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原因:
肇事驾驶人金X明驾驶严重超员的渝FDR32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运送工人下班途中行经扬尘视线不良路段时处置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面侧翻坠崖。具体分析如下:
肇事驾驶员金X明长期使用私家车作为施工通勤车辆运输工人上下班,且长期严重超员载人。该施工通行道路未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导致该施工通行道路扬尘严重影响驾驶视线。金X明在明知途经路段存在扬尘、视线不良、临崖等高风险情况下,仍未谨慎驾驶,盲目通行,未能正确判断前方路况和车辆与路边的相对位置,导致车辆翻坠。

巴中通江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2”较大车辆翻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2日18时30分许,巴中市通江县毛浴镇辖区发生一起越野车侧翻坠崖事故,致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和省委常委、副省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省安委会下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川安委督〔2025〕5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5年6月13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巴中通江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2”较大车辆翻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巴中通江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2”较大车辆翻坠事故是一起因肇事驾驶人金X明驾驶渝FDR320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员,行经扬尘视线不佳路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一起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2日5时50分左右,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钢筋班组长陈X组织35名钢筋班组工人召开班前会议。会议结束后,工人搭乘由陈X组织的6辆私家车分别前往3号、5号、7号基坑处进行钢筋绑扎作业。18时许,钢筋班组工人在完成当日工作后,搭乘私家车返程。其中,钢筋班组工人金X明驾驶号牌为渝FDR320的北京牌BJ40L型越野车,车上搭载张X祥、曾X、游X平、郭X东、陈X华、熊X刚、吴X平、沙马X龙、木出X古共10人,由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3号基坑施工点往项目部(新华田园)方向行驶,行驶至16号基坑施工点处时,沙马X龙、木出X古下车离开。1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毛浴镇龙溪村二社(小地名:郭家扁)路段侧翻坠崖,事故造成陈X华、熊X刚、吴X平3人死亡,金X明、张X祥、曾X、游X平、郭X东5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19时02分,陈X向B标段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敬X凌电话汇报,但电话未接通,随即陈X电话报告给B标段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张X清;19时10分左右,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19时10分,张X清电话报告给四川省能投通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X龙;19时17分,于X龙电话报告给其公司总经理唐X强,19时35分,唐X强电话报告给通江县公安、应急等部门;19时4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21时09分,通江县委县政府向巴中市委市政府进行了第一次书面报告;22时59分,通江县委县政府向巴中市委市政府进行了续报。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通江县交警大队、瓦室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通江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等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县委书记带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等同志赶往县人民医院组织抢救伤员。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同志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同时,通江县委县政府组建伤者救治、善后处置等六个工作组,迅速开展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目前,死者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5名伤者已痊愈出院。项目已全面停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响应及时,救援过程协作有力、科学得当,受伤人员全部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避免了事故扩大及衍生事故发生。
二、基本情况
(一)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B标段工程概况
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是《巴中市2022年—2024年度(通江县、南江县)风电资源开发建设初步实施方案》的规划项目之一,主要涉及兴隆镇、诺江镇、毛浴镇、唱歌镇和春在镇五个乡镇,总投资144115万元。该项目于2024年6月13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4年9月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核准四川省能投通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的申请,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兴隆镇、诺江镇、毛浴镇、唱歌镇和春在镇建设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54台单机容量5千千瓦风力发电机组,总投资144115万元,建设工期为18个月。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施工部分分为A、B两个标段,事发B标段主要包括34台风机的基础施工和安装施工。
(二)项目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11月12日,四川省能投通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监理合同》,约定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合同约定2025年度监理进场总监1人、监理工程师7人、监理员1人。
2024年11月29日,四川省能投通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将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安装工程B标段发包给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121516906元。
2024年12月8日,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将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安装工程B标段土建项目分包给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格为78552740元,分包范围:风电场全部土建工作,含风机基础、吊装平台施工、场内临时道路新建、改扩建等工作。
2024年12月26日,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风电场土建劳务分包给重庆鑫成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总价:70289456.20元,工作内容包括:垫层及基础砼浇筑养护、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钢筋及预埋件制作连接安装等。
(三)运输组织情况
该安装工程项目钢筋班组于2024年12月进场作业,每天作业工人约30余名,每日早上自行前往项目部,开完早会后统一乘车前往施工现场,下班统一乘车返回项目部(新华田园)后自行回家。工人所乘车辆均由钢筋班组长陈X租用私家车并安排钢筋班组会驾驶机动车的工人驾驶,无固定驾驶员。陈X根据每日工人数量租用车辆,共计有5~6台车辆负责接送工人往返基坑与项目部,长期存在超员现象。
