权装潢图片,未提供涉案装潢图片,符合隔离比对的原则

最后,调查问卷的结果仅起到辅助性作用,并非决定因素,对样本数量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涉案装潢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应予以较强保护,故在实际混淆的达到一定比例就应当对调查作出具有混淆可能性的倾向性结论。

(5)关于利益平衡的考量

泡泡玛特公司的合法商业模式依赖于对其角色形象等装潢权益给予合理范围的有效保护,而某某科技公司的合法经营在被诉侵权装潢之外仍然有广阔的设计空间,其模仿泡泡玛特公司主要设计特征的行为仍然属于搭便车行为,应予以有效规制。

综上,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05

判决结果

一、某某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泡泡玛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5,932.53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二、驳回泡泡玛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06

本案启示

本案判决以严密推理厘清了商品装潢类不正当竞争的裁判逻辑,本案更是全国首例依职权市场调查的实践,为知识产权司法证明提供了创新范式,具有双重示范意义。

在法律适用层面,一审与二审法院的论证体系可以达到完整且具有指引性的效果。判决明确区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强调著作权不侵权不等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明确原被告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涉案盲盒属于商品装潢这一属性前提。在所有前置要素论证扎实的基础上,法院紧扣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涉案装潢已形成稳定的来源指向性,具有一定影响;在此之后采用科学的比对方式,通过明确相关公众范围、隔离状态下主要识别特征与细微差别对比,结合行为人的攀附意图与混淆可能性,并以市场调查结果予以辅证,层层递进完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为新消费领域的仿冒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依职权开展市场调查的案件,突破了传统书面审理的局限。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在潮玩展针对相关公众开展的问卷调查效力,将科学抽样、隔离比对的市场数据与法官的法律判断相结合,直接以消费者认知佐证混淆可能性。这一举措对新型消费业态中“相关公众混淆”的证明提供了新的思路,为类似案件的事实查明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彰显了司法主动回应产业需求、以创新方法保护创新成果的价值导向。

案号:(2024)粤03民终11207号

正文图片来源:https://detail.1688.com/offer/904319587114.html

封面图片来源:https://post.smzdm.com/p/a6077den/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24级研究生陈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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