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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专题”闭门研讨会成功举办

   日期:2026-02-03 22:57: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关注 | “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专题”闭门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6年1月29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高端智库(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主办的“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专题”闭门研讨会在京成功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的司法实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校学者教授,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等研究机构专家近10人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参会。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等要求,本次研讨会基于司法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以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热点问题为靶向目标,汇聚司法实务专家、高校学者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智慧和思考,融合贯通一线审判经验、最新理论研究和行业创新做法,助力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路径探索。

第一单元 主题发言与自由研讨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介绍《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研究报告》情况。李俊慧部长对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年度趋势、地域及案由分布、“三审合一”、案涉数据类型、泄密主体类型、商业秘密认定考量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及未适用原因等情况进行数据解读,并针对具体问题及研究报告完善,征求与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李俊慧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三级高级法官李迎新围绕数据权益法律界定、商业秘密权利属性及司法保护适配性展开。他认为数据权益无法定赋权,不属于绝对财产权,应纳入民事利益范畴,其客体为数据集合而非单一数据或服务行为。他指出商业秘密不具备绝对排他性,与数据流通存在张力,司法保护需限定于合法、经实质加工的未公开数据集合。秘密性认定应聚焦体系与相对秘密,排除简单汇编,侵权认定需适配数据特性,平衡保护与流通、个人企业与公共利益。

李迎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三级高级法官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方辉以《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权益保护的边界厘定》为题进行发言。以所承办的案件为例,该案中某数据产品经三层数据加工形成,侵权方通过反向破译引流侵权,法院认定其同时侵害商业秘密与数据权益,支持两倍惩罚性赔偿3000万。他指出二者在权利基础、客体、主体等五方面存在差异,实践中面临秘密性认定、保密性要件冲突等交叉问题,建议建立分层分类保护规则,适配数据要素市场化需求,兼顾保护强度与数据流通价值。

刘方辉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以《平台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分析》为题进行发言。聚焦某数据产品行政诉讼案中,用户廖某某泄露账号被判侵权,探讨平台数据交易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她指出数据产品虽存在有限封闭性、知悉者较多等特点,但满足获取限定、保密措施到位等条件时,即便交易量级大仍可适用商业秘密保护。同时强调对于数据抓取正当性的判断,仍然需要关注反法与相关行政法规、刑法规制的协调,仅从反法角度作出判断可能会有失偏颇。

宋 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指出商业秘密保护门槛高,数据权益保护制度供给呈散点状态。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要件在数据场景下需适配性解释,但不可过度泛化。当前数据权益保护依赖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多重制度,建议细化未认定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因分类,关注反法数据专款与合同保护等的衔接,构建多重保护框架,重视民刑交叉及三审合一案件的程序处理。

杜 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蒋舸认为数据权益难以统一定性,其权益归属需按具体类型分而治之,原告可叠加主张多重权益但需逐一论证。商业秘密呈财产化趋势,其认定核心是给公众行动自由明确预期,秘密性不以局部可触为判断标准,而应看整体是否易获得,合理保密措施需随技术发展动态调整。新《反法》第13条第三款适用有限,应优先通过商业秘密制度保护数据,避免落入道德评价误区。

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施小雪从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老问题两方面展开:新问题集中在数据商业秘密三性认定的适配性,如公开数据创造性标准、保密措施界定等;老问题则是刑事保护成本高、区域差异大等。她建议优先通过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强化民刑衔接,精细化分析高额判赔及惩罚性赔偿案例,建立共享专家库,探索鉴定费用分担机制,分区域研究刑事案件特点以优化保护对策。

施小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人工智能模型参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数据流通合规等问题展开。其中,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数据要素研究部侯增峰分享有关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进展,以及数据流通安全合规相关指引文件研究,同时指出企业因商誉顾虑不愿提供数据、并以电力数据为例,体现商业秘密界定难导致流通受阻等现实问题

侯增峰 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数据要素研究部干部

第二单元 会议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作总结发言。秦法官表示,本次报告及时且具价值性。他强调商业秘密“三要件”均具弹性,法律未禁止数据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同时坦言当前数据权益保护面临客体界定、保护范围、诉讼保全、停止侵权执行等诸多困惑,数据跨学科、跨部门特性增加了裁判难度,希望专家学者持续提供智力支撑,共同探索实操性裁判规则。

秦元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级高级法官

        本次会议围绕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专题,与会嘉宾共同深入探讨了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提出了许多富有洞见的观点和极具前瞻性的建议,为司法大数据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智力指导和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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