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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涉重疾险纠纷审判白皮书》之投保人询问的涵义应当严格按照文义解释确定

   日期:2026-02-10 11:04: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涉重疾险纠纷审判白皮书》之投保人询问的涵义应当严格按照文义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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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人的明确询问,在对询问内容进行解释时,应采用严格的文义解释,保险公司主张对询问问题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9日,蔡某投保重疾保险,保险金额为35万元。投保人需在电子投保单填写健康信息告知,其中询问内容包括:“19.您是否曾经患有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女性适用:乳房、卵巢、子宫疾病或其他妇产科疾病?”蔡某均勾选“否”。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轻症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022年9月,蔡某被诊断为子宫颈原位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保险范围。另查,蔡某2021年9月体检报告显示HPV18阳性高危型HPV感染。TCT检测提示:无上皮内病变或恶性病变。

保险公司认为蔡某于2021年9月检查出HPV18阳性高危型HPV感染,属于“子宫疾病或其他妇产科疾病”,蔡某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故不同意理赔。

【裁判结果】

HPV18阳性是否属于询问条款中的"子宫疾病或其他妇产科疾病"?

本案中投保单健康询问第19项:“您是否曾经患有或被告知患有乳房卵巢子宫疾病或其他妇产科疾病”,并未明确询问是否感染HPV病毒。投保人认为,HPV感染只是病毒感染状态,不等同于疾病;且询问条款未明确列举“HPV感染”,不应承担未告知责任。感染HPV病毒只是引发疾病的一种可能性,感染病毒不等同于患有妇产科疾病。从文义边界来分析,“疾病”(Disease)与“感染”(Infection)在医学上属不同概念。HPV感染是病原体携带状态,而"子宫疾病"需达到临床病理诊断标准(如宫颈炎、宫颈病变等)。

退一步讲,蔡某2021年体检报告亦显示TCT结果正常,TCT检测"无上皮内病变"证明被保险人当时尚未发展至疾病阶段,仅为病毒携带。尚不足以得出蔡某已经患有妇产科疾病的结论。保险公司若主张"感染即疾病",需承担医学上的举证责任,必须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对保险人的询问,应当严格按照文义解释确定投保人询问的涵义,保险人对询问内容进行扩大理解的,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经营者,若认为HPV感染对承保决定有实质性影响(Material Fact),应当在投保单中明确设置"是否曾感染HPV病毒"或"是否有宫颈上皮内病变"等具体询问,而非在理赔时通过扩大解释追溯。

法院判决体现了合理期待原则(Reasonable Expectations Doctrine)的适用:首先,保险人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拥有更强的医学核保专业能力,应当预见HPV感染与宫颈癌的关联性。其次,条款设计缺陷:若保险人希望排除HPV携带者,应通过明确列举或加粗提示实现,而非依赖兜底条款"其他妇产科疾病"的模糊性。

相较于投保人,保险人在医学专业知识、信息的获取与处理能力上具有明显优势,为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采取“询问-告知原则”的立法模式。在该模式下,义务人仅就保险人询问的内容承担告知义务,故对于哪些内容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应当妥善设置询问问题,进行明确询问。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核保时,对询问问题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进而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违《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如经合理精算,相关疾病或异常情况对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确有影响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健康询问内容,进行语义明确的询问,避免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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