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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3死2伤!调查报告:化工企业非法生产,违规动火作业

   日期:2026-01-16 19:48: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爆炸,3死2伤!调查报告:化工企业非法生产,违规动火作业

获嘉县大鑫化工 “7・23” 爆炸事故叙述与分析

2025 年 7 月 23 日 16 时 05 分,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的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587 万元。近日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这是一起由企业非法转租厂房设备、无安全生产条件下违规生产、违规动火作业,再加上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共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获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存在瞒报行为。

咱们先把事故发生的经过梳理清楚:2025 年 7 月 23 日 6 时 30 分,带班班长陈某顺和周某龙、郜某海、宋某红接班上岗。周某龙在装置二层平台负责投料,到事发时,1#、2# 反应釜的浓硝酸已经投完,3 - 甲基苯甲酸的投料还没完成。陈某顺负责抽滤作业,午餐期间临时替周某龙投料。郜某海和宋某红则在车间里干杂活。

午餐过后,周某龙回到二层平台继续投料,陈某顺返回一层,把接收罐里的液体抽到 3# 反应釜中,郜某海和宋某红也回到车间,清运 1# 抽滤槽内的湿料。15 时 55 分左右,陈某顺安排外协人员赵某军,对 2# 抽滤槽上方反应釜卸料管的弯头漏点进行动火焊接。仅仅过了 10 分钟,到 16 时 05 分,补焊操作就引发管道内残留物料受热分解爆炸,最终造成陈某顺、赵某军、宋某红 3 人死亡,周某龙、郜某海 2 人受伤。

而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反应釜卸料管没有设计倾斜度,导致物料在管道内沉积。在没有对管道进行冲洗、置换,也没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就违规进行动火焊接作业。电焊产生的高温,让管道内残留的硝酸和 3 - 甲基 - 2 - 硝基苯甲酸混合物迅速分解,释放出大量热能和爆炸性混合气体,这些气体遇到明火后瞬间爆炸,进而造成了人员伤亡。

从调查报告来看,这起事故的背后暴露出了五大类严重问题,每一类都直指事故发生的深层诱因:

  1. 违法出租厂房设备,非法组织生产链条混乱2021 年 12 月,金杰纺织把厂房租给大鑫化工后,只想着收租金,对厂房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管不问,完全没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2023 年 7 月,大鑫化工又违法将厂房设备转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达源公司,让其从事非法生产活动,还以大鑫化工的名义应对各类监督检查,刻意掩盖违法转租和非法生产的事实。

    达源公司自身更是问题重重,既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也没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连物料危险性和工艺安全风险都不清楚,就盲目开工生产。更严重的是,动火作业前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焊接人员也没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就这样违规对卸料管漏点进行焊接。除此之外,林盛昌公司还多次违规向达源公司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并且没按规定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2. 源头审批失守,高风险项目 “伪装” 获批埋下隐患大鑫化工当初是以生产柔软助剂的名义申报环评,但获嘉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时,没有严格核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没发现报告表里写的工艺、设备(比如抽滤槽、冰机),和生产纺织柔软助剂实际需要的完全不匹配,基础资料明显不实,这就导致一个高风险的化工项目,靠着 “伪装” 成低风险类别顺利通过了环评审批。

    2022 年 3 月,照镜镇政府在没有核实涉事企业实际生产产品的情况下,违规出具证明,同意大鑫化工年产 500 吨纺织柔软助剂项目入驻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相当于给企业的非法生产行为开了 “绿灯”,从源头就埋下了安全隐患。

  3. 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安全检查完全 “走过场”获嘉县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管就是走个过场,从来没对涉事企业的废水进行采样,自然也就没法通过特征污染物发现其非法生产的行为。2025 年 7 月 17 日,照镜镇环境监察中队对大鑫化工检查后,《现场检查记录表》写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全、当日未生产,但实际情况是,王某全是达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且企业当天的用电量高达 7790 千瓦时,显然是在正常生产,监管人员却对此视而不见。

