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作为技术信息的常见载体,权利人对其承载的技术信息如何主张权利是其自由处分的范畴,权利人主张图纸所载全部或部分技术信息的集合构成秘密,只要该主张能通过载体(图纸)被具体识别和固定,即满足了起诉的初步要求,不需要使“秘点”在起诉阶段即达到足够“明确”的程度。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一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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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案件名称:北京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顾海洋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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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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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北京某研究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存在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2021年6月10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一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秘密点。同年9月26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当庭明确其在本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已经提交的涉及硬件结构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一些图纸及相应的附件,即《对于相关秘密点说明》中涉及的内容;第二部分是涉案设备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信息,即《软件秘点说明》中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证据保全申请中提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同年9月30日,北京某研究所向一审法院提交新的图纸,表示这些图纸为其技术信息。一审法院释明,图纸仅是技术信息的载体,要求北京某研究所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进行阐述。同年10月5日,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部分图纸,没有提交这些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同年10月12日、13日,一审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前会议,北京某研究所没有提交部分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0)浙01知民初532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北京某研究所的起诉。北京某研究所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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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主张,其技术秘密(除软件相关的以外)以图纸为载体,根据图纸可进行CMP设备的生产,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具有实用性,亦能为北京某研究所带来经济利益;图纸所载技术信息需要通过计算、试制才能完成,不是简单的汇编,他人不经过努力不能形成;图纸并未公开,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图纸。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因此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一审裁定以北京某研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北京某研究所诉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就北京某研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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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裁判观点体现了对技术秘密保护特点的深刻理解。技术秘密的保护客体是“信息”而非“载体”,但其内容必须能够被相对确定。图纸以图形、尺寸、公差等要素综合表达了具体的技术方案,其本身已构成了明确的技术信息集合。要求权利人必须在图纸之外再以文字方式逐一描述“秘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机械理解,不当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可能阻碍其正当维权。该裁判精神旨在防止被诉方以“权利内容不明确”为由,阻碍诉讼程序进入实体审理,平衡了双方诉讼地位,有利于实质性解决技术秘密纠纷。对于权利人而言,应确保其主张能通过提交的载体得以确定;对于被诉方,则可在实体审理中通过主张剔除公知信息等进行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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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1.上诉人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某某、济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844号】——技术秘密的认定并不需要达到通过图纸载体可知相关技术信息采用何种技术手段、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起到何种有益效果的要求
案情简介: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涉及干燥机的三项技术信息,包括强化破碎与涡流热风复配技术、动量清扫强度在0.7~1kgm³/s的技术参数以及浓稀比在0.2~0.5之间的技术参数,这些技术信息具体体现在其干燥机的设计图纸中。该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等方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王某某自1998年7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曾担任设计院副院长等职务,接触并知悉相关技术信息,且与其签订了保密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2008年7月,王某某在未从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身份成立了济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开始生产与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类的干燥机。2014年3月王某某离职后,又于同年8月成立了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并经营该公司,销售同类干燥机产品。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其所控制的两家公司披露并允许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而济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知王某某的行为仍获取、使用该技术秘密,共同构成侵权。此前,相关刑事案件已生效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55367.24元。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三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王某某等三方抗辩称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不构成商业秘密,且损失计算依据不准确。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关于技术秘密构成、侵权行为成立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定,并进一步明确停止侵害的持续时间应至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关于涉案图纸能否作为涉案技术信息载体的问题,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设备图纸是作为技术信息载体的常见形式之一。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技术信息主要保护的是风的走向、相关结构以及尺寸。涉案图纸包含了各型号干燥机的总装图及具体结构图,图上载明了各结构部件长度、直径、角度等具体参数,标示了风向及转速等技术特性值。根据涉案图纸所载信息,可直接反映或计算得出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内容及参数范围。另外,技术秘密的认定并不需要达到通过图纸载体可知相关技术信息采用何种技术手段、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起到何种有益效果的要求。因此,王某某等三方关于涉案图纸不能作为涉案技术信息的载体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2035号】——不能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仅仅理解为是一段文字的集中体现,不能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描述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侵害被申请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并判令赔偿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鑫富公司主张其“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实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操作方法、异常处理及流程图整体组合)构成商业秘密。