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的财税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在计算销售额时应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其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从上面的计算公式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土地价款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而计算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否准确,最终会影响增值税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另外,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还会对土地增值税产生影响。在实务中,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应注意以下财税问题:
一、“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算容积率时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在实际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发的产品,一般来说是用于对外销售的,但有时也会把开发的产品自己使用,或者用于抵债、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那么,在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自用的开发产品和用于抵债、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的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是否属于“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范畴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根据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算容积率时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物面积,也就是说,地上开发的总建筑面积去掉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后的剩余建筑面积,无论是用于对外销售,还是自用或者用于抵债、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其建筑面积均属于“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范畴。因此,在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应把自用或者用于抵债、对外投资等其他用途的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注: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案例: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4年2月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宗土地上开发了一处小区项目。开发的总建筑面积为2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5000平方米,这里面包括23000平方米为住宅,22000平方米用于对外出售,1000平方米用于抵顶债务。另外2000平方米是临街门市房,A公司用于对外出租,把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用于对外出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规定,A公司应以地上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作为“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二、销售地下建筑物时不扣除土地价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的规定,销售地下车位不扣除土地价款。但在实际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地上建筑物时,开发的地下建筑物不光只是地下车位,有的也在开发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那么,对于开发的地下房屋,其销售时是否扣除土地价款呢?其实,国家在出让土地时,土地价款的确定是以地面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算土地价格依据的,至于要开发的地下面积则不作为计算土地价格的依据。因此,在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时只需计算地上建筑物面积就可以了;倘若再对销售地下建筑物时扣除土地价款,那么,就属于重复扣除土地价款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规定销售地下车位不扣除土地价款,这只是列举了一个常见地下建筑物的例子罢了。实质上,不光只是销售地下车位不扣除土地价款,而是销售所有地下建筑物均不扣除土地价款。
三、一宗土地分期开发的,应按照开发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期扣除土地价款
在实际中,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取得一宗较大的土地分期进行开发的情形。而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即每期开发的建筑面积究竟应当占有多少土地面积这不是人为规定出来的,而应按均衡配比的原则,计算出每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应当占有多少土地面积。对于这种情形,该如何进行土地价款的扣除?从现有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看暂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具体进行税务处理时,从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考虑,应以每期开发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出占有的土地面积,再计算出相应的土地价款,进而分期扣除土地价款。计算扣除土地价款的过程如下:
(1)计算单位面积土地价格。单位面积土地价格=总土地价款÷总土地面积。
(2)计算分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分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总土地面积×分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3)计算分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分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单位土地价格×分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
(4)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该期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分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
案例: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4年1月取得一宗60000平方米的土地,支付土地价款为120000000.00元。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总建筑面积为85000平方米,分两期进行开发,第一期开发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开工时间为2024年3月,竣工时间为2024年11月,2024年12月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第二期开发建筑面积为35000平方米,计划于2025年5月开工。计算2024年12月销售房屋时应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过程如下:
(1)单位面积土地价格=总土地价款÷总土地面积=120000000.00÷60000=2000(元/平方米)。
(2)第一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总土地面积×第一期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60000×50000)÷85000=35294.12(平方米)。
(3)第一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单位土地面积价格×第一期开发项目应占的土地面积=2000×35294.12=70588240.00(元)。
(4)2024年12月销售房屋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2024年12月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一期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第一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的土地价款=(6000÷50000)×70588240.00=8470588.80(元)。
四、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上述政策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增值税销项税额=(含增值税收入-土地成本)÷(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土地成本)÷(1+9%)×9%=(含增值税收入+土地成本×9%)÷(1+9%)
举例: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A项目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项目销售收入(含增值税)88.8亿元。假设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为27.75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亿元,甲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考虑其他情况,则:
(1)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88.8-(88.8-27.75)÷(1+9%)×9%=88.8-5.04=83.76(亿元)。
(2)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为27.75亿,则:其他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20%=(27.75+15)×20%=8.55(亿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27.75+15)×10%=4.275(亿元)。
五、抵减土地价款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因此,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也就是说,销售房产项目的主营业务成本是不含土地出让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应以剔除土地出让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成本需剔除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相应减少。
举例:A房地产公司2021年12月的销售额是5450万元,购买土地的总价款是2180万元,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是100万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50万平方米。账务处理如下: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50÷100×2180=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
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1090÷(1+9%)×9%=9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
房地产一般计税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的财税处理
(一)
政策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根据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1%降为9%,所以企业按9%做价税分离。那么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哪些呢?大市政配套费、契税等是否包括在内呢?我们再来看下一个文件。
2. 财税〔2016〕140号

文件很明确,“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三部分内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收益,文件列明的可扣除部分,并未包含契税。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其中,征地款是通过政府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款项,扣除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拆迁补偿费是指拆迁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补偿金,扣除时但应提供拆迁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收据等真实性材料。
对于大市政配套费是否允许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可见,大市政配套费是计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故我们认为此时的大市政配套费是可以抵减的,但建议企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执行口径。
(2)前期开发费用
主要是指土地的一级整理费用,按照现在的招拍挂要求来说,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的是净地,不需要再做土地的一级整理工作,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包括这部分前期开发费用支出,企业凭从政府取得的财政票据扣除即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企业取得的是毛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也就是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包括“七通一平”等,此时前期开发费用作为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
(3)土地出让收益
是站在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角度,指国家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抵减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的剩余收益。在实务中,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中通常已包括这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所以可以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票据抵减销售额。
(二)
增值税的计算
学习了土地价款都包含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看看,抵减后的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究竟如何计算?
根据上述18号文,结合案例计算如下: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23年4月,该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000万元,账面已经支付的土地价款是50000万元,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4月销售面积是5000平方米。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5000/100000)*50000=2500(万元)
当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12000-2500)/1.09=8715.6(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5.6*0.09=784.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① 在计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销售额是含税的口径,因为抵减的土地价款也是含税口径,口径始终保持一致;
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规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企业在计算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时,应按规定建立土地价款扣除台账,便于登记已扣除的情况,且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模板如下:

(三)
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学会如何计算增值税之后,5月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接上例:
1.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2.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3.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说明:本例为简化起见,单位为“万元”,且暂未考虑进项税额的影响。
4. 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


根据以上财会处理说明,账务处理如下(接上例):
借:预收账款 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9.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8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06.42
贷:主营业务成本 2500/1.09*0.09=206.42
5. 票据问题
对于企业已经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可以直接作为扣除依据予以计算抵扣;
如果企业取得了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再次作为在建工程转让,向开具在建工程转让发票时,依然适用于差额征税,目前在部分省份(如:陕西省)暂未开通差额开票功能时,销售方需要全额开票。即上游全额开票,下游全额抵扣。
(四)
其他常见问题
1. 项目前期发生的销售额没有抵减土地价款的,可以补抵吗?
答:虽然从18号文来看,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但本着税法公平的角度来看,增值税进项发票勾选已经没有认证期限了,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也是同样的道理,故我们认为可以补抵。
2. 实测面积未出来,依据预测面积开票,如何计算抵减的土地价款?如果最终实测与预测存在差异,会对已抵减的销售额有影响吗?
答:根据计算公式来看,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面积的准确性确实对土地价款的分摊抵减存在影响,但笔者认为这种影响主要取决于面积口径。
如果企业在销售之前企业已经取得了实测面积,那就用实测面积计算抵减比例;如果企业在预售阶段仅取得了预测面积,那就统一用预测面积计算抵减比例。不论使用哪个口径,最终抵减的销售额总量不变,都是土地价款的全部。即便是由于实测与预测产生了面积差,影响了销售额的补退问题,土地价款的抵减比例计算口径依然不变,企业需做好土地台账的登记备查工作即可。
3.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契税?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
答:根据18号文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契税是土地价款之外另行支付的,故不包含在抵减范围内。
4. 某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是一般计税项目,B是简易计税项目,请问A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在B项目内抵减?
答:根据18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故A、B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能跨项目混抵。
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产权车位时,可否抵减对应的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上述规定中的“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由于地下可售产权车位是不计容的,故不抵减土地价款。
6. 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是否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的演进
“净利润增长10%,但股价不涨反跌”“报表盈利丰厚,却拿不出足够现金分红”,这是很多投资者、管理者面对财务报表时的困惑。背后的核心矛盾的是:财务报表的列报逻辑,跟不上市场和商业环境的变化。当企业业务从单一经营延伸到多元化投资、从表内资产拓展到表外租赁,当投资者从“看净利润”转向“看长期价值”,准则也必须随之迭代。
借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之机,结合历次修订,作为一个会计人,我的理解是在价值管理导向下业财一体的体现。
一、20年三次迭代:会计准则的“价值管理进阶之路”
如果把财务报表比作企业的“价值体检报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的三次修订,就是不断升级“体检项目”,让报告更精准、更有用,每一次修订都为价值管理导向的深化埋下伏笔。
(一)2006年准则初建:奠定价值信息的基础框架,让价值有处可查
2006年,财政部首次发布CAS30,标志着我国财务报表列报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IAS)初步接轨。核心贡献在于:
1.确立基本报表体系:明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核心报表的编制原则,首次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纳入强制披露范围,完整呈现企业权益价值的形成过程。
2.引入公允价值理念: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中适度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打破历史成本的局限,使报表更能反映资产的当前价值状态。
3.强调持续经营假设:要求报表编制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并需披露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为投资者判断企业长期价值提供基础依据。
此阶段的本质是搭建合规性披露框架,让企业的价值信息有章可循,为后续价值判断打基础。
(二)2014年准则修订:聚焦信息相关性的提质升级,让价值分清主次
2014年3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CAS30(财会〔2014〕7号),核心响应了企业多元化经营与资本市场发展对信息质量的更高要求,聚焦核心价值:
1.强化重要性原则落地,重要项目单独列报:要求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重要项目单独列报,避免非核心信息掩盖价值核心。比如“其他综合收益”分两类披露,避免非核心信息掩盖企业真实盈利能力。
2.区分“一次性收益”和“持续收益”,规范终止经营披露:明确终止经营的判断标准与披露要求,将处置子公司、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损益单独列示,帮助投资者区分“一次性收益”与“持续性价值创造”,从而能清晰判断“企业到底靠什么赚钱”。
3.衔接新兴业务需求:针对并购重组、金融工具创新等新场景,细化报表项目列报规则(如“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的分类衔接),提升复杂交易下的价值信息透明度。
本次核心目标是提升相关性,引导大家关注企业“持续创造价值”的能力,而非短期利润波动,聚焦企业核心价值创造能力。
(三)2019年报表格式调整:适配准则体系协同的过渡优化,让价值信息不碎片化
2019年5月,财政部针对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发布财务报表格式修订通知(财会〔2019〕6号),这也是为了对接这些新政策:
1.表外负债纳入表内,对接新租赁准则: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项目,将原经营租赁的表外负债纳入表内反映,还原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结构与财务杠杆水平,这个调整对很多不动产经营出租的业务影响非常大,尤其是承租方的长期租赁。
2.细化收入与费用列报:在利润表中拆分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明细类别,在现金流量表中细化“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构成,使价值创造的来源与耗费更清晰可追溯。
此阶段调整本质是技术适配性修订,通过报表项目与具体准则的协同,解决了价值信息“碎片化”问题,为跨企业价值对比提供可能(这也是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
二、2025年重磅修订:利润表“五分类”,价值导向的系统性重构
2025年末收官前两天,财政部发布CAS30修订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5〕51号),这一方面是响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IFRS18)的修订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适配国内市场和商业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资本市场对价值信息需求,可概括为“123”,即“一重构、两新增、三强化”:
(一)一重构:利润表按“五分类”重构,赚钱来源一目了然
本次修订最重大的突破是参照现金流量表的活动分类逻辑,将利润表损益项目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类,彻底重塑盈利信息的列报框架:

1.经营类损益:归集与核心业务直接相关的收支,包括营业收入、经营成本、销售/管理/研发费用、经营类资产减值损失(含商誉减值)等,精准反映“主业价值创造能力”。
2.投资类损益:涵盖权益法下投资收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等,独立呈现“资本运作的价值贡献”。
3.筹资类损益:拆分原“财务费用”中与筹资相关的部分(如利息费用),单独列示筹资活动对利润的影响,避免其干扰核心盈利判断。
4.强制小计项设置: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类似EBIT)“持续经营净利润”等小计指标,其中“经营及投资利润”可直接作为企业盈利能力评估的核心基准,无需使用者二次调整。
对金融企业则作出特殊适配:将与主业相关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纳入“经营类损益”,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损益仍归为“投资类”,兼顾行业特性与分类逻辑统一性。
(二)两新增:管理层责任与行业适配的信息披露,杜绝“业绩美化”
