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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宋璇丨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5年,中国企业反舞弊反贿赂工作进入“主动治理升级、全链条防控深化”的关键阶段。在监管持续高压、立法不断完善以及资本市场对ESG治理空前重视的叠加影响下,企业反腐不再仅是内控问题,更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信誉。本年度,企业反舞弊工作已进入系统化治理与精准化防控的新阶段。国企、民企、互联网平台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加速构建反舞弊体系,查处力度覆盖至更多民营企业和供应链终端,追责到人、移送司法成为常态;治理范围从传统的采购销售,延伸至研发设计、流量运营、资本运作乃至海外业务等全价值链;体系建设则从依赖事后审计转向“制度+科技”双轮驱动的主动预防,跨企业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成型,致力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企业廉洁合规水平显著提升。
Part.1
2025年度反舞弊反贿赂领域立法动向及其影响
一、本年度生效施行的反舞弊反贿赂领域典型法律规范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对反舞弊反贿赂最为直接的、上升到法律层级的要求。该法通过公平竞争规制、合规激励引导、权益保护强化、治理体系规范四大维度,与企业反舞弊反贿赂合规形成深度绑定。
2025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本次主要在“完善总则和监察派驻规定”“授予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此次监察法的修改,规范了监察权运行机制,推动监察工作更加合法合规,最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也为企业反舞弊反贿赂合规划定更清晰的法治边界。
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在商业贿赂板块,其核心影响在于构建了“行贿与受贿同查同罚”的闭环监管体系,在本法中首次明确禁止单位和个人收受贿赂,填补了过往的执法空白。更关键的是,本次修订确立了严厉的“单位与个人双罚制”,不仅将单位的罚款上限大幅度提高至500万元,更规定了可以对经营者行受贿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是直接收受贿赂的个人最高100万元的罚款,真正实现了责任穿透,和《刑法》中关于行受贿的罪名实现了行刑衔接。这就要求企业跳出“只禁行贿”“只罚单位”的传统认知,必须立刻调整强化企业反舞弊反贿赂合规体系,既要强化高管及关键岗位的监督,也要防范普通员工收受贿赂,还要严格审查各类利益给付安排,从而应对从“单方约束”到“双向问责”的执法新常态。
2019年法律条文 | 2025年法律条文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5年12月24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联合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指引的出台是落实2025年1月6日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部署的具体举措,核心是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问题,为相关案件调查取证提供法定标准和实操指引。据介绍,《证据指引》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归纳,梳理分析二十余种具体类型,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列明取证要点、明确证据标准。
二、本年度反舞弊反贿赂领域立法的发展特征及趋势
2025年中国反舞弊反贿赂法律体系呈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特点,既加强对传统贿赂的打击,又针对性地规制新型、隐性腐败。2025年度的立法动向清晰地反映出,中国反舞弊反贿赂领域正经历着从“外部规制”向“系统治理”的深刻转型,具体展现为以下三个核心维度:
第一,监管模式从“单点打击”演进为“闭环穿透”,有效实现了部门法之间的衔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的“行贿受贿同查同罚”“单位个人双罚”机制,彻底改变了以往市场监管侧重打击行贿方、处罚单位的传统模式。这对企业的反舞弊反贿赂合规体系提出了“双向覆盖”的要求,体现了监管视线逐步向商业活动全链条覆盖,以及责任向最终决策和执行人的深度穿透。
第二,治理焦点从“传统查处”拓展至“新型防控”。《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的出台,直接回应了腐败行为隐蔽化、复杂化的现实挑战。它表明监管手段正朝着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的方向升级,旨在破解“发现难、取证难”的困境。这倒逼企业的反舞弊反贿赂合规风控必须同步升级,具备识别和应对股权代持、影子公司、期权腐败等新型隐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合规驱动力由“外部强制”转向“内生融合”。综合来看,反舞弊反贿赂领域的立法并非单纯强调监管与惩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促进保护导向与《监察法》对公权力边界的划定,共同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在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执法震慑的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建立起合规激励机制,将企业的合规记录与政府支持、采购招标、融资信贷等直接挂钩,形成“违规受限、合规受益”的双向导向。这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建立有效的反舞弊反贿赂合规体系,其价值已超越规避处罚本身,正日益成为企业规范治理、获取公平竞争机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生要素和战略性基石。
三、本年度反舞弊反贿赂领域立法的核心社会影响
2025年度反舞弊反贿赂领域的系列立法,标志着中国反舞弊反贿赂的治理逻辑发生了深刻转变,其社会影响已远远超越单纯的企业合规治理范畴,甚至正在系统性地重塑市场经济的基础秩序与社会价值导向。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重构商业伦理与竞争文化,净化市场竞争生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将反舞弊反贿赂纳入民企经营基本准则,设立了法律底线。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行受贿双向问责”机制,重拳打击商业贿赂。二者共同构建了一个“行贿无门、受贿无路”的商业监管环境。这从法律层面遏制“靠关系赢竞争”的扭曲格局,从根本上动摇了长期存在于部分领域的依赖“潜规则”和灰色利益交换的商业模式。将廉洁竞争从一种道德倡导,内化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可行路径,让企业回归“凭实力拼发展”的良性轨道,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风清气正的经营环境。
第二,明确公权力行使与市场运行秩序的边界,优化政商关系。新修改的《监察法》强化了对公权力人员的监督问责力度,通过规范监察权运行,既遏制了公权力的滥用,也为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行为边界预期,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操作框架。《监察法》的修改对市场经营者的意义在于,通过提高职务违法的成本,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降低企业在市场准入、审批等方面面临的非制度性成本,从而将企业家的精力和智慧从应对政商“关系”的不必要消耗中解救出来,转向真正的产业升级和价值创造。
第三,提升社会整体反腐执法效能,强化腐败震慑效应。《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的出台,是技术性治理的典型体现,将隐秘复杂的新型腐败行为类型化、证据标准法定化,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的“三难”困境,促使国家监察与司法系统查处腐败行为的能力得到指数型增长。该《指引》的出台,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腐败形式的“创新”将同步迎来调查技术的“升级”,任何试图规避监管的精心设计在法律的专业审视之下都将无所遁形。
总之,2025年反舞弊反贿赂领域的立法动向共同指向一个核心社会目标:通过法治手段,系统性拆解各类传统或新型的舞弊与贿赂行为所依赖的制度漏洞、亚型文化和侥幸心理,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一个更加依赖规则、崇尚诚信、奖励合规的生态环境。这不仅是监管的加码,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
Part.2
执纪审查动态:聚焦重点行业领域腐败行为精准治理
