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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六辑 专栏文章——世行合规体系下 中国承包工程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

   日期:2026-01-03 01:15: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六辑 专栏文章——世行合规体系下 中国承包工程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

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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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国企业法务观察》自第一辑出版以来,立足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务问题为主线,理论联系实际,针对企业法务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现实需求,对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务问题给出了最佳的实践经验和指引性建议,迄今已连续出版五辑。实践证明,这种尝试对建立企业法务同行之间的正式的交流机制、助力企业法务发展提供了不可估量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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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现节选了第六辑的部分文稿的部分内容,将其公开,接受广大同行的检阅。如有其他见解,欢迎在下方留言区进行留言!
世行合规体系下 
中国承包工程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
(节选)
【作者简介】

方拯:湖南建工集团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九三学社湖南省第七届湖南省委常委,九三学社湖南省委法律委员会主任,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工程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海外合规专家委员会专家,湖南省国资委法律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仲裁委仲裁员。

【企业简介】

湖南建工集团成立于1952年7月,是一家具有勘察设计、工程投资、施工运营、建筑科学研究、高等职业教育、建筑安装、路桥施工、水利水电施工、新能源建设、工程设备制造、房地产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进出口贸易、城市综合运营等综合实力的大型千亿级国有企业集团。集团注册资本金200亿元,年生产(施工)能力2000亿元以上,连续16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承包商80强和工程设计企业60强”,连续19年荣获104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集团的经营区域已覆盖全中国,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公司或者工程目部,在塞内加尔、马来西亚、利比里亚、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加纳、斐济、萨摩亚、斯里兰卡、澳大利亚、蒙古、塞拉利昂、越南、老挝、几内亚等国均有工程项目。

【内容摘要】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我国许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积极参与世行等多边发展银行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是在项目开发、实施过程中,因为违反世行的反腐败政策,而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制裁,暴露了我国企业合规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不了解世行的采购和诚信合规框架、规则;二是大多数企业自身没有自觉合规的意识;三是企业合规管理的缺位。为帮助我国企业了解世行反腐败政策,了解世行合规要求,并按照其规定程序行事,进而逐步建立起符合自身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降低被制裁风险、树立中国企业诚信守规的国际形象,本文将就世行的制裁体系、我司的诚信合规实践进行介绍和分享,同时提供一些粗浅的建议供同行企业参考。

注:本文为国家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从世界银行诚信合规及制裁体系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政策与程序的构建”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SFB5017

一、认识国际形势,遵守国际规则

对于中国的承包工程企业来说,随着国内市场的日趋饱和,企业将目光纷纷抛向了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但是,国际承包与国内承包相比,虽然行业属性基本相同,但是国际承包的项目开发周期更长,项目的融资属性更高,融资模式和实施过程更复杂,涉及的法律、规范及标准更繁杂,涉及的政府、公共和社会部门也更多,同时还会面临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影响、东道国的政策风险、货币汇率浮动和利率变化等金融风险,这些都会对中国承包工程企业的管理者决策能力、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国家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和对境外合规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中国的承包工程企业必须要正确认识国际国内形势,重视合规建设,改进长期以来因为行业特殊性所形成的粗放式管理模式,方能适应国际竞争规则与合规规则。

二、履行世行的“诚信责任”

在全球发展的协调机制中,世行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在发展融资提供和发展政策对话中承担了重要角色。世行成立于1944年,在全球拥有189个成员国家和地区,其广阔的全球视野和丰富的国际经验、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援助效果评估技术,使其成为当今世界最具领导力和权威性的多边发展银行。长期以来,世行将腐败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并要求其所属机构采取措施,以确保将其提供的资金用于其既定目的,并适当注意经济性和效率性,即通常所说的诚信责任

世行建立了一套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措施,以防止和打击世行项目和计划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并建立了一套正式程序,以制裁被发现在世行贷款项目中从事了欺诈和腐败行为的公司和个人。

1.制裁主体

包括世界银行资助合同的投标人、直接采购合同和世界银行资助合同的供应商、承包商及其代理人、分包商、顾问和分顾问、服务提供商、贷款收益的任何接受者及其代表。需要指出的是,世行制裁的范围通常不仅限于合同中涉及的实体,还可以对被指控方所控制的所有实体施加制裁,且参与违法行为的个人(包括经理和董事)也可能受到制裁。为了避免逃避责任,制裁也将适用于被指控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2.可制裁行为