1.新增管理层业绩指标调节表:要求企业披露管理层用于内部考核的“非准则指标”(如“调整后EBITDA”)与准则口径指标的调节过程,公开业绩调整的逻辑与依据,抑制“业绩美化”行为。
2.新增行业特殊项目披露:针对房地产、有色、汽车等长投占比高的行业,要求补充披露“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与主业的关联性说明”,解释股权投资收益和主业的关系,避免“主业不赚钱,靠子公司分红撑场面”的信息误导。
(三)三强化:强化三项规则,价值信息更靠谱
1.费用按性质拆分:经营费用要列示“职工薪酬、折旧摊销、环保成本”等,核心成本驱动因素清晰可查。
2.减值损失分归属:将资产减值损失按“经营类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与“投资类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拆分,明确减值对“主业价值”与“投资价值”的不同影响。
3.持续经营要“举证”:不能只说“我们能持续经营”,要求结合行业周期、核心资产竞争力等因素,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判断依据”,而非仅作程序性声明,为价值稳定性评估提供更实质的信息。
三、修订的意义与影响:会计向价值管理的深度跨越
本次修订并非单纯的报表格式调整,而是通过信息供给侧的变革,推动会计进一步从“合规核算”向“价值赋能”,花亭君觉得可以从三个维度来看意义和影响:
(一)对报表使用者:从“数据获取”到“价值判断”的效率跃迁
1.解决“盈利来源模糊”痛点:传统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投资收益与经营损益混杂,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利润是来自主业经营还是资本运作”。例如某地产公司净利润增长15%,但通过“五分类”利润表可发现,其经营利润下降8%,增长完全依赖处置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投资者能快速识别其主业价值创造能力的衰退。
2.降低价值评估成本:“经营及投资利润”等标准化小计项的设置,使投资者无需自行调整财务数据即可计算“核心资产回报率”“主业净利率”等价值指标,显著提升估值效率。
(二)对企业管理:从“利润管理”到“价值创造”的导向转变
1.倒逼内部管理精细化:利润表的“五分类”逻辑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就明确“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边界,推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同。例如制造业企业需将研发费用按“经营类(产品升级)”与“投资类(新技术研发)”分类,间接促进研发投入的精准管控。
2.抑制短期业绩操纵:管理层业绩指标调节表的披露要求,使“剔除一次性费用”“调整非经常性损益”等美化业绩的手段透明化,迫使管理层从“粉饰利润”转向“提升持续价值创造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决策:通过经营利润与投资利润的对比,企业可清晰识别“主业扩张”与“资本运作”的效率差异。例如某集团经营利润率12%、投资利润率5%,则应优先将资源投入主业升级,而非盲目并购。
(三)对准则体系:从“国际趋同”到“价值适配”的成熟演进
1.实现“趋同”与“适配”的平衡:本次修订紧跟IFRS18的“活动分类”核心逻辑,同时针对我国企业长投占比高、管理层业绩指标滥用等特殊问题,增设行业适配披露与调节表要求,避免“简单照搬国际准则”的水土不服。
2.构建价值导向的准则协同体系:通过利润表分类与新金融准则、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的深度衔接(如金融资产损益归为投资类、使用权资产折旧归为经营类),形成“确认-计量-列报”全链条的价值信息生成机制,使准则体系成为价值管理的“制度保障”。
从上面说到的“合规框架搭建”到“相关性提质”,再到这次的“系统性价值重构”,CAS30的历次修订从“满足监管要求”到“适配决策需求”,从“披露交易信息”到“赋能价值判断”,从“技术层面规范”到“管理层面引导”。这次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利润表“五分类”重构与管理层责任披露强化,将会计信息从“历史交易的记录”升级为“价值创造的地图”。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会计职能需深度嵌入战略规划、资源配置、绩效评估等价值管理环节;对投资者而言,标准化的价值信息将显著降低决策成本与信息不对称;对市场而言,以价值为核心的信息披露体系将推动资源向真正具备持续价值创造能力的企业集中。这其中的本质就是我们一直说的“业财融合”或者“业财一体”,会计和业务从来都是一体没有分开过,只有围绕价值管理持续改进,才能实现会计本身应有的价值。
一 新准则修订背景
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本次修订呼应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4年4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18),以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体现了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定位。
IFRS18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并允许企业提前采用。IFRS18的主要变化是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以下简称“五分类”),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结构化更强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目前,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实现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并正在积极准备实施IFRS18。借鉴IFRS18的最新改革成果,结合中国实务情况修订完善列报准则,将为境外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中国企业财务业绩信息提供便利,降低中国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等各类跨境业务的交易成本,为促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好政策支持。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未改变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其中,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改动较小,主要是在不改变净利润金额的前提下对利润表进行更清晰的结构化呈现,并增加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等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二 新旧准则内容对比
具体来看:
1 原准则利润表内容部分:
“第三十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2 新准则利润表内容部分:
“第三十二条 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以下统称“损益”)各项目,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分类为下列五个类别:
(一)经营类别;
(二)投资类别;
(三)筹资类别;
(四)所得税费用类别;
(五)终止经营类别。
其中,分类为第(一)项至第(四)项类别的损益均为持续经营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分类为经营类别的费用主要按照功能列示,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但性质特殊且单独列示能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的,应当按性质列示。
第三十四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经营收入;
(二)经营成本;
(三)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研发费用;
(七)信用减值损失;
(八)资产减值损失;
(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投资收益;
(十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二)利息费用;
(十三)所得税费用;
(十四)终止经营净利润;
(十五)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对于利润表中名称含有“其他”的单列项目,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等规定,对具有重要性的分解信息在利润表或附注中进行单独列报。
第三十五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下列合计或总计项目:
(一)经营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合计金额。
(二)经营及投资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和投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用于向使用者提供企业在付出筹资成本和所得税之前的盈利能力信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就该项目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但是,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有关规定将相关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不得增加该标注信息。如果能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企业可以在该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与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后者为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符合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的损益。
(三)持续经营利润总额,反映分类为经营、投资和筹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即企业当期实现的持续经营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前的金额。
(四)持续经营净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即企业当期实现的持续经营损益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后的金额。
(五)净利润,反映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合计金额,即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总计金额。”
3 对比可发现:
1)结构变化:原来只有按费用功能一层分类,新准则第一层先按业务活动性质(经营、投资、融资、所得税、终止经营)分类,再第二层,经营活动中的费用按功能分类。
2)补充披露增加,包括“性质特殊且单独列示能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结构化汇总信息的,应当按性质列示”;对于重要的单列的“其他”项目进行分解列报。
3)汇总层次变化:原准则未作很明确的要求,在标准利润表格式中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四个层次汇总。新准则做出明确规定,按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总额、持续经营净利润、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六个层次进行汇总。
除上面提到的以外,对于管理层的业绩指标,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的评价,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以下简称“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详细信息。
三 报表格式对比

四 新准则带来的影响
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讲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读过笔者财务分析文章的读者都知道,笔者在分析利润时会将标准利润表中的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性活动净利润,此举是为了剔除非经营性活动的影响,评估企业真实的经营性收益能力。在新利润表格下,这一工作不需要分析师自己再做,报表使用者可以从利润表中直接获取信息,并且信息的加工和汇报过程经过审计师的审计后会更加可靠。
对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要求可以为报表使用者评估管理层业绩考核的合理性提供评价依据。基于重要性原则,对于“其他”项目的分解要求也可以提供更有用的信息给到报表使用者,以防“其他”成为模糊地带。
对于报表提供者来说,要依据新准则要求夯实会计核算基础,可在日常资产负债分类、凭证分录中增加业务性质维度,以便系统可以自动生成新格式下的利润表。同时在设置考核管理层业绩的指标时,注意相关指标要明晰可计量,可与报表项目相互映证。
总之,新的利润表格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同时也是对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一个挑战。除了上市公司,中国还存在着大量的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对于他们而言,会计很多时候还只是一个报税的要求,如何提升广大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使得会计在满足外部法规要求的同时,能真正的为企业经营服务,这还需要相当长一个过程,即需要大量一线会计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企业经营者对会计认知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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