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正为基,出新为翼。2025年,在资产管理行业的框架进一步完善与市场需求迭代升级的双重驱动下,完成了从“风险化解”到“质量提升”的关键转型。后资管新规时代的制度红利与挑战并存,行业告别规模竞赛的粗放增长,步入“合规立企、专业制胜”的全新周期。
本年年鉴将循着2025年监管革新的脉络、司法裁判的导向与市场实践的足迹,解码行业转型逻辑,展望未来发展路径。
一、资产管理行业现状
规范发展与结构优化并行
(一)规模稳增与结构升级的双重特征
2025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在高质量发展导向下实现“量稳质升”。
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规模达到179.33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1%【1】,增速虽较前两年放缓,但增量主要集中于标准化资产、普惠金融及绿色投资领域,结构持续优化。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资管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合计管理规模为 80.03万亿元,占全行业比重提升至44.6%【2】,头部机构集中度进一步上升,行业“良币驱逐劣币”效应凸显。

从资产投向看,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末,资管产品中标准化资产配置比例达61.2%,较2024年末提升约4个百分点,首次突破六成,债券型基金规模为7.89万亿元,同比增长12.1%;股票型基金规模为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5.9%;指数型基金(含ETF)规模为2.95万亿元,同比增长21.6%【3】;投向房地产领域的资管计划余额为1.87万亿元,较2024年末下降约18%【4】。存量风险加速出清,仅优质房企项目及保障性住房融资获得资金青睐;境内绿色信贷余额为32.6万亿元【5】,绿色债券存量为3.1万亿元,成为行业增长新引擎。
(二)年度核心事件:风险出清与生态重塑
2025年,资管领域在强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共同作用下,风险处置进入“收尾攻坚”阶段,行业生态加速重塑。
核心事件包括:
中融信托自2023年9月公开承认部分产品无法按期兑付以来,这家曾经的信托巨头正式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由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提供托管管理服务。2025年部分产品实现兑付突破,如“中融-君瑞175号”累计兑付本金比例约86.54%,“中融-洪熙90号”于2025年7月14日全额兑付,“中融-安盈23号”实现8962.3万元全额本息兑付。但截止至目前,风险处置仍面临严峻挑战。
2025年4月,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无法主导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自2024年11月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标志着民生信托正式从大股东处"出表"。
2025年ABS市场活跃,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化解的重要渠道。全年ABS市场发行规模达23,250亿元,同比增长14%,创四年来新高。企业ABS表现尤为突出,发行规模14,133亿元,同比增长约20%。城投平台通过ABS、类REITs等工具盘活存量资产成效显著。
私募基金行业在2025年经历了深刻的结构性调整,据证券时报网数据,截至2025年12月14日,年内已有115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注销登记。私募基金行业进入“常态化出清”阶段,行业合规率或将显著提升。
2025年,REITs市场在碳中和与新能源领域实现重要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行业范围清单》,为绿色双碳项目的证券化提供了明确路径,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资管行业“跨界融合”特征显现,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合作推出“固收+FOF”产品,保险资管机构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比例提升,行业协同效应逐步释放,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与深度进一步拓展。
二、法律及监管制度的革新
精准监管与分类施策
(一)监管逻辑升级:从“全面覆盖”到“精准画像”
2025年,资管领域监管延续“强监管、防风险”基调,但监管方式从“一刀切”转向“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机构、不同风险等级产品建立差异化监管体系,既筑牢风险底线,又为合规创新预留空间。
全年监管政策出台呈现“数量减少、质量提升”特征,核心聚焦于细化规则、填补漏洞、强化执行,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变。
(二)年度核心法规与政策解读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第8号,发布日期:2025年9月12日,施行日期:2026年1月1日)
该办法是信托业基础性规章近二十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确立“受托人定位”为核心,明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目标。全面重构业务范围,聚焦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严禁通道、资金池等非本源业务。强化股东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在危机时提供资本与流动性支持;注册资本门槛提升至5亿元;设立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同时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推动信托公司从“类投行”向专业化受托机构转型,标志着进一步弱化影子银行属性。
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发布日期:2025年7月13日,施行日期:印发之日起)
作为首部全国统一的地方AMC监管规章,该办法填补了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空白。明确地方AMC以“化解区域性金融与实体经济风险”为首要目标,限定其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且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比例不低于30%。严格禁止虚假出表、协助逃废债、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要求不良资产收购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原则,处置须公开透明(如5000万元以上项目需省级以上公告)。建立“省级负总责、总局定规则”的监管架构,推动地方AMC从“套利通道”回归风险化解本职。
3.《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25〕第45号,发布日期:2025年6月,施行日期:2025年6月1日)
虽非狭义资管法规,但对央企旗下金融与投资平台(如中投、国新、诚通等)的资管布局具有深远影响。办法强化发展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要求中央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向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明确董事长为规划第一责任人,发展规划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并与预算、投资、考核联动。重点指标纳入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此举引导央企系资管机构从“规模扩张”转向“服务国家战略”,提升资本配置效率与产业协同能力。
4. 《关于规范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通知》(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发布日期:2025年4月,施行日期:2025年7月1日)
该通知首次实现对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产品等四类资管产品的统一信披标准,落实“同类业务、相同标准”。要求披露内容覆盖产品要素、底层资产、风险揭示、费用结构及业绩归因,强调“简明、一致、可比”。明确管理人是信披第一责任人,托管人负监督义务。引入“关键信息摘要”制度,提升投资者理解效率。此举大幅压缩模糊表述空间,遏制“挂羊头卖狗肉”式产品设计,强化投资者保护与市场透明度。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证监会〔2025〕第5号,发布日期:2025年11月,施行日期:2026年1月1日)
作为《私募条例》(2023年施行)的配套细则,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运作与退出机制。明确“专业化经营”原则,禁止兼营P2P、保理等非私募业务;强化实控人、高管诚信记录审查;要求股权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全年注销超3200家不合规机构后,细则确立“扶优限劣”导向,推动行业向头部集中。同时加强托管人职责,防范挪用风险,为长期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三、资管领域司法聚焦
裁判规则细化与责任边界清晰
(一)年度案件核心特征
2025年,资管领域司法审判延续“穿透式思维”“监管协同”理念,案件审理呈现“三大转变”:

