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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报告 | 2026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际私法真题参考答案

   日期:2026-01-16 20:33: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真题报告 | 2026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际私法真题参考答案

编者按

本文为今年26考研法大国际私法真题的参考答案,所谓“参考答案”,仅做“参考”,各位同学如有不同的看法或者疑惑欢迎文末留言、私信、或者群内交流与沟通。完整电子版答案添加官微(小政师兄:rdzzky或牛牛师姐:RDCSCUPL)领取。

真题讲解公开课:重磅 | 2026年法大考研各专业课真题回忆版及讲解公开课

阅前必要说明:除【参考答案】之外,还有【考题评析】【押题说明】【考点出处】等内容。

其中:

【考题评析】:该题难度、答题思路、踩分点等说明;

【考题出处】:位于《复习笔记》哪一章哪一节;

【押题说明】:仅限于点睛讲义、点睛卷、仿真卷,模考卷作为补充。

容大法研2026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

考试科目代码:804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四

招生专业:XXXX

考试日期:2025年12月21日

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

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

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真题评估

一、整体难度分析、考点说明、变化说明

(一)重点知识不变,考察方式改变

2026年真题涉及的知识点基本为常规考点,常见重点知识占比140分。包括: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与认识(涉外继承、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民商事诉讼的争端解决的方式与特点、公海管辖权、国际法的渊源、条约的概念、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SCM中补贴的分类、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保险种类、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知识、CISG的基本知识。

题型发生改变:删除名词解释题、增加案例分析题。除此之外,简答、论述单道题目分值上升。这意味着对记忆精准度的要求降低,但对了解深度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知识也从单纯要求简单输出到要求灵活运用。比如,对国际法渊源的知识从以前要求概念的记忆(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到如今要求运用其概念去识别国际法渊源,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在国家间(详见2026年国际法真题国公部分案例第一小问)。

(二)考纲范围外出题,要求知识记忆全面

本套真题中唯一的生僻考题(国际公法简答题):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理论依据。这是外交法部分的知识点,毫无疑问,外交法国际公法的重点知识,但外交法并不在2026年国际法的考纲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外交法也不在近三年的考纲范围内且近三年真题也无涉及。此次出题信号,也提醒下一届考生重视对外交法的记忆,切忌毋因为不在考纲范围内而疏忽大意、偷懒耍滑。

(三)论述变为案例,整体难度中等

如上所述,今年国际法真题涉及的知识点有140分都是传统重点,不存在往年生僻考点多发的情况。但是,其运用案例题的考察方式,结合具体情景,考生在未练习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定位不到知识点,或定位到知识点但不知如何运用的情况(如2026年真题国际私法部分论述题:论述a公司和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可能涉及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对该套试题的整体难度评价为中等难度。

二、押题说明

点睛讲义押中: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国际法渊源的范围、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重要贸易术语。

仿真题押中:公共秩序保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条约解释的规则。

模拟试题押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相关法律制度)。

点睛卷第41页三个重要的贸易术语。

三、整体趋势说明

记忆负担减轻,理解要求提高在删除名词解释题型、新增案例题型,并提高简答和论述题分值的情况下。对于知识点(重要关键词)记忆精确度的要求降低,但是要求考生理解具体知识背后的逻辑和现实应用,因此对理解的要求提高。

国际私法(5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评析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公共秩序保留

参考答案

1.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2.我国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解析

(1)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釆用的是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即在本国冲突规范中明确规定,凡外国法的适用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则不予采用。

(2)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标准,是基于外国法的适用将导致有违于我国公共秩序的效果,而非基于外国法内容上的差异。这符合适用标准的客观说的结果说的理念,即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应区分外国法内容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还是外国法适用的结果违背了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3)在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后,法院将以法院地法即中国法替代外国法的适用。

4.这一条款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1)使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正式表述,不利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恰当界定与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含义的不明确性与灵活性,因此,我国立法使用语义更加模糊的非正式法律表述,只会导致其含义进一步模糊化。此外,从语义上分析,“公共秩序”的含义应广于“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前者还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的基本观念等。所以,立法上采用“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既不严谨,也不科学。

(2)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自动适用中国法,这一规定并不完全合理,亦容易助长法官通过扩大解释社会公共利益以达到适用本国法的目的。

(3)未来我国立法应该通过更加严谨、科学的措辞,确立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限制性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则应对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作出进一步的限制性解释,以达到钳制该制度被滥用的目的。

