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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15-2025)全文|第五期

   日期:2026-01-13 05:21: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深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15-2025)全文|第五期
编者按:

2025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15-2025年)》,全景式总结深圳检察公益诉讼的十年实践,用详实的数据、鲜活的事例,呈现了一幅检察机关守护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画卷。2026年1月6日起,我们在公众号分期发布白皮书全文。本期聚焦机制创新、内外联动和结语。

深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15-2025)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12月

前言

一、深圳检察公益诉讼的总体情况和发展历程

二、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服务美丽城市建设

三、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保护 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聚焦国土国财保护 守牢全民财富

五、聚焦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障 提升城市治理温度

六、聚焦安全生产和信息保护 服务安全韧性城市建设

七、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守护历史文脉

八、聚焦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 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九、聚焦机制创新 提升公益保护效能

十、聚焦内外联动 凝聚多元共治合力

结语

聚焦机制创新,提升公益保护效能

紧扣新时代公益诉讼发展要求,持续深化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契合城市治理特点的公益诉讼工作体系。

(一)地方立法的先行示范

深圳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全程得到特区立法的有力保障。2016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正式施行,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有损毁绿化和绿化设施、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提起公益诉讼。2020年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这是国内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规定》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如明确检察机关督促和建议有关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立环保禁令制度、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等。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创设无障碍城市建设和数据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回应了“数字时代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难题,保障了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平等生活权益。

(二)建立环资、食药领域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

2020年6月,市检察院推进环境资源类、食品药品类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统一办案机制,形成以公益诉讼部门为主导、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顺应环资类案件审判集中管辖,市检察院决定自2020年7月29日起,深圳市辖区内环境资源类一审刑事案件统一由龙岗区检察院集中受理,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集中管辖以来,全市公益诉讼部门共受理食药领域刑事案件312件589人,龙岗区检察院共受理环资类刑事案件387件651人。成功办理了全市首宗环资保护领域涉恶案、1·07特大非法出售穿山甲鳞片制品案、东涌水库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深汕涉工程类非法占用林地系列案,实现良好效果。在办理东涌水库案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针对水库建设多年仍未竣工投入使用情形,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建设管理单位全面履行职责,促进东涌水库顺利竣工并实现正式蓄水供水。

(三)推动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率先明确提出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并对基金的来源和用途作出全面系统规定。2021年5月,市检察院参与推动在深圳市慈善会设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用于环境修复、应急处置、提起诉讼等费用支出,并作为指导小组成员,推动市慈善会于2023年8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5年12月修订,为基金规范管理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截至2025年10月底,基金规模2874.99万元,其中接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808.62万元,社会各界爱心捐赠66.37万元;各类项目支出共计368.26万元。2024年,坪山区某工业区废水站因企业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失联而长期处于遗弃状态,站内留存的剧毒性废水溢出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健康,市检察院联合有关单位共同支持市慈善会使用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用于危险废物处置,有效化解了环境风险,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质性利用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现公益保护的鲜活案例。

(四)依法不经公告直接提起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规定,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市检察院指导龙岗区检察院就苏某、覃某非法狩猎案不经公告直接向龙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龙岗区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五)探索新型结案方式

在福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中,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积极履行职责,将占用红树林保护区面积的建筑拆除并全部原地复绿。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本案正确起诉任务实现,不宜撤回起诉,亦不必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经多方论证,推动采取由被告申请、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确认公益得到有效保护,由法院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裁定终结诉讼的全新结案方式,共同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六)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起诉

针对某电子公司废水收集池严重渗漏,导致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废水流入茅洲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水环境损害及受损土壤资源价值1098万余元,责令修复受损土壤和地下水或承担修复费用93.2万元,赔偿受损土壤和地下水服务功能损失116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6万元等。本案不仅是全省首宗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省首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七)数字赋能办案监督

深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努力强化数字思维,着力开发专项监督工作数字模型,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增量提质。如市检察院依托智慧检察数据一体化平台研发的“民生诉求专项”监督模块,将被研判为可能构成公益诉讼监督的线索及时分配至各基层院,指导全面审查办理;宝安区检察院开发的泥头车综合治理类案监督模型,集合电子警察抓拍、建筑废弃物倾倒收纳、泥头车超载监管等数据,通过大数据排查显示监管盲点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办案成效显著;龙岗区检察院研发的“防治水污染检察监督线索挖掘模型”逻辑清晰、数据丰富、适用性广,在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中获评“十佳模型”。