(四)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鼎力原公司),为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B标段土建项目专业分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044045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30号高速大厦A座23楼,法定代表人:蒲X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1〕00043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3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1406648,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四川鼎力原公司由四川郡阳商贸有限公司占股32.22%、蒲X雄占股30%、向X军占股27.78%、雷X玉(系向X军妻子)占股10%。四川郡阳商贸有限公司由雷X玉占股60%、蒲X雄占股40%。蒲X雄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向X军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张X为综合管理部经理。
四川鼎力原公司成立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部,任命张X清为项目负责人,卢X辉为安全员,张X峰为技术负责人。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四川省能投通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江新能源公司),为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B标段建设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DKA5HR6L,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巴中市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888号4楼85号B区,法定代表人:唐X强,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该公司由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1%,由四川能投金鼎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9%,由通江瑞元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公司下设工程部、运管部、综合部、财务部、计划发展部。董事长兼总经理唐X强负责全面工作,分管计划发展部;副总经理于X龙分管工程部;林X,总经理助理兼综合部部长;曹X友,总经理助理兼运管部部长、工程部临时负责人。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设由工程部负责,后期运营由运管部负责。
2.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重庆公司),为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B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1984年1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法定代表人:张X,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该公司由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公司下设办公室、经营管理部、财务资金部、投资运营部、战略发展部、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市场开发部、审计与法律部、设备物资部等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50006852,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4]00000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5-1-00001-2005,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一级、承修类一级、承试类一级,有效期限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9年7月11日。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为中国电建重庆公司下设业务公司,属于内设机构,以中国电建重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设置安环部、市场经营部、工程管理部等9个部门,王X为党总支书记、总经理,侯X、刘X青、姚X等为副总经理,路X军为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
中国电建重庆公司成立了施工项目部,委派李X兵任项目经理,谭X为项目总工,2025年5月7日改任袁X为项目经理刘X青为项目总工;执行经理路X军,安全总监王X亮,安全员陈X,技术员成X登,下设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物资部等。
3.重庆鑫成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成泽劳务公司),为四川鼎力原公司劳务分包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JYK7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77号4楼,法定代表人:郭X。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有正式员工2人,为法定代表人郭X和郭X成,外聘人员2名,分别是钢筋班组组长陈X、混凝土班组组长向X忠。
4.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凯瑞公司),为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B标段监理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98857945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13层04号、06号,法定代表人:张X九,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公路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等。
2024年11月25日,中新凯瑞公司成立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监理部,任命秦X珍为总监理工程师、张X为土建专监、宋X为电气专监、罗X为机务专监、魏X良为安全专监、隆X兵为造价专监、于X为测绘专监、肖X为测量专监、赵X明为现场监理员。2025年2月14日,因原委派总监理工程师秦X珍身体原因,无法在该项目执业,任命原土建专监张X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六)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位置系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风电施工通行道路,由B标段项目部以森林防火通道的名义于2024年12月开始建设,2025年2月建成并投运(该施工通行道路未经验收),路面为泥碎路,全长约18公里。从项目部到各施工点的必经路段设有1处管制点(位于施工通行道路与原新华村村道路连接处,距项目部约4公里、事故现场2公里),无其他路口连接该施工通行道路,管制点设置有道闸及“施工区域禁止入内”警示牌,由项目部安排1名工作人员值守,禁止无项目部通行证的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施工区域。事发地点位于通江县毛浴镇龙溪村2社郭家扁(小地名)山林内,距当班工人作业点约13公里,路宽6.2米。
经现场勘察、询问证人等证实:事发路段系该项目部临时施工通行道路,不属于交通部门规划、建设、管养道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不属于“道路”范畴,应按照通江兴隆风电项目内部道路进行管理。

事故发生路段航拍照片

事故路段概貌示意图

事故车辆翻坠后照片
(七)现场勘查情况
该施工通行道路为东西走向,呈东北高西南低走势,东往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33号风电基桩坑,西往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部,北侧为山体,南侧有一片临崖碎石坡。事发路段路面为不规则泥碎路,翻坠点路宽约6.2米,自东向西有小幅右转弯,下坡坡度为9度,无防护设施,南侧临崖边沿安装有一根绳子,绳子上挂有彩旗,摆放两个锥形筒。翻坠点向东300米处沿途设有“连续弯道”“限速15公里”标志、“急弯注意安全”“注意落石”提示牌。
事发路段南侧边沿碎石中间位置石块表面发现两处擦痕,擦痕表面附着黑色可疑物,路外碎石坡呈北高南低走势,坡度较陡。碎石坡向下(南侧方向)25米处堆放有大量石块,留有汽车外壳碎片4块、滴落血迹3处。向下50米范围内石堆处有“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车辆通行证车牌号:渝FDR320”字样通行证1张、呈碎裂状疑似玻璃车窗1块、方向盘套1个、车内后视镜1个、疑似车身构件2块、车灯1个、汽车滤芯1个。最下处有一裸露石块,石块北侧有一辆侧翻的北京牌越野车,车架号为LNBRCFDK7HB210000,车底朝上,车身受损严重,全车玻璃件脱落,车头、车身处已变形。受损车辆位置向上至施工通行道路垂直距离约52米、斜面距离约140米。
(八)事故涉事车辆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
