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微信群已成为商业活动和社交交流的重要平台。然而,近年来利用虚假微信群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的行为,不仅涉及刑事法律风险,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假微信群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项罪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面临最高五百万元的行政处罚和三倍赔偿的民事责任。
本报告将从法律定性、刑事风险、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平台规则等多个维度,全面分析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的法律问题,为相关主体提供合规参考和风险防控建议。
一、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的法律定性
1.1 刑法层面的法律定性
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的行为,在刑法层面主要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个核心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制作假群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平台和工具,无论是否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都可能构成上述罪名。
1.2 网络安全法层面的法律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8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这一规定为制作假微信群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个人信息保护法层面的法律定性
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往往涉及对群成员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制作假群的行为如果涉及非法收集、使用群成员个人信息,将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1.4 广告法层面的法律定性
如果假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商业广告,将涉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包括以下情形: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二、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2.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1.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3.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6.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包括: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制作假微信群如果涉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群成员个人信息,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信息按敏感度分为三类,入罪标准呈现1:10:100的比例:
1. 特别敏感信息(50条):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2. 敏感信息(500条):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3. 一般信息(5000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如果假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商业广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5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虹口40余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1年,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重大案件,以杨某等人为首的电信网络犯罪引流团伙,为从事股票投资类的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40余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2万元至3000元不等。
案例二:陶某代发假证广告案
2024年,陶某在半年时间内以80元一次的价格代发办假证广告,向277个微信群高频发布违法广告,覆盖群组成员数超过11.8万人,非法获利2500元。法院认为陶某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公司员工为诈骗提供技术支持案
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程序员王某招募团队成立公司,共同开发虚假博彩程序,被境外团伙用于电信诈骗。王某及其公司员工11人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6万元至70万元不等。
三、行政法律责任分析
3.1 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48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德州市一网民在微信群里乱发假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200元。株洲渌口一居民因在微信群散播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罚款500元。
3.3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4 广告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55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5 典型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市场监管总局私域直播虚假宣传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五起民生领域私域直播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中,杭州超调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企业微信群推广大健康产品,使用"唯一解决血栓问题""慢病根治率99.2%"等绝对化、虚假表述,无任何临床数据支撑,被罚35万元;何某某无证分装"阿宝胃舒固体饮料",借抖音引流至微信私域,将普通食品包装为"胃病特效药",罚没款122.9万元。
案例二:大同市微信群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销售所宣传的产品,通过亲朋好友及附近居民陆续建立了6个微信群,群内发布的多条文字及视频广告含有"调节肠胃功能,增强免疫力……"等内容,均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2024年10月25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30100元。
案例三:大连市微信群虚假广告案
西岗区润之林别提多美商行在微信群里发布"疏苷清"产品"中国医科大学研制,博士营养团队"等虚假广告,广告费用为100元/条。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四、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4.1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
4.1.1 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1.2 隐私权侵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假微信群的制作和运营过程中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如未经授权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等,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1.3 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
4.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一规定确立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消费者因虚假微信群内的虚假宣传而遭受损失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4.3 广告法规定的民事连带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4.4 典型民事赔偿案例
案例一:主播虚构"母女被软禁"卖玉案
某主播在直播间虚构"母女被软禁"的悲情故事销售玉石,网友花费1万多元购买。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4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判决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基金发起人虚假宣传案
基金发起人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发起人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会致使投资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投资合同,投资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发起人需返还全部投资款。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6条,发起人虚假宣传给投资者造成本金、预期收益等损失的,要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五、平台规则与合规风险
5.1 微信平台的处罚规则
根据腾讯微信官方发布的规则,微信平台对违规群组和账号采取阶梯式处罚机制。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等平台协议及规则,视违规严重程度对相关账号进行阶梯式处理,多次违规者有可能永久限制登录,对确认违规的微信群,进行停用群功能处理。
微信平台明确将以下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1. 组织传销诈骗:虚构"国家秘密项目"(如"历史民族资产""惠民生国债"),要求保密且拉人头发展下线
2. 发布虚假商业广告,进行欺诈活动
3. 传播违法信息,包括诈骗、暴力、色情内容等
4. 未经授权的大规模商业营销活动
5.2 微信群主的管理责任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这一规定确立了**"谁建群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微信群内出现违法信息,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5.3 平台的法律责任与免责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
腾讯公司在其服务协议中明确了责任限制条款,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在任何情况下因本条款或微信而产生的所有索赔,腾讯公司及附属公司承担的总累计责任金额不超过以下较高者:用户在最后一次提出索赔之日前6个月,就使用微信或微信软件所支付的金额;及100美元(约合人民币700元)。
5.4 平台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这意味着,微信平台一旦发现假微信群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网信、公安等监管部门报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究。
六、执法实践与风险防控建议
6.1 执法部门的认定标准
根据近年来的执法实践,执法部门对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的行为认定主要遵循以下标准:
1. 主观故意认定: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群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 客观行为认定:包括建群数量、群成员规模、发布信息内容、违法所得数额等
3. 因果关系认定:考察假群与后续违法犯罪活动的关联性
4. 情节严重认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
6.2 风险防控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和执法实践,为避免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防控建议:
6.2.1 法律合规建议
1. 严禁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群组:不得设立以实施诈骗、传销、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的微信群
2. 确保信息真实性:群内发布的商业信息、工作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3. 保护个人信息: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群成员个人信息
4. 规范广告发布:如在群内发布广告,必须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6.2.2 平台合规建议
1. 了解平台规则:充分了解微信平台的用户协议和使用规范,避免违反平台规则
2. 注意阶梯处罚:认识到平台的阶梯式处罚机制,避免因多次违规导致永久封号
3. 履行管理责任:作为群主或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及时删除违法违规信息
4. 配合平台管理:积极配合平台的管理措施,如被要求整改或解散群组,应当及时执行
6.2.3 证据保全建议
1. 保存相关证据:及时保存群内的违法违规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
2. 固定证据链: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为可能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3. 寻求法律援助:如发现自己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6.3 典型风险场景与应对措施
风险场景 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建立虚假投资交流群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 立即解散群组,配合调查
发布虚假产品功效广告 虚假广告罪、行政处罚 停止发布,消除影响,主动整改
非法收集群成员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删除信息,赔偿损失,承担责任
组织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停止活动,投案自首
多次违规被平台处罚 永久封号、刑事责任 规范行为,避免再次违规
结论
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的行为,面临极其严重的法律风险。从刑事法律风险来看,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虚假广告罪等多项罪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从行政法律责任来看,可能面临最高五百万元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从民事法律责任来看,需要承担欺诈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还可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此外,微信平台还建立了严格的阶梯式处罚机制,多次违规者可能被永久限制登录。同时,根据"谁建群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群主和管理者还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此,严禁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所有网络群组的设立和运营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对于已经设立的违规群组,应当立即整改或解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营网络群组,才能真正实现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制作假微信商业群或工作广告群的法律风险全景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