2025年2月27日,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全文公布。报告总结,2024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唐某健、唐某军、李某锋、苟某文、吴某杰、李某微、罗某铭、吴某荣等中管干部92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7.7万件,留置3.8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8.9万人,其中金融领域1.7万人、国有企业9.4万人、烟草系统3147人、医药领域6万人。
同时,报告提出,在2025年主要工作中一刻不停惩治腐败,严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着重抓好金融、国企、能源、消防、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开发区、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领域系统整治,持续深化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治理;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问题,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1]
2026年1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文章《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丨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文章指出: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始终保持反腐态势,正是对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求的实践。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持续发布审查调查和党纪政务处分信息,全年通报接受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达65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2025年1月至9月,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3万人,起诉2.1万人;其中,起诉唐某健、李某锋等原中管干部44人。依法惩治金融、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重点领域腐败犯罪。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行贿犯罪2482人。[2]
因此,2025年企业反舞弊反贿赂工作精准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核心业务环节,针对不同行业特性开展专项治理,成效显著。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重点领域进行阐述。
一、2025年金融反腐呈现出高压、精准、系统化的鲜明特征
2025年,金融领域的反腐工作在法律依据等顶层设计上持续深化,为执法与合规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更强的武器。本年度金融领域反腐风暴持续,在持续高压的基础上呈现出精准、系统化的趋势。具体特征如下:
(一)特征一:查处力度保持高压,银行业问题较为突出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2025年全年各级金融单位被执纪审查干部共计146人。其中银行业117人,占比约80%;监管机构13人,占比约9%;保险业4人,占比约3%;担保公司、金控集团、证券投资等其他金融行业12人,占比约8%。

(二)特征二:涉案银行业机构分布广泛,国有大行仍是重点关注领域,农商行系统金融风险突出
从2025年度银行业被执纪审查的干部人数分布来看,遍布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政策性银行。其中,国有大行67人,股份制银行8人,城商行1人,农商行33人,政策性银行8人。

从2025年度银行业被执纪审查干部的人数分布数据不难看出,当前金融反腐已实现银行业机构类型的“全覆盖”,无任何领域可成“避风港”。同时,不同机构的涉案规模差异显著,清晰指向两大高风险核心区域——国有大行与农商行系统,这一分布特征深刻契合银行业务属性与治理结构差异,也为后续合规监管与风险防控划定了重点靶向。
其中,国有大行以67人的涉案人数占据绝对主导,印证其仍是金融反腐的“重点关注领域”。核心原因在于,国有大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基础,不仅业务规模庞大、资金流量密集,更掌控着信贷审批、重大项目融资、跨境金融服务、工程采购等关键权力节点,这些环节天然具备权力寻租的空间。从2025年已披露案例来看,国有大行涉案干部多集中于省级分行及以上“一把手”、信贷审批部门负责人等核心岗位,部分省份四大行省级分行原行长密集落马,腐败行为多围绕大额信贷投放、国企合作项目、内部采购招标等展开。
与此同时,农商行以33人的涉案人数位居第二,凸显其系统内金融风险的突出性,且风险隐患的传导性与危害性更具特殊性。相较于国有大行,农商行普遍具有“区域性经营、本地化治理”的特点,业务多聚焦于地方中小微企业贷款、涉农信贷、民生领域融资等,与地方经济关联度极高。但从治理结构来看,多数农商行存在股权结构分散、内控机制薄弱、外部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部分机构甚至存在股权违规代持导致的“内部少数人控制”现象,容易与地方利益群体形成利益绑定。2025年披露的农商行涉案案例显示,其腐败行为多集中于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违规发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违规授信、同业业务利益输送等领域,且多伴随“小额、分散、隐蔽”的特征,既损害农户与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通过地方债务链条传导至区域金融稳定。
此外,相对国有大行、农商行而言,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政策性银行涉及人数较少,但是“零涉案”机构的缺失,仍说明金融反腐已实现“无死角穿透”。值得注意的是,股份制银行的涉案行为多集中于理财产品代销、资本市场业务合作等创新业务领域,政策性银行则聚焦于国家重点项目融资等环节,这也提醒各类机构需结合自身业务特色,针对性构建合规防线,而非仅依赖行业普遍标准。
(三)特征三:执法盯紧“关键岗位”和“一把手”
2025年被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中,共有7名涉及金融行业中管干部被查。其中,银行业3人,监管机构3人,保险业1人。
公布时间 | 姓名 | 原单位 | 原职务 | 目前进展 |
2025.2.21 | 蒋某良[3] | 某国有大行 | 董事长 | 双开 |
2025.3.21 | 王某民[4] | 某金融监管机构 | 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某金融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组原组长 | 审查调查 |
2025.4.30 | 王某军[5] | 某金融监管机构 | 党委委员、副主席 | 审查调查 |
2025.9.6 | 易某满[6] | 某金融监管机构 | 主席、十四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 审查调查 |
2025.9.9 | 林某臻[7] | 某国有大行 | 党委委员、副行长 | 审查调查 |
2025.10.28 | 侯某栋[8] | 某国有大行 | 党委委员、副行长 | 审查调查 |
2025.12.6 | 于某[9] | 中国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党委委员、副总裁 | 审查调查 |
中央一级金融单位干部中,银行业依旧是被执纪审查的重灾区。
其中,浙江省成为银行系统反腐核心区域:某国有大行浙江省分行两年内两任行长相继被查。2025年12月3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某国有大行纪检监察组、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某国有大行浙江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程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现任行长程某履职不足一年半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前任行长郭某刚于2024年4月因在信贷审批、工程招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通过低价购房、股权溢价转让等方式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退休后仍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2025年以来,国有四大银行浙江省分行被查的第4位省级分行原“一把手”。此前,某国有大行浙江省分行原行长沈某勤、某国有大行浙江省分行原行长冯某龙、某国有大行浙江省分行原行长高某分别在年内陆续“落马”。
(四)特征四:金融监管部门“内鬼”的清理力度同步加强
