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2日,《春城晚报》整版刊登了《不该罚我100万 保安公司民告官》一文。

去年3月4日,昆明官渡区彩云北路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里发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简称3·04重大事故),事故导致包括两名儿童在内的13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烧毁55间商铺及28辆汽车,过火面积3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512087.4元。
当年9月22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公开了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该起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建议对事故相关单位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勇分别处罚款100万元和2万余元。【调查报告见后】
据《春城晚报》报道,昆明市安监局进行处罚时,中保公司及王勇对处罚不服,将昆明市安监局及省安监局告上法庭。日前,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
回顾:酒精燃爆致13人死亡
2015年3月4日凌晨4时36分许,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和甸营社区的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酒精燃爆事故,事故导致1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851万元。
调查:保安违规用火引燃酒精
调查报告认为,商贸中心未依照法律规定及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严格履职,未有效督促派驻保安严格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市场存在的危险源和火险隐患进行有效检查和管理,当班保安在危险物品和危险装置邻近区违规用火引燃泄漏酒精。
处罚:处罚保安公司100万元
今年2月2日,昆明市安监局决定对中保公司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认为中保公司法人代表王勇对保安工作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该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决定给予王勇罚款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复议:省安监局维持处罚决定
中保公司及王勇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省安监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安监局行政复议后,维持昆明市安监局的处罚决定。
状告:民告官 请求撤销处罚
中保公司及王勇认为,省市安监局对本案所涉事故定性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错误,这次事故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事故。中保公司还认为,燃爆事故所在位置,属于几家公司的公共范围,中保公司保安无权管理,不应当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不应该对中保公司进行处罚。
中保公司和王勇将昆明市安监局及省安监局告到呈贡区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局长、副局长出庭应诉
呈贡区法院院长王峰担任审判长,云南省安监局副局长蔡继发及昆明市安监局局长张洪安出庭应诉。
法庭上,蔡继发说,对于此次酒精燃爆事故,经过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调查询问和专家论证等调查方法,省政府于2015年9月15日批复同意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
省安监局代理律师耿国平表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的性质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蔡继发和张洪安都认为:省市安监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请求法庭维持他们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or消防安全事故
●中保公司及王勇:
省市安监局对本案所涉事故定性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错误,这次事故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事故。
●省市安监:
昆明市安监局代理律师耿东华认为,事故调查组确认,3·04重大事故是由于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在酒精抽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泄漏引起。很显然,抽卸酒精的作业活动属于该个体户买卖、储存酒精的一个必要环节,属于生产经营活动。3·04燃爆事故是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事故,对本次事故认定适用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并非原告所说的单纯的火灾事故。因此,本起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有明确法律依据。
耿国平认为,事故中保安在岗亭用火桶取暖的行为,属于事故发生的介入因素和被动因素,并非事故的直接起因。引发本起事故的诸多原因中,存在大量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并不能被《消防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涵盖。
耿国平说,火灾责任的追究均是针对火灾直接责任人(自然人),并没有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追责,而现实中很多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恰恰是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所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的法律法规,正是对此类在经营活动中,引发火灾的生产经营单位追责的必要补充。因此,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查清3·04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将本起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焦点2:责任人or非责任人
●中保公司及王勇:
3·04重大事故是昆明宏驰利商贸有限公司所属商铺发生酒精燃爆,大火燃至临近的中保公司管理的商贸中心商铺,从而引发重大事故。他们自身并非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不应当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
●省市安监:
耿国平说,3·04重大事故是一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云南省政府依法组织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调查,事后对相关6家事故责任单位和政府监管领导干部均依法从严进行了处罚、处分,包括部分责任人员的刑事追责,以本起事故的调查处理为契机,通过对该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的惩戒教育,对类似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一定范围内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社会大众对安全生产、经营的意识,事故教训是惨痛的,但通过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对社会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附: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全文请见云南省安监局官网:点击查看,这里只摘与保安公司相关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
(1)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历史沿革。【略】
(2)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土地租赁情况。【略】
(3)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构(建)筑物建设、改造情况。【略】
(4)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商铺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略】
(5)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安全管理情况。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租后,将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的日常管理交由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驻保安人员12人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设置有市场管理部,办公场所14间350平方米,有管理人员4人,依照市场管理规定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收取铺面租金、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
2.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略】
3.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略】
4.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略】
(二)事故发生点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略】
(三)事故涉及有关企业情况
1.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0日核准成立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勇,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47幢,经营范围:提供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保安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销售保安装备器材。公司持有云南省公安厅2013年11月13日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有效期自2014年9月14日到2015年9月13日,约定的服务范围为: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联丰市场内的保安服务,包括:门卫、守护和巡逻等,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防侵害等安全工作;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协助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做好保卫、安全相关的其他服务。
2.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略】