一、二审法院认定新发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指使员工姜红海利诱鑫富公司员工马吉锋非法提供技术资料)获取并使用该技术,构成侵权。新发公司则以原审超出诉讼请求、涉案技术不构成商业秘密、无证据证明其使用该技术、赔偿数额无依据等为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鑫富公司在诉讼中对商业秘密范围的进一步明确不构成超出诉讼请求;根据在先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及本案证据,涉案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与价值性,构成商业秘密;新发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实际使用了该技术,侵权事实成立;结合侵权恶意、持续时间、新发公司侵权期间获利显著增长及鑫富公司高额研发投入等因素,二审酌情确定900万元赔偿及10万元合理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新发公司申请再审还主张,鑫富公司没有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一、二审判决将商业秘密信息和公知信息的整体组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违反科学常识、没有可操作性。本院认为,新发公司之所以提出上述主张,是因为其认为鑫富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即“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比较抽象,其主张实质上是要求新发公司在商业秘密的载体即10份鉴定材料的基础上具体描述商业秘密的内容,以便于其按照二审判决的要求停止使用。一般来说,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应当描述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但是,由于请求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类型、所涉领域不同以及侵权行为方式不同,不能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仅仅理解为是一段文字的集中体现,不能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描述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本案中,鑫富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属于该公司独立研发且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中的一部分,包含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比较丰富的技术内容;新发公司采取明显不正当的手段有针对性地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表明新发公司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是明知的,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非常清楚的;鑫富公司在新发公司非法获取的大量技术信息和材料中选择了10份作为鉴定材料,其中鉴定材料3-10(共有19页)是其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可以说,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已经进一步具体化。在此情况下,新发公司对其应当停止使用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清楚的,不存在判决无法操作的问题,因此,鑫富公司未进一步具体描述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无不妥。
3.程某、成都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
案情简介:上海某诊断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系统的研发企业。程某原为该公司的核心技术开发人员,负责微粒研发制备,离职后进入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工作。上海某诊断公司认为,程某将其掌握的“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擅自披露给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接使用该技术秘密制造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并予销售。上海某诊断公司以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的形式来体现,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本案中,上海某诊断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8个技术方案,每一技术方案包括若干技术信息,在后技术方案对在前技术方案的技术信息作出进一步限定或增加,从而形成层层递进的技术方案。涉案技术秘密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上海某诊断公司的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上海某诊断公司根据其技术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合理总结与提炼,能够证明上海某诊断公司实际拥有并掌握上述技术方案,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应信息没有载体予以对应、不能证明上海某诊断公司为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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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五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1修订)
2.3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必须先行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提交相应证据。很多情况下,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在起诉时会主张一个较为抽象、宽泛的商业秘密范围,可能会包括一些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因此,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对原告的释明,尽量引导原告合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通常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相对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一般需要经过多次释明和举证、质证才能最终确定。原告拒绝或无法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具体内容的,可以驳回起诉。
2.3.1 原告对技术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
原告主张有关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予以区分和说明。如原告主张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内容、环节、步骤构成技术秘密。原告坚持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全部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其明确该技术秘密的具体构成、具体理由等。
2.3.2 原告对经营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
原告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内容与公众所知悉信息的区别。
审判实践中,涉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检索、搜集特定客户信息的难度已显著降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已不再使用“客户名单”的表述,而是使用“客户信息”,该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如原告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信息,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譬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而不能笼统地称“XX客户”构成客户信息,避免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2.3.3 原告明确商业秘密内容的期限要求
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对该明确的部分内容进行审理与认定。
二审中,原审原告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原告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4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只是某种信息,而不是载体,因此应当将某种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能将承载该信息的载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如化合物为公众所知悉,其本身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只能是该物质的配方、制造、加工或者储藏的工艺等。
作者:吴让军 田禹
编辑、排版:言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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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上法律团队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简介
团队介绍