2025年金融反腐的显著成效在于将监管系统内部的“害群之马”纳入重点打击范围,全年共有13名金融监管干部被查,这一数据背后,是监管层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净化监管队伍、筑牢金融反腐 “第一道防线”的坚决姿态。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本年度被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中,证监会人数3人居首,包括原主席易某满、原副主席王某军和原纪检组长王某民。如此高规格、高密度的监管核心层落马案例,不仅刷新了金融监管领域反腐的力度纪录,更打破了“监管者拥有豁免权”的错误认知,向市场传递出“监管者必先受监管”的刚性原则。
从腐败行为的本质来看,监管“内鬼”的危害远超普通金融机构腐败。作为金融市场的“守门人”,监管干部掌握着市场准入、业务审批、执法处罚等核心权力,其立场失守将直接导致监管失灵,形成“监管放水”与“利益输送”的恶性循环。结合官方披露的审查细节,此次被查的金融监管部门高官腐败行为精准击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关键环节。例如:原副主席王某军被查实“靠监管吃监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上市、融资等核心业务中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10]又如:原纪检组长王某民更存在“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的严重问题,在企业上市、定增融资、职务晋升等事项中大肆收钱敛财,甚至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11]
从行业影响来看,监管“内鬼”的清理具有双重净化作用。一方面,通过清除权力寻租的“灰色通道”,让监管规则回归公平公正的本源,为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营造“靠实力竞争”的良性环境;另一方面,倒逼监管体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此次金融监管机构反腐风暴后,监管部门必然会进一步细化权力清单、规范审批流程、建立轮岗制衡机制,从制度层面压缩监管权力的寻租空间。对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未来的监管执法将更趋严格、透明,依赖“人脉关系”规避监管的路径彻底走不通,必须转向建立常态化、全流程的合规体系以应对监管新常态。
(五)特征五:严惩新型和隐性腐败,穿透“市场化”“创新”外衣,精准打击隐蔽利益输送
2025年金融反腐的执法重点之一精准聚焦新型、隐性腐败行为。针对各类“市场化合作”“金融创新”外衣的腐败行为形成高压打击态势。这类腐败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以合法业务形式的外衣掩盖权力寻租的本质,通过“事前约定、事后兑现”“体外循环、账外输送”等方式规避监管与查处,不仅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公平秩序,更因其手段隐蔽、因果关系复杂加剧了风险传导。2025年《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的印发实施,为这类新型、隐蔽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追责提供了明确依据,推动反腐执法从“表面打击”转向“穿透本质”。此类腐败行为的常见类型具体如下:
1.“政商旋转门腐败”:以离职后任职为幌子,兑现事前权力对价
“政商旋转门”腐败的核心逻辑是“在职时谋利、离职后兑现”,通过“合法任职”的外衣掩盖“权力寻租对价”的本质,是2025年金融反腐重点整治的隐性腐败类型。
2025年11月28日,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中“黄某受贿案”就是“政商旋转门”受贿的典型案例之一。[12]黄某在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资产管理、机构业务的核心职权,为某大型地产集团董事长黄某森实际控制的公司进入某国有商业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事项提供关键帮助。双方提前约定,待黄某离职后进入该地产集团任职,以“安家费”“薪酬”等名义支付利益对价。截至2022年3月13日,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以“安家费”“奖金”“工资”等名义给予黄某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另有“薪酬”1011万余元未支付。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执法机关穿透了“离职后正常任职”的表象,精准认定“事前约定利益、事后兑现”的权力寻租本质,打破了“离职即脱责”的错误认知。2025年两高将该案纳入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明确此类“政商旋转门”式受贿的认定标准:无论以“安家费”“薪酬”等何种名义,只要财物给付与在职期间职权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即构成受贿。
2.“合作经营型”受贿:借“市场化合作”之名,行权力寻租之实
“合作经营型”受贿是金融领域隐性腐败的高发类型。行为人通常以“合作承销”“项目分成”“顾问服务”等市场化名义为合理理由,将职权便利转化为“超额收益”,本质是对国有金融资产的变相侵占。
2025年11月28日,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中“李某、徐某受贿案”极具代表性。该二人分别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部门经理,利用项目审批、渠道选择的核心职权便利,违规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资质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公司承销,随后以“合伙经营、利润分成”为幌子,从第三方公司收取“服务费”“分红款”,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8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
从行为本质来看,所谓“合作承销”不过只是面上的幌子,第三方公司的核心价值并非提供承销服务,而是通过“体外收费”的方式,将本应归入国有信托公司的收益分流至李某、徐某的个人账户。而所谓的“利润分成”更是直接的权力对价,完全依赖该二人的职权背书。此类行为通过“市场化交易”的包装,使正常业务与腐败行为的界限变得模糊,成功规避了财务监管与审计监督,成为信托、券商等机构腐败行为的高发模式。
3.利用复杂金融工具,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利益输送本质
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更多借助复杂金融产品、新兴技术的专业性、隐蔽性来掩盖利益输送的行为层出不穷。典型手段包括涉及多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通过虚假理财挪用资金等。这类新型腐败行为的核心危害在于,通过技术与产品的“专业壁垒”试图阻碍监管穿透,不仅增加了腐败行为的查处难度,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类腐败行为的典型表现为通过特定债券发行、代持、收益权转让等复杂交易结构,实现利益的“暗箱操作”。例如,将贿赂资金包装为“债券代持收益”“资产转让溢价”,通过多环节交易竭力模糊资金源头和去向。
在新兴技术赋能腐败行为方面,虚拟货币洗钱成为2025年打击重点。例如,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办理的陈甲等7人非法经营案即属此类。2022年10月起,陈甲、周某等人成为境外OKPAY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代理,以U币、OK币为媒介,搭建“虚拟货币-人民币”支付结算通道,为上游诈骗、赌博团伙清洗黑灰资产,涉案银行账户259个,交易资金达1.5亿余元。最终,7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3]
除此之外,2025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十大案例也是此类典型案例。[14]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介绍:2025年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金融监管局部署17个重点省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先后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15]
这类案件的查处,标志着执法机关通过联合金融监管部门、第三方技术机构破解金融产品复杂性,依托大数据追踪虚拟货币交易链条,实现对“技术伪装型腐败”的精准打击。
综上,2025年是中国金融领域反舞弊反贿赂工作向纵深推进、系统施治的关键一年。立法完善提供了更锋利的“牙齿”,执法实践展现了更坚定的决心与更智慧的“打法”。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而言,构建一道“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立体防线,已从“选择题”变为“生存题”。
