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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基于A股上市的经验证据

   日期:2026-01-22 13:39: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基于A股上市的经验证据
作者:

包   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李芳迪(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确立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奋斗目标。”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在实现上述目标中承担着关键使命。然而,随着创新活动技术复杂性和技术融合度的不断提高,单个企业依靠自身资源和能力往往难以独立完成高水平的技术创新(Chesbrough,2003)。在这一背景下,许多企业探索通过合作创新来应对日益复杂的创新环境。所谓合作创新,是指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如其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研发活动的行为(张俊艳 等,2020)。合作创新不仅有助于实现知识共享和优势互补,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研发成本、分散创新风险,并通过跨主体的交流促进技术融合(Lichtenthaler,2011)。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合同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合作创新往往伴随较高成本与不确定性,难以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Belderbos 等,2004),从而削弱其应有的效果。面对创新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税收优惠的激励引导作用必不可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项激励企业研发的专项优惠政策,其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亟待考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自实施以来,其效果受到广泛关注。已有研究表明,该政策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李宜航 等,2022;包健 等,2024),但政策效果因企业规模和行业特征等因素存在差异(肖春明 等,2024)。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合作创新影响的研究,是鉴于合作创新受到外部环境与企业内部因素的共同影响而作出的。在外部环境中,行业竞争可能促使企业通过合作分散市场压力,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则通过降低成本和风险来激励合作(黄孚 等,2021;Vendrell-Herrero 等,2025)。在内部因素方面,风险承担能力决定了企业在面对研发失败、技术路径选择等不确定性时的投入意愿,技术吸收能力则决定了企业对外部知识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叶红雨 等,2021;Mata 等,2024)。实际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一外部因素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和技术吸收能力,从而促进企业合作创新。因此,本文在考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及作用机理的基础上,以2016—202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合作创新的效应,希冀为该政策实施效果研究提供经验证据。

一、制度背景和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200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在其实施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该政策实施初期仅适用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201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在两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一是将政策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企业”扩大至除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同时继续将合作创新项目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将“各方承担的费用”表述调整为“各方实际承担的费用”,强调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提升了费用归属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此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经历了多次上调,这不仅为企业在合作创新中投入研发营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也为本文研究其对合作创新的影响奠定了现实基础。

(二)研究假设

资源基础理论指出,企业本质上是资源的集合体,不同企业拥有的资源存在差异。这种资源的异质性使得企业在面对复杂创新活动时,难以仅凭内部资源实现技术突破(Barney,1991)。随着创新活动日益复杂和技术快速迭代,单个企业受限于自身知识边界,往往更倾向于采用与外部合作方式来获取关键资源。通过合作创新,企业不仅能够更充分地利用外部资源,还能突破自身技术边界,提升创新的广度与深度。与独立创新相比,合作创新通过主体间的知识交流促进技术融合,为创新带来新的视角。同时,合作创新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摊研发成本、分散创新风险,有助于缩短研发周期并提高研发收益。

在此背景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企业合作创新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激励。一方面,该政策允许企业对合作创新活动中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直接降低了研发活动的成本,增强了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进而激励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合作创新中。另一方面,合作创新是多方主体参与的创新活动,往往伴随较高的协调复杂性和契约风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明确规定合作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扣除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核算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权责模糊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强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持续优化的政策环境有助于增强企业对未来收益的信心,进一步强化其参与合作创新的意愿。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对企业合作创新产生促进作用。

合作创新通常面临较多的风险,既有来自创新成果不确定的风险,也有合作创新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合作失败等风险。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影响其开展合作创新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影响企业在面对不确定性时的资源投入意愿与应对能力(Hagedoorn,2002)。风险承担能力较高的企业往往对创新失败具有更高的容忍度,更有可能参与技术复杂、收益不确定性高的合作项目。同时,这类企业也更善于协调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的突发问题,为合作创新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合作创新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理论上能够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税款,缓解研发资金压力,改善企业当期现金流。已有研究也指出,这种资金压力的缓解可以增强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下的风险承担能力,为企业参与合作创新提供潜在激励(Chapman 等,2018)。

技术吸收能力是指企业识别、消化并利用外部技术知识以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是合作创新的重要驱动因素。较强的技术吸收能力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理解、应用外部技术,突破自身技术边界,推动合作创新的持续开展。研发人员作为技术吸收能力的关键载体(Cohen 等,1990),其规模与专业水平直接影响企业对外部技术的识别、理解与转化效率。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合作创新中研发人员工资可计入研发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这能激励企业招聘更多高技能人才,提升研发投入。从理论上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激励合作创新企业扩大研发人员规模,进而提升了企业技术吸收能力,而技术吸收能力的增强,则可能对企业转化和利用外部知识产生积极影响,为合作创新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通过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与技术吸收能力两条路径促进企业合作创新。

二、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本文构建如下回归模型,考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及作用机制。

其中:模型(1)是基准回归模型,模型(2)—(3)是中介效应模型;Innoi,t表示i企业在t时期的合作创新;DED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Med分别表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RiskT)和企业技术吸收能力(TAC);Controls表示其他可能的控制变量;μi为固定个体效应;λt为固定时间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β0、α0、γ0为常数项;β1表示DED对合作创新的直接影响;β2表示控制变量对合作创新的影响;α1表示DED对中介变量的影响;α2表示控制变量对中介变量的影响;γ1表示DED对合作创新的间接影响;γ2表示中介变量对合作创新的影响;γ3表示控制变量对合作创新的影响。

(二)变量选取与说明

1.被解释变量。选取上市公司与其他外部合作主体的联合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合作创新的衡量指标,并以企业全年联合专利申请总数加1后取自然对数表示合作创新数量(苏涛永 等,2025),使用联合创新专利申请后5年内的引用数量总和加1后取对数衡量企业合作创新质量(龙小宁 等,2023)。

2.解释变量。借鉴姚维保 等(2020)的研究,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强度(DED)作为政策优惠程度的衡量指标。考虑政策的实施效果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文结合既有研究与数据特征,在回归中将该变量滞后一期。

3.中介变量。(1)企业风险承担能力(Risk-taking Capacity,RiskT)。参考杨旭东 等(2021)的方法,使用企业在观测时段内的资产收益率(Return on Assets,ROA)波动程度来度量企业风险承担能力。(2)企业技术吸收能力(Technological Absorptive Capacity,TAC)。借鉴李荣华 等(2024)的研究,采用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人数的比重表示。

4.控制变量。选取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净资产收益率(Roe)、存货占比(Inv)、固定资产占比(Fixed)、股权集中度(Sc)、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t)和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略)。

(三)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

本文以2016—202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为保证样本质量,剔除营业收入为负或为零、数据披露不完全以及ST企业。合作创新专利数据来自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其余数据均来自中国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CSMAR)。为避免异常值,对所有连续变量均进行两端缩尾1%处理。最终样本量为6 227个。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企业在创新数量与质量、风险承担能力及技术吸收能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分布特征符合实际情况,说明所选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三、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略)
四、机制检验与异质性分析(略)
五、拓展性分析(略)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6—202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构建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合作创新,且该政策通过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与企业技术吸收能力两条路径发挥作用。具体而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东部地区企业的激励效果更为显著。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提高,企业合作创新的激励效果更加突出。从合作主体看,相较于企业与高校间合作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间合作创新的激励效果更显著。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继续将企业合作创新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适度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研究表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促进合作创新量质齐升,且随着加计扣除比例的提高,政策效果更加显著。当前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红利正在逐步显现。因此,应充分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合作创新的激励作用,适度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增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更好地激励企业提高合作创新质量。

第二,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不同类型企业合作创新。实证结果表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合作创新的激励效果尤为突出。作为创新的主力军,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优惠,其政策效果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由于这两类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其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获得的实际减免额低于一般企业。建议在整体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同时,建立更具针对性的差异化政策。具体可考虑在重点领域尤其是“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消除低税率引致税收减免额度下降的影响,从而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推动企业长期稳定地开展合作创新。

第三,适当延长合作创新项目研发费用的结转年限。鉴于合作创新周期较长、前期投入大且易于亏损的特点,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研发费用结转政策。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企业未扣除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可向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延长至10个纳税年度。而在欧盟,多数成员国普遍允许企业将当年未扣除的研发费用向后结转10年或更长时间。借鉴这一做法,我国可进一步延长合作创新项目研发费用的结转年限,从而帮助企业在后续发展阶段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激励企业持续稳定地参与合作创新。

第四,强化政策作用机制,提升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与技术吸收能力。实证结果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通过增强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技术吸收能力推动合作创新。未来政策在继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的同时,可与金融工具相结合,运用创新保险、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分散企业在合作创新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强其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尚未将人员技能培训支出纳入归集范围,该类支出对企业提升技术吸收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此,可考虑将合作创新项目中与研发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员技能培训支出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引导企业更加重视研发人员的能力提升,增强技术吸收和转化能力,促进企业合作创新。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6年第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包健,李芳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税务研究,2026(1):113-12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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