言上知识产权团队由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广州办公室管委会副主任吴让军律师创建,十余名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高等学府。
「团队负责人」
吴让军律师
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高级合伙人 | 管委会副主任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仲裁员



业务领域

团队始终坚持“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的服务理念以及“专业+行业”的发展思路,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超十年,深刻理解不同行业特点与商业秘密保护思路,秉持“懂行业、通技术、明法律”之心,致力于通过专业化服务护航客户发展。团队致力于全链条、一站式解决行业客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业务领域包括商业秘密民事及刑事诉讼、行政查处、竞业限制诉讼、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合规体系搭建专项等。

服务经验

团队具备十余年的商业秘密诉讼经验,代理数十起涉化工、电子、高端制造、新材料、半导体、互联网等不同行业的商业秘密案件,以创新策略维护客户权益。
团队代理的部分商业秘密诉讼案件:
1.代理某化工行业头部上市公司以及多位技术骨干应诉某新材料公司提起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所涉行业:【化工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投资超4亿元的化工项目,某行业头部上市企业所投资项目的多名员工进入到竞争对手某新材料公司在建化工生产线现场并进行拍照,被当场发现,某新材料公司报警后,警察到场将相关员工带离并制作讯问笔录,后新材料公司在刑事程序受阻后,针对该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提起民事诉讼。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团队积极寻找证据,创造性地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极为关键的证据,最终全面赢得诉讼,有力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该案件被多个机构评为年度典型案例。
2.代理某头部互联网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900万元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国内某头部互联网厂商旗下知名产品的相关信息被相关主体违法披露,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极大困扰。团队受托后,经充分评估,突破常规著作权维权思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维权。本案代理客户过程中,团队积极从权利人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两方面进行搜证和举证,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惩罚性赔偿以及全部诉讼请求,创纪录地取得了高达900万元的赔偿支持,遥遥领先于同类案件,有力地震慑了非法披露重要经营信息的相关主体,有效缓解了困扰公司多年的外部干扰,获得了极佳的维权效果,案件的代理结果也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3.代理某公司及多名核心骨干成员应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件所涉行业:【软件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经营秘密,某集团公司创始人之一及部分员工离职后,设立新的公司与原集团开展同业竞争,在新设公司业务蓬勃发展之际,集团公司对该新设立的公司及核心骨干成员共7个主体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张高额赔偿,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及员工账户。案件所涉客户对应的经营利益巨大,关系公司生存与发展。被告高度重视案件,通过网络就商业秘密领域专家进行调查后联系到团队,经过七方比选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团队受托后,与公司及被诉员工密切配合,对原告主张的多个经营秘密进行地毯式排查,并穷尽手段进行反驳证据的收集,从商业秘密的内容、秘密性、保密措施、接触的可能性、个人信赖等多个层次组织证据,全面反驳和抗辩,并积极组织证据向法院阐明行业惯例情况,以及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代理过程中先后与公司开了10多次案件分析讨论会,并开展了经营类秘密诉讼大数据报告研究工作,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支持了团队的全部代理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取得超出客户预期的极佳代理效果。
4.代理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诉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半导体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劳动仲裁】
案件基本情况:在细分领域全球排名第二的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位于大陆的研发子公司某员工离职创业,公司在该员工离职后发现其曾将研发资料从公司系统中进行了违规拷贝,并在离职后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该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集团通过网络联系到团队,经比选后选择委托团队代理案件。团队受托后,协调鉴定机构和调查机构等资源,协助企业开展了前期报案准备工作,并成功说服刑事机关受理案件并针对该员工开展了调查询问工作,对该员工形成了有力威慑,成功阻止该员工继续开展竞争性经营活动,同时代理企业对该员工提起竞业限制诉讼,成功撤销了公司对该员工的股权激励,有效维护了客户利益。
5.代理某科技公司及多名员工应对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电子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行政】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嵌入式芯片源代码侵权。某电子科技公司部分高管和技术人员离职后创业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公司通过行政程序取得该公司的侵权产品,经比对后认定构成侵权,遂向该企业及员工发起了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系列诉讼。案件之初,被告极为被动。团队接受委托后,巧妙利用原告的失误迫使其撤回了第一轮起诉。在原告重新起诉后,积极协调资源开展反向工程抗辩取证工作,同时基于研发情况,引入开源软件权利抗辩等,逐渐逆转案件形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了客户危机。
