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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处罚落地,定期报告重大遗漏,投资者可索赔

   日期:2026-02-03 01:15: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八一钢铁处罚落地,定期报告重大遗漏,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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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证券索赔征集中

八一钢铁处罚落地,定期报告重大遗漏,投资者可索赔

2026年1月30日八一钢铁(600581)、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前,在2025年11月8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在2025年12月20日收到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凡在2023年4月18日—202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且亏损,并在2025年11月7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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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22年至2024年,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其中,2022年至2024年八一钢铁分别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亿、28.1亿、25.14亿。2022年至2024年八一钢铁分别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亿、27.7亿、25.34亿。

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然而未及时披露此关联交易,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八一钢铁及八钢集团董事长吴彬,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均是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监管局对八一钢铁、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0万元、400万元罚款。对以上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共计7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八一钢铁及相关人员还收到了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八一钢铁未及时将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2024年少计提折旧1894.5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另外,2026年1月26日八一钢铁披露了《2025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5年归母净利润亏损18.50亿元-20.50亿元。预计2025年扣非净利润亏损19.00亿元-21.00亿元;预计2025年末净资产为亏损17.60亿元-19.50亿元,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之“(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在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冠以“*ST”。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股票索赔区间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凡在2023年4月18日—202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且亏损,并在2025年11月7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END

索赔请准备以下材料:

1、去证券公司打印对账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账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费用:

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如案件败诉也无需支付律师费

附:股票索赔于婷婷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婷婷律师

公众号:于婷婷律师证券团队

手机:13262849529

微信:ytt13062849521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3层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附: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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