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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未成年人!北京发布白皮书及年度典型案例

   日期:2026-04-13 06:42: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事关未成年人!北京发布白皮书及年度典型案例

4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召开“京心首未——精心守护未来”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及北京市未成年人检察年度典型案例。

1

督促整治校园周边违法设置酒吧行政公益诉讼案——以酒吧治理为抓手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

2

李某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综合履职案——聚焦近视理疗虚假宣传 检察监督守护未成年人视力健康

3

督促某街道对校园周边违规建设停车场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托法治副校长工作 筑牢未成年人校园周边安全防线

4

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惩治精准帮教 融合履职净化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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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猥亵儿童、强奸案——检察一体严惩犯罪 综合履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6

孙某某、田某某强制侮辱案——依法落实分级干预 融合履职强化源头治理

案例1:督促整治校园周边违法设置酒吧行政公益诉讼案——以酒吧治理为抓手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

基本案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一分院”)在办案中发现,本市发生的多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与校园周边酒吧存在关联。经进一步调查,本市多个学校周边设有酒吧,违反了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酒类销售网点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行政主管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涉及公共利益。市检一分院于2025年4月2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推动校园周边酒吧治理规范化、长效化。

检察履职

(一)数字赋能综合履职,深挖公益诉讼线索

从刑事案件中发现校园周边违法开设酒吧线索后,检察机关积极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市范围排查校园周边设置酒吧情况,初步锁定200余条疑似违规设置酒吧的线索。随后,通过实地走访、核查经营台账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最终确认64家酒吧属于在校园周边违法开设情形。

(二)沟通磋商共研难点,力促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履职路径,以校园周边违法设置酒吧为监督重点,于2025年5月6日向行政机关制发磋商函,并多次与行政机关共同研究执法难点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全面排查,梳理全市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仍在营业的酒吧,制定清理整顿方案;二是精准施策,进一步明确科学合理的具体测量方法,查明酒吧营业许可时间与学校建成时间等情况,实现执法精准化;三是筑牢防线,严格落实“‘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显著位置张贴禁止进入标识”等法律规定,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接触酒吧的风险。

(三)协同发力常态监督,巩固治理成效

通过开展全市校园周边违法设置酒吧专项治理行动,行政机关区分“校园建成前后设置酒吧”“交通环境改变成为校园周边酒吧”等情形,实行分类施治“一吧一策”,督促64家酒吧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转换经营业态、搬离校园周边、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识(许可证到期将不批准延续)等方式完成有效整改。为促进常态化治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协同治理机制,检察机关定期通报涉酒吧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依托大数据模型及网络平台,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常态化“回头看”;在学生假期、节假日等易出入酒吧的时间节点,开展联合实地走访和监督,防止违规设置酒吧问题反弹复现。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不良环境影响,校园周边违法设置酒吧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风险隐患,也是社会治理薄弱环节。检察机关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敏锐发现校园周边违法设置酒吧的共性问题,以公益诉讼为履职着力点,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赋能办案,坚持监督与协同并重,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良性互动,精准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效能升级,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案例2:李某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综合履职案——聚焦近视理疗虚假宣传 检察监督守护未成年人视力健康

基本案情

某公司对外宣传可通过“物理疗法”提升近视青少年裸眼视力,并承诺“无效退款”。未成年人李某某之父李某甲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公司承诺通过训练使李某某双眼视力提升,李某甲支付1万余元服务费。经过近一年“训练”,李某某视力不升反降,李某甲要求退款遭拒后起诉至法院,主张认定该公司构成商业欺诈并要求退费并三倍赔偿,法院判决未认定商业欺诈仅支持退费诉求。李某某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申请监督,市检二分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于2024年11月15日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于2025年10月31日改判该公司“退一赔三”。

检察履职

(一)依法抗诉,维护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围绕是否构成“商业欺诈”,依法调取行政机关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证据,同时详细梳理该公司在庭审中对其提供的视力矫正服务效果并不明确知晓的陈述,并结合双方所签合同项下的具体权利义务写明“防控视力、恢复双眼裸眼视力”等内容,查明该公司在宣传及合同约定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已构成商业欺诈而非一般的夸大宣传,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法院支持。

(二)延伸监督,推动行业专项治理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近视防控领域存在一定监管盲区,可能影响不特定多数未成年群体权益。综合履职开展初步调查,通过比对该领域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团购、宣传信息与卫健部门公示的医疗机构资质、等级信息,排查出多条未达相应等级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等违法违规经营的线索,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磋商意见书,督促其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普法宣传、强化行政监管。行政机关迅速行动,约谈相关经营主体,对2家违规医疗机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4家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开展全域专项整治和普法宣传,有效整治市场乱象。