渝FDR320小型汽车,厂牌型号:北京牌/BJ2021F7VA1B,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NBRCFDK7HB210000,发动机号:VA02H001259,车身颜色:绿,总质量:2445kg,核定载客:5,出厂日期:2017年2月20日;机动车所有人:万X,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驸马村3组86号,获得方式:购买,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3月29日,发证日期:2017年3月29日,登记证书编号:500007951446,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3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3月18日,抵押情况:已抵押。
2.车辆交通违法情况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近三年该车无交通违法行为。
3.近三年检验情况
2023年3月4日,渝FDR320小型汽车在重庆市万州区申扬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完成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2025年3月19日,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免于上检。
4.保险信息:车辆保险公司为安诚保险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3月。
5.租用关系:该车辆系中国电建重庆公司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钢筋班组班组长陈X于2025年4月在万X处租用,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2000元/月,后陈X交由金X明负责驾驶,用于接送上下班工人。截至6月12日,金X明已驾驶该车约1个月。
(九)驾驶人情况
1.驾驶证考取情况
金X明,系渝FDR320小型汽车驾驶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30日,登记住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西郊村1社69号,联系住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西郊村1社69号,驾驶证准驾车型C1E。
2010年8月11日,金X明在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取得准驾车型为“E”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6月5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了增加准驾车型“C1”业务;2016年8月24日,在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了补证换证“C1E”业务;该驾驶证现状态为“正常”,有效期止2026年9月1日。
2.驾驶人金X明近3年交通违法情况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金X明近三年共有交通违法记录3条,均已处理。
(十)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委托巴中先锋司法鉴定所对渝FDR320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1)被鉴定渝FDR320号小型越野客车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规定。
(2)被鉴定渝FDR320号小型越野客车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规定。
2.尸体检验情况
经委托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次事故中的3名死者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1)死者陈X华的死亡原因符合车辆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死者吴X平的死亡原因符合车辆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3)死者熊X刚的死亡原因符合车辆事故致崩裂性颅脑损伤死亡。
3.血液检验和毒品检测情况
经对驾驶人金X明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检验结果为:经检验,在金X明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排除酒驾情况。经对驾驶人金X明进行吗啡、甲荃安非他明、氯胺酮毛发联合检测试测和依托咪酯毛发检测试剂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阴性,排除毒驾嫌疑。
4.道路鉴定情况
经委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路段工程道路交通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1)交通标志方面:未发现事故路段交通标志方面的不符合项。
(2)纵坡坡度方面:事故核心区域路段平均纵坡约为16.88%,不符合NB/T10209-2019《风电场工程道路设计规范》第5.3.1条的要求(装载设备时的车辆行驶方向为上坡时最大纵坡15%),与《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西区进场道路施工图》记载的纵坡10.91%不相一致。
(3)横断面方面:事故路段路基宽度约为6.2m、车道宽度约为5.1m,符合NB/T10209-2019《风电场工程道路设计规范》第3.4.1条的相关要求。
(4)路面类型方面:事故路段路面类型为山皮石路面,符合JTG2111-2019规定的路面类型,与设计文件记载相一致。
(5)路侧防护设施方面:事故路段悬崖临空段路侧未设置护栏,不符合NB/T10209-2019《风电场工程道路设计规范》第9.2.2条第2款的相关要求[],与《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风电场道路标准图》的记载不相一致。
(6)标线方面:事故路段未设置交通标线不违反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半径方面:事故弯道半径约为80m,符合NB/T10209-2019《风电场工程道路设计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半径要求(大于50m),与《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西区进场道路施工图》的记载相一致。
(十一)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陈X华,女,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通江县春在镇擂鼓寨村9组3号。
吴X平,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通江县广纳镇龙家扁村。
熊X刚,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通江县民胜镇草庙村6组1号。
2.受伤人员情况:
金X明,男,37岁,户籍地通江县壁山西路1号,本次事故中渝FDR32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张X祥,男,51岁,户籍地通江县毛浴镇浴江村6组1号。
曾X,男,38岁,户籍地通江县唱歌镇马坪村5组1号。
游X平,男,53岁,户籍地通江县壁州街道城北村6组1号。
郭X东,男,57岁,户籍地通江县毛浴镇龙溪村2组65号。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5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肇事驾驶人金X明驾驶严重超员的渝FDR32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运送工人下班途中行经扬尘视线不良路段时处置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面侧翻坠崖。具体分析如下:
肇事驾驶员金X明长期使用私家车作为施工通勤车辆运输工人上下班,且长期严重超员载人。该施工通行道路未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导致该施工通行道路扬尘严重影响驾驶视线。金X明在明知途经路段存在扬尘、视线不良、临崖等高风险情况下,仍未谨慎驾驶,盲目通行,未能正确判断前方路况和车辆与路边的相对位置,导致车辆翻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发包管理混乱,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存在层层违法分包行为。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岗履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监管缺失。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员工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与意识薄弱。
2.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严格按设计要求修建施工通行道路,对施工通行道路风险评估不足,未配置专用通勤车辆,场内交通管理无序;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急弯、陡坡、临崖等高风险路段未按设计设置防撞墩、防护栏等安全设施;未采取有效降尘处理措施。
