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矿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通常包含无形资产(如矿权、产能指标、排污权)、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在对矿业企业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一般需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若矿业权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矿权,其采用的是“全现金流口径”,不局限于评估基准日。
例如,假设某企业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投入200亿元建成一座矿山,并于2024年投产;若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6月30日,矿业权评估报告的收益法会将基准日之前投入的200亿元纳入核算范围。但资产评估报告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仅预测2025年6月30日之后的现金流,基准日之前的200亿元投入则不予考虑。
这一差异源于矿业权评估准则与资产评估准则的不同规定。因此,当矿业企业股权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估值(如无形资产——矿权评估值为220亿元)时,若同时选用资产基础法,产能指标、排污权、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不得评估为零,否则会导致评估遗漏。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两个准则体系的有效衔接。
二、关于“计提维简费后不再计提折旧”的误区需要澄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含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是通过冲减专项储备并一次性计提累计折旧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井巷工程固定资产、初始投资建设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仍需按照挖矿量或其他方法计提折旧。
三、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FCFF模型,若当年预测亏损,加回税后利息就不用乘以1- 25%,全额利息加回,因为没税盾效应了。税盾增加了FCFF,但降低了FCFE。有税盾说明用了财务杠杆,用得好锦上添花,用不好加倍崩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