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应当以成本计量内部形成或外购的数据资源,并加强数据资源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源成本核算基础,不得将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
二、关键词解析
1. “以成本计量”
指的是历史成本原则(Historical Cost Principle),即: - 外购数据资源
: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 + 可直接归属的加工成本(如脱敏、清洗、标注、整合、权属鉴证等); - 内部开发数据资源
:仅将开发阶段中满足资本化条件后的支出计入资产成本(研究阶段支出一律费用化)。 - 不等于“成本法评估”
:成本法是资产评估方法之一(重置成本),而此处“成本”指真实发生的、可验证的支出。
2. “不得以评估价值入账”
明确禁止企业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高估值报告后,直接将评估值记入资产负债表。 - 目的
:防止企业利用数据资产估值的主观性和技术复杂性进行财务操纵、虚增资产、美化报表。 - 例外情形
:当数据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作价入股、并购交易时,依法仍需评估,但评估值仅用于确定交易对价,不能反向调整企业自身账面价值。
三、政策背景与监管意图
? 监管定调:数据资产不是“万能泡沫工具”,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可验证性原则。
四、对企业实务操作的影响
✅ 允许/鼓励的做法:
建立数据资源成本归集体系,区分研究 vs 开发阶段; 对外购数据资源,保留完整合同、发票、加工服务记录; 合理估计数据资产使用寿命(如基于技术迭代周期、合同有效期),避免盲目认定“使用寿命不确定”; 在财报附注中自愿披露应用场景、业务模式、产权归属等非财务信息,增强市场信任。
❌ 严禁的行为(红线):
找评估公司出一份高估值报告,直接借记“无形资产—数据资源”,贷记“资本公积”; 将2020–2023年已计入管理费用的数据项目支出,在2025年重新资本化;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产,不做年度减值测试; 在年报中仅列示“数据资产:X亿元”,但不披露摊销方法或减值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