(三)数字赋能,构建长效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网络开源数据开展比对碰撞,围绕无证医疗、违规验配角膜塑形镜、虚假宣传等监督重点,创建“青少年近视防控领域违法违规经营监督模型”,实现监督线索精准筛查与批量发现。该模型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230余家检察机关应用,有效整治行业乱象。同时,北京检察机关牵头与多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工作联络机制,将监督规则转化为长效制度,推动综合治理。

典型意义

近视防控领域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是关系未成年人视力健康的民生关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健康消费民事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商业欺诈与一般夸大宣传的界限,通过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敏锐洞察违规经营背后的监管盲区,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深度运用大数据资源,创新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立“司法保护+行政监管+数字赋能”长效协同机制,促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向发力、协同治理,合力守护未成年人视力健康。

案例3:督促某街道对校园周边违规建设停车场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托法治副校长工作 筑牢未成年人校园周边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行该区某小学法治副校长职责中发现,学校附近社区拟建停车场距离该小学校门两侧不足50米,违反关于校园门前100米内禁止停放机动车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2025年3月17日,东城区检察院立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履职

(一)敏锐发现案件线索,迅速启动调查程序

检察机关开展初步调查,了解到拟建停车场的社区属于老旧小区,因停车混乱引发安全隐患与居民矛盾,街道多方协调,由社区引入停车管理公司,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新建停车场。由于未考虑到校园门前100米内禁止停放机动车的规定,所选地址距离某小学校门两侧不足50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现场调查发现,停车场已进入建设阶段,严重威胁学生出行安全,涉及公共利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二)厘清职责深入论证,精准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围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违法事实认定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开展全面调查,调取街道停车管理方案、学校对街道停车管理方案的复函、现场照片等证据,同时梳理《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权、相邻关系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特殊优先保护要求以及《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明确物权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属地街道作为辖区停车管理统筹主体,未对校园周边停车设施进行审查,履职不充分。2025年3月18日,检察机关向属地街道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街道指导停车场建设落实校园门前100米禁停规定,并进一步排查校园周边违规停车隐患,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

(三)持续沟通促成共识,推动问题实质化解

检察建议发出后,因停车资源紧张,街道与学校协调难度较大。检察机关主动搭建对话平台,分别与街道、学校开展沟通,疏导对立情绪,引导各方从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层面凝聚共识。经反复磋商,街道于2025年5月16日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将毗邻教学楼区域划定为禁停区,确保学生安全通行,并重新划分区域作为居民的停车区域,最终学生出行安全与居民停车需求得以兼顾。检察机关持续跟踪,确保安全隐患彻底消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官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通过日常履职主动发现线索,防范未成年人公共安全风险,体现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关系,在业主共有权行使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矛盾中,依法寻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搭建沟通平台,协调街道、学校等多方主体,推动形成校园周边安全协同治理机制,为构建长期稳定、安全有序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4: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惩治精准帮教 融合履职净化网络空间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万某某(男,17岁)经同乡方某某介绍,通过某短视频平台“送外卖”兼职广告结识赵某某,后在赵某某教唆下到北京从事转移赃款的犯罪活动。万某某在明知涉案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使三次前往北京市某社区,接收并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其本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14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万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2月4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履职

(一)全面收集审查电子数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因万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对万某某手机进行鉴定,恢复提取通话记录、社交软件、打车软件、行程信息、支付信息等重点信息40000余条,经审查后有效复原案件全貌;结合作案时逃避侦查的伪装、明显高于“外卖配送”的工作收入、与同案犯之间的“暗语黑话”等多个异常情况,综合认定万某某明知涉案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转移的主观故意。审查起诉期间,面对充分确凿的证据,万某某转变态度,自愿认罪认罚。

(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宽严相济开展精准帮教

犯罪成本低、高额收益快、再犯风险高是电诈黑灰产业犯罪的突出特点,也是部分未成年人受网络信息引诱沦为“线下跑分”工具人的重要诱因。办案中,检察机关辩证把握惩治与保护的关系,委托司法社工对万某某开展社会调查和再犯风险评估,牵头司法社工、法定代理人组建帮教小组,结合万某某犯罪原因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分阶段达成规则意识养成、网络素养提升、消除犯罪负面影响、树立回归社会信心等具体目标。为有效降低再犯风险,帮教小组将帮教措施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刑罚执行全流程,动态评估帮教成效,适时调整方案,持续巩固教育挽救效果。

