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员午休时间中暑死亡
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近日
锦江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
认定雇员在午休时间死于热射病
属于工作原因所致
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图源网络




户外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乃至死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险时,工作的时间、地点、原因等问题是审理的重点。
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含准备和结算工作时间、雇员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等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就户外劳动者而言,为规避夏季高温,错峰作业,适当延长午休时间是保护劳动者的必然要求,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范畴。
户外露天施工的劳动者所处工作环境大多无遮蔽物,遭遇极端天气就近找地方暂避是本能,不应对其苛责。本案中将午休纳凉地认定为工作地点,是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
对于因工作导致的伤害,要综合伤害成因、工作性质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认定。就本案而言,日射病、热射病属重度中暑,是由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逐步发展和累加所致,最终导致死亡结果产生,符合保险条款中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供稿|春熙路法庭 张晶
编辑|沐沐 一一
校审|橙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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