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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是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呼和浩特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于1995年9月20日正式成立。
受理范围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劳动争议;
4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示范条款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法定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受理。因此,请根据格式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表述,选择适用以下示范仲裁条款: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①种方式解决:①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纠纷已经发生,但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的,要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经协商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其协议内容可表述为____与____之间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的《____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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