世行认定的可制裁行为包括腐败行为、欺诈行为、串通行为、胁迫行为和妨碍行为。“胁迫行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伤害或威胁损害或伤害一方或其财产,以不正当地影响该方的行为。“串通行为”是指两方或多方之间为实现不正当目的而设计的安排,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之物,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欺诈行为”指是指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包括虚假陈述,故意或无意地误导,或企图误导另一方,以获得财务或其他利益,或避免某种义务的行为。“妨碍行为”是指(i)故意破坏、伪造、篡改或隐瞒对调查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或者向调查员提供假口供,故意妨碍世行在指控腐败行为、欺诈行为、胁迫行为或串通行为时的调查,以及/或恐吓、骚扰或威胁任何一方,以阻止其了解与调查有关的事实,或阻止其继续进行调查的行为;(ⅱ)有目的地故意妨碍世行行使审计契约权与信息获取权。

3.制裁程序

世行在决定被指控方是否将受到制裁以及将实施何种制裁之前,会向被指控方提供两级审核程序。首先由世界银行廉政局(INT)负责调查,由资格暂停与取消办公室(OSD)的资格暂停与取消主管(SDO)对制裁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向被指控参与制裁行为的调查对象发出“制裁审理通知”。如果调查对象对指控或建议的制裁措施提出异议,则案件交由世界银行制裁理事会处理后对案件做出最终的裁定。

在制裁理事会发布最终的裁定之前,调查对象可与廉政局进行谈判以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其必须严格遵守约定进行自查自纠,未来项目投标或执行过程中不能再出现违规行为。

4.制裁措施

制裁措施有以下五种:一是有条件解除的制裁。基准制裁或默认制裁规定三年为最短制裁期限(即无资格获得世界银行集团贷款的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参加世界银行集团贷款的业务活动)。在被制裁方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后,则可以解除制裁资格。二是固定期限的制裁。如果通过施加取消制裁条件无法达到明显目的,则被制裁方将被予以固定期限的制裁,制裁期限满后,将会自动取消制裁。三是有条件的不制裁。在此制裁下,只要被制裁方在设定的时间范围内符合指定的条件,就不会被制裁。被制裁方是否满足既定条件由诚信合规官确定。诚信合规官会采用相同的程序,来审查被制裁方是否符合解除制裁条件。如果不满足不制裁的条件,则被制裁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会被制裁。四是谴责信。在被指控方的罪责尚不构成制裁或有条件的不制裁的情况下,世行会向其发出谴责信五是赔偿。根据这项制裁措施,被制裁方必须向世界银行集团资金的借款人、世界银行集团或另一方足额赔偿贷款资金(至少应将非法所得上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弥补对世界银行集团资金、其他借款人或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世行还提出了在确定制裁方式时可以考虑的加重和减轻因素,明确了对这些因素的详细处理方式,以及在制裁期内增加期限(在加重因素的情况下)和减少期限(在减轻因素的情况下)的指导范围。除实行永久制裁的情况外,最短制裁期限超过十年的当事方可在十年之后申请减少制裁期限。

20103月,世行与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共同签署了《相互执行制裁决定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如被参与协议的任意一个多边开发银行给予超过一年制裁,也将被其他参与方共同制裁。

5.解除制裁

制定、完善并实施符合世行要求的廉政合规计划是解除制裁、或有条件地不制裁、或者提前解除制裁的主要条件。这就要求公司建立与完善内部的合规体系与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在适当时期内切实实施符合世界银行集团要求的诚信合规计划,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体系、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程序、培训宣传、监督检查等内容,以及定期向世界银行合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其评估与持续的监督等。只有在满足合规办公室的审查要求,并提供其符合取消制裁条件的相应证据后,被制裁的单位或个人才能解除制裁或者免于制裁。

三、应对世行的反腐败方针和制裁政策

世行是国际金融组织在推进反腐败的先驱和标杆。因此,企业当遭受世行制裁,需要建立并实施合规体系,建议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规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

正视中国传统文化与东道国文化、合规文化之间的差异,固有工作习惯与思维,所谓的行业“潜规则”,以及领导层的合规意识等问题。

2.合规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冲突。

应当有效处理合规制度的理念普遍与当前中国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思路的不一致,与企业现有制度的不一致、与现有工作流程的不一致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确保合规制度的有效执行。

3.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冲突。

应当注意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存在的天然对立、高层与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合规体系运行协调机制等问题。

4.行业特殊性所带来的合规风险。

由于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应当特别注意市场开发与营销、招投标、分包与转包、分供方管理、劳务用工、质量安全与环境、资金管理等高风险领域的合规问题。

(声明:此内容仅为文章内容节选,更多内容可待书籍出版后,购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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