二、国企“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治理深入推进,呈现出系统整治、标本兼治、全链条打击的显著特征
2025年,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国企”列为2025年要“着重抓好系统整治”的重点领域之一,明确要求“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问题”。这为全年专项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同时,全会部署“完成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并推动派驻机构向二级单位等“再派出”,实现了对中央企业监督力量的下沉和全覆盖,为深入发现和查处“靠企吃企”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系统整治、标本兼治”为核心逻辑,实现从“单点打击”向“全域治理”、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的多维进阶,治理深度和广度显著提升,不仅显著提升了腐败打击的精准度与震慑力,更推动国企合规体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御”转型,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筑牢廉洁防线。
(一)整治范围:治理实践与典型案例反映该领域整治范围横向拓展、纵向穿透,全面覆盖高风险领域与监管盲区
专项治理打破“重总部、轻基层”“重境内、轻境外”“重传统领域、轻新兴业务”的监管惯性,实现风险排查的全链条、全层级、全场景覆盖。横向层面,除传统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投融资等领域外,进一步拓展至保险虚假理赔、金融信贷、海外资产运营、科技创新项目等新兴高风险场景。纵向层面,监督触角从国企总部穿透至二、三级子公司,重点锁定下属二级企业“一把手”等关键群体,通过提级处置问题线索、定期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等方式,破解基层单位“内部人控制”、账外资金循环、关联交易暗箱操作等长期存在的监管难题。以下典型案例清晰印证了这一治理广度与深度。
1.金融保险领域:严查虚假交易和利益输送
该领域除了前文分析阐述的内容之外,金融保险领域的“靠企吃企”问题长期呈现“碎片化、隐蔽化”特征,其中虚假理赔既是保险领域长期以来的痛点难点,也是“微腐败”的集中爆发点。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部分员工利用保险业务流程漏洞,通过虚构事故、扩大损失、虚假承保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形成里应外合的利益输送链条。
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某保险集团纪检监察组开展虚假理赔集中治理,作为整治“靠企吃企”新变种的抓手。通过数据筛查、流程复盘、交叉核查等方式开展全系统排查,仅上半年就查实案件2.82万余件,收回赔款5338.8万元,追责问责5439人,覆盖从基层业务人员到省级分公司管理干部的全层级责任主体,体现了对利用保险业务套取资金的“微腐败”和系统性舞弊的精准打击。
从具体案例来看,中国某财险山东分公司及辖属泰安分公司因存在虚假理赔、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保险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金罚决字〔2025〕131号),合计罚款115万元,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警告及2万至11万元不等罚款。其中,泰安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郑某峰、泰安市分公司重要客户一部营销服务部副经理王某音因对两项违规行为均负有责任,被罚11万元,成为保险领域“微腐败”精准追责的典型范本。[16]
2.重工业与能源领域:聚焦采购与生产关键环节
重工业与能源领域因业务规模庞大、资金密集、采购环节多,长期是国企“靠企吃企”重灾区。2025年,专项治理针对性聚焦这一核心环节,通过“个案突破-全链治理-制度完善”的逻辑,实现从个案查处到领域治理的飞跃。
驻某大型钢铁集团纪检监察组聚焦生产运行、项目管理、融资贸易等7个重点领域,开展反舞弊反贿赂反欺诈集中治理。全年立案200件,处分166人,留置8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424.2万元。其特点是针对招标采购这一连续三年被内部视为问题首位的领域,通过查办大宗煤炭采购系列案、通报典型案例、推动修订《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等方式,明确违规供应商的警告、整改、清退流程,实现对采购环节“事前资质审核、事中过程监控、事后追责惩戒”进行全链条整治。
驻中国海油纪检监察组坚持以案破局,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线索实行提级审核,从“四风”问题中深挖腐败线索,全年处分41人(含党组直管干部6人)。同时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督促处理122家违规违法供应商,对“换马甲”投标、陪标串标等隐性违规问题开展历史业务起底,从源头斩断企商勾连的利益纽带。其中,中国某大型石油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袁某宇案极具警示意义。袁某宇在2019年退休后,仍利用原职权影响力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2025年3月被官宣查处,7月被开除党籍,12月被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彻底打破“退休即安全港”的错误认知,该案彰显了对国企“一把手”退休后腐败的零容忍态度。[17]
3.地方国企与基层治理:运用联合模式,推动制度完善
地方国企因与地方经济息息相关,极易形成深度绑定的利益共同体,腐败问题更具隐蔽性。2025年,江西省南昌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多地纪委监委深化“室组地”联合监督办案模式,整合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地方纪委的监督力量,实现对地方国企腐败问题的精准突破与系统整治。
南昌市纪委监委在查办南昌某交通运输集团总经理姜某等“靠企吃企”案件后,并未止步于个案追责,而是深挖案件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如“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不到位、项目投资监管缺失、内控流程形同虚设等,推动市国资系统建立“三重一大”在线监管系统、项目投资在线监管系统,制定完善制度机制120余项,以科技和制度压缩腐败空间。这种“个案办理-系统整改-体系建制”的闭环治理模式,成为地方国企专项治理的典型范式,既解决了具体腐败问题,更推动了国资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升级。
4.境外资产监管:创新监督模式,填补“海外盲区”
因地域偏远、监管链条长、受制于当地法律环境影响等诸多客观因素,过去国企海外资产长期处于监管薄弱地带,成为“靠企吃企”的隐性风险点。2025年专项治理重点破解这一难题,通过推行海外廉洁监督员制度、“云监督”等创新模式,实现对境外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全流程监督覆盖。
广西某大型矿产集团的实践颇具代表性:为防范境外矿山企业廉洁风险,集团在境外企业派驻4名廉洁监督员,覆盖生产、经营、财务等重点岗位,采用“五抓五防”工作法,即抓理想信念防意识形态风险、抓合规管理防经营风险、抓规矩意识防廉洁风险等,实现境外监督“零距离”。同时,集团定期召开海外廉洁监督员座谈会,不定期开展“云监督”视频连线,实时掌握海外项目廉洁动态。[18]通过这一模式,该集团境外项目实现无廉洁风险事件发生,为国企海外资产监管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这种创新不仅填补了海外监管盲区,更推动国企将合规体系延伸至境外业务末梢,保障了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治理进阶:从个案整改向系统治理深化
2025年国企“靠企吃企”专项治理的核心亮点,在于打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一治标不治本的治理逻辑,而是将个案查处与制度完善、流程优化、文化培育深度融合,推动治理成果制度化、长效化,实现从“治标”向“治本”的根本转变。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工作提示函等方式,督促国企举一反三、整章建制,构建“查处-整改-完善-预防”的闭合治理体系。
