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接受枞阳县金社乡某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于2024年10月24日为其出具一份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TQ202311027-4),该份报告没有相应原始记录,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二项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无其他裁量因子(0%)。你是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主要负责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