3.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履职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不到位,对能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存在安全监管空档。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管,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事发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作业人员通勤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现象失管失察,安全监管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
1.四川鼎力原公司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张X清无相应资质,安全员卢X辉资质过期超两年且未参与复训,导致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专业监管缺位。
(2)风电场施工通行道路建设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道路建设未严格按照设计执行,未在急弯、陡坡、临崖等高风险路段设置防撞墩、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3)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新入职员工培训教育时长严重不足,场内车辆驾乘人员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人员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4)未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管控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通行道路管控岗位形同虚设,未赋予道路管控岗查验进出车辆是否超载的职责,未配置专用通勤车辆,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影响交通安全、危害职业健康。
(5)违法分包工程。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钢筋和混凝土工程违法再分包鑫成泽劳务公司,以包代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鑫成泽劳务公司将钢筋和混凝土工程违法再分包给个人,导致工程管理混乱。
2.中国电建重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项目主要负责人袁X及安全总监王X亮长期脱岗,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通行道路风险认识不足,场内交通管理无序,高风险路段防护设施缺失,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2)对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经发包方许可,将大部分作业分包后,未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统一协调管理,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审查不严,管理不到位,导致专业分包方项目现场负责人无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过期两年未参加复训;未督促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落实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业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及时消除施工通行道路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专业分包单位通勤车辆长期存在的超载现象;对专业分包单位违法分包问题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钢筋和混凝土施工违法分包给个人,出现层层分包的情况。
(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及时、学时不足、内容不全,未开展应急演练,致使人员安全技能与意识薄弱。
3.鑫成泽劳务公司(劳务单位)
(1)对作业班组管理不到位。未配备数量充足、合规的运营车辆及司机,纵容、默认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对复杂路况下的通勤保障措施不力。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早会等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存在只站班拍照不培训现象;未针对驾驶人员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通勤安全教育,未监督作业人员遵守交通驾乘规则。
(3)违法承接、发包工程。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违法承接四川鼎力原公司承包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作业,并再次将钢筋、混凝土作业分包给个人。
4.中新凯瑞公司(监理单位)
(1)人员配置不到位。未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专监人员严重不足。
(2)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致使关键岗位履职缺失;未严格审核分包单位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资质,致使无资质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工程层层违法分包行为失管失察。
(3)对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通行道路存在的隐患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
5.通江新能源公司(建设单位)
履行发包人安全责任不到位。对承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长期脱岗的情况失管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程层层分包现象,对施工通行道路隐患治理跟踪督办不到位,对场内道路安全管理混乱的现象督促不力。督促中新凯瑞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监理人员未实际到岗履职等问题监督不到位。
(二)行业管理部门
1.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对风电等能源建设项目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项目违法分包行为失管失察。安全检查浮于表面,未发现相关施工单位人员资质不全和部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情况,对施工通行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作业人员通勤车辆超载超员现象。
2.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督促指导不力,未有效督促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能源建设项目监管指导不力。
3.通江县公安局(承担通江县道安办日常工作)
未严格履行县道安办的统筹协调职能,通江县公安局壁州派出所未严格督促通江兴隆风电项目相关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该项目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的巡查不足,对“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不够。
(三)属地党委政府
1.毛浴镇党委政府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风电项目施工区域、施工通行道路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力度不够,对通勤车辆违规运行、施工通行道路隐患等问题发现不及时;开展辖区道路违法专项整治不力,对超载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力度不够。
2.通江县党委政府