(三)依托数智赋能,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针对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的网络不良信息传播问题,检察机关创建“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视频动态识别、文本语义分析等技术,对全网重点短视频中涉电诈黑灰产信息开展智能化监测和抓取,同时借助检察机关牵头行政机关、高校、互联网企业等14家单位成立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作平台“光合计划”,促推行政主管部门专题磋商并督促整改落实,辖区内重点短视频平台迅速行动,累计清理违规内容91万条,封禁违规账号和话题6450个,有效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电诈黑灰产业犯罪,坚持惩教结合,通过强化电子数据审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同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联合多部门开展教育矫治、心理疏导,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强化综合履职,从个案惩教延伸至网络空间治理,运用数字化手段促推网络不良信息监管,督促网络平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协同各方构建常态化多元协同治理体系,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案例5:吴某某猥亵儿童、强奸案——检察一体严惩犯罪 综合履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吴某某与小花(女,12岁,化名)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多次要求小花发送隐私照片以及不雅视频,后通过网络通讯软件出售上述视频和照片。2024年3月,吴某某对被害人娜娜(女,13岁,化名)多次实施性侵行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13日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1月11日,法院判决吴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2024年11月,检察机关就小花诉吴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支持起诉,2025年6月,法院判决吴某某赔偿小花精神损害抚慰金。

检察履职

(一)强化数据赋能,深挖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在审查吴某某猥亵小花的事实、证据时,通过筛选分析吴某某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另发现吴某某通过网络通讯软件结识被害人娜娜(女,13岁),并线下对其性侵的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克服跨区域犯罪、跨线上线下的取证难题,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对其强奸行为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开展针对性讯问,出示吴某某与娜娜数百页的聊天记录,并抓住重点内容详细讯问,最终突破吴某某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吴某某还检举揭发了辛某某(17岁)性侵娜娜的犯罪线索,为查清全案犯罪事实奠定基础。

(二)健全跨区域线索协同机制,凝聚打击犯罪合力

考虑到辛某某涉嫌性侵犯罪发生地,丰台区检察院向房山区检察院移送犯罪线索,房山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关键证据并立案侦查,通过恢复并鉴定手机中的电子数据等手段收集客观证据,使辛某某认罪认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区检察院通过共享信息、定期会谈等方式,保持信息同步,确保线索“接得住、办得稳、诉得准”,彰显跨区域案件办理中检察一体化监督合力。

(三)综合履职,落实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

丰台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被害人娜娜家庭生活困难,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又出现心理创伤、自伤自残等情况,亟需专业治疗并进行心理疏导,但因经济原因无法及时接受诊疗,丰台区检察院为娜娜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其申请小额爱心救助金,在向房山区检察院移送犯罪线索后,又联合房山区检察院开展心理帮扶服务,共同做好对娜娜的综合救助。

小花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吴某某通过网络通讯软件出售小花隐私照片和视频的行为,严重侵害小花的隐私权,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丰台区检察院接到申请后,为小花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取证据,与法律援助律师充分沟通,并出庭支持起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吴某某赔偿小花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加强证据比对筛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对发现的异地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形成惩治犯罪合力。对发现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损情况,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通过协助调取证据、出庭支持起诉等专业手段,帮助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获取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等,加强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6:孙某某、田某某强制侮辱案——依法落实分级干预 融合履职强化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凌某某(13岁)与被害人小夏(女,17岁,化名)因琐事存在矛盾。2025年4月15日2时许,在本市网约房内,孙某某(18岁)、凌某某(13岁)、田某某(16岁)、薛某某(16岁,另案处理)、伍某某(13岁)共同持械对被害人小夏殴打、侮辱,造成小夏轻微伤。2025年9月1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房山区检察院)对孙某某、田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凌某某、伍某某均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检察履职

(一)开展社会调查,奠定未成年人个性化干预基础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委托社工事务所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深入细致分析成长经历、违法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办案提供重要参考。经调查发现,田某某、伍某某、凌某某均存在隐性辍学、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区教委移送控辍保学线索,确保伍某某、凌某某返校复学;向监护人送达《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携手学校、社工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善家庭亲子关系。

(二)启动专门教育,做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凌某某、伍某某在本案中实施了殴打、辱骂他人等严重不良行为,此外还有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家长、学校管教无效,已符合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条件,遂依法督促区教委、学校履行教育矫治职责。后凌某某、伍某某所在学校向教委提出将二人送入专门学校的申请,区教委经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决定将二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三)坚持一案多查,融合履职促推网约房治理

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本案案发地点系网约房,存在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后依托建用的“出租房屋类案精准核查系统”,全面筛查涉未成年人案件案发地,发现多起案件中均存在网约房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情形,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立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主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后行政主管单位在全区开展排查,对30余家网约房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全区内试点推行网约房智能入住系统。

(四)延伸检察触角,推动网络平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某互联网平台网约房预定业务中未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向该平台运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推该平台升级未成年人身份校验规则,研发入住智能登记系统,整顿未严格履行入住登记、询问等规定的房源700余家,推动落实网约房领域的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做实“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准确评估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落实分级干预,同时坚持一案多查、融合履职,依托数智检察手段发现案件背后网约房监管“盲区”,以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联动行政机关、网络平台协同治理,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原标题:【案例传真】北京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年度典型案例

来源:京检在线、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编辑:焦旸

校对:张文峰、徐文明

审核:黄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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