6.代理某上市公司原研发总监应对上市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半导体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军工领域产品研发源代码,某某原为上市公司研发总监,因与公司理念不合,离职创业,研发出更为先进和前沿产品,实现了关键设备的国产替代。上市公司以其经营的产品涉嫌利用公司原有IP代码为由,通过刑事方式追究了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并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该员工民事责任,一审被告全面败诉。被告二审阶段在全国范围内遍寻专家代理民事二审案件,经反复比选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案件,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和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团队从众多资料中找出破绽,二审为客户减少了1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7.代理某离职员工应诉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所涉行业:【高端制造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显示屏领域产品制造诀窍,某集团公司发现其核心技术人员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刑事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后继续通过民事起诉员工。被告为涉外主体,因经历刑事程序,该客户十分谨慎和紧张,经慎重比选后,最终委托团队。团队经研判材料后,发现该案民事起诉存在明显的错误,向法院提出包括程序在内的各项抗辩,法院完全采纳团队的抗辩,拟将案件移送处理,原告在不再拥有主场之利的情况下,最终主动撤回了针对客户的起诉,超出客户预期。
8.代理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诉竞争对手提起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所涉行业:【新材料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公司发现其公司研发经理将产品配方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让员工写了说明书后,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了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通过民事程序追究获秘方的民事责任。代理某某应对民事程序,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的情况下,诉讼形势对被告极为不利。团队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找出刑事判决及对应证据的瑕疵和错误,说服一审民事法官驳回了原告针对该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奇迹般实现了逆转胜诉。
9.代理某头部互联网企业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行业头部互联网企业发现其员工在离职时将公司设计资料拷贝带离公司,后该员工跳槽至竞争对手企业,并利用相关资料制作侵权素材进行传播,公司通过刑事程序维权未果,启动民事程序进行追责。案件为该类互联网企业高发场景,该互联网企业在刑事程序受阻后,委托团队代理民事案件,在不利局面下,团队突破常规,创造性选择信息内容,最终成功将案涉信息认定为技术秘密,成功追究该员工责任。案件为全国首例,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重要参考价值。
10.代理某互联网企业追诉相关主体窃取公司用户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主体为了获取某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信息,通过向该互联网公司电脑植入木马程序,控制电脑后大量拷贝用户信息,被该公司发现后,代理该公司启动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开展维权。在该案代理过程中,灵活运用刑民交叉程序,并通过转换罪名,首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获取了大量口供、笔录后,通过民事途径追究犯罪分子的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11.代理某头部互联网企业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所涉行业:【游戏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行政】
案件基本情况:某游戏企业公司员工受到外部主体的蛊惑,将公司经营信息披露给外部主体,相关外部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后在网络上进行了披露,引发巨大舆论影响,公司委托团队对泄密人员采取法律手段。考虑到诉讼处理的周期较长,团队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协助公司巧妙收集和固定侵权证据,一方面协调行政部门介入,最终通过行政措施在3个月内就侵权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团队灵活利用行政程序的优势和特点,取得了较好的维权效果。
12.代理腾讯公司处理涉《和平精英》游戏皮肤泄密案件取得胜诉(100万元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所涉行业:【游戏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和平精英》系腾讯公司旗下知名射击游戏,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李某某通过使用第三方违规工具,破解客户端并篡改数据,非法获取《和平精英》未公开的游戏设计内容,并在其运营的抖音、快手、小红书平台账号上连续发布多条爆料视频,博取流量,牟取非法利益。团队受托后,经充分评估,突破常规著作权维权思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维权。法院支持了腾讯公司有关两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同时,考虑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商誉亦造成了影响,支持了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他类似网游内容爆料的博主起到了警示作用,实现了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社会效果。
除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外,团队还向不同行业企业提供过十余次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专业研究

团队结合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制作并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报告》《软件类技术秘密案件分析报告》

受政府部门和协会委托,参与起草《网络游戏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和《绿色石化与新材料行业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工作指引》等商业秘密行业指引。

专题讲座

团队先后受邀走进广汽埃安、立白科技集团、金发科技、昊志机电、方邦电子、中旭未来等知名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专题讲座。
汽车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化工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商业秘密系列实务专题

针对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问题,团队开展了系列研究,并通过沙龙、论坛、直播、企业巡讲等方式与业界进行交流、分享。

沙龙活动

团队策划的“埔法荟·知识产权”系列沙龙活动,多次聚焦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和司法保护主题,邀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资深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广州市公安局的资深警官、鉴定机构的专家以及知名企业商业秘密负责人等专业人士就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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