在制度完善层面,各地形成了一批可复制的实践成果,例如,南昌市推动国资系统建立两大在线监管系统、完善120余项制度机制。又如,九江市针对国企投资、融资、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共性问题,提出20条系统施治建议,督促市属国企健全内控机制。再如,齐齐哈尔市推动市国资委出台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出资企业完善资产租赁出售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违规处置资产、利益输送等风险。这些制度建设并非简单的“补漏洞”,而是围绕国企核心业务流程重构合规体系,将反腐要求嵌入投资决策、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明确决策权限、强化流程留痕、规范审批程序,从制度设计上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在重点群体管控层面,专项治理持续聚焦国企“一把手”、关键岗位人员,严查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同时强化“全周期管理”理念,将监督延伸至任职前、任职中、离职后全阶段。除袁某宇退休后腐败案外,多地还查处了“带病复出”“期权腐败”等顽固问题,彰显了“终身追责”的鲜明导向。这种对关键群体的全周期监督,倒逼国企建立更严格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机制,例如任职回避、利益冲突申报、离职后竞业限制与任职报备等,从人员管控层面筑牢廉洁防线。
综上,2025年国企“靠企吃企”专项治理是一场系统性的自我革命。其通过高压惩处形成“不敢腐”的震慑,通过机制改革与科技赋能构建“不能腐”的约束,通过科技与文化筑牢“不想腐”的自觉,共同构建起“查处、追责、治理、预防”的完整闭环。对于国企管理者和合规从业者而言,必须深刻认识到,构建一道与企业治理结构深度融合、能够有效识别和抵御新型腐败风险的合规防线,是企业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和生存基石。
三、医药领域反舞弊反贿赂在政策深化与监管升级中迈向系统治理
2025年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施行《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首次以国家部委规章形式,为药企构建内部合规体系提供了详尽的行为准则和负面清单,堪称是医药领域反舞弊反贿赂合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2025年6月,国家卫健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是年度行动的纲领性文件。其核心在于推动“风腐同查同治”,并将监管链条明确从终端医疗机构向药品耗材的生产、流通等上游环节进行穿透式延伸,实现了监管视野的全域覆盖。
2025年,在医药反腐持续深入的背景下,医药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执法保持高频与精准,在延续过去两年高压态势的基础上,呈现出政策体系日趋严密、监管手段持续迭代、打击范围全域覆盖、治理逻辑向纵深推进的显著特征。这场治理已从阶段性“风暴式”整治,全面转向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的常态化、系统化新阶段。
(一)查处对象:持续聚焦“关键少数”,同时向基层和关联方纵深
2025年医药反腐的查处逻辑愈加清晰:既盯紧权力集中的“关键少数”,又破除“基层盲区”,同时斩断利益输送链条,实现对医药领域腐败参与主体的全方位覆盖。
第一,从核心人员来看,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一把手”及科室主任、采购负责人等核心岗位人员,仍是查处重点。权力集中、资源富集的特性使得这类群体成为商业贿赂的主要围猎对象。公开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仅2025年1-10月就有超200名医药卫生系统干部被查,彰显了对权力源头的持续震慑。其中,1月10日,继首席科学家杨某明、副总经理周某被查之后,国药集团总会计师杨某华被查。同日,海南省纪委监委通报的三名被查的医药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中,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检验科主任肖某芳是今年首个落马的三甲医院检验科主任。[19]
第二,从覆盖范围来看,反腐风暴已彻底穿透“重三甲、轻基层”的传统局限,深度延伸至县域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基层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虽单体规模较小,但直接对接群众就医需求,其在药品耗材采购、设备添置等环节的腐败行为,更易侵蚀群众获得感。中纪委专门发文指出,基层医疗机构“一把手”利用职权帮助特定关系人操控采购、收受贿赂,或通过“统方”为医药代表谋利等问题,已成为专项整治的重点。
第三,从查处机制来看,执法坚决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医药代表、代理商、经销商等作为利益输送的关键环节,被同步纳入严厉打击范围,形成“围猎者与被围猎者”同查同治的局面。某大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案例颇具代表性:该公司为使进口创伤类、脊柱类骨科高值耗材获得额外交易机会,向黄山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给予回扣及不正当利益累计54万元,被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评定为“严重”失信,其市场竞争资格受到直接限制。该类案例传递出一个明确的监管信号:监管部门正在通过信用惩戒、市场禁入等手段,斩断医药购销领域的利益联结。

(二)打击领域:全域覆盖与穿透监管,消除腐败“隐身空间”,实现无死角打击
2025年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打击范围实现“三维拓展”,从品类、场景、领域三个维度构建无死角监管网络,精准破解腐败手段隐蔽、阵地转移等治理难题。
第一,品类覆盖上实现从传统化学药品到全品类延伸。打击范围从传统的化学药回扣,明确延伸至高值耗材(如心脏支架、球囊)、中药配方颗粒、医疗设备等领域,实现了医药购销全品类的监管覆盖。高值耗材因单价高、采购环节复杂,长期是商业贿赂高发区,国内某大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骨科高值耗材贿赂案即属此类。而中药配方颗粒作为近年来医药市场的新兴增长点,其购销环节的利益输送问题也被精准锁定,监管部门通过核查采购价格、流通渠道等方式,防范“以次充好”“虚高定价+回扣返点”的畸形模式。这种全品类覆盖逻辑,源于监管对“腐败随市场热点转移”规律的精准把握,确保治理不滞后于行业发展。
第二,场景适用上精准捕捉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新动向。监管敏锐地捕捉到腐败“阵地转移”的新动向,将打击目标扩展至“网络医托”、伪造专家视频营销、借助APP以“科研经费”名义行贿等新型隐蔽手段。随着互联网医疗的逐步普及,部分医药企业通过线上平台规避线下监管。一方面,利用“网络医托”诱导患者优先使用某种特定药品、医疗耗材,形成“线上引流+线下回扣”的外衣。尽管此类线上腐败行为更难以追踪,但监管部门通过线上数据监测、平台协作排查等方式,已逐步实现对新型腐败场景的有效覆盖。
第三,监管领域实现从医疗到医保的延伸。针对将日用品冒充医疗器械骗保、伪造病历套取医保基金、违规回流药品重复结算等行为,开展严厉打击,守护医保基金安全。河南省某医药材料公司的违规操作颇具代表性:该公司将防晒口罩、防晒袖等普通日用品,违规标注为“医用隔离垫”申请医疗器械备案,借助“医用”名义纳入医保结算,仅与一家头部连锁药店的合作订单就达9000万元,产品覆盖全国近2万家药店。[20]此外,药品回流黑色链条也对医保基金造成重大冲击,不法分子通过“参保人套药-药贩收购-医药机构重复结算”的流程,非法侵占医保资金。针对此类行为,2025年国家医保局部署全国专项行动,截至2025年12月16日,依托药品追溯码线索累计核查医药机构12.47万家,处理违法违规机构3.91万家,移送司法机关188家,移交药品监管部门9000余家,形成强力震慑。[21]
(三)监管技术:大数据赋能“智慧反腐”,重构监管效能
2025年医药反腐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监管技术的迭代升级,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智慧监管”手段全面应用,大幅提升腐败线索发现与查处效率。
第一,药品追溯码实现全程监控。2025年强制扫码结算政策全面落地,每一盒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医保结算全路径均可查询、可追溯,从根本上压缩了“窜货”“虚开”“回流药重复结算”等操作空间。兰州城关区某药房倒卖医保药品案的侦破,正是追溯码监管效能的直接体现。该药店销售的云南白药气雾剂编码已在其他药店完成医保结算,异常的追溯码数据成为关键线索,最终查获135个品种、1124盒非法药品,挖出完整的回流药黑色链条。[22]
第二,智能监管规则常态化发布。国家医保局分批次发布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库、知识库),将医保基金使用的合规要求转化为可自动识别的数据规则,嵌入医保结算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HIS),对医院的诊疗、收费行为进行实时合规性筛查。例如,通过规则库设定“同一种药品短期内高频开具”“高值耗材与诊疗项目不匹配”等预警阈值,系统可自动触发预警,大幅降低人工排查的难度与滞后性。这意味着医院的诊疗和收费行为将受到实时、自动的合规性筛查,违规行为将更难隐匿。
第三,穿透式审计成为常态。审计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医院进行“综合会诊”,通过关联分析财务系统、HIS系统、物资系统数据,能够精准发现设备闲置、虚假交易等管理漏洞和腐败线索。例如,通过对比医疗设备采购价格与市场公允价,可发现“高价采购+回扣返点”的利益输送痕迹;通过分析设备使用频次与采购金额的匹配度,可排查“虚假采购、套取资金”的违规行为。这种多系统数据交叉验证的方式,打破了过往“数据孤岛”导致的监管盲区,实现对医药机构运营全流程的穿透式监督。
