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年报显示,2024年度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60亿元,同比减少41%;实现归母净利润-2.68亿元,同比由盈转亏,主要系私募管理费收入减少、项目退出收益下滑、公允价值变动等综合影响所致。2024年度,公司金融资产投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合计-1.00亿元,损失同比扩大0.37亿元。2024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为5.18亿元,较期初下降23%;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6,441万元,同比增长13%。年报显示,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为9781.68万元,占全年销售总额的61.23%,且皆为关联方销售。请公司;结合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具体投资项目、报表列示科目、金额、底层资产质量、项目退出周期、标的估值等,说明营业收入减少、投资损失扩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业务模式:公司作为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主营业务是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PE业务)。该业务的商业模式是: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方式向基金出资人(LP)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最终通过股权的增值为出资人赚取投资收益。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在管基金收取的管理费及管理报酬,在管基金为公司的直接客户。
会计核算及报表列示:公司将自有资金在基金中的出资及在项目中的直接投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公司根据资产预计收回的流动性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划分: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收回的金额保留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列示;预计收回期限超过一年的部分则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
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确认:公司遵循“先认定关联方,后确认关联交易”的原则,具体区分财务报告层面和非财务报告层面的不同认定标准:
①在财务报告层面,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在管基金整体界定为关联方,因此公司与在管基金发生的交易在财务报告中均确认为关联交易。具体而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之“第二章之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鉴于公司担任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能够对所管理的基金实施重大影响,因此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所管理的基金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就关联销售(例如公司向关联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和管理报酬)而言,结合前述“公司业务模式”内容,公司PE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系向在管基金收取管理费和管理报酬,则公司向在管基金收取的管理费及管理报酬金额全部确认为关联交易金额。
②在非财务报告层面,公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年报2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公司控股股东合并范围内的在管基金认定为关联方。公司结合交易实质确认关联交易。例如:公司向控股股东合并范围内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及管理报酬收入金额确认为关联交易金额;公司与关联方出资人共同向基金出资确认为关联共同投资,对应公司的出资金额确认为关联交易金额。具体而言:
《股票上市规则》中“第六章第三节关联交易”中对关联方的界定:“6.3.3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公司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合并范围内基金的确认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同行业的相关处理办法,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出于谨慎性原则,将在管基金中可变回报率高于50%的基金纳入合并范围(并非所有九鼎集团参与出资的基金均纳入其合并范围)。
结合前述“公司业务模式”内容及相关法规,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控股股东合并范围内的在管基金认定为关联方。
公司结合前述“公司业务模式”及交易实质确认关联交易。例如:公司向控股股东合并范围内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及管理报酬收入金额确认为关联交易金额;公司与关联方出资人共同向基金的出资确认为关联共同投资,对应公司的出资金额确认为关联交易金额。就关联销售(例如公司向关联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和管理报酬)而言,公司向控股股东合并范围内的在管基金收取的全部管理费及管理报酬金额均确认为关联交易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