全年各地金融法院发布资管类典型案例40余件,其中北京金融法院“某私募管理人违规募集案”、成渝金融法院“信托公司未充分揭示底层资产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案”成为标杆判例,为行业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1. 管理人“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形式合规”到“实质有效”
2025年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勤勉尽责”不能仅满足合同约定的形式义务,需达到“专业机构应有的注意程度”,核心审查“募投管退”全流程的实质履职效果。
典型案例
北京金融法院在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背景:2017年3月,“某契约型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017年4月,某投资者,某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某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签订《某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投资方向、基金存续期限、基金管理人采取的风控措施等内容。某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转入100万元。后由于投资标的公司违约,某基金公司未能如期对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兑付。某投资者认为系因某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出现回款不足,无法兑付。因此,某投资者诉至法院,要求某基金公司赔偿本金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裁判规则延伸:在该起案例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尽职调查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1)管理人在尽调过程中仅对投放情况进行调查,未对投资标的公司、下游合作公司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开展调查,存在疏漏;
(2)投资标的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在先质押登记情况,导致管理人无法对该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据此,法院认为管理人未完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与投资者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管理人的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管理人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指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继受投资者在案涉基金后续清算中享有的权利。
2. 中介机构责任:从“连带追责”到“比例划分”
随着《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实施深化,2025年司法实践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更加精准,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确定责任比例,避免“一刀切”连带追责。
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初751号案件。2025年10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背景:此案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债券虚假陈述案为大背景,投资者在本案中进一步向华信债券虚假陈述案涉案中介机构:2家主承销商邮储银行、中金公司;1家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家评级机构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1家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张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延伸:法院首次引入专业金融模型分析,认为投资者的总损失(2.32亿元)中,仅有约55%(1.28亿元)被认定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其余归结于市场风险因素等),法院只要求中介机构对此过错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负责。
按照“过罚相当”责任原则,法院根据各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将责任测算精确到了0.5%,具体为:2家主承销商:邮储银行、中金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1家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3%赔偿责任;2家评级机构:联合资信承担1%赔偿责任,中诚信国际承担0.5%赔偿责任;1家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0赔偿责任。
3. 托管人责任:从“形式监督”到“实质履职”的边界
2025年司法实践进一步厘清托管人责任边界,明确托管人不仅需履行“投资指令表面一致性审查”的形式义务,还需对“明显违规的投资行为”承担实质监督责任。
典型案例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民生信托至信10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诉民生信托及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二审案件。2025年9月26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案件背景:2020年8月,民生信托发行“至信10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13.5亿元),公开宣称资金用于融资方流动资金周转,吸引投资者认购。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作为“至信1071号”的资金保管人及监督方,依据信托文件负责信托资金的保管、划付及资金使用监督。2021年10月,北京银保监局出具《举报调查意见书》,明确认定民生信托存在三项违规:未如实说明抵押物评估情况、未披露信托资金实际投资范围、未充分揭示项目风险。监管结论直指民生信托的信息披露欺诈及资金挪用问题。信托产品兑付违约后,投资者以“信托财产被挪用、管理人未尽责”为由提起诉讼,并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作为托管人未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延伸: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对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责任的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及《信托法》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监督义务虽非“全面管理责任”,但其作为信托财产的“看门人”,对资金流向的异常性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未履行基本核查程序,过错程度与损失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为4%,故维持原判。
四、2026年资管领域法律服务的三大趋势
聚焦争议解决案件新动态
2025年资管行业的转型与革新,推动争议解决案件呈现“类型多元化、责任精细化、程序高效化”的新特征,也为2026年法律服务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法律服务不再局限于“事后争议解决”,而是深度融入资管产品“募投管退”全流程,尤其在争议预防、案件应对、责任划分等环节的价值愈发凸显。以下结合争议解决案件新动态,解析2026年资管领域法律服务的核心趋势:

(一)争议预防前置化:从“事后救火”到“全流程风险隔离”
在争议案件数量攀升与责任认定趋严的双重压力下,资管机构对“争议预防”的需求远超事后应对,法律服务从“合规审查”升级为“全流程争议风险防控”。
产品设计阶段,需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告知条款”“司法管辖约定”等核心内容,从源头减少争议隐患;在投后管理阶段,建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排查资金流向合规性、项目运营风险,对可能引发争议的苗头性问题(如项目收益未达预期、资金用途偏离)及时出具应对方案;
在产品兑付阶段,协助设计“争议调解前置条款”,提前对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为潜在争议预设高效解决路径,降低诉讼成本。
(二)争议责任认定精细化:个人责任与多方责任划分成核心焦点
司法实践中“追个人、分比例”的裁判导向,推动争议案件责任认定愈发精细化,法律服务需聚焦“个人责任界定”与“多方责任划分”两大核心。
在个人责任方面,董监高、核心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风控负责人)因“未尽勤勉义务”被追责的案件持续增加,律师需为机构搭建“个人履职合规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边界,留存履职记录,在争议发生时协助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避免个人责任不当扩大;在多方责任方面,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中介机构的责任划分成为争议核心,律师需结合案件事实与监管规则,精准论证各方过错程度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如代销机构“误导销售”的举证、托管人“实质监督义务”的履行情况等,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责任认定结果。
(三)争议证据准备专业化:电子数据与穿透式举证成关键
资管争议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直接决定裁判结果,2026年法律服务将高度聚焦“电子数据存证”与“穿透式举证”两大核心。
随着资管业务数字化转型,交易记录、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主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电子数据易篡改、易丢失的特点增加了举证难度,需建立“电子数据全流程存证体系”,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固定投前风险揭示录音、投中交易指令、投后信息披露记录等关键证据,确保争议发生时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同时,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争议案件中,“履行有效举证”成为核心要求,需在律师指导下梳理资金流向图谱,穿透核查底层资产实际状况,准备“资金划转凭证、底层项目协议、关联关系证明”等连锁证据,证明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的关联性,为责任认定提供关键支撑。
五、结语
2025年,资产管理行业在规范中前行,在创新中突破,完成了从“风险出清”到“质量提升”的关键一跃。监管的精准化、司法的精细化、市场的专业化,共同推动行业告别“野蛮生长”,步入“守正出新”的全新发展阶段。
2026年,随着差异化监管体系的完善、创新产品的涌现、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资管行业将面临更多新机遇与新挑战。法律服务作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守护者”与“赋能者”,需紧跟行业转型步伐,不断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数字化服务能力,为资管机构合规创新保驾护航,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守正者稳,出新者进。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资产管理行业与法律服务行业将携手前行,共同书写“规范、透明、专业、高效”的行业新篇章。
【参考文件】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注释)
【1】中信金控《国内资产管理行业报告(2025年三季度)》 重磅发布,洞察行业新态势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5年12月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2025年12月18日发布的公募基金数据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2025年11月《关于影子银行与交叉金融业务风险监测通报》

【5】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三季度绿色金融发展报告》

主笔人

牟菲
浩天全国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 牵头合伙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mufei@hylandslaw.com

阎慧鸣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yanhuiming@hylandslaw.com

李明瑞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limingrui@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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