综上,2025年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治理实践,标志着行业正从“被动应对监管”向“主动构建合规体系”转型。对医药企业而言,需把握三大核心合规方向:一是紧扣《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要求,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推广全环节的合规体系,重点规范学术推广、科研合作、第三方合作等易滋生腐败的环节;二是适配线上监管趋势,强化互联网营销、线上诊疗合作等新型业务的合规管控,杜绝“线上伪装式腐败”;三是重视数据合规与追溯管理,确保药品流通、医保结算等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主动对接监管技术手段,降低合规风险。对医疗机构而言,需聚焦“关键少数”权力制约与基层岗位廉洁管控,通过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数据监测,从源头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Part.3
民企反舞弊动态:政策赋能与自我革新下的进阶之路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及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政策指导性文件颁布实施后,在“行贿受贿一起查”机制全面深化的背景之下,民营企业反舞弊反贿赂治理呈现出“政策驱动、企业主导、司法保障”的多元协同格局。相较于国央企,民营企业的反舞弊反贿赂工作更加凸显“生存与发展需求并重”的特性,既要通过合规规避行政处罚与经营风险,也要借助廉洁治理提升内部效率、维护品牌声誉。
一、政策赋能:从“底线约束”到“激励引导”的转型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成为民企合规治理的里程碑事件。在此基础之上,相应配套的法律规范文件与政策性文件应运而出。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公开发布,明确指出:“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内部反腐败制度,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内部风险防控和风险预警机制,将风险防控各项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环节”。
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准确把握涉民营经济组织腐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助力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进民营经济组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法律落地实施的核心牵头部门,统筹各方力量构建起全链条政策支撑体系,从法律宣传解读到实践落地执行,从企业权益保障到要素供给保障,全方位护航民营经济活力迸发。针对民营企业核心关切,相关部门已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要素支撑、优化涉企服务等领域推出140余项配套制度,推动法律要求落地生根。同时,为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推动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1466件,从制度层面扫清法律实施的障碍,筑牢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根基。
除了立法领域,实践领域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行刑衔接,为民营企业反舞弊反贿赂提供坚实保障。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2025年7月,公安部公布5起民营企业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二、企业行动:大型民企启动系统化反腐风暴
头部民营企业已成为民企反舞弊反贿赂的“标杆实践者”,通过专项治理、机制建设实现全链条管控。
(一)互联网与科技行业:从风暴式整顿到常态化治理
互联网头部企业定期发布反腐通报已成惯例。
国内某互联网大厂2024年全年辞退违规员工353人,追究刑责39人;2025年第二季度共有100名员工因触犯公司红线被辞退,其中18人因涉刑事犯罪、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等严重情节被实名通报,8人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同步行业联盟并取消期权。第三季度再度辞退120人,其中28人实名通报。实名通报的28名员工中,14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同步将其信息通报行业联盟,并取消其期权;4人因违规情节恶劣,亦被同步行业联盟或取消期权。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报增加了“泄露内部保密信息”“编造发布不实信息”等违规处置信息的披露。具体情形包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工作相关内容引流,提供面试辅导服务并获利;传播公司福利不实信息,吸引流量并接受广告投放;在职期间签约MCN机构,运营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违规拍摄的工区画面引流并接受广告投放等。
2025年7月24日,上海警方通报了国内某大型外卖平台前CEO韩某等人收受商业贿赂案,抓获受贿、行贿犯罪嫌疑人7名。警方调查发现,2023年7月以来,韩某等3人利用手中管理物流配送业务等职权,帮助多家供应商获取了数十座大中城市的物流配送业务资格,收取供应商刘某等4人的行贿款,甚至要求根据对方利润情况按比例分成。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韩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30余次收受供应商行贿款物达4000余万元。
2025年7月9日,国内某大型电商平台内部发布反腐通报称,公司产品技术中心基础平台部运维总监马某长期收取供应商好处费,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5年7月2日,某港股上市的中国知名视频平台公司通报称,公司游戏合作部原总经理张某敏存在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已被警方执行逮捕。
互联网与科技行业作为企业反腐的先行者,其治理已经进入深水区,有其独特的显著特征。
第一,高发领域锚定核心资源,聚焦“流量-数据-变现”全链条。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流量分配与商业变现能力,腐败行为精准瞄准这一核心链条,形成以下高发场景:一是流量分配环节的寻租,如电商平台“小二”利用店铺排名调整、活动资源位分配权限收受商家回扣,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通过账号解封、“白名单”添加等便利向主播索要财物;二是数据权益滥用,部分技术、运营人员泄露用户数据、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或利用内部数据指导第三方进行精准营销以换取利益。
第二,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属性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天然掩护,手段呈现出“数字化、虚拟化、跨境化”特征,突破传统的监管边界。在资金转移上,摒弃传统现金回扣,转而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境外账户汇款、股权代持、低价转让房产等隐蔽方式完成利益输送;在行为掩盖上,借助技术漏洞规避内部监控,如通过虚构营销账号、伪造推广数据等方式套取公司费用;在时间跨度上,腐败行为潜伏期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白皮书显示,127件涉互联网企业贪腐案中,大量案件超3年才案发,其中超过5年案发的案件有25件,超过10年案发的案件有3件。
第三,“小官巨贪”与基层权限风险凸显。行业特点导致腐败风险高度下沉。典型案例显示,某电商平台基层运营人员利用商家入驻初审权,一年内受贿竟高达9200余万元;而某大厂前副总裁通过虚报外包费用侵占的金额为756万元。这暴露了在扁平化、数字化的组织中,基层岗位因掌握算法推荐、流量分配、审核上架等关键“数字权力”而蕴含巨大寻租风险。
第四,互联网企业的平台属性决定了其与海量供应商、服务商、商家的合作关系,这一特点催生了内外勾结、里应外合的腐败产业链:外部合作方通过高额回扣、利益分成围猎内部人员,获取流量倾斜、项目承包等竞争优势;内部人员则利用职权为合作方“开绿灯”,甚至主动协助合作方规避企业监管。更有甚者,部分违规供应商被企业处罚后,通过“换马甲”重新合作,持续进行利益输送。
总而言之,互联网行业的腐败本质是对流量、数据等核心资源的异化利用,而民企内部反腐的进阶之路,正是企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互联网行业腐败的技术化、隐蔽化特征,决定了反腐必须依托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打击。同时,政策驱动、科技赋能、体系化治理已成为主流方向。
(二)实体制造业反腐利刃向非传统环节纵深