3.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2月底,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刘光福打电话给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要求联系购买运输一车食用酒精,高树红通过电话联系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学。郭文学随即向位于河口县的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晓丽联系购买酒精。2015年3月3日,按照郭文学安排,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员赵建国,直接开出由驾驶员蒋家波驾驶云F56252提货的派车单,传真至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3月3日12时,按照车主高树红的安排,驾驶员蒋家波、押运员王群昆驾驶云F56252罐车从玉溪市出发,16时35分到达河口县,驾驶员蒋家波和云南科维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余晶联系后,随即装载了26.14吨95.4%的食用酒精,于18时30分离开河口驶往昆明。
3月3日23时30分,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凤鸣、辛爱学、李正辉3名保安上夜班,张凤鸣在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1号门1号岗(该简易岗亭每年冬春季节夜间用一火桶炉生火取暖,火桶直径29cm,高34cm,使用木质柴火燃料,桶底和侧面留多个孔洞通气除渣),辛爱学在3号岗,李正辉为巡逻岗,在4号岗。
2015年3月4日3时39分34秒,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的驾驶员蒋家波及押运员王群昆驾驶牌照为云F56252的罐车,拉载26.14吨浓度为95.4%的食用酒精驶入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1502号的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1号大门,停驻在1号大门东侧、距离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西侧260cm处,罐车头部朝南、尾部朝北。尾部距离北面1号门岗6.2米。随后,蒋家波协助福萍销售部员工刘光福将事先准备好的输液塑料管(内嵌钢丝)进料接口与罐车卸料口连接,并打开了海底阀。王群昆爬上罐车顶打开靠近车尾的人孔盖,准备就绪后协助刘光福通过一台防爆饮料泵(型号BAW,功率2.2kw,流量10T/h,扬程24m,放置在罐车与销售部之间室外),将食用酒精抽入福萍销售部内的卧式储罐(容积为39.6立方米);通过另一台泵(欧羽牌,扬程18m,功率0.75kw,放置在销售部室内东北角)从罐车顶部人孔向罐体装注约110公斤清水(主要是用于稀释食用酒精浓度),之后,王群昆到罐车驾驶室后排休息,卸载食用酒精作业不久,蒋家波也到罐车驾驶室副驾驶位休息,此后作业区域只留有刘光福一人。4时36分左右,食用酒精卸载约15吨时,蒋家波在车上听到刘光福两次大喊他的名字,下车发现罐车正下方已经着火,烧到了第二桥的位置,且火势仍在向车头方向蔓延(事发时,罐车紧急切断装置遇火燃烧自动关闭)。蒋家波喊了一声王群昆后就急忙沿通道往商贸中心里面跑,跑出几米后就看见全身着火的刘光福也往商贸中心里面跑,随即帮助扑灭刘光福身上的火。4时36分47秒,蒋家波听到一声爆炸声响,回头看见福萍销售部位置(酒精储罐位置)已燃起大火,并且火势迅速向周边商铺蔓延成灾。
截止3月4日17时,事故造成12人死亡,其中10人被烧死(1人死于杂粮铺内,1人死于杂粮商铺外,1人死于鸡蛋商铺内,6人死于粮油商铺内,1人死于酒精槽车驾驶室内),2人吸入烟尘窒息死亡(杨秀兰死于居住的楼内,楼下存有轮胎,解丽萍死于6B幢与越秀酒店两楼之间),10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3月17日,重度烧伤的刘光福因继发创面感染、多器官衰竭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略】
三、事故原因
(一) 直接原因
1.酒精抽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卸载食用酒精所使用的防爆型饮料泵压力过大,致使输液管发生爆裂(经计算、检测,饮料泵工作压力1.7MPa,输液管口径为40cm,输液管耐压为0.33MPa),食用酒精发生喷溅型泄漏,部分泄漏的食用酒精流淌出灌区后,继续流向罐车尾部,并沿坡度为2.4%的斜坡流向位于距罐车尾部6.2米处的1号门岗亭底部,被岗亭内的火桶引燃,随后回燃至卸载作业区域。
2.引燃酒精致储罐发生燃爆。由于储罐进料口呈开启状态,罐内食用酒精在加热状态下产生大量蒸汽,并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燃烧爆炸致使罐体两端爆裂、罐体内剩余酒精液体向外喷射,造成火势向作业区周边扩大蔓延。
3.酒精燃爆导致人员伤亡并引燃周边易燃物导致事故灾害扩大。在储罐发生燃爆后,火势迅速扩散到邻近1幢、2幢、6A幢、6B幢部分商铺,由于该商场属于“多合一”场所,事发时正值商场内人员熟睡状态,迅速蔓延的大火导致商铺内部分人员未能逃离。
(二)间接原因
1.非法违法经营建设
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是非法违法建设经营的市场。
(1)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和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项目建设,导致该商贸中心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建成后,在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3)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商户无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按防火要求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在商铺内违规经营、储存易燃危险物品。
(4)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品,违法安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品储存容器,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卸载危险品。
(5)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具有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单位安排,违法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进行酒精销售,违法将酒精销售给不具备危化品经营资质条件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
(6)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虽然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但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放任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对云F56252罐车失管,任由车主高树红自行安排,未履行对挂靠车辆的营运安全管理职责。
(7)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派驻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市场保安管理、培训和安全检查不到位。相关保安人员不具备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平时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对市场存在的危险源和火险隐患进行有效检查和管理, 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值班保安人员在危险物品和危险装置邻近动火取暖放任不管,导致泄漏酒精因火源引燃发生事故。
2.相关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已经死亡的人员【略】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周先青,男,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组织建设经营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保证市场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市场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马正阳,男,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违法组织公司建筑物改造,未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郭文学,男,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进行酒精销售,通过高树红将酒精出售给非法储存、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杨建新,男,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负责公司派驻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保安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该商贸中心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高树红,男,云F56252车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非法从事酒精销售。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蒋家波,男,云F56252驾驶员。与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装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略】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略】
(五)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略】
(六)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300万元罚款。
2.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3.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4.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有关证照,予以取缔。
5.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市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市场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值班保安违规动火取暖,导致引燃泄漏的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6.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7.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8.吕元,男,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9.王勇,男,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派驻该市场保安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对市场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小调查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新媒体中心
值班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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