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财务会计报告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中,对河北XX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主管刘X在向主管部门提交的2022年度企业资产状况信息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与该公司实际财务账簿记录的2022年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者权益两者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调查表明,刘X因会计请假、找不到2022年的原始报表,又怕耽误抽查,觉得2022年的财务报表也不是什么重要的东西,就随便找了一份交上来了,导致出现年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该行为构成“提供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结果
本局认为,河北XX公司主管刘X向我局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已构成“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我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幅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律师分析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了两种典型的会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旨在强化公司财务透明度,保护市场参与者利益。
一、 行为要件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此行为常被称为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其目的在于脱离监管,进行不合法或不合规的收支活动,例如隐匿收入、逃避税收或进行非法利益输送。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失真。虚假记载可能表现为虚增收入、利润,掩饰亏损,或者隐瞒重要债务、担保等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债权人判断的重要事实。
二、 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本身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而是作了授权性规定,指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具体的处罚裁量(如罚款金额)需直接援引《会计法》等相关规定。
行政责任:除罚款外,财政部门还可依据《会计法》给予警告、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会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就因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此外,财务造假行为若旨在偷逃税款,还可能触犯逃税罪;若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则可能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文号:行市监处罚〔2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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