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合法、合规性要求
一、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监管处罚分析及案件风险防控要求
1、2020—2025年涉及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处罚分析
2、因不良资产处置引发的案件风险分析
二、不良资产处置监管政策分析及风险防范
1、 “62号文”、“474号文”、财政部“87号文”等对批量转让的合规性要求
2、《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文、2018年“4号文”等对贷款重组的合规性要求
3、2017年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呆账核销的合规性要求
4、以物抵债中的合规风险及新法律法规对以物抵债的效力影响
5、清收保全人员的尽职免责要求
第二部不良资产处置的八大模式及需要注意的72个核心问题
一、问题贷款非诉催收
(一)催收技巧
1、催收的目的----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2、催收的时机----事前催收是否有效
3、催收的方式----六大催收方式哪种更有效,什么叫有效催收
4、约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效果及应用
(二)分阶段催收流程
1、第一阶段:逾期提醒(短信、电话通知,告知逾期后果);
2、第二阶段:正式催收(发催收函、上门催收);
3、第三阶段:法律威慑(律师函、准备诉讼材料);
4、第四阶段:委外催收或起诉(委外机构介入或移交法务部门)。
(三)上门催收的要求
1、明确催收对象(借款人、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
2、携带证件(工作证、授权书),全程录音录像;
3、注意沟通技巧,避免冲突,遵守法律法规。
(四)催收函的发送要求
1、内容规范(明确逾期金额、还款期限、法律后果);
2、方式合法(邮寄或电子邮件,保留发送凭证);
3、频率适当(避免频繁骚扰,构成暴力催收)。
(五)委外催收的建议
1、选择合规催收机构(核实资质,签订协议);
2、明确催收范围及权限(禁止暴力或非法催收);
3、定期评估催收效果(根据回款率调整合作关系)。
二、问题贷款第二还款来源的确认与追索
(一)处置质押物
1、核实质押物权属及价值(避免产权纠纷);
2、与借款人协商处置(折价或拍卖);
3、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扣除处置费用后冲抵债务)。
(二)处理抵押物
1、评估抵押物价值(委托专业机构估值);
2、公示处置程序(通知相关权利人);
3、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三)追索保证人和共同还款人
1、核查保证合同有效性(签字、印章是否真实);
2、通知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发送催收通知);
3、必要时对保证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问题贷款诉讼清收注意的关键环节
1、诉讼的作用与诉讼时机
2、抵质押物的司法处置
3、财产线索查找的方向和方法
4、多元化清收方式与外部机构的合作
5、信用惩戒机制的运用
四、问题贷款的转让
1、批量转让对资产质量控制的作用
2、政策引导与限制
3、债权转让估值逻辑
4、转让标的的选择标准
5、个人贷款的单户转让及监管要求
五、问题贷款重组
(一)个人贷款重组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保障银行权益;
2、风险可控,确保重组后还款能力;
3、信息透明,与借款人充分沟通。
(二)贷款重组常用的模式
1、延长贷款期限(降低月供压力);
2、利率调整(降低利息负担);
3、部分债务减免(一次性结清优惠)。
(三)进行贷款重组的标准
1、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但暂时困难;
2、贷款风险未显著增加;
3、重组后预期回款高于直接处置。
(四)贷款重组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
2、提供新的还款计划及担保;
3、银行内部审批通过。
六、谈判策略与技巧
(一)谈判的目的与策略
1、谈判的目的与结果固化
2、谈判的筹码与原则
(二)谈判技巧(案例分析)
1、冒名、顶名贷款如何清收----悬崖上走路,胆大心细
2、如何面对“逃费银行债务的精英”----1000万不良贷款的清收告诉我们你要比他更“坏”
3、联保联贷业务的清收策略-----拆保拆链的技巧与利益最大化
4、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的安排
七、问题贷款以资抵债
(一)以资抵债的原则
1、依法合规,确保抵债资产合法性;
2、评估价值公平,避免资产高估;
3、优先选择易于变现的资产。
(二)以资抵债的条件
1、借款人无现金还款能力;
2、抵债资产权属清晰,无纠纷;
3、银行内部审批通过。
(三)以资抵债的方式
1、裁定抵债
2、协议抵债
(四)拟抵债资产全面调查
1、核实资产权属、用途、市场价值;
2、评估资产风险(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
(五)接收抵债资产和相关的凭证、产权证书
1、签订抵债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2、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银行权益。
(六)抵债资产的集中管理与处置
1、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管理;
2、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尽快处置。
八、问题贷款呆账核销
(一)核销条件与证明材料
1、确认借款人无资产、无还款能力;
2、提供催收记录、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3、银行内部审批通过。
(二)核后资产处置
1、继续追索借款人财产(发现线索后恢复追偿);
2、保留债权记录,防止借款人再次申请贷款。
第三部分财产线索查找技巧与方法的应用(三大来源与21种调查方法)
一、线索来源与建议
(一)财产线索主要来源
1、内部信息来源
银行内部系统: 信贷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系统等
员工提供线索: 客户经理、风险管理人员等
2、外部信息来源
政府部门: 工商、税务、房产、车管等
公共平台: 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第三方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公司等
3、特殊调查手段
网络调查: 利用互联网平台收集债务人信息
实地调查: 现场走访、蹲点守候等
关系人调查: 债务人亲属、朋友、合作伙伴等
(二)策略建议与合规风险防控要点
1、“数据中台+外聘律所+专业催收机构”的三维清收体系
2、“诉讼+谈判+刑事施压”的组合策略。
3、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通过司法渠道获取信息
二、财产线索的类别、排查要点、调查渠道
(一)财产线索的主要类别及关注要点
1、存款
2、房地产
3、对外投资股权
4、交通工具
5、设备
6、存货
7、到期债权
8、知识产权
9、保险理赔款
10、特殊资质
(二)调查渠道
1、充分发挥财产报告制度功能
2、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3、从现有材料中挖掘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4、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
5、如何借助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清收贷款
6、抵押物被他人查封如何推动处置
7、 社交网络挖掘:分析债务人关联人社交媒体动态
8、边境控制措施
9、刑事衔接程序
