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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江苏地区案件大数据报告!

   日期:2026-01-28 01:08:4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江苏地区案件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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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江苏地区案件大数据报告

当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时,原配应如何寻求救济?近三年司法数据显示,在江苏地区,80%的相关案件均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原配要求返还财产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不同案由的选择又蕴含着怎样的诉讼策略?我们将基于司法大数据,对判决结果进行深入剖析。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夫妻共同财产、返还”为关键词,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以“夫妻共同财产、返还、赠与”为关键词,分别以“赠与合同纠纷”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在江苏省范围内检索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三年间的判决书,共检索到179份生效判决书。剔除不符合检索要求以及重复的案件外,共筛选出140份因夫妻一方在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异性而引发纠纷的判决书。其中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共7个,占比5%;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共21个,占比15%;赠与合同纠纷案件112个,占比80%。

01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在7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为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多为妻子),被告均为接受配偶一方转账的婚外异性,且作出赠与行为的配偶一方均被列为第三人。
7个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有4件,占比约57%;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3件,占比约43%。
在4件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中,裁判的核心逻辑高度一致,均基于以下三点进行认定:
  1. 关系认定:证明配偶一方与受赠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 行为定性:证明涉案款项是“无偿赠与”,而非借款、投资、劳务报酬等其他经济往来;
  3. 法律适用: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损害其共同财产权益”而无效,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在3件驳回的案件中,原告几乎均在举证环节出现证据不足,无法完成相应的证明责任,这类案件的败诉,主要原因总结如下:
  1. 证据链断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将“不正当关系”与“特定款项的无偿赠与”紧密关联。
  2. 被告抗辩:被告提出了“借款”、“劳务报酬”、“已结算清偿” 等解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动摇了法院对“赠与”性质的认定。
  3. 法律关系复杂: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双向、多笔的经济往来,难以剥离出纯粹的、单向的赠与事实。

02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在21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为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其中19名为女性,2名为男性)。接受财产赠与的婚外第三者均被列为被告(其中19名为女性,2名为男性)。其中,作出赠与行为的配偶一方被列为第三人的案件有11件,被列为被告的有9件。仅有1件案件,没有将作出赠与行为的配偶一方列为诉讼主体。
上述案件中,9个案件由婚外异性住所地法院管辖,占比43%;8个案件由出轨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占比38%;4个案件隐去了原被告的住所信息。
21个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有16件,占比约7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5件,占比约24%。
在超过四分之三的案件中,原告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显示出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强大适用力。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16个案件中,主要的裁判理由如下:
1、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律依据:普遍援引《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认定:法院通过审查“特殊含义转账”(如“520”、“1314”等特定含义的数字)、亲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节日转账、同居证据等,认定赠与方与受赠方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社会家庭伦理,据此作出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2、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
法院强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擅自赠与,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
3、财产返还范围的计算与扣减
计算净差额:实践中,在大部分支持返还的案件里,法院均对赠与方转给受赠方的总额与受赠方转给赠与方的总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将此净差额认定为无效赠与的金额。例如,在(2024)苏0922民初1043号案件中,法院在46万余元差额基础上,进一步剔除了“共同消费”。少数案件中,出现受赠方与赠与方口径不一致的情况,法院没有计算净差额。例如,在(2024)苏0922民初4615号案件中,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10000元系第三人支付的生活费,而第三人认可原告诉请,否认支付生活费的说法。
共同生活消费扣减:部分案件(如(2024)苏0922民初1043号、(2024)苏0922民初192号)考虑到双方可能存在同居或共同消费,在差额基础上酌情扣减一定金额,或要求原告剔除小额、琐碎转账(如(2024)苏0922民初2052号案中双方同意剔除1000元以下转账)。
工资、借贷等抗辩的严格审查:对于被告辩称款项系“工资”、“借款还款”、“代购货款”等,法院审查极为严格。若相关证据(如借条、劳动合同)形成于诉讼之后,或无法提供原始凭证、连续交易记录佐证,该抗辩均不被采信(典型案例如(2024)苏12民终4125号案件)。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5个案件中,主要的裁判理由如下:
1、无法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这是原告败诉的最主要原因。法院认为,仅有资金往来记录,甚至包含一些特殊数字转账,但缺乏暧昧聊天记录、亲密通话录音、照片、证人证言等直接或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认定双方关系超越正常交往范畴,从而不符合“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例如(2024)苏0922民初1865号案件,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款项为借贷,原告未能提供新证据加以推翻。
2、无法证明款项性质为“赠与”
在无法认定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结合被告的举证和抗辩,法院进一步认为,资金往来可能基于借贷、劳动报酬、业务合作、代付代购等其他法律关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如(2023)苏0922民初4874号案件,被告举证证明了款项与工作职务相关)。
3、特殊个案情况
财产已约定分割:(2023)苏0922民初4874号案件,夫妻双方已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公司财产归丈夫一方,法院认为原告对此部分财产无权再作主张。
款项已返还:(2024)苏0922民初7213号案件,被告在诉讼前已基本返还争议款项。