2025年8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苏州纺织企业采购高管‘返点’受贿案”。苏州某纺织企业高管李某某利用采购决策权,要求供应商每年提供“返点”,导致企业原材料采购价格长期高于市场价10%-20%。企业内部举报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仅用28天就锁定证据并立案。
2025年9月8日,国内某知名新能源材料制造商公布该公司风控监察中心查处的外籍员工舞弊移送司法机关第一案。该公司风控监察中心掌握了NNI基地食堂人员的舞弊线索,随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前往印尼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至2025年NNI基地总经办后勤科主厨蔡某(中国籍)、后勤协管员M某(印尼籍)伙同食堂供应商某公司,每月通过虚假验收、虚报食材数量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数百万元。同时M某收受该供应商好处费人民币近百万元。目前,蔡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移送国内司法机关;M某因涉嫌侵占罪被印尼中苏拉威西省莫罗瓦利北区警察局逮捕,关押在北莫罗瓦利县警察局拘留所内。[23]
实体制造企业以生产加工为核心,腐败行为深度贯穿于“采购-生产-销售-库存”全供应链体系,呈现出高金额、长周期、内外勾结紧密的典型特征。
第一,采购与供应链寻租成重灾区,利益输送链条固化。原材料采购、设备招投标、零部件供应等环节因涉及大额资金与资源倾斜,成为腐败高发场景。企业内部采购人员、生产负责人常与供应商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通过抬高采购价格、虚增订单数量、接受“返点回扣”等方式侵占企业利益。此外,生产外包环节也存在腐败漏洞,部分负责人通过指定外包厂商、放松质量监管换取私利,导致产品品质下降、企业声誉受损。
第二,生产与库存管理存在“隐性侵占”空间。部分企业人员利用生产流程管控漏洞,通过虚报产能、虚增损耗、转移边角料等方式套取企业资金;库存管理中则可能存在与外部人员勾结,低价变卖库存产品、侵占滞销物资等行为。
第三,腐败风险点从传统的采购、销售,迅速蔓延至研发、设计、品牌、海外营销等过去被视为“清水衙门”的环节。这表明随着业务复杂化,任何拥有资源分配权、决策影响权的环节都可能滋生腐败。
(三)消费品牌:聚焦渠道与营销,腐败行为兼具场景化与碎片化
据公开消息,2025年,某大型体育用品集团聚焦高风险领域推进反腐专项治理,通过内部审计、监察、稽核等多重举措严厉打击贪腐行为。截至2025年8月,因严重舞弊触犯集团红线被辞退的员工74人;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内外部人员46人(内部21人,外部25人),其中包含总裁级1人,总监级14人、经理级4人;追诉离职人员3人(因在职期间职务犯罪);违反诚信廉洁责任条款的舞弊供应商及合作伙伴45家,查处案件涉及违法犯罪金额约3000万元。
2025年9月10日,知名脱毛仪品牌母公司对外发布反腐通报,2025年共查处违反企业“高压线”案件9起,涉嫌刑事犯罪的12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到的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24]
消费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渠道覆盖与品牌营销。腐败行为精准锚定渠道分销、营销投放等环节,呈现出场景化、分散化、与市场活动深度绑定的特征。
第一,相较于实体制造企业单次腐败金额大、周期长的特点,消费品牌的腐败行为更趋碎片化。单起腐败金额可能不高,但涉及经销商、终端门店、营销服务商等多个主体,覆盖全国不同区域市场,这种特征导致腐败行为更难被全面排查。
第二,渠道与经销商管理是消费品牌领域腐败的核心高发场景,其腐败风险贯穿品牌与经销商合作的全流程。在品牌与经销商的合作链路中,内部渠道管理人员往往借由经销商准入审核、区域独家代理资质授权、销售返利核算与支付等核心职权,向经销商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利益;而部分经销商为抢占优质市场区域、核心渠道资源,或获取专项扶持政策、返利优惠等倾斜,主动通过高额现金回扣、销售利润分成、提供变相福利等方式围猎内部人员,双方逐步构建起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闭环,既破坏了品牌渠道合作的公平性,也推高了企业渠道运营的隐性成本。
第三,终端促销费用核销环节同样是腐败与舞弊的重灾区,极易滋生串通套取资金的行为。具体来看,一线销售人员常与终端门店经营者相互勾结,通过虚报促销活动举办场次、夸大活动参与规模、虚增物料采购与场地租赁等费用支出,甚至伪造活动现场照片、核销凭证等材料,套取品牌方专项营销资金,导致营销费用投入与实际推广效果严重脱节,造成企业资产流失。
第四,营销投放环节因资金密集、合作方多元、效果评估弹性大,成为消费品牌腐败的核心高发区。作为品牌市场推广的关键链路,广告代理合作、公关活动执行、内容营销投放等场景,均存在明显的权力寻租漏洞。具体来看,营销条线负责人往往利用服务商准入决策权、合作方案审批权、费用结算话语权,通过定向指定合作服务商、人为抬高服务报价、虚增投放量级等方式,向广告公司、公关机构、MCN机构等合作方索取或收受回扣。而部分服务商为稳固合作关系、获取超额利润,主动配合内部人员通过“阴阳合同”、虚开发票、拆分项目结算等方式,完成利益输送的闭环操作,彻底规避企业内部监管与财务审核。
(四)人工智能行业
2025年8月,国内某知名大模型平台的母公司——国内顶级量化私募机构被曝陷入一场牵涉金额高达1.18亿元的返佣案件。调查显示,该机构市场总监李某2018-2023年间涉嫌伙同某券商营业部经理,通过虚构经纪人身份,将该机构交易导入指定营业部,套取券商“交易佣金40%提成”制度下的绩效奖金,6年累计1.18亿元。其中2000余万元流向李某。目前相关几名涉案人员已移交司法。
三、司法保障:精准打击民企内部腐败,全力追赃挽损
(一)重点地域舞弊贿赂案件数据概况
1.北京地区
2025年5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2024)》,用过去五年来办理的1253件1956人的反商业腐败犯罪案件,以司法视角揭开了商业腐败的内幕。数据显示,近5年,海淀区商业腐败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分别是2020年223件306人,2021年258件394人,2022年154件240人,2023年311件494人,2024年307件522人。商业腐败犯罪案件多发领域从传统行业逐渐向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商平台等高新科创行业蔓延。更值得警惕的是,商业腐败犯罪可能伴随着数据侵权、商业秘密、虚开骗税等衍生犯罪,造成多重法益侵害。

同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据海淀区法院通报,近五年该院审理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涉案金额3亿余元,近三年案件量呈回涨态势,其中受贿型犯罪占比最大;在“互联网+行业”的新业态模式下,企业内部的犯罪隐蔽性强,贪腐链条复杂化,部分重点部门“小官巨贪”现象亦不容忽视。
2.上海地区
2025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统计出该院及其辖区法院在2020年至2024年,共审结商业贿赂犯罪案件351件,涉案被告人433人。其中,2020年审结79件103人,2021年审结57件63人,2022年审结65件83人,2023年审结89件111人,2024年审结61件73人。

从罪名分布看,共涉及7种罪名,案件量由多到少依次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83件,占比49.46%)、受贿罪(91件,占比24.5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50件,占比13.51%)、行贿罪26件、单位行贿罪17件、单位受贿罪2件、对单位行贿罪1件。
3.广东地区
根据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平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笔者团队统计出民营企业2021年至2025年舞弊贿赂案件数据如下:

需要提示的是,2021年至2022年期间案件数量骤降,需要考虑裁判文书未上网公开的因素。
综上,2025年民企反腐实践充分证明,廉洁合规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未来,随着政策规制的持续收紧与行业生态的不断优化,只有将反舞弊反贿赂内化为企业发展基因,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Part.4
2025展望中国企业反腐新趋势
一、AI影响与科技赋能:双刃剑下的防御革命
科技在2025年反舞弊战场上的角色极具矛盾性:它一方面助推了舞弊手段不断革新升级,另一方面也是构建风控系统的核心动力。
AI推动舞弊手段升级:舞弊者开始更频繁地利用生成式AI等先进技术制作难以甄别的虚假发票、合同、审计报告等书面材料;通过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模仿高管声音或影像,进行欺诈性指令审批或资金划转;利用AI快速生成海量“正常”行为数据,掩盖异常交易轨迹。
AI助力企业风控的进化:头部企业正积极以科技对抗科技,构建智能风险监测模型。应用机器学习与图计算技术,构建动态知识图谱,自动识别关联方交易、围标串标、资金闭环等隐蔽舞弊网络,风险预警的精准度和时效性大幅提升。互联网企业在这方面的特征尤为显著。互联网民企凭借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嵌入反腐流程,构建全链条智能监控体系。在风险预警层面,通过分析流量分配数据、资金流向、合作方关联关系,自动识别异常交易,如针对直播佣金比例异常波动、海外营销费用高频报销等场景设置预警阈值;在证据固定层面,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业务流程、合同文件、资金往来进行存证,解决电子证据易篡改的难题;在监管覆盖层面,通过“云监督”“智能审计平台”实现对境内外业务的全流程监控,适配跨境业务扩张的反腐需求。
