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掌握市场商标注册实际情况与侵权问题现状,强化商标品牌保护意识,调研团队前往南宁市西乡塘罗文市场等场所开展专项研习调研。调研聚焦各类商品的商标使用场景,围绕商标注册流程中的风险点、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判定标准等核心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以下为本次调研的详细成果。
一、商标注册:
这些 “雷区” 千万别踩
商标注册是商家保护品牌的第一步,但并非提交申请就能成功。不同商标的注册结果差异背后,藏着类别选择、主体匹配、权利冲突等多重考量。
1. “源芝林”:为何有的能注册,有的被驳回?

调研发现,“源芝林” 商标呈现 “部分可注册” 的特殊情况,核心原因与商标类别、申请主体及权利冲突等因素密切相关:
广西源芝林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号 56532376):注册类别为 05 类医用药品,申请主体为专业医药公司,商标使用场景与医药领域强关联,且在该类别下无明显在先权利冲突,成功通过审查并注册;
周春敏(申请号 23479306A):注册类别为 35 类广告销售,与医药类 “源芝林” 商标在商品 / 服务领域不构成类似,申请流程中未发现显著权利冲突,顺利注册;
周春敏(申请号 23479306):同样为 35 类广告销售,却因三类原因导致商标无效 —— 一是存在在先近似商标权利冲突,二是商标局审查标准动态调整后判定其与在先商标近似,三是可能存在申请材料不规范、未及时答复审查意见等流程瑕疵。
另有查询结果显示,广东源芝林医药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 17 日申请的 35 类广告销售 “源芝林” 商标(申请号 4421051)已注册,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类别内在先权利对商标注册结果的关键影响。截至调研时,“源芝林” 相关商标查询结果达 4906 条,足见其注册竞争与权利冲突的复杂性。
Tips:商标注册需精准匹配类别与经营场景,提前排查在先权利壁垒,同时确保申请材料规范、及时响应审查意见,避免因细节问题导致注册失败。
2. “水之源” 抽水器:主体不符 + 冒充注册,双重风险!

调研中发现,吉安市力然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 LR-108 型抽水器(电池容量 800mAH、电压 5V、功率 3.7w)标注了 “水之源” 商标,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与使用主体存在明显异常:
商标注册现状:“水之源” 商标(申请号 83939325)由山东水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类别为 07 类机械设备(与抽水器所属类别一致),目前仍处于注册申请阶段,尚未获得核准;
核心风险点:一方面,生产主体为吉安市力然电器有限公司,与商标注册申请主体不一致,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归注册人所有,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此举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另一方面,若产品标注了 ® 标,则构成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的违法行为。
法律红线:《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水之源” 商标在多个类别存在注册状态差异,如华池县水之源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在 39 类运输贮藏注册成功(申请号 37016081),浦江水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 24 类布料床单申请的 “水之源” 商标(申请号 24024720)已无效,南通水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 40 类材料加工申请的商标(申请号 44346333)亦无效。这种跨类别注册状态的混乱,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3. “贝奇” 相关商标:近似商标多,注册需谨慎

(1)“贝奇中国画颜料” 的注册可能性
作为美术用品市场的常见产品,“贝奇中国画颜料” 的商标注册情况备受关注。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与该名称直接相关的商标信息。从商标注册一般规则来看,其若要成功注册,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要求,二是未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产生冲突。当前无相关商标记录意味着存在注册空间,但仍需进一步核查商标显著性及对应类别的权利状况。
(2)“BeiQi” 商标的近似冲突风险
检索结果显示,“BeiQi” 相关商标达 4859 条,多个类别存在近似商标,给新申请带来潜在风险:
辽宁北起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号 47348970,类别 07 机械设备,当前状态商标无效;
辽宁倍奇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号 3964141,类别 05 医用药品,当前状态续展不予核准;
福建省晋江佳迪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号 3449488,类别 25 服装鞋帽,当前状态续展程序完成;
刘兴江:申请号 80207867,类别 04 燃料,当前状态已注册。
这些近似商标分布在不同行业类别,新申请 “BeiQi” 相关商标时,需重点规避已注册或处于有效状态的近似商标,避免因权利冲突被驳回。
(3)“金华大自在文具有限公司” 的注册空间
经查询,未检索到与 “金华大自在文具有限公司” 直接相关的商标信息(共 0 条相关结果)。这表明该公司在商标注册方面暂无在先权利障碍,若计划注册商标,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前提下,拥有较大注册空间。但需提前做好商标设计、类别选择等规划,确保商标具备显著性,且不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二、商标侵权:
这些 “仿冒套路” 一眼识破
市场上不少产品通过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包装或装潢谋取利益,这些行为看似 “打擦边球”,实则已触犯《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1. 文字 + 包装模仿:最常见的侵权套路
(1)“RebBull 红牛” 饮料
该饮料的标识 “RebBull” 与知名功能饮料品牌 “Red Bull 红牛” 高度近似,且在包装设计上刻意模仿 —— 金色主色调、双牛图案、品牌名称字形等元素均与正宗 “红牛” 趋同,极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规定,在同类功能饮料上使用近似商标并造成混淆的行为,已涉嫌侵犯 “Red Bull 红牛” 的商标专用权。

(2)“蓝月壳” 洗衣液
这款洗衣液的包装设计与知名品牌 “蓝月亮” 高度相似,蓝色瓶身、排版风格一脉相承,且 “蓝月壳” 与 “蓝月亮” 文字近似度极高。显然,其目的是蹭 “蓝月亮” 的品牌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购买。在同类洗衣液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已构成对 “蓝月亮” 商标权的侵犯。

(3)“激动”“咏动” 饮料
两款饮料的包装风格、瓶身造型均模仿知名维生素饮料 “脉动”,蓝色主色调与 “激动”“咏动” 的文字风格也与 “脉动” 近似,核心目的是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抢占市场份额。在同类维生素饮料上使用近似商标,涉嫌侵犯 “脉动” 的商标专用权。

(4)“阿亮麻辣烫.拌”
“张亮麻辣烫” 已注册相关商标(含第 35 类广告销售等类别),而 “阿亮麻辣烫.拌” 与 “张亮麻辣烫” 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存在相似性,且二者同属餐饮服务行业。根据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消费者在选择时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判,认为二者存在关联。


2. 装潢近似也侵权:“金禾堂” vs “煲珠公”
调研发现,西乡塘某 “金禾堂” 奶茶店的招牌设计(含卡通人物形象、颜色搭配等元素)与当地知名奶茶品牌 “煲珠公” 的商标视觉效果高度相似。结合法律规定与市场实际,该行为存在明确的侵权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风险分析
“煲珠公” 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已在多个类别注册(如申请号 54849959 的 01 类化学原料、申请号 52265416 的 05 类医用药品、申请号 50472113 的 16 类办公用品、申请号 79498130 的 10 类医疗器械等,均处于已注册状态)。“金禾堂” 虽文字与 “煲珠公” 不同,但招牌的图形、颜色搭配等装潢元素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如同属一家公司、加盟店等),因此仍涉嫌侵犯 “煲珠公” 的商标专用权。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基石,是智慧的结晶。从商标到专利,从著作权到商业秘密,每一项都凝聚着创造者的心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动力,就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资产,其注册与使用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影响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呼吁:商家应主动学习《商标法》相关知识,规范商标注册流程,规避使用风险,拒绝仿冒侵权行为;消费者要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侵权产品,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让我们携手行动,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为知识产权保护撑起一片蓝天!
END.
作者:苏广纯 马天玉 李欣橦 管宴巧 伍娅茜 钟晓云
编辑:李煜云
校对:马天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