03 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在112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为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其中仅有1名为男性)。接受财产赠与的婚外第三者均被列为被告。其中,作出赠与行为的配偶一方被列为第三人的案件有85件,被列为被告的有23件。此外,有2件案件由于出轨方去世而没有被列为诉讼主体,其中1件案件出轨方与受赠与的第三者生育的非婚生子被列为被告,有1件案件受赠与的第三者的子女被列为被告。仅有2件案件,没有将作出赠与行为的配偶一方列为诉讼主体。
上述112个案件中,85个案件由婚外异性住所地法院管辖,占比约76%;7个案件由出轨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占比约6%;1个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占比约1%;19个案件隐去了原被告的住所信息,占比约17%。
值得关注的是,112个案件中,有4个案件的出轨方与受赠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上述112个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案件有55件,获得法院支持的有24件,占比约21%。支持理由包括: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原告财产利益损失、被告存在过错等。31个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但未获得法院支持,占比约28%,不支持理由包括:原告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未获得支持、主张支付利息并无法律依据、被告与第三人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第三人亦有过错等。有57个案件原告未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占比约51%。
上述112个案件中,102个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占比约91%,;10个案件未获法院支持,占比约9%。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102个案件中,主要的裁判理由如下:
1、认定不正当关系
通过“特殊含义转账”(520、1314等)、特殊日期转账(情人节、生日等)、亲密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当事人自认等证据,认定赠与方与第三者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不正当关系。如(2024)苏12民终419号案件,法院依据双方拍摄的亲密婚纱照及多次在“5.20”、七夕等日期的特殊金额转账,认定存在情人关系。
2、认定财产性质
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推定赠与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3、认定处分无效
赠与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共有人(原告)同意,构成无权处分。同时,该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1062条,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4、确定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行为无效后应返还财产。
计算净差额: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计算赠与方向第三者转账总额与第三者向赠与方回转款项的差额。如在 (2024)苏0826民初586号 中,法院因双方有共同生活及非婚生子的情况,将返还金额从34万余元酌定为24万元。但在少数案件中,出现“被告未到庭答辩和举证”(如(2024)苏1302民初7716号)、“被告辩解不符合事实,也无证据证实”(如(2024)苏0724民初51号)、“未提供证据证明”(如(2023)苏0205民初11138号)、“受赠方未向赠与方转账”(如(2025)苏0302民初4497号)等情况,法院对此类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0个案件中,主要的裁判理由如下:
1、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
仅有怀疑,但缺乏聊天记录、照片、特殊含义转账(如520、1314)等直接证据。在(2025)苏0682民初4586号案件中,证人当庭推翻先前的证言,导致法院难以认定。
2、主张款项性质被认定为“非赠与”
部分案件中被告提供合法债权凭证(借条)、持续的经营性账本、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是借款、货款、工资、分手补偿或子女抚养费,法院认定其为合法经济往来,而非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如(2025)苏0682民初4586号。
3、事实认定难
当双方经济往来混同、流水混乱,原告又无法清晰举证具体赠与金额时,法院可能因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供核实,内容亦不完整、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而驳回诉请(如(2024)苏1084民初823号),或所发红包或转账数额普遍较小,且仅凭这些小额、分散的红包、转账记录,并不能认定两被告之间存在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如(2025)苏0682民初8633号)。
特别说明:本文数据为不完全统计,是根据公开的判决书进行的统计,不等同于江苏地区全部诉讼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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