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澍Ryan
紫荆资本 法务总监
热爱私募法律实务分析,连载有私募小乒乓系列。工作之余喜下厨犒劳自己的胃,自拍深度爱好者。
私募小乒乓系列——182
1%小股东如何除名99%大股东?
万禹公司诉豪旭公司案
01
案情回顾

02
本案争议焦点
1.豪旭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2.豪旭公司对股东会审议的除名事项是否享有表决权?
相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2010年发布,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一审争议焦点和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上海黄浦区法院2014年)认为:
(一)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豪旭公司以增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有权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和万禹公司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分取红利,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从文义上判断,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出资”抑或是万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出资”均应理解为认缴出资。
(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未对抽逃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作出规定或约定。法律及公司章程未规定,万禹公司亦未形成有效决议,因此认为豪旭公司即便违反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其表决权并不因此受到限制。
(四)股东抽逃出资问题,可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无需诉诸股东除名。宋余祥等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相关规定,要求豪旭公司承担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无需通过除名方式来实现救济。
综上,对豪旭公司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缺乏足够理由,因此股东会决议仅经1%股东同意,决议无效(不成立)。
一审判决:驳回宋余祥诉讼请求,认为股东会除名决议无效。
04
二审争议焦点和裁判思路
二审法院(上海二中院2014年)
(一)豪旭公司构成抽逃全部出资,万禹公司催告,豪旭公司拒不返还,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

05
小乒乓点评
本案在股东除名规则中非常具有代表性,1%的小股东成功除名99%的大股东戏剧化色彩十足,上海二中院的裁判也较为合理,让股东除名制度深入人心。
在本案中,笔者猜测真实的商业情况可能是,万禹公司因需要开展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引入豪旭公司来挂个名,提升注册资本。因此,豪旭公司新增认缴出资9900万元,持股99%,但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仍然是宋余祥、高标二人。而在宋、高二人的控制之下,豪旭公司向万禹公司实缴的9900万元于三日后转出,宋、高二人按理说不可能不知情,但似乎2012年当时并无异议。反倒两年后2014年起争议时,将本情形拿出来说豪旭公司存在抽逃行为,要求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其除名。很有可能万禹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其实不错,豪旭公司这个“挂名股东”想要多分一杯羹,因而股东间就权责利分配发生纠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宋、高二人愤而将名义大股东豪旭公司除名。
本案的出现有几个特点:




