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减速机  履带  带式称重给煤机  链式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北京西城区法院《涉重疾险纠纷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日期:2026-01-31 09:52: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北京西城区法院《涉重疾险纠纷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点击以上蓝色专业保险索赔武治平律师”关注武治平律师保险索赔团队,获得更多保险理赔知识。

投保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健康问题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人告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影响着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及保险费的变化。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权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常常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而拒赔,有些情况,并不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是保险公司的询问的问题不具体而导致,从而形成纠纷。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512月23日发布的涉重疾险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4)》中一则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八】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黄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通过网络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以加黑加粗、强制阅读等明显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若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未直接展示免责条款,或未以明显方式或强制阅读等形式达到提示投保人阅读的效果,则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保险人不可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基本案情】

2020 年 5 月 5 日,黄某之父以黄某为被保险人在互联网平台投保个人医疗保险。

保险条款约定: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020 年 8 月,黄某住院治疗,出院诊断载明:1.黏多糖贮积症?8.凝血因子 XI 减少症。2022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9 月 20 日,黄某陆续在医院进行治疗。

黄某诉请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向黄某给付保险金89 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带病投保,投保前后隐瞒黄某患有遗传性疾病“凝血因子XI 减少症 ”“黏多糖贮积症II 型 ”的事实。责任免除条款均作出突出显示和加粗,并指引到具体条款的遗传性疾病定义。

关于投保流程,某保险公司提交公证书,载明通过某平台进入投保页面,投保须知中罗列有免责条款,该公证书描述了如何进入投保须知,但无对应页面截图;健康询问未针对凝血因子减少症或粘多糖贮积症进行询问。投保页面项下有四个页签,分别为“我要投保 ”“产品特色 ”“理赔说明 ” “投保提示 ”。产品特色与理赔说明中展示了产品的优势与理赔成功案例;投保提示包含 3 条内容,其中第 1 条为“本产品对部分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 ”;第 2 条为关于投保险已罹患疾病不予赔付的条款。第 1 条中《责任免除》字体大小、字形均与该条文其他文字无明显区别,页面并未提示“《责任免除》 ”是一个链接。点击“《责任免除》 ”后弹出页面显示免赔事项包含遗传性疾病。点击“我要投保 ”后,弹出页面显示被保人信息、付款方式、保险并称、相关协议授权。相关协议授权下有两条,第 1 条为同意开通按月分期付款功能,第 2 条为阅读《付款授权》《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页面上方的保险名称与相关协议授权六字字体较大且较该页面其他文字更黑;阅读并同意五字字体更小,但颜色较黑;阅读并同意五字后的四个协议名称文字大小与之前文字一致,但颜色更浅。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投保人进行电子投保过程中,某保险公司是否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拒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从公证书显示的操作流程看,有投保须知页面,但无如何进入投保须知的页面,

 无法证明保险人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后续免责条款再次出现,但未在投保过程中予以直接展示,需要投保人点击对应链接进入;而对应链接相较于其所在页面其他文字并不显著,无法起到提示阅读者点击进入的效果。页面中涉及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体现出被设置了强制阅读。因此,保险人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对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法院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在电子投保场景中的适用标准。保险人仅在投保流程中设置免责条款链接、未通过加黑加粗等显著形式突出链接标识,且未设置强制阅读环节的,不能认定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不仅要求免责条款内容本身需醒目,引导查看免责条款的链接也应具备足够辨识度,防止保险公司以“ 已在条款中载明 ”为由规避保险责任。

武治平律师领衔的保险法律团队,专业代理保险拒赔、少赔案件,熟悉保险公司投保、核保、核赔流程,通过细致深入地研究案件材料,能够从保险公司违规、条款文意、法律解析等诸多方面为切入点,在代理的每个案件均向法官提供庭前、庭后、补充代理词,同时也提供检索典型案例报告,协助裁判者理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运营的《保险索赔》公众号,定期发布各地各级法院发布的保险典型案例,让广大读者了解各地对保险案件的司法观点,普及保险理赔知识,更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治平,合伙人律师,2011年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河南颂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101201110586879,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红专路名门国际中心23层2309室,邮箱:11809142@qq.com,电话和微信均是13837294566。

图片、文字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及时删除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