二、反舞弊与反贿赂的国际合作日益增强
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布局的深入以及国际监管环境的趋同,2025年,中国企业面临的反舞弊反贿赂挑战与应对措施均呈现出显著的“国际化”特征,国际合作成为必选项。
1.合规标准与国际接轨。为满足国际客户、投资者及资本市场的期待,越来越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采纳国际通行的合规标准,并接受国际机构的审计认证。这要求企业的反腐败政策、流程、培训和文化建设均需达到国际一流水准。
2.应对全球性舞弊风险。针对通过离岸公司、虚拟货币、复杂贸易结构进行的跨境利益输送和洗钱活动,参与国际性的反舞弊组织、共享高风险第三方信息、学习国际同行的最佳实践,成为中国头部企业提升全球风控能力的重要途径。
3.跨境调查与执法协作常态化。当中国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或海外供应商出现舞弊嫌疑时,调查往往涉及多个法域。企业需要协调不同国家的律师、会计师和调查团队,遵循当地的数据隐私法、劳工法开展合规调查,并与当地执法机构进行必要沟通。中国与部分国家在反腐败执法领域的双边协作机制也日益发挥作用。
2025年中国企业反腐的两大新趋势,本质上是数字化时代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AI赋能让反腐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但需同步解决技术伦理与法律合规问题;国际合作让反腐突破地域限制,但需建立适配多法域规则的合规体系。对企业而言,未来的反腐竞争力将不再仅仅是“查处多少案件”,而是“能否通过技术手段提前规避风险、能否通过国际协作高效解决跨境问题”。
结语
2025年,是中国企业反舞弊反贿赂工作迈向成熟的关键一年。它不再是一场运动式的风暴,而是融入企业血脉的治理哲学;它不仅依靠制度的约束,更借助科技的眼睛;它不仅应对当下的风险,更着眼于构建面向未来的“免疫系统”。2025年的反舞弊反贿赂实践表明,一场覆盖所有行业、穿透所有层级的深度合规治理正在深入推进。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而言,主动拥抱这一深刻变革,将合规内化为发展基因,是在不确定性的时代中确保行稳致远的最确定选择。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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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zjwscqh/zjwscqhgb/202501/t20250109_399400.html
[2]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859299
[3] https://mp.weixin.qq.com/s/uxXpEiG8aqucvpdV6q7Eyg
[4]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03/t20250321_412525.html
[5] https://www.ccdi.gov.cn/scdcn/zggb/zjsc/202504/t20250430_420820.html
[6] https://mp.weixin.qq.com/s/c4CviWw9t3A2PkrH3PqxIg
[7]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09/t20250909_446409.html
[8]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10/t20251028_455497.html
[9] https://www.ccdi.gov.cn/scdcn/zggb/zjsc/202512/t20251206_463042.html
[10] https://news.cctv.cn/2025/11/03/ARTIM9fHaXgUZgAH4d3NoROg251103.shtml
[11]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11/t20251124_460570.html
[12] https://mp.weixin.qq.com/s/eLTcX2bsgQxIC6EAG2Z3Lw
[13]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504/t20250429_694595.shtml
[14] https://mp.weixin.qq.com/s/xmZpyjwP2_esgSvXa90FUw
[15]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39483&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JjZGFjY2M0NjZlY2FmYzBmLTQ3OGFiNTcyZmJhMjY2NGIifQ%3D%3D&itemId=915
[16]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71369966650262016/?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17]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82487517195272738/?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18] https://news.qq.com/rain/a/20251024A05GR800
[19] https://www.chinanews.com.cn/jk/2025/01-13/10352476.shtml
[20]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589624102315475494/?upstream_biz=doubao&source=m_redirect
[21] https://www.nhsa.gov.cn/art/2025/12/30/art_14_19185.html
[22] https://news.qq.com/rain/a/20250707A09GP100
[23] https://www.fanwubi.org/Item/208683.aspx
[24] https://mp.weixin.qq.com/s/Uot4xjQ131nA1MOQ5dnVPQ
作者介绍

刘平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深圳办公室
liu.ping@jingtian.com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刘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反舞弊反贿赂调查等业务,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金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互联网犯罪案件等刑事案件为主。
刘律师先后入选2025 ALB China客户首选律师榜单、2025 Benchmark Litigation中国排名榜单政府与监管“争议解决之星”、LEGALBAND 2025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2024年度亚洲法律杂志ALB CHINA 华南地区客户首选律师、2024年度Benchmark Litigation 白领犯罪“争议解决之星”、2023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2022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并曾荣获过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授予的“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宋璇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深圳办公室
song.xuan@jingtian.com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刑事风险防范、反舞弊调查
宋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同时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自执业以来,她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刑事风险防范和反舞弊调查业务,以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金融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互联网犯罪案件、刑事申诉再审案件等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刑事风险防范、公司反舞弊、反贿赂合规体系等刑事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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