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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通讯特刊】财政部发布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6-01-15 18:44: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会计通讯特刊】财政部发布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统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现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进行修订,旨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并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基于“坚持国际趋同,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坚持中国特色,着力服务实务需要”、“坚持综合施策,力求缓释实施成本”等原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4年4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结合中国实务情况,研究起草了该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未改变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其中,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改动较小,主要是在不改变净利润金额的前提下对利润表进行更清晰的结构化呈现,并增加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等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利润表结构。

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以优化利润表结构,便于使用者识别企业利润来源,提升财务业绩信息的有用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新增两个合计项目,分别是“经营利润”和“经营及投资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作为投资者等使用者分析企业财务业绩的基准,以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的评价,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以下简称“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详细信息。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畴,有利于向使用者提供更加透明的相关信息。

(三)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该修订有助于使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清晰、充分列报。

(四)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对“重要性”的判断提出了更完善的标准,也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就以下几方面公开征求意见:

1、增加“基本财务报表”概念,明确基本财务报表和附注作用的相关规定。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合称为基本财务报表。基本财务报表列示结构化汇总信息,附注是对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2、利润表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包括:

征求意见的

相关方面

参见内容

利润表中当期损益“五分类”的相关规定;

五分类”包括经营类别、投资类别、筹资类别、所得税费用类别及终止经营类别;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

损益分类的具体要求参见第四章的第二节和第三节】

将持续经营损益与终止经营损益分开列示的相关规定;

终止经营与持续经营分开列报,利润表的一至五小计项仅反映持续经营的损益;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十四)、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利润表中合计与总计项目的相关规定;

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持续经营利润总额”、“持续经营净利润”、“净利润”及“综合收益总额”。“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可作为“经营及投资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其中项列示;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判断的相关规定;

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指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的相关规定;

对于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且不以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

①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投资或经营类别;

②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或经营类别;

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时,上述①和②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即如果①选择经营类别则②也选择经营类别;如果①选择投资类别则②选择筹资类别。

对于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且以投资特定金融资产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纯筹资交易负债可以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将该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或经营类别;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从企业集团合并层面对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的相关规定;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企业集团内单一会计主体的判断可能不同,从而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列示调整。如果涉及会计政策选择权,应当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选择,使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及合并利润表格式和列报方法】

3、管理层业绩指标的相关规定。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该准则第三十五条(即上方“利润表中合计与总计项目”)及其他会计准则未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

4、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的相关规定。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

5、“重要性”定义的相关规定。

【参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

6、将投资类别下的“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和 “利息收入”项目并入“投资收益”项目的建议。

【参见配套利润表格式】

7、配套利润表,包括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以及合并利润表格式和列报方法。

【参见配套利润表格式】

特色之处

01

本次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优化、稳步对接国际规则的重要举措。从早期的研究起草,到覆盖各类型利益相关方的多轮调研论证,再到全面深入的模拟测试,直至结合各方反馈反复修改完善,整个修订过程步骤周密,充分体现了财政部准则制定工作的科学性与前瞻性。

在此过程中,安永相关专业人士也广泛参与了修订过程,包括理论研究、专题研讨、模拟测试等多个环节,我们全程积极响应并结合实践经验提供反馈,为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建言献策。

02

本次修订始终秉持“国际趋同、中国特色、综合施策”三项原则:既积极吸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进展,提升信息的国际可比性;又立足中国实践,通过优化报表结构、保持格式总体稳定,增强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时,通过同步推进配套举措,配套修订会计科目、起草应用指南等一系列安排,切实推动了准则的平稳落地与有序衔接。

03

此次修订不仅是会计列报体系的系统性优化,更是以高质量会计信息支撑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制度保障。相信随着新准则的稳步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向更清晰、更透明、更可比的方向发展,为市场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信息基础。

结语

虽然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反馈意见截止日为2026年2月9日),但预期准则正文会很快正式发布并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拟分步实施,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在首批执行企业形成良好的实施经验和示范案例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且首次执行修订后的列报准则的企业需要追溯调整比较期财务报表。因此,建议企业应详细阅读和学习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积极反馈意见,并持续关注行业实践的具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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