考题评析

此考点为常规重点考点,要求重点掌握,考生应当明确指出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并利用国际私法的理论进行评析

考点出处

国际私法 第十二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

押题说明

点睛卷第31页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仿真试题二名词解释题(公共秩序保留)。

2、简述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外继承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1.概念:

涉外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应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继承,一般发生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在一般情况下,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我国法律规定

(1)法定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遗产管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4)无人继承的财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3.解析

(1)法定继承:

本条规定釆用了“区别制”,即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①具体适用上述第31条法律时,应对遗产进行识别,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②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特别注意“死亡时”这个时间概念。

③釆用“区别制”为法院审理案件带来的不便之处在于:如果被继承人有多处不动产并位于不同的国家,一起继承案件就要适用多个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使本来就复杂的继承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2)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该条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上釆用的是同一制,是一条无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即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准据法。对遗嘱形式要件的宽松规定,设置了五个连接点,体现了立法者对立遗嘱人生前意愿的充分尊重,也和国际上对遗嘱形式法律适用的规定相一致。

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关于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本条规定同遗嘱方式法律适用一样采用了“同一制”,即不论是动产遗嘱继承还是不动产遗嘱继承均适用同一法律。该条款同样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四个连接点可供选择。

(3)遗产管理

之所以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主要是由于遗产管理活动牵涉遗产所在地的利益,且遗产所在地法更为方便。当前,我国涉外继承纠纷大量出现,遗产管理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得到立法回应,本条关于遗产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因而极具必要性。

(4)无人继承的财产

①新规定是一条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其适用范围全面;

②它给适用财产所在地加上了时间限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从而增加了适用的明确性与稳定性。

4.注意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没有对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2)该法第12条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的遗嘱能力应适用该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还是第33条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尚存疑问,还需立法机构或最高人民法院今后作出解释。显而易见的是,与第12条第1款的规定相比,该法第33条的规定更有利于遗嘱的有效成立。

(3)我国法律中对无人继承财产确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4)我国未规定的问题: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考题评析

此考点为常规重点考点,要求重点掌握,考生应当明确指出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并利用国际私法的理论进行评析

考点出处

国际私法 第二编·第八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论述(每小题15分,共30分)

3、论述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

参考答案

1.概念: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国际司法的基本原则(地位)。是指在国际司法的立法和司法中要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特殊保护(概念)。具体表现为在冲突规范中明确规定适用有利于弱者的实体法,或者适用与弱者单方面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是弱者的属人法)(表现)。这些法律通常被认为是有利于弱者的法律。

2.原因

法律一般而言应当是对各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市场上的当事人有知识、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因此,给予在交易中具有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保护。

3.在我国法律适用法的体现

(1)家庭领域:明文指出适用有利于弱者的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2)契约领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只赋予弱者选择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侵权领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只赋予弱者选择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4.注意

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使用规定,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有利于弱者的实体法,但是重叠型规范的立法理念本身就是弱者利益保护②收养关系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人为弱者,其属人法与其有单方面联系,通常会更有利于对其的保护)

考题评析

此考点为常规重点考点,要求重点掌握,考生应当明确指出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并利用国际私法的理论进行评析。

考点出处

国际私法 第一编·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第二编·法律适用

4、论述a公司和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可能涉及的争议解决方式

参考答案

就本案中国A公司与中东某国B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而言,建议优先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裁决的跨境执行效力。同时,当事人亦可考虑约定“调解前置+仲裁”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在发挥调解快捷、经济、友好等优势的同时,保留仲裁作为最终救济手段。

1.争端解决方式之概念

在国际商事领域,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Litig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调解(Mediation)三种。就跨国民商事主体而言,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可以选择上述任一方式,亦可约定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前置+仲裁”或仲调结合等混合模式)。

从性质上看,诉讼和仲裁属于裁断式争议解决方式,由中立第三方对争议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判;调解则属于协商式争议解决方式,强调当事人的合意与自主解决。此外,仲裁和调解通常被归类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以区别于传统的诉讼程序。

2.争端解决方式之比较

(1)诉讼

①概念:诉讼,是指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一国法院,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对当事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特定国家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或依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

②特点

A.国家公权力保障

诉讼以国家司法权为后盾,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可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程序规范、证据规则严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B.程序规范但灵活性不足

诉讼程序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有限。审级制度(如两审终审)虽有利于保障裁判公正,但也可能延长争议解决周期,增加诉讼成本。

