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科技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入选国家级行政执法优秀案卷
2024年7月3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其中涉及一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
该案例于2025年年底被生态环境部选为“行政执法优秀案卷”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报告排查,发现某环保科技公司数份验收检测报告分析的非甲烷总烃均使用同一张气相色谱谱图,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采样人员同一天出现跨区域多家企业采样;报告审核人,授权人签字位置、笔迹几乎一致等问题,具有重大检测报告数据造假嫌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对某环保科技公司在泉州市参与的57家企业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进行调查发现,57份报告全部涉嫌编造原始检测记录、检测数据,伪造签名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近40万。联合专案组进一步对某环保科技公司在福建地区有业务往来的环保中介机构、企业开展书证材料收集、取证工作,调取713份检测报告和548份原始记录进行比对分析,准确锁定违法犯罪证据。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已出具的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做回收作废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人民币5.125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据悉后续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省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专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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