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夜间噪声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处罚
2025年9月24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分局发布1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通报。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沧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2025年3月28日山东**有限公司为沧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字2025年第**)号,经调阅沧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到达现场后,未持多功能声级计进行现场检测,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调查该公司在沧州市出具的其他检测报告,经进一步调查,沧州市**塑料有限公司例行检测报告编号*(检)字2025年第**号;沧县**胶沫厂例行检测报告编号*(检)字2025年第**号;沧州**家具有限公司例行检测报告编号*(检)字2025年第**号,上述三份检测报告对厂区夜间噪声进行检测时,企业均未进行生产。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0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百分值1%-60%,鉴于你单位1次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4份,建议取值48%;(2)是否配合执法: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3)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鉴于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值0%。综上,合计取值48%,罚款金额范围为最高法定罚款(50万)的48%。即50万元×48%=24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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