C.跨境执行存在障碍

这是诉讼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主要劣势。与仲裁裁决不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尚无类似《纽约公约》的广泛适用的多边条约。虽然201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判决公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的有关事项,截至2023年4月,该公约已在28个国家生效,但其影响力远不及《纽约公约》。

我国目前尚未加入任何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实践中主要依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因此,除离婚判决外,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先决条件是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存有互惠关系。

D.公开审理与判例价值

诉讼原则上公开进行,判决文书公开,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社会监督,但可能不利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

(2)仲裁

①概念: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由其选定的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②特点

A.裁决的跨境可执行性强——《纽约公约》体系

国际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处于近乎垄断的地位,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其裁决结果具有高度与广泛的可执行性。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至今全球已有超过17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这也就意味着国际仲裁裁决几乎可以在任何国家依据《纽约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

相比之下,不管是外国法院做出的诉讼判决,还是通过其他ADR方式得到的调解协议等,目前都还没有类似《纽约公约》这样的国际条约存在,所以它们的可执行性也都无法和国际仲裁裁决相提并论。

B.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适用的仲裁规则乃至准据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定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仲裁员,这在技术性较强的争议(如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中尤为重要。

C.一裁终局、效率较高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避免了诉讼中的上诉程序,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一般来说,跨国商事争议仲裁需要一到两年即可得到裁决,而CIETAC和HKIAC等仲裁机构的规则亦规定了在半年内审结的简易程序和加速仲裁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通常更为高效。

D.保密性

仲裁程序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裁决书也不向社会公开,将争议解决对商业秘密、商誉等其他利益的冲击降到最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E.规则的国际统一化

除《纽约公约》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85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各国仲裁立法提供了范本,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统一化。

(3)调解

①概念: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通过协商谈判,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在其无权对争议当事人强加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当事人设法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调解员的角色在于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而非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断。

②特点

A.程序灵活、成本较低

调解程序高度灵活,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限制。商事调解作为国际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经济友好的特点。

B.有利于维护商业关系

调解以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有助于修复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商事调解在解决争议中具有独特优势。

C.调解的混合模式发展

当前国际实践中,调解与仲裁的融合趋势日益明显。调仲结合(Med-Arb)是调解和仲裁的结合,是一种混合程序。大多数情况下,纠纷通过调解解决,对于在调解中未决的问题才适用仲裁。此外,还有“仲裁-调解-仲裁”(Arb-Med-Arb)模式,即在仲裁程序启动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和解协议可转化为仲裁裁决,从而获得《纽约公约》下的跨境执行效力。

D.跨境调解协议的执行困难与新发展——《新加坡调解公约》

传统上,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缺乏直接强制执行力。对比之下,诉讼判决可依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执行,仲裁裁决可依《纽约公约》在170余个缔约国执行,而调解协议若要强制执行,需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这是调解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被誉为“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中国是首批签署国之一,但目前尚未批准,公约对中国尚未生效。

3.总结

综上所述,诉讼、仲裁与调解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各有优劣,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1)性质:诉讼属于公力救济,以国家司法权为后盾;仲裁和调解则属于私力救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其中,诉讼和仲裁为裁断式争议解决方式,由中立第三方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判;调解则为协商式争议解决方式,强调当事人自主达成合意。

(2)程序灵活性:诉讼程序由法律严格规定,灵活性最低;仲裁程序在仲裁规则框架内允许当事人进行一定选择;调解程序最为灵活,当事人可自主决定调解方式、时间和地点。

(3)跨境执行效力: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可在170余个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执行最为便利;诉讼判决因缺乏广泛适用的多边公约,跨境执行面临较大障碍,主要依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调解协议传统上仅具有合同效力,但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其跨境执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4)时间和经济成本:调解成本最低、耗时最短;诉讼因审级制度可能耗时较长;仲裁居于两者之间,但专业仲裁员费用和机构管理费可能较高。

(5)商业关系维护角度:调解以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诉讼和仲裁的对抗性较强,可能对商业关系造成损害。

因此,就本案中国A公司与中东某国B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而言,建议优先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裁决的跨境执行效力。同时,当事人亦可考虑约定“调解前置+仲裁”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在发挥调解快捷、经济、友好等优势的同时,保留仲裁作为最终救济手段。

考题评析

此考点为常规重点考点,要求重点掌握,考生应当明确指出三种争端解决方式的概念和特点。并结合其特点进行简要对比,从而根据国际民商事纠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灵活的纠纷解决模式(多种争端解决方式叠加)。

考点出处

国际私法 第三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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