安全生产底线意识树立不牢,未有效汲取巴中市恩阳区“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经验教训,对辖区内风电等重大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专题研究部署不够,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金X明(驾驶员)。驾驶渝FDR320小型汽车严重超过核定人员,行经扬尘视线受阻路段,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车辆驶出路面坠崖,致使3人死亡、5人受伤和车辆受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陈X(鑫成泽劳务公司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钢筋班组长)。项目钢筋班组负责人、渝FDR320小型客车租用人,长期安排、指使车辆超载运送工人上下班。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郭X成(鑫成泽劳务公司实际负责人)。作为鑫成泽劳务公司实际负责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违法承接建筑施工工程、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针对驾驶人员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通勤安全教育,未监督作业人员遵守交通驾乘规则;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后,一包了之,以包代管,未配备数量充足、合规的运营车辆及司机,纵容、默认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对复杂路况下的通勤保障措施不力。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向X军(四川鼎力原公司实际负责人)。作为四川鼎力原公司实际负责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对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违法分包工程,以包代管。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张X清(四川鼎力原公司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不力,对项目现场负责人职能职责认识不够;对从业人员通勤车辆长期超载行为失管失察;施工道路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建设,未在急弯、陡坡、临崖等高风险路段设置防撞墩、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对施工道路扬尘问题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司法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四川鼎力原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违法分包工程,以包代管;施工道路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建设,未在急弯、陡坡、临崖等高风险路段设置防撞墩、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对从业人员通勤车辆长期超载行为失管失察;对施工道路扬尘问题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中国电建重庆公司。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长期脱岗,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审查不严,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方再次将所承包的大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出现层层分包的情况;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及时、学时不足、内容不全;场内交通管理无序,高风险路段防护设施缺失,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施工道路扬尘问题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鑫成泽劳务公司。违法承接四川鼎力原公司承包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作业,并再次将钢筋、混凝土作业违法分包给个人。未配备数量充足、合规的运营车辆及司机,纵容、默认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对复杂路况下的通勤保障措施不力;早会等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存在只站班拍照不培训现象;未对驾驶人员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通勤安全教育,未监督作业人员遵守交通驾乘规则。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中新凯瑞公司。未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专监人员严重不足;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致使关键岗位履职缺失;未严格审核分包单位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资质,致使无资质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工程层层违法分包行为失管失察;未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道路存在的隐患和扬尘问题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通江新能源公司。履行发包人安全责任不到位。对承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长期脱岗的情况、工程层层违法分包行为失管失察,对施工道路隐患和扬尘问题治理跟踪督办不到位,对场内道路安全管理混乱的现象督促整改不力。建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上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川鼎力原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及鑫成泽劳务公司违法承接行为,建议移交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在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90日内函告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6.相关责任人员
(1)唐X强,男,中共党员,通江新能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分管计划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项目违法分包问题失管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有管干权限的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于X龙,男,中共党员,通江新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履行“三管三必须”责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治理项目中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项目工程层层分包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有管干权限的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3)曹X友,男,中共党员,通江新能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工程部部长,履行发包人安全责任不到位。对承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长期脱岗的情况放任不管,对作业现场道路隐患治理跟踪督办不到位,对场内道路安全管理混乱的现象督促不力,放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有管干权限的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4)张X,男,中国电建重庆公司党委副书记、法人、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长期脱岗;对项目违法分包问题失管失察;未及时检查并发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有管干权限的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5)王X,男,中国电建重庆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总经理。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对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监管不严,未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对项目存在的违法分包行为失管失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有管干权限的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6)袁X,男,中国电建重庆公司三级项目经理,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力,长期未到岗履职,对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有管干权限的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7)路X军,男,中国电建重庆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执行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不力,对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项目违法分包行为失管失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有管干权限的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8)陈X,男,中国电建重庆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安全员,为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该项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学时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有管干权限的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9)蒲X雄,男,四川鼎力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检查并发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郭X,男,鑫成泽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针对驾驶人员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通勤安全教育,未监督作业人员遵守交通驾乘规则。