三、债务人配偶责任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建议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解读《民法典》第1064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36条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解读《民法典》第1062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规则
1、执行依据
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2、执行范围
认定为共同债务可执行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无需析产)。认定为个人债务仅能执行债务人个人财产部分,需先析产(分割共同财产)。
(四)可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1、不动产共有房产、商铺、土地等。
2、动产车辆、贵重物品(如珠宝、艺术品)。
3、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现金价值等。
4、经营性财产股权、合伙企业份额、个体工商户资产。
5、其他财产知识产权收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五)执行中的争议解决
1、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若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需提供证据(如婚前财产证明、赠与协议等)。
2、析产诉讼共有人可提起析产诉讼分割财产,明确债务人份额后再执行。
3、撤销权诉讼若债务人恶意转移共同财产,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542条申请撤销。
(六)司法裁判案例要点总结
1、共同债务认定
2、个人债务执行
3、恶意转移财产
4、股权及投资收益执行
第四部分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问题贷款处置的影响(九大方面47个重点问题)
一、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应用
1、合同约定提前到期的合法性;
2、适用条件(借款人违约、资产贬值等)。
二、按揭贷款中的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
1、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2、抵押权设立的时间节点。
三、账户扣收与债务清偿顺序
1、银行账户扣收的合法性;
2、多笔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则。
四、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在金融债权中的应用
1、《民法典》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在金融债权中的应用场景----解读《民法典》第524条
2、法律所认可的适格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30条
3、实务问题: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4、实务问题: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如何处理?
5、实务问题: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6、实务问题: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7、实务问题:债务人的近亲属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五、代位权的行使在扩充承债主体方面的应用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的扩充及对金融债权保护的意义----解读《民法典》第535-537条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条
3、禁止代位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的范围----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4条
4、代位诉讼的管辖----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第36条、第38条
5、如何应对次债务的抗辩----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
六、撤销权的行使,打击逃废债
1、《民法典》下撤销权行使范围的扩充及对打击逃废债的意义----解读《民法典》第538-542条
2、“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标准及例外规定----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在实务的表现----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3条
4、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强制措施的使用----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
六、重组贷款中的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控制
(一)展期、借新还旧业务中保证责任的风险控制措施
1、展期、借新还旧业务中保证人拒绝签字的法律后果及应用策略
2、《民法典》项下保证期间的计算规则及对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影响
解读与应用:《民法典》第695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
(二)抵押担保及展期、借新还旧业务中担保权利的问题
解读与应用:民法典第419、692、693、695条《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九民纪要》第57条
(三):最高额担保类债权的展期、借新还旧问题
1、最高额保证类债权能不能展期,是否应经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2、最高额抵押类债权能不能展期,是否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最高额保证类债权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七、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原则
1、普通债权的分配原则
2、关于“执行转破产”的应用
八、执行中的权利救济
1、执行异议适用情形
2、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情形
3、第三撤销之诉适用情形
4、执行监督程序适用情形
九、关于滥用刑事案件干扰银行债权纠纷案件的应对措施(关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
(一)刑事案件干扰银行债权纠纷案件的情形及在清收实务中的体现
1、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影响
2、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行为的影响
3、高利转贷行为的影响
(二)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及“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
2、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
3、民事案件构成必须以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采“先刑后民”模式
(三)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1、构成金融诈骗犯罪的银行不行使撤销权,债权合同有效。
2、以是否恶意串通损作为评判合同效力的依据
3、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