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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明确禁止企业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高估值报告后,直接将评估值记入资产负债表.

   日期:2026-01-04 15:45: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四部门:明确禁止企业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高估值报告后,直接将评估值记入资产负债表.
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旨在强化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规范2025年年报编制工作。
一、核心规定原文

“企业应当以成本计量内部形成或外购的数据资源,并加强数据资源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源成本核算基础,不得将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


二、关键词解析

1. “以成本计量”

  • 指的是历史成本原则(Historical Cost Principle),即:
    • 外购数据资源
      :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 + 可直接归属的加工成本(如脱敏、清洗、标注、整合、权属鉴证等);
    • 内部开发数据资源
      :仅将开发阶段中满足资本化条件后的支出计入资产成本(研究阶段支出一律费用化)。
  • 不等于“成本法评估”
    :成本法是资产评估方法之一(重置成本),而此处“成本”指真实发生的、可验证的支出

2. “不得以评估价值入账”

  • 明确禁止企业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高估值报告后,直接将评估值记入资产负债表
  • 目的
    :防止企业利用数据资产估值的主观性和技术复杂性进行财务操纵、虚增资产、美化报表
  • 例外情形
    :当数据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作价入股、并购交易时,依法仍需评估,但评估值仅用于确定交易对价,不能反向调整企业自身账面价值

三、政策背景与监管意图

背景问题
监管回应
部分企业试图通过“评估增值”快速做大资产规模
禁止评估值直接入账,回归会计谨慎性原则
数据资产摊销年限差异巨大(2–15年),缺乏统一标准
要求企业基于业务实质合理估计使用寿命,强化披露
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被“翻旧账”重新资本化
明确禁止追溯调整,保障会计信息可比性
投资者难以判断数据资产真实价值
强制披露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减值测试结果等

监管定调:数据资产不是“万能泡沫工具”,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可验证性原则。


四、对企业实务操作的影响

✅ 允许/鼓励的做法:

  • 建立数据资源成本归集体系,区分研究 vs 开发阶段;
  • 对外购数据资源,保留完整合同、发票、加工服务记录;
  • 合理估计数据资产使用寿命(如基于技术迭代周期、合同有效期),避免盲目认定“使用寿命不确定”;
  • 在财报附注中自愿披露应用场景、业务模式、产权归属等非财务信息,增强市场信任。

❌ 严禁的行为(红线):

  • 找评估公司出一份高估值报告,直接借记“无形资产—数据资源”,贷记“资本公积”;
  • 将2020–2023年已计入管理费用的数据项目支出,在2025年重新资本化;
  •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产,不做年度减值测试;
  • 在年报中仅列示“数据资产:X亿元”,但不披露摊销方法或减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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