聚焦内外联动,凝聚多元共治合力

立足超大城市治理特点,以制度共建凝聚协作共识,努力推动多元主体工作协同,提升公益保护效能。

(一)深化跨部门协同

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主体的联动,打通治理堵点、协同破解保护难题,实现公益保护协同治理。一是强化与行政机关协作。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方案》,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协作的工作方案》,与市水务局联合印发《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与市政数局强化数据共享,畅通“民生诉求”线索获取路径。二是推进多部门联动。市检察院与深圳中院、东莞、惠州、河源、汕尾检察机关会签《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及《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福田区检察院与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起成立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联盟,联盟包括检察、保护区管理局、公安、规自、生态、水务、城管、观鸟协会、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蓝色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绿源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等12家单位,是全国474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首家成立的生态保护联盟。三是强化与社会组织协作。市检察院与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妇女联合会分别签订《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与市慈善会、市消费者委员会等组织的沟通,围绕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管理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重点突出问题加强工作协同。

(二)强化跨区域协作

紧扣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定位,找准公益损害区域共性,主动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深化跨地市检察机关的协同联动。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深圳市检察院与惠州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大鹏湾-大亚湾区域岸线及海域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检察的跨区域协作机制》,强化陆海统筹,积极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在珠江流域保护方面,深圳市检察院联合广州、佛山、东莞市检察院联合签署《保护珠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以检察为纽带形成四地护江网络,共同推进珠江流域环境资源治理与防护。在红树林湿地保护方面,深圳市检察院牵头联合珠海、湛江、惠州、汕尾、中山、北海、防城港、钦州、海口、三亚、宁德等四省区十一个市级检察院联合签署《红树林湿地保护检察联盟共建协议》,建立红树林湿地保护检察联盟,构建检察公益诉讼跨省域协作新格局。

(三)凝聚广泛社会支持

建立健全特邀检察官助理协作机制,聘任涵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领域的10名专业人士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形成专业赋能与法律监督的公益保护合力。制度建立以来,特邀检察官助理累计参与案件研讨30余次,提供行业数据与技术咨询50余项,有效破解专业壁垒,助力提升办案质效。

积极落实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建设部署要求,市区两级检察院共招募309名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线索提报和调查、业务咨询、跟进监督等办案活动。如由“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的深圳郊野公园历史垃圾违法堆积系列案,检察机关与志愿者共同勘查深圳十余个郊野公园在山谷从林隐蔽处有大量历史垃圾堆积,严重污染土壤和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经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共清理垃圾占地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重量超过1000吨。“益心为公”志愿者工作经验被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刊载。

全面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在人大、政协及企事业单位、热心群众中选聘“公益诉讼观察员”,在检察公益诉讼重要事项、专项工作、常规业务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见证、参与、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如市检察院在年度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评选中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参与评议并投票,罗湖区检察院在市人民医院路段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案中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参与验收整改等。

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市人大、政协与检察机关同向发力,为公益诉讼工作筑牢支撑、拓宽路径,实现监督赋能、提质增效。市检察院与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政协和法制委员会建立了常态化沟通机制,包括定期通报和联席会商,相互邀请参加监督履职活动,线索收集、转交和落实反馈,建议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等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凝聚监督合力,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例如针对人大代表反映的扬尘污染问题,宝安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案件办理,督促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控机制,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又如针对人大代表反映的“深圳最长站台”黄贝岭地铁站周边电动自行车违停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形象问题,罗湖区检察院快速响应,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依法消除电动自行车违停乱象,形成了电动自行车治理的“黄贝岭模式”,获罗湖区委区政府发文推广。再如宝安区检察院在办理泥头车综合治理系列案中,邀请政协委员共同对多个在建工地和消纳场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共同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泥头车全链条深层次治理。通过开展泥头车综合治理,有关部门依法报废27辆应报废泥头车,对超载泥头车处罚率同比增加16倍,对建筑废弃物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率同比提高30%,对泥头车违规通行处罚数量同比增加3倍,其中优化电子警察点位后违规通行查处率同比提高36%。当年,宝安区涉泥头车交通事故率同比下降19.5%、亡人数量同比下降85%,涉泥头车群众投诉同比下降13.2%。

结语

检察公益诉讼十年探索实践,生动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创新活力和发展潜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专门强调“加强公益诉讼”。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公益诉讼的国家立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迎来新发展机遇、进入新发展阶段。使命呼唤担当,实干成就未来。深圳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弘扬特区精神,以走在前、作示范、挑大梁的责任担当,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注重协同共治,持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为推进公益司法保护现代化、完善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制度贡献更多特区智慧和力量。

供稿:公益诉讼检察部  编辑: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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