    更离谱的是,获嘉县应急管理部门的部分人员明明知道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却没采取任何查处措施。照镜镇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也浮于表面,既不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活动,也不会通过用电量、废水排放等关键信息,发现企业非法生产的蛛丝马迹。

  4. 专项治理不深不实,“打非治违” 存在明显空档从 2022 年到事故发生前,在新乡市历次化工行业排查整治中,照镜镇政府明明知道大鑫化工的相关违规情况,却没把它纳入辖区企业台账并上报。尤其是 2025 年全省开展的化工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明确要求重点排查使用反应釜、非法转包转租厂房设备、“厂中厂” 等情形,可照镜镇政府依旧瞒报,导致这家企业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

    获嘉县应急管理部门在落实 2025 年全省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主动排查的意识严重缺失,主要靠乡镇上报企业名单来开展工作,这就使得本应是重点排查对象的涉事企业,成了 “漏网之鱼”。

  5. 评价报告部分失实,技术把关环节出现严重缺陷2024 年 8 月,中原公司编制的《年产 2000 吨纺织柔软助剂扩建项目 (一期)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里面描述的反应釜等设备数量、原辅材料品种以及生产工艺,和企业实际情况完全不一致。2024 年 10 月,浩圣环保编制的《年产 2000 吨纺织柔软助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没有认真核实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清单和纺织柔软助剂项目的关联性,报告表里的工艺、设备和实际生产需求不符,基础资料明显不实,技术把关的作用完全没发挥出来。

目前,已有两名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是达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全,作为非法生产的组织者和投资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是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非法生产参与者,同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还有两名人员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是大鑫化工实际控制人李某明,他将厂房转租给他人从事非法化工生产,为非法犯罪行为提供掩护,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雷科生化(达源公司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仲锦维,作为非法生产的组织者和合伙人,也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观观点

这起事故的发生,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监管部门失职失责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恶劣程度和暴露的问题,值得整个化工行业和各级监管部门深刻反思。一方面,涉事企业层层转租、非法生产,无视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从原料采购、生产操作到人员管理,全链条都存在严重漏洞,完全把安全生产当成了 “儿戏”;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从源头审批到日常监管,再到专项整治,各个环节都出现了 “失守”,审批把关不严、监管走过场、整治留死角,最终放任风险一步步累积,酿成了悲剧。而事故后的瞒报行为,更是严重违反了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事故发生的三点核心原因分析

  1. 企业层面:违法违规叠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全落空涉事企业从金杰纺织到大鑫化工,再到达源公司,层层转租却层层推卸安全生产责任,达源公司在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就敢擅自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既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动火作业等高危操作更是完全不按规范来。同时,林盛昌公司违规销售易制爆化学品,进一步为非法生产提供了 “燃料”,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 监管层面:多环节失职失责,监管链条出现 “断裂”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审批时把关不严,让高风险项目蒙混过关;乡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对企业的非法生产行为视而不见;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本该重点排查的企业成了 “漏网之鱼”。各个监管环节的失职失责,使得监管部门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当于给事故的发生 “开了绿灯”。

  3. 技术服务层面:评价报告失实,技术把关沦为 “摆设”负责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中介机构,没有认真履行核查义务,编制的报告和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没能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把关作用,反而为企业的非法生产提供了 “合法外衣”,误导了监管部门的判断,也让企业的风险隐患被进一步掩盖。

总结

获嘉县大鑫化工 “7・23” 爆炸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监管部门失职失责、技术服务机构把关不严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背后反映出的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监管链条断裂、技术服务失范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起事故警示我们,化工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 “红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监管部门必须拧紧 “责任螺丝”,从源头审批到日常监管,再到专项整治,每个环节都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技术服务机构也必须坚守职业操守,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服务。只有企业、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三方共同发力,才能真正筑牢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防线,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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