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15时10分许
佛山市三水日*电器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叉车碰撞一般事故
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日下午,因吊扇事业部冲压二车间需要使用叉车搬运冲压件,车间主管张*发找到涉事叉车,看到叉车钥匙插在叉车钥匙孔里,于是驾驶叉车到冲压二车间搬运用铁框装好的冲压件,叉车在装好冲压件并提升叉臂后,铁框内冲压件最高点距地面约1.8米,其驾驶叉车时视线离地高度约1.7米,冲压件刚好遮挡司机正前方视线。
15时10分许,张*发在驾驶叉车沿冲压车间内通道向前行驶时,在距离目的位置约7米处听到前方叫喊声,随即停车并将叉车退后,下车查看发现冲压工覃*忠倒在叉车前方,头部流血。
事故发生后,张*发立即通知吊扇事业部负责人罗*兴,罗*兴到达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向公司副总经理关*昌报告,并启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15时15分,罗*兴拨打120急救电话,15时25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覃*忠已死亡。
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为FD30VT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最大起升重量3000公斤,制造厂为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制造号码为C327-02756,属于特种设备。该涉事叉车出厂后未经首次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检测院技术鉴定,该涉事叉车总体安全性能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的要求。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叉车司机张*发,安全意识淡薄,在叉车司机证过期失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证有效期2019年1月23日-2023年1月22日)情况下驾驶叉车,在视线受阻且无专人指挥情况下,违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第5.1.4条第(7)项和《叉车操作规程》的规定操作叉车行驶,致1人死亡。
2.事故间接原因:
(1)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严格。《叉车管理制度》未规定叉车钥匙专人管理的具体要求,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叉车使用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副总监以及各事业部特种设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具体职责;未严格全面开展叉车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致叉车无证使用、无证操作长期存在。
(2)日*公司对叉车司机及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叉车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有效的宣传培训,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采购无任何出厂资料的残旧叉车,操作人员不知道叉车的速度限制要求。
(3)涉事车间作业环境光线不足,地面未设置明显的行人与车辆分流标识,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司机注意行人安全,未设置限速标志,各类产品及半成品堆放不规范。
(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辉,未履行特种设备法定安全管理职责,在事故发生前较少组织、参与安全方面的检查和培训,相关检查和培训等均授权给公司总经理等人员负责,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未建立授权后的监督核查机制,未能督促相关人员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管理链条断裂,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安全培训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张*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规定,违规操作叉车致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张*辉,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实际最高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吴*,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特种设备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未能组织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本单位存在的无证使用叉车、无证操作叉车等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厂内机动车辆(叉车)伤害事故预防》
2024年5月5日,广州南沙区万顷沙镇一预制基地内发生一起叉车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此起事故中,叉车司机在道路前方存在交叉作业时,在未确认人员离开危险区域、视线被遮挡、无专人地面确认和指挥等情况下,违规行进作业,导致叉车撞击一名工人并致其死亡。
违规作业
2022年10月21日,广东天*印刷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李某山在办公大楼与厂房之间的道路进行纸箱卸货作业过程中,撞倒并碾压唐某凤,致其死亡。此起事故中,叉车司机行驶视线被挡,在无人指挥引导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叉车向前行驶,撞倒违规进入作业区域的死者,死者被卷入货叉下面受挤压死亡。
操作失当或盲目倒车
2017年4月10日,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高冲车间内,叉车司机邹某配送卷料过程中,叉车左前方的一名员工向右转弯横向行走,邹某未能及时避开和制停,导致叉车撞倒卢某并碾压其身体,造成1人重伤。

2018年6月20日,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张某洲驾驶叉车过程中,货叉刺中另一工人杨某香,经抢救无效死亡。调查发现,张某洲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驾驶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叉车。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2016年11月2日,某工艺厂厂内,叉车司机倒车时,把在车后附近玩耍的1岁5个月的幼童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此起事故中,涉事单位未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对小孩多次出现在生产作业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
自我保护意识差
2024年广州市南沙区“5·5”一般叉车伤害事故中,死者周某显自我保护意识差,作业时未能留意周边变化情况,叉车鸣笛后未作出观察和避让动作。
加强对叉车操作人员
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严禁违规操作,预防此类事故发生
牢记叉车操作的“五个必须”
“每日八查”“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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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必须
作业现场其他人员没有与叉车保持安全距离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交叉路口行车必须减速、鸣笛、进行确认; 叉车停止作业下车时,必须熄火、拔钥匙、拉手刹; 每日作业前,必须按照点检内容进行仔细点检方可作业; 叉车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遵守“停呼等”的原则。
每日八查
查冷却水、机油; 查手刹、脚刹; 查大灯; 查转向灯; 查倒车灯; 查倒车蜂鸣器、危险警示灯; 查风扇窗; 查外观。
十不准
不准在升降货叉的同时行车; 不准利用惯性卸货; 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不准超载作业;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 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易燃易爆物; 不准在货叉、货盘上站人作业,起升货物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不准将货物升高至30厘米以上做长距离行驶; 不准用货叉挑、顶、撞货盘的方式卸货; 不准超速,在仓库内载物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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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注意:
1. 远离叉车作业区(包括料架集中摆放区),具体为:
(1)不要走捷径,直接穿越叉车作业区;
(2)不要因为疲惫,躲到料架摆放区的间隙内休息;
(3)配合供应商进行零部件确认、检查时,不要图方便,进行叉车作业区。
2. 在仓库内行走时,注意叉车危险,具体为:
(1)通过交叉路口或横过叉车通道时,做好点指确认;
(2)仓库内行走时,不要边走边打电话,或做其他影响注意力的事情。
3. 叉车驾驶人员,注意:
(1)动车前,确认车辆的前后左右无人员,特别是周围有障碍物时;
(2)行车时,不超速,转弯时减速,进行点指确认;
(3)货架、料框等有缺陷时,或摆放不稳固时,严禁使用;
(4)卸货时,确保卸下的料架摆放稳固,不倾斜。
加强管理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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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须学习法规,严禁无证叉车作业,加强现场监督,规范行为,全面排查隐患,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叉车应定期检验并注册登记,建立管理制度,制止违规操作。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叉车司机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行驶时集中注意力,倒车前确认后方情况。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