未配备数量充足、合规的运营车辆及司机,致使通勤车辆长期存在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对复杂路况下的通勤保障措施不力。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1)张X九,男,中新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专监人员严重不足。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2)张X,男,中新凯瑞公司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总监。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致使关键岗位履职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程中出现的违法分包行为;未严格审核分包单位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资质,致使无资质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道路存在的隐患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3)赵X明,男,中新凯瑞公司巴中通江兴隆风电项目B标段项目现场监理员。履行现场监理员责任不到位,对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情况、工程中出现的违法分包行为、分包单位无资质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等问题发现和反馈不及时;对施工便道的隐患排查不够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责任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建议移送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暂停或者撤销。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提出(名单另附)。
(四)其他问责建议
1.建议责令毛浴镇党委、政府向通江县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令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和通江县公安局向通江县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令通江县党委、政府向巴中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令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巴中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令四川省能投通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有管辖权限的上级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巴中通江四川鼎力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2”较大车辆翻坠事故,暴露出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交通运输管理存在漏洞、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安全责任感。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极端负责的态度,统筹抓好发展与安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到铁心布置、铁面检查、铁腕执法,以铁的作风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责任体系,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扛起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对能源行业领域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核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重大风险管控及项目转包分包等情况。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安全路面管控,特别是要加大对村道路的巡查频次,严管超载行为。项目发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监督责任,确保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承包单位要强化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专业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严格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重点加强进出施工通行道路的安全风险管控,对存在狭窄、陡坡、临边临崖等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及时采取工程治理、增设防护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增加洒水频次等防控措施。
(三)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能源、交通等重点行业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大起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监管,从严整治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要严格规范外包作业管理,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依法打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明确施工便道、森林防火通道、风电施工运维等特殊路段的行业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专委会职能作用,对能源工程项目实施精准指导帮扶。
(四)加强宣传教育,形成人人讲安全的浓厚氛围。通江县委县政府要加强能源领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此次事故作为反面教材,全面复盘事故过程,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促改。要组织全县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从业人员分层级、分批次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和反思讨论,确保教训传达到位、责任意识到位。要将警示教育与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深度融合,切实提升从业人员风险辨识、安全规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创新宣传方式,利用融媒体平台扩大警示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能源安全治理,持续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建立健全能源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完善制度建设,构建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围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外包作业管控、“路外路”风险防控等领域,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行业实施细则,补齐制度漏洞。要明确发展和改革、住建、交通、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与衔接要求,实现从源头审批、过程监管到事后惩处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要推动智慧工地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对车辆、人员、道路实时监控和智能预警的